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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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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5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实施时间】1989-09-23【发布单位】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颁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 

现颁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请认真组织施行。

各地应加强对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建立持等级证书营业制度。由于一些省、市已制定了开发公司的等级标准,各地可结合公司资质复审或年检,在二、三年内完成施行统一标准的工作。

对于达不到四级开发公司标准的公司,应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令其停止营业。撤并工作须在1989年内完成。

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在地方的分公司的资质等级认证,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开发公司,其资质等级认证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

附件:1.城市结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2.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申请表(样本)(略)

3.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等级证书正本(样本) (略)

4.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等级证书副本(样本) (略)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专营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二、开发公司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等级。 

三、一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包括10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50人以上(包括50人);

4.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设有经济师以上职称的总经济师,设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各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4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四、二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60人以上(包括60人);

3.有职称技术人员24人以上(包括24人);

4.工程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职称,配有助理统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一个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三个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的开发建设任务,并已竣工交付使用。连续2年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五、三级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30人以上(包括3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包括10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经济、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配有统计员以上职称的专职统计人员;

5.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综合开发的经历;

6.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为4万平方米以上或两个以上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的建设任务。建筑合格品率达100%,无重大事故记录。 

六、四级开发公司,只允许在2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和县镇设立,其必须具备的最低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开发办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自有流动资金50~100万元;

2.固定职工人数10~20人;

3.有职称的技术人员3~6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或结构专业助理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七、对于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经营实绩分别达不到一、二、三级公司标准中第5、第6项规定的开发公司,可降低一个等级暂定。 

八、临时招聘和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也不得作为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长期聘用的非兼职的技术人员,聘用期在两年以上,可计入公司的技术人员数,但不得作为一、二级公司技术、经济、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可作为三、四级公司的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九、各级开发公司可承担的任务规定如下:

1.一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上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区、商业区的开发建设,建设技术复杂程度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

3.三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

4.四级开发公司可承担建设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组团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筑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6层及6层以下民用建筑的建设。 

十、开发公司的降处罚:

1.对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开发公司,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至二年;

2.工程质量抽查中,一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20%、二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5%、三级开发公司全年竣工房屋优良品率低于10%,予以降一级处罚,处罚期一年。 

十一、申请一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完成初审,报建设部审批、认证;申请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确定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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