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10
18.3.1 中央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上传来的车站售检票设备的数据,包括设备状态数据、车票交易数据、设备维修数据等;
2 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售检票设备下载系统参数和运营模式;
3 对所采集数据的类型和用途进行批量处理,以满足系统监控、运营管理及运营部门决策分析的需要,
4 预留与城市公交"一卡通"清算系统进行清算对账的功能,并能实现接受城市公交"一卡通"安全、车票等参数和数据的功能。
18.3.2 车站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 监视和控制车站售检票设备;
2 完成车站各种票务管理工作和自动处理当天的所有数据及文件,并能生成定期的统计报告;
与中央计算机及车站售检票设备进行网络数据通信和数据交换。
8.3.3 初始编码机的动能应能对流通于地铁自动售检票系统内的所有车票进行初始编码和分检。
18.3.4 进出站自动检票机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 检验车票的有效性,控制阻挡装置的动作,引导乘客进出站;
2 控制设备置于正常运行、故障停用、测试、检修、停止服务以及特殊的运行模式;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况和业务数据;
4 车站处于灾害紧急状态和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使其处于开放状态。
18. 3.5 半自动售票机和自动售票机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 半自动售票机通过人工收费和操作设备出售车票,以及为乘客办理退票、补票、验票和更换车票等手续;
2 自动售票机应根据乘客所选到站地点或票价自动计费、收费,发售车票;
3 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指令,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态和业务数据。
18.3. 6 自动售检票机应能对地铁车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18.3.7 自动充值机应能根据乘客所选定盼充值金额,为乘客的储值票充值。
18.4 自动售检票系统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8.4.1 自动售检票中央计算机系统宜通过地铁专用通信传输通道进行数据通信。
18.4. 2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电源供电负荷不低于二级。
18.4. 3 自动售检票系统设计时,成提供车站和相关建筑预埋管线、箱、盒等的安装和敷设要求。
19 防灾与报警
19.1 防 灾
Ⅰ 一般规定
19.1.1 地铁应具有防火灾、水淹、风灾、冰雪、地震、雷击和停车事故等灾害的防灾设施,并以防火灾为主。
19.1.2 地铁防火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同一条线路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
19.1.3 地下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站厅及与地铁相联开发的地下商业等公共场所的防火灾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9.1.4 地铁车站应配备防灾救护设施,车辆段和综合基地应配备防灾救援设施。
19.1.5 地铁控制中心负责全线的防灾调度指挥及救援事宜。
19.1.6 地铁的防灾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Ⅱ 建筑防火
19.1.7 地铁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19.1.8 地下车站管理用房宜集中一端布置。管理用房区应有一个安全出口通向地面,该区内站厅和站台层间的人行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19.1.9 地铁与地下及地上商场等地下建筑物相连接时,必须采取防火分隔设施。
19.1.10 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乘客疏散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的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 m2。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采用耐火极限4h 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C 类甲级防火玻璃。
注:消防泵房、污水泵房、蓄水池、厕所和盥洗室的面积可不记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19.1.11 地下车站的行车值班室或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消防泵房、灭火剂钢瓶室等重要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建筑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墙上的门及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
19.1.12 站厅与站台间的楼梯口处,宜设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下缘至楼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19.1.13 车站的站台、站厅、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封闭楼梯间等乘客集散部位,及各设备、管理用房,其墙、地及顶面的装修材料,以及广告灯箱、座椅、电话亭和售、检票亭等所用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及塑料类制品。
19.1.14 防火卷帘与建筑构件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并应达到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
19.1.15 地下车站防火分区(有人区)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站台和站厅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直通车站外部空间。
2 其他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也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外部空间。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竖井爬梯出入口和垂直电梯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3 与车站相联开发的地下商业等公共场所,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9.1.16 站台公共区的任一点,距疏散楼梯口或通道口不得大于50m。在站台每端均应设置到达区间的楼梯。
19.1.17 设于公共区的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栏栅应设疏散门。
19.1.18 供人员疏散时使用的楼梯及自动扶梯,其疏散能力均按正常情况下的90%计算。
19.1.19 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保证在远期高峰小时客流量时发生火灾的情况下,6min 内将一列车乘客和站台上候车的乘客及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站台。
19.1.20 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人员疏散的出口楼梯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按本规范第8 章车站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
2 车站的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域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铁车站设备、管理用房区安全出口及楼梯为1.0m;单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2m;双面布置房间的疏散通道为1.5m。
3 附设于设备及管理用房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35m,位于尽端封闭的通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得超过上述距离的1/2。
19.1.21 地下出入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00m,如超过时应采取措施满足人员疏散的消防要求。
19.1.22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当隧道连贯长度大于600m 时,应设联络通道,并在通道两端设双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Ⅲ 消防给水与灭火装置
19.1.23 地铁的消防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和当地规划部门协商,采取其他可靠的消防给水水源。
19.1.24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3.2.4 条的规定。
19.1.25 地铁消火栓用水量:地下车站不小于20 L/s;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 L/s;地面车站及高架车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9.1.26 地铁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站和区间的消防给水应设计为环状管网。
2 每座地下车站宜由城市两路自来水管各引一根消防给水管和车站环状管网相接。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各设置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宜在区间中部连通,在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相接。消防给水管的水力计算长度为一座车站长度及车站至前后区间给水管的连通管处的长度之和。区间连通管处宜设手动电动阀门。
3 如果地面仅有一路城市自来水管,每座地下车站可只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消防给水管的水力计算长度,为地下两个车站的长度及两站之间的区间长度之和。
4 在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地下区间两条给水干管之间可不设连通管。
5 地面及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 个、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 时,可以设一根进水管,室内消防给水管可为枝状。
19.1.27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域、人行通道、地下区间隧道应设室内消火栓,地面或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9.1.28 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口径均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为25m,栓口距地面或楼板高度应为1.1m。
2 在车站的站厅、站台等公共场所内,宜将消火栓与灭火器共箱设置,箱内配备水龙带和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车站其它部位的消火栓箱可不设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时,箱内可配一根25m 的水龙带。
3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4 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不超过0.8MPa,消火栓口处出水压力不超过0.5MPa。
5 地下区间隧道的消火栓,可以不设消火栓箱,不配水龙带。但应将水龙带放在邻近车站端部专用消防箱内。
6 当车站设有消防泵房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19.1.29 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通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在15~40m 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地面或高架车站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9.1.30 当地铁车站必须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按2h 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19.1.31 地下车站的车站控制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地下变电所应设置气体自动灭火装置。地上运营控制中心气体灭火装置的设置,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9.1.32 地铁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Ⅳ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19.1.33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
19.1.34 地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1 地下车站的站厅和站台;
2 地下区间隧道。
地铁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2,或面积超过5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 最远点到地下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 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 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19.1.35 当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和正常通风与空调系统合用时,通风与空调系统应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且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并应具备事故工况下的快速转换功能。
19.1.36 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能背着乘客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 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或设备及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和通风功能;
3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能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19.1.37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的防火分区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19.1.38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等设施实现。挡烟垂壁等设施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19.1.39 地下车站站台、站厅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 (m2·min) 计算。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按同时排除2个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和扶梯口处具有不小于1.5m/s 的向下气流。
19.1.40 区间隧道火灾的排烟量,按单洞区间隧道断面的排烟流速不小于2m/s 计算,但排烟流速不得大于11m/s。
19.1.41 区间隧道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保证在1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
19.1.42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和设备及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及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如风阀及消声器等,应保证在2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
19.1.43 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的送风量,按区间隧道断面风速不小于2m/s 计算,并按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温度低于45℃校核确定,但风速不得大于11m/s。
19.1.44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9.1.45 当排烟干管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大于20m/s,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
19.1.46 通风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2 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 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Ⅴ 防灾通信
19.1.47 地铁公用通信的程控电话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的"119"的功能。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19.1.48 地铁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无线控制台,列车司机室应设置防灾无线通话台,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保安室及车辆段值班室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19.1.49 地铁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车站控制室,车辆段值班室应设置广播控制台。
19.1.50 地铁控制中心和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监视器和控制键盘,供防灾调度员监视。
19.1.51 地铁应设消防专用调度电话,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在车站及车辆段设分机。
19.1.52 地铁车站应设消防对讲电话。
19.1.53 地铁通信系统的设计,应具备火灾时能迅速转换为防灾通信的功能。
Ⅵ 防灾用电与疏散指示标志
19.1.54 消防用电设备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工作。
19.1.55 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h。
19.1.56 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9.1.57 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9.1.58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
1 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 区间隧道。
19.1.59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用的电缆应采用耐火型。
19.1.60 下列部位应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
1 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 人行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及安全出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20m 处;
3 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设有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4 指示标志距地面小于1m。
5 站台、站厅、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宜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Ⅶ 其他灾害预防
19.1.61 地铁车站出入口及敞口低风井等口部的防淹措施,应满足当地防洪要求。
19.1.62 洞口及露天出入口的防淹措施,按本规范第13.3.4 条的规定执行。
19.1.63 地铁工程下穿河流、湖泊等水域时的防淹措施按本规范第1.0.16 条的规定执行。
19.1.64 地铁地面及高架有关建筑工程的防雷措施及其他电气要求,按本规范第1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9.1.65 地面及高架线路的架空线路与架空接触网应满足防风要求。
19.1.66 地下、高架及地面结构的抗震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地面建筑现行国家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9.1.67 寒冷地区的地面及高架线路应采取防冰雪措施。
19.2 火灾自动报瞥系统
I 一般规定
19.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是由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控制设备及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
19.2.2 地铁车站、区间隧道、控制中心楼、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应设FAS。FAS设计除满足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9.2.3 FAS应可直接操作联动控制消防设施和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或通过BAS联动控制防烟、排烟系统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