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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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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9/1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 实施日期 】2005/08/09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解释 

总政、总后新修订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已经颁布。为此,记者采访了总后有关部门领导。  

问:为什么要修订《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答:《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是指导全军各单位开展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法规依据。现行《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是2002年由总后勤部颁发的。随着新形势的发展,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贯彻落实好军委、总部首长的指示精神,保证租赁工作的依法进行和规范实施,我们联合总政有关部门,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修改,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调整了审批权限,改进了发证方式,强化了安全管理。在管理制度方面,在坚持租赁项目分级审批、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审核、年度检查4项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军队单位租赁情况年度报告和先缴费后发证两项新制度。在租赁项目审批方面,由原来的总后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两级审批调整为总后、总后基建营房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四级审批。在租赁许可证核发方面,由原来的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调整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两级核发,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驻京单位的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核发。在租赁工作安全管理方面,规范了租赁安全管理的措施办法,明确要求将租赁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范畴,提高了租赁安全工作的地位。  

问:贯彻落实《规定》要树立什么意识?  

答:首先,要树立依法开展租赁工作的意识。各级各单位要模范执行租赁工作的法律法规,让军队的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经得起国家、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其次,要树立注重提高租赁政策宏观效益的意识。采取租赁许可制度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有助于把分散的财力集中起来,缓解全军基建营房事业供需紧张的矛盾,提高综合保障能力,确实发挥好租赁工作为基建营房事业建设服务的作用。第三,要强化租赁工作安全责任意识。各级各单位必须强化租赁工作的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监督,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进行犯罪活动,严格规范租赁收入管理使用,严防租赁场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租赁工作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  

问:贯彻落实《规定》要抓好哪些环节?  

答:一是要抓好审批环节。抓审批环节,核心是强调谁审批谁负责。各级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审核工作力度,严把租赁范围关、租赁用途关和租赁合同关。二是要抓好租赁许可证核发环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是开展租赁工作的合法凭证,也是军队享受免税政策和承租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必备条件。抓好租赁许可证的核发环节,主要目的就是掌握租赁项目,进一步加大租赁工作的管理力度。三是要切实抓好监督环节。要贯彻从严治军的方针,发挥好军地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的问题要从严惩处,切实规范军队房地产租赁秩序。  

问:新修订的《规定》对租赁范围、用途和合同有哪些要求?  

答: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租赁活动,务必要从严控制租赁范围和用途。能够对外租赁的房地产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军事行政区内的、未达到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的、列为危房和设施老化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空余房地产等,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承租双方签订合同时,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严格遵循军队的一些特殊要求: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问:这次对驻京单位的租赁管理机制作了哪些调整?  

答:新修订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军队驻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两个通知,都着重对驻京单位的租赁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其主要内容:一是将租赁项目审批权和许可证发放权剥离,租赁项目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租赁许可证统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二是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赁项目按规定比例上缴租赁经费后才能领取租赁许可证。三是设立了专用账户收缴驻京单位租赁上缴经费,改革了原由大单位按后勤财务供应渠道上缴经费的办法。四是完善了军地协作和军队有关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制度,与北京市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行租赁事前控制,事后共同监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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