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6
表12.2.35 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计算温度与换气次数
房间名称 冬季 夏季 小时换气次数
计算温度(℃) 计算温度(℃) 相对湿度(%) 进风 排风
站长室、站务室、值班室、休息室 16 27 <65 6 6
车站控制室、广播室。控制室 18 27 40~60 6 5
售票室、票务室 18 27 40~60 6 5
车票分类/编码室、自动售检票机房 16 27 40~60 6 5
通信设备室、通信电源室、信号设备室、信号电源室 12 27 40~60 6 5
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 - 36 - 按排除余热计算风量
配电室、机械室 16 36 - 4 4
更衣室、修理间、清扫员室 16 27 <65 6 6
警务室、会议、交接班室 16 27 <65 6 6
蓄电池室 16 30 - 6 6
茶水室 - - - - 10
舆洗室、车站用品间 - - - 4 4
清扫工具室、气瓶室、储藏室 - - - - 4
污水泵房、废水泵房、消防泵房 5 - - - 4
通风与空调机房、冷冻机房 - - - 6 6
折返线维修用房 12 30 - - 6
厕所 >5 - - - 排风
注:厕所排风量每坑位按100m3/h计算,且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少于10次。
Ⅳ 空调冷源及水系统
12.2.36 空调冷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的冷源应优先考虑自然冷源,无条件采用自然冷源时,可采用人工冷源;
2 设于地铁地下线路内的空调冷源设备应采用电动压缩式,不应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3 冷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空调系统的负荷情况、运行时间、运行调节要求,结合制冷工质的种类、装机容量和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
4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跻综合比较,可采用蓄冷系统。
12.2.37 冷冻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冻机房应设置在靠近空调负荷中心的位置,宜与空调机房综合布置;
2 冷冻机房的顶部空间应在考虑机房内各种风道、管道布置的前提下,保证满足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检修和测量的需要;
3 冷冻机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
4 冷冻机房内仪表集中处宜设局部照明;
5 冷冻机房内冷水机组的选用不宜少于2台,不需设置备用机组,当只选用1台冷水机组时,宜选用多机头联控型机组;
6 冷负荷量小且分散时,可选用风冷式冷水机组。
12.2.38 冷冻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冻水系统应采用闭式水系统;
2 冷冻水的补水量为系统水容量的1%,补水点宜设在冷冻水泵的入口处;
3 冷冻水补水泵的扬程应比补水点压力高3~5m,小时流量应不少于系统水容量的4%~5%;
4 冷冻水泵宜与冷水机组一一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5 冷冻水管应保温,保温层厚度应保证其外表不结露。
12.2.39 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2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冷却水的永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的规定;
3 冷却水的补水量为系统循环水量的1%~3%;
4 冷却水的水温低于冷水机组的允许水温时,应进行水温控制;
5 冷却水泵宜与冷水机组一一匹配设置,可不设置备用泵;
6 冷却水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考虑保温处理。
12.2.40 冷却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塔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2 多塔布置时,宜采用相同型号产品,且其积水盘下应设连通管,进水管上设电动阀。
12 2 41 空调水系统附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较大规模的空调水系统宜设置分水器和集水器;
2 冷水机组、水泵等设备的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或除污器;
3 空调水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压力表和温度计等附件。
Ⅴ 风亭、风道和风井
12.2.42 地面进风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任何建筑物距进、排风事口部的直线距离应大于5m。
12.2.43 当进、排风亭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m,或风口错开方向布置,且进、排风口最小间距应大于5m。
12.2.44 当排风口单独设置于地面时,风口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6.2条的有关规定。
12.2.45 进风亭格栅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m,当布置在绿地内时,高度允许降低,但不宜低于1m。
12.2.46 通风道和风井的风速不宜大于8m/s,站台下排风风道和列车顶部排风风道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风亭格栅的迎面风速不宜大于4m/s。
12.2.47 风亭出口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Ⅵ 通风与空调系统控制
12.2.48 地铁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12.2.49 地下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12.2.50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的两级控制。
Ⅶ地下车站采暖
12.2.51 地铁的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可不设采暖系统。
12.2.52 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根据使用要求需采暖时,可以采用局部采暖。
12.2.53 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地区,车站的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12.3 高架线和地面线的通风、空调与采暖
Ⅰ通风与空调
12.3.1 地铁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的站厅和站台一般宜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站厅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
12.3.2 通风与空调的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相对湿度应采用当地现行的地面建筑设计标准。
12.3.3 站厅采用通风系统时,站厅内的夏季计算温度不应超过室外计算温度3℃,但最高不应超过35℃。
12.3.4 站厅层设置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内的夏季计算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大于65%:
2 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处以及出入口宜设置风幕。
12.3.5 地面变电站宜采用自然通风降温,当自然通风不能达到设备对环境的要求时,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的方式。
12.3.6 车站内的其他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温度、湿度应按表12.2.35的规定执行。
Ⅱ 采 暖
12.3.7 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高于-lO℃的地区,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的站厅、站台可不设置采暖系统。
12.3.8 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严寒地区,车站的站台不设采暖装置,站厅宜设采暖系统。
12.3.9 站厅设采暖系统时,其厅内的设计温度为12℃。
12.3.10 站厅设置采暖系统时,站厅的出入口和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扶梯口应设热风幕。
12.3.11 采暖地区的车站管理用房需设采暖装置,室内设计温度为18℃。
12.3.12 车站设备用房根据工艺要求设采暖装置,设计温度按工艺要求确定。
12.3.13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他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的规定。
12.3.14 热源应尽可能采用附近热网,无条件时可采用无污染的热源。
13 给水与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1.1 地铁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13.1.2 地铁给水水源应优先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和当地规划等部门协商,采取其他可靠的供水水源。
13.1.3 地铁排水系统,除生活及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外,结构渗漏水、冲洗及消防废水和口部雨水等可以按合流排放,但厕所生活及粪便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当地和国家现行排水标准的规定。
13.1.4 给排水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应根据运营管理的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排水设备,应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13.1.5 地铁金属给排水管道及有关设备,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13.2 给 水
13.2.1 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人员生活用水量为30~60 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2.5~2.0;
2 冷水机组的水系统的补充水量为冷却循环水量的2~3%;
3 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为2~4 L/m2·次,每次按冲洗1h 计算;
4 生产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5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
13.2.2 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 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水质按工艺要求确定。
13.2.3 给水系统的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设备和卫生器具的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压按工艺要求确定;
3 消防用水的水压应符合本规范第19 章的有关规定。
13.2.4 地铁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市政给水系统等因素确定,一般按下列情况选择给水系统:
1 为保证人员饮用水的水质,地铁宜采用生活和消防分开的给水系统。生活给水管宜由市政自来水管引入。但生产用水可和消防或生活给水系统共用。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时,应和当地消防及市政部门协商设消防泵和稳压装置,不设消防水池。
3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而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则应设消防泵、稳压装置和消防水池。
4 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不应和生产、生活及消火栓给水系统共用。
13.2.5 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生活和消防为分开的给水系统时,车站内生活用水宜设计为枝状管网,由城市自来水管引出一根给水管和车站内生活给水管连接;
2 地下车站的自来水引入管宜通过风道或人行通道和车站给水系统相接;
3 地下区间的给水干管的布置,当为接触轨供电时,应设在接触轨的对侧;当为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可设在隧道行车方向的任一侧,管道和消火栓的位置不得侵入设备限界;
4 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房间;
5 车站内的给水干管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 寒冷地区设在出入线洞口附近、进风道内及无采暖措施的地面或高架站站厅、站台的给水管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 地铁的管道敷设,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当穿过结构变形缝时,必要时应考虑防沉降措施,给水干管必须固定在主体结构或道床上;
8 当给水管穿过主体结构时,应设防水套管。
13.2.6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站台板下及地下区间隧道敷设的给水干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和胶圈接口。吊顶内的消防给水干管及其他支管宜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根据管径的不同,分别采用沟槽式、法兰盘或丝扣接口。生活给水管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管材;
2 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消防给水管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热镀锌无缝钢管;
3 埋地或设在垫层内的给水管道的外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4 给水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 地下车站及区间给水干管的最高点设排气阀,最低点设泄水阀,其直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6 给水泵的送水管上应设压力表,当扬程超过0.35MPa 时,应采取防水锤措施。
13.3 排 水
13.3.1 地铁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95%计算;
2 生产用水排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3 冲洗和消防废水量和用水量相同。
13.3.2 地铁地下车站的生活及粪便污水、结构渗水、倒滤层排水、冲洗及消防废水、露天出入口和隧道洞口的雨水,宜分类集中,就近提升排放。生活及粪便污水必须单独排放。
其他废水及雨水可按合流制排放。局部及临时排水泵房的废水如有可能宜排入线路排水沟。
13.3.3 地面或高架车站的污水及废水应按重力流排水方式设计。
地下通道等地下部分的污水及废水如不能按重力流排放时应设排水泵提升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13.3.4 地铁隧道内的排水泵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隧道主排水泵站应设在线路实际坡度最低点,每座泵站所担负区间长度,单线不宜大于3km,双线不宜大于1.5km,主要排除结构渗水,冲洗及消防废水;
2 当主排水泵站所担负的区间长度超过规定,而排水量又较大时,宜设辅助排水泵站;
3 地下车站排水泵房必须设在车站线路坡度的下坡方向的一端,主要排除车站范围内的结构渗水、冲洗和消防废水,如车站端部设排水泵房有困难,而且区间排水泵站距该站又较近时,也可不设排水泵房;
4 地下车站污水泵房宜设在厕所附近,主要排除厕所的污水;
5 临时排水泵房应设在地铁分期修建的先建段内;
6 地下车站局部排水泵房宜设在地面至站厅层的自动扶梯基坑附近,折返线车辆检修坑端部,地下车站站台板下、碎石道床区段及电梯井等不能自流排水而又有可能集水的低洼处;
7 露天出入口及敞开通风口排水泵房的雨水排放设计按当地50 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集流时间为5~10min;
8 洞口的雨水如不能自流排放时,必须在洞口适当位置设排水泵站,并在洞口道床的适当位置,设横向截水沟,保证将雨水导流至泵站集水池。排水管渠或排水泵站的排水能力,按当地50 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集流时间按计算确定;
9 洞口排雨水泵站宜设两至三根压力排水管,其他泵站(房)宜设一至两根压力排水管,车站排水泵房的压力排水管宜通过风道或人行通道接入城市排水系统;
10 架空接触网供电时,地下区间排水泵房的室内地面,宜和走行轨顶面齐平;接触轨供电时地下区间排水泵房的室内地面,宜和接触轨防护罩面齐平。
11 排水泵站(房)的布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3.3.5 排水泵站(房)的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排水泵站、辅助排水泵站及车站排水泵房应设两台排水泵,平时一台工作;当排除消防废水时,两台泵同时工作;排水泵的总排水能力,按消防时的排水量和结构渗水量之和确定。位于水域下的区间及车站排水泵站,应增设一台排水泵,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2 车站露天出入口及敞开通风口的排水泵房,设两台排水泵,平时一台工作,最大雨水时两台泵同时工作。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3 洞口的雨水泵站,宜设三台排水泵,最大水量时三台泵同时工作,每台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3;
4 车站污水泵房、临时和局部排水泵房设两台污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每台泵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小时的污水量;
5 排水泵站(房)的排水泵,应设计为自灌式,一般采用自动、就地和远动三种控制方式,但污水泵和自动扶梯基坑的局部排水泵,可以按自动和就地两种控制方式设计。排水泵的工作状态和水位信号,应在控制室显示;
6 排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得超过6 次。
13.3.6 排水泵站(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洞口雨水泵站的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 ~10min 的出水量;
2 厕所污水泵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宜按6h 的污水量确定;
3 其他各类排水泵站(房)的集水池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排水泵15~20min 的出水量。
13.3.7 其他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碎石道床应设排水管,每隔20m 设一个检查坑,排水管及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3‰;
2 在地下车站站厅层边墙角下,每隔50m 宜设一个DN75~DN100 的地漏,排水立管接入线路排水沟。在地面进入站厅的人行通道和站厅层相接部位,宜设横截沟并在沟内设排水立管,接入站台层线路排水沟;
3 车站各类用房的盥洗间、污水池和洗脸盆的污水,必须通过管道排入污水泵房的集水池;
4 地下车站和区间排水泵房的压力排水管,宜采用金属管;
5 厕所污水泵房的污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在污水池盖板上及穿出主体结构内侧应设阀门(工作压力大于1.0MPa);
6 重力流排水管宜采用阻燃型硬聚氯乙烯排水管;
7 车站污水泵房、临时排水泵房及局部排水泵房的压力排水管和地面城市排水管道连接时,宜设一般检查井;车站排水泵房及区间排水泵房的压力排水管和地面城市排水管连接处,宜设检修井和压力检查井(或设消力井),检查井距车站主体结构外墙的距离不小于3.0m;
8 排水泵站(房)的集水池应设冲洗管和人孔。
13.3.8 局部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城市有污水排水系统无污水处理厂时,车站厕所的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达到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2 当城市有污水排水系统又有污水处理厂时,车站厕所排出的污水是否设化粪池,应和城市市政管理部门商定;
3 地面化粪池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
4 地面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当城市无污水排水系统,应根据国家或当地现行有关污水综合排水标准的规定,对地铁车站排出的粪便污水,进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水系统;
6 车站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宜为埋地式并设在人行道或绿地内;
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应设调节池,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也可取4~6h 的生活污水量。
13.4 车辆段和停车场给水与排水
Ⅰ 给 水
13.4.1 给水用水量定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办公人员生活用水为:40~60 L/班·人,小时变化系数为2.0;
2 职工淋浴用水为40 L/班·人;
3 消防用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生产工艺用水,按工艺要求确定;
5 路面洒水、绿化及草地用水、汽车冲洗用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的规定;
6 不可预见水量按车辆段内最高日用水量的15%计算。
13.4.2 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宜由城市自来水引入两根给水管和车辆段内室外给水管网相接。
13.4.3 室外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宜采取共用的环状管网给水系统,每隔120m设一座室外消火栓井,每隔80m设一个洒水栓。
13.4.4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车辆段内的用水要求时,应设给水泵房和蓄水池,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可以设变频调速装置、屋顶水箱或水塔。
13.4.5 车库及多层建筑物,室内设消火栓超过10个且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 时,应采用环状管网给水系统。
13.4.6 室外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和胶圈接口,变坡最高点设排气阀,最低点设泄水阀。
Ⅱ 排 水
13.4.7 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排水量标准应按用水量的90%~95%确定;
2 生产用水排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
3 冲洗和消防废水排水量和用水量相同。
13.4.8 含油废水及洗车库的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经过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尽量重复利用。
13.4.9 车辆段附近无城市污水排水系统时,则车辆段内的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13.4.10 车辆段的生活污水,宜集中后按重力流方式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如不能按重力流方式排放,则应设污水泵站提升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13.4.11 室内重力流排水管道宜采用阻燃型UPVC 塑料管。室外排水管宜采用塑料管或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13.4.12 车辆段的停车列检库、定修库、试车线等,当设有检修坑时应有排水设施。
14 供 电
14.1 一般规定
14.1.1 地铁供电系统应包括外部电源、主变电所(或电源开闭所)、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应包括牵引变电所与牵引网;动力照明供电系统应包括降压变电所与动力照明配电系统。
14.1.2 地铁的外部电源方案应根据线网规划和城市电网进行规划设计,可采用集中式供电、分散式供电或混合式供电。
14.1.3 地铁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可采用35kV、20kV、10kV。对于分散式供电方案,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应与城市电网相一致;对于集中式供电方案,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城市电网现状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确定。
14.1.4 地铁中压网络可采用牵引动力照明独立网络形式,也可以采用牵引动力照明混合网络形式。
14.l.5 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建设要求,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会同城市电力部门协商确定下列内容:
1 外部电源方案及主变电所设置;
2 供电系统的一次接线方案;
3 近、远期外部电源容量及电压偏差范围;
4 电能计量要求;
5 城市电网近、远期的规划资料及系统参数;
6 城市电网变电所出线继电保护与地铁供电系统进线继电保护的设置和时限配合;
7 调度的要求及管理分工。
14.1.6 牵引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动力照明等用电负荷可分成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14.1.7 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双四线路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向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双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
14.1.8 二级负荷宜由双回线路供电;对电梯及其他距变电所不超过半个站台有效长度的负荷.可采用双电源单回线路专线供电。
14.1.9 三级负荷可为单电源单回线路供电,当系统中只有一个电源工作时允许自动切除该负荷。
14.l.10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探的发电机组;
2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3 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