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12
21.5 供电、防雷与接地
21.5.1 控制中心可单独设置降压变电所,降压所内应设两台动力变压器,分别引入两路相对独立的电源供电,满足控制中心一、二、三级负荷的需要,当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时,另一台变压器至少可满足全部一、二级负荷的需要。
21.5.2 需要不间断电潭供电的系统设备,应根据各系统供电的要求确定。
21. 5.3 控制中心应根据电气等现行规范的规定没防雷接地。
21.5.4 控制中心应设统一的弱电系统综合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大于lΩ,并满足各弱电系统总的散流要求.弱电系统接地极应与强电系统接地极分开设置。
21.6 通风、空调与采暖
21.6.1 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及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工艺设备房,均应设置空调系统,对环境温度、湿度及空气的洁净度与新鲜度进行调节和控制,为各系统设备及工作人员提供适宜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环境。火灾时通风系统应满足排烟及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疏散的通风要求。
21.6.2 通风与空调系统应按远期运营条件进行设计,但必须综合考虑初、近期及各种不同工况,并宜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考虑到多条线路分期投入使用及控制中心分期建设的情况,系统设计及设备布置应考虑近期和远期分期实施的可能性,并预留接口和安装场地。
21.6.3 中央控制室及设备房应维持正压,与走廊间的压差不应小于4.9Pa。
21.6.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宜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21.7 照明与应急照明
21.7.1 控制中心应设置一般照明与应急用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进行控制.照明灯具宜选择节能型、散射效果良好、使用寿命长及维修更换方便的灯具,灯具的布置宜与建筑装修和设备布置相协调。
21.7.2 中央控制室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照明应柔和均匀,不能有眩光;灯具布置要美观、合理,应考虑模拟屏和操作台面最大用度的需要.灯具应嵌入吊顶内,组成光带;在操作台面上没有阴影,室内照明均匀度不宜低于0.7,用明应采用调光控制及分区控制;
2 当中央控制室采用马赛克式模拟屏时,模拟屏前区和操作
台面距地面O.8m处的照度宜为150~200 1x,
3 当中央控制室采用投影式模拟屏时,模拟屏前区和操作台
面距地面o.8m处的照度宜为100-150 lx,井考虑局部照明。
21.7.3 设备房、维修用房、办公管理用房及其他各部位的照明照
度应按照现行建筑电气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21.7.4 应急照明包括安全疏散照明和事故照明及指示照明,应
急照明的照度不小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
容量应包括整个控制中心及远期预留房间不低于lh的使用容量。
21.8 消防与安全
21.8.1 控制中心应设置火(防)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事故广播、气体灭火、水消防、防排烟等消防系统。
21.8.2 控制中心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1.8.3 控制中心宜根据需要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和安保门禁系统等保安系统,对各分区出入口、房间和主要通道进行监视和自动录像。
21.8.4 控制中心宜设置保安值班室.保安值班室宜与消防室合并设置。
21.8.5 控制中心给排水系统和消防设施由给水、排水、水消防,以及配置的灭火器与自动灭火等系统组成。给排水系统宜尽量利用城市既有设施。各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
22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22.1 一般规定
22.1.1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设计应包括车辆段、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和必要的生活设施等。
22.1.2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功能、布局和各项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既有地铁车辆设备的状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一座城市首建的地铁工程的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功能,并宜与地面铁路接通。
22.1.3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设计,应初、近、远期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其车辆的配置应按初期运营需要配置,以后根据运营的需要逐步添置;站场股道、房屋建筑和机电设备等应按近期需要设计;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规模并在远期站场股道和房屋规划布置的基础上确定。
22.1.4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 有良好的接轨条件;
3 宜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地段;
4 具有良好的自然排水条件;
5 便于城市电力线路、给排水等市政管道的引入和道路的连接;
6 有足够的有效用地面积及远期发展余地。
22.1.5 车辆段与综合摹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为主体,根据段址地形条件,充分考虑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及其他设备、设施的功能要求和工作性质,按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各项设备、设施宜分区布置,并应充分考虑远期发展条件。
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及其他生产设施宜与车辆段合建。
22.1.6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
22.1.7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设计应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总平面布置、房屋设计和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22.1.8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设计应对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等进行综合治理,并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的规定。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污水处理的工艺应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2.1.9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内应有运输道路及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
22.1.10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应设通透的围蔽设施,其设计宜结合当地的环境和要求,选用安全、实用、美观的结构形式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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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车辆段和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设计
22.2.1 地铁车辆段根据功能可分为检修车辆段(简称车辆段)和运用停车场(简称停车场)。
车辆段根据其检修作业范围可分为架(厂)修段和定修段。
独立设置的停车场应隶属于相关车辆段。
22.2.2 车辆段和停车场设计应以车辆的技术参数为依据。
22.2.3 车辆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行换件修。修程和检修周期应由车辆制造商提供,厂商未能提供时可参照表22.2.3的规定确定。
22.2.4 车辆段应按下列作业范围设计:
1 列车停放、编组和日常检查、一般故障处理、清扫洗刷及定期消毒等日常维护保养;
2 沿线存车线上在线列车的日常检查和一般故障处理;
3 车辆的定修、架(厂)修等定期修理;
4 车辆的临时性故障检修;
9 段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和调车机车、工程车等的整备及维修;
6 根据运营管理模式要求,必要时负责段配属列车的乘务作业。
22.2.5 停车场作业范围宜按本规范第22.2.4条第l、6款的规定。
22.2.6 段内设备的大修宜就近外委专业工厂承担,有条件时车辆的厂修也可委托地铁车辆制造厂或修理厂承担。
22.2.7 车辆段、停车场出入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车辆段、停车场出入线应在车站接轨,接轨站宜选在线路的终点站,有条件时可选在折返站:
2 车辆段出入线应按双线双向运行设计,并避免切割正线,有条件时可结合段型布置,实现列车调头转向功能;
3 车辆段出入线设计,应根据行车和信号的要求,留有必要的信号转换作业长度;
4 停车场出入线可根据需要设计为双线或单线。
12.2.8 车辆段、停车场的规模应满足功能和能力的要求,并根据列车对数、列车编组、管辖范围内配属列车数、车辆技术参数、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22.2.9 车辆段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车辆运用和检修的作业要求,并综合考虑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和培训中心等其他设施的布局及道路、管线、绿化、消防、环保等要求,以及考虑当地气象条件等,合理布置。
22.2.10 车辆段生产房屋布置应以运用及检修库为核心,各辅助生产房屋应根据生产性质按系统布置。与运用和检修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侧跨内或邻近地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
22.2.11 车辆段空气压缩机间、变配电所、给水所和锅炉房等动力房屋,应设置在相关的负荷中心附近。
22.2.12 产生噪声、冲击振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宜单独设置;产生粉尘、有毒或有害气体的房间或设施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办公区;排出的有害气体。粉尘,废液应符合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
22.2.13 车辆段的生产机构根据运营管理模式确定,可设运用车间、检修车间和设备车间。
22.2.14 车辆段各修程工作量计算时应考虑检修不平衡系数,检修不平衡系数宜采用下列数值;
月检、定修取1.2;
架修、厂修取1.1。
22.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22.3.1 车辆段运用车间应配备停车列检库(棚)、月检库和列车清洁洗刷设备及相应线路等设施,并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办公、生活房屋。
22.3.2 车辆段宜将停车、列检库(棚)和月检库合建组成运用库;根据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月检库也可单独设置或与定修库等其他厂房合建。
22.3.3 运用库的规模应按近期需要确定,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近、远期规模变化不大或厂房扩建困难时,其厂房可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
运用库设计总列位数应按本段配属列车数扣除每天在修车列数和沿线停放车列数计算确定,其中列检列位数宜按运用库总列位数的50%设计。
22.3.4 停车、列检库(棚)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运营要求设计.多雨地区宜设棚,寒冷地区或风沙地区应设库,当露天停车对运营和检车作业无影响时可按露天设计。
22.3.5 运用库各库线的列位设置应根据车库形式确定。
当库形为尽端式时,每条库线宜按远期编组辆数一列位布置,停车、列检线最多不应大于两列位。月检线应按一列位设计;
当库形为贯通式时,每条库线宜按远期绵组辆数两列位布置。停车、列检线最多不应大于三列位。月检线可按两列位布置。
22.3.6 运用库各种库均均应根据车辆的受电方式设置架空接触网或地面接触轨。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列检库和月检的架空接触网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均应设有道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
22.3.7 列检列位应设检查坑,坑深宜为1.2-1.5m,坑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列检检查坑的长度不应小于公式(22.3.7)的计算值。
Lj=L+5 (22.3.7)
式中 Lj--检查坑长度(m),
L--列车长度(m);
5--停车误差2m和检查坑两端阶梯踏步各1.5m,总长度为5m。
22.3.8 月检库的线路宜采用架空形式,并设车顶作业平台。股道内外作业面高度和车顶作业平台的结构尺寸,应根据车辆结构和作业要求确定。车顶作业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兼作两线作业的车顶作业平台中间应设围蔽隔离栅栏。
22.3.9 各车库的长度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应结合厂房组合情况和建筑、结构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但不宜小于下列公式计算值。
l 停车库(棚)计算长度:
22.3.10 车辆段应设机械洗车设施,配属车超过12列的独立停车场可设置机械洗车设施。机械洗车设施应包括洗车机、洗车线和生产房屋,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洗车机宜采用通过式,其功能宜满足车辆两侧和端部(驾驶室)清洗及化学洗涤剂的洗刷要求;
2 洗车线宜布置在入段线端运用库库前咽喉区前部,并与入段线并联设计.当地形受限制时,洗车线可按尽端式布置;
3 北方严寒地区及风沙地区应设洗车库.其他地区洗车机宜按露天设置,必要时可加棚.洗车库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求确定;洗车线在洗车机前后一辆车长度范围应为直线;北方寒冷地区的洗车库应有采暖设施;
4 洗车线有效长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5 洗车线应根据洗车设备的要求配备辅助生产房屋;
6 洗车线宜在适当的位置设人工洗车台,人工洗车台高度宜为600~1000mm,长度不宜小于一个单元车长度。
22.3.11 车辆段应根据其布置和作业需要设牵出线,其数量应根据作业量确定。
牵出线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公式(22.3.11)的计算值。
22.3.12 车辆段各种车库内的通道宽度和车库大门等部位的最小尺寸宜符合表22.3.12的规定。
22.3.13 车辆段或停车场为贯通式布置时,应设联络车场两端咽喉区的走行线。
22.3.14 运用车间应根据列车日常运用维修和列检、月检作业的需要,配备车辆车载设备检修、内部清扫、洗刷、工具存放、备品储存、检修配件加工和工作人员更衣休息等生产、办公、生活房屋。上述房屋宜设于运用库的辅跨内或邻近地点。
22.3.15 车辆段内列车运转调度、检修调度和防灾调度宜合并设置。
22.3.16 运用车间内各房屋,应根据工艺要求设动力、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等设施。
22.3.17 在列检库检查坑内两侧应设动力及安全照明插座.地坑内固定照明灯具不应影响作业。月检库宜设调试用外接电源设备。
22.3.10 车辆段内宜设乘务员公寓,其规模根据早晚运行列车乘务员人数确定。
22.3.19 独立设置停车场的运用整备设施的设计可参照本节相应条款执行。
22.3.20 地铁沿线存车线根据列车作业要求,宜有下列设施;
1 尽端式存车线的有效长度不应小于公式(22.3.20)的计算值:
Lc=L+Ld+24 (22.3.2O)
式中 Lc--存车线长度(m);
Ld--车挡长度(m);
24--存车线附加长度Z4m。
2 存车线宜设检查坑,检查坑长度可参照公式(22.3.7).检查坑内应设排水设施和交流220V插座和固定照明。
3 地上存车线两侧应设安全防护栏或围蔽结构,线路距相邻两侧构筑物的距离可参照表22.3.12列检库的相关尺寸设计。
4 存车线相关车站应设有必要的生产、生活、办公房屋。
22.4 车辆检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