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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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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3

9.3.12条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是火灾蔓延的通路,例如某市一座高级宾馆,就因为通风管道是可燃材料,火灾从通风管道扩大蔓延,使整幢建筑物烧毁。因此,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造。腐蚀性场所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如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使用寿命短,既不经济,且又需经常更换,所以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并禁止采用非阻燃性的可燃材料。

为防止火灾通过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通风管道蔓延,因此,机械的或自然的垂直排风管道,应设防止回流设施。例如,排风支管穿越2个楼层后,与排风总管相连通,如图9.3.12-a所示。

一般情况可将各层垂直排气管道加高二层后,再接到排气总管。

另一个做法排气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即双管排气法,大管为总管,直通屋顶,高出屋面;小管分别在本层上部接人排气总管,即双管排气法,如图9.3.12-b所示。

9.3.13条 为减少火灾从通风、空调管道蔓延,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在采用非燃烧材料有困难时,才允许采用难燃烧材料。

为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起火,故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的开关应进行连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亦应自动切断。为防止电加热器引起风管火灾,因此,电加热器前后各80cm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进行保温。同理,穿过有火源及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亦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目前,非燃烧保温、消声材料有矿渣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膨胀珍珠岩制品、泡沫玻璃及岩棉。

难燃烧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稀泡沫塑料。

9.3.14条 通风管道是火灾蔓延的通路。因此不应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等防火分隔物,以免火灾蔓延和扩大。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时,则应在穿过防火分隔物处设置防烟防火阀,当火灾烟雾通过防火分隔物处,该防火阀就能立即关闭,该防火阀一般采用感烟探测器进行控制(而不是采用易熔金属或易熔元件控制)。若防火墙处采用防烟防火阀有困难时,亦可采用双防火阀进行控制。防火墙上的双防火阀的布置如图9.3.14。双防火阀可采用易熔金属进行控制。

9.3.14 防火墙上的防火阀(闸阀)

为防止火灾蔓延,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进行严密的填塞。

第十章

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条 本条原则上要求消防设备的用电要有备用电源或备用动力。分别要求如下:

一、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规定一级负荷原则上要有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

2.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对于短时间中断供电即会产生上述规范第2.0.1条第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对于稍长时间中断供电才会产生上述规范第2.0.1条一款所述后果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有人值班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结合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表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千伏及35千伏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没有自备发电设备。

(二)本条规定要求一级负荷供电,主要从扑救难度和使用性质、重要性等因素来考虑的。如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等。

(三)据哈尔滨、吉林、沈阳、丹东、天津、北京、武汉、重庆等市的一些工厂、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调查,一般都设置了两个电源(包括自备发电设备)供电,在实际火灾中发挥了作用,保证了火灾时的不间断供电,减少了火灾损失,因此,提出了本条规定。

二、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本款对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建筑物、贮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提出了要求。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级负荷原则上要求,应尽量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以上专用架空线进电。从基本保障消防设备的供电,又能节约投资出发,故规定本款的保护对象可按二级负荷最低要求供电,即可采用一回6kV以上的专线供电。

(二)本款规定的保护对象,大多属于大、中型工厂、仓库和大型公共建筑以及贮罐堆场。如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厂房、库房,体积均在500003以上;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易燃材料堆场、甲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或贮罐区,均是贮量较大的堆场、贮罐或贮罐区,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有较严格的要求,以保证火场动力的可靠性,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如某市造纸厂原料堆场起火,因为一回低压线路供电,由于线路故障,消防泵不能运转,虽调集二十多辆消防车扑救,由于水源缺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原料场全部芦苇、稻草烧光,损失达160余万元。

三、除了本条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贮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作了规定。其依据是:

(一)据了解,现有的建筑物、贮罐或贮罐区、堆场,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出发,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起码的要求,有条件的厂宜设两台终端变压器。如某造纸厂原料堆场,设置了两台变压器,一次发生火灾,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正在检修中,而另一台照常供电,保证消防水泵在火灾正常运转。由于充分供应灭火用水,很快扑灭了火灾,减少损失。相反,某化工厂爆燃起火,由于采取单台变压器和单回路供电方式,其变压器和配电线路均在检修,消防水泵不能运转,不能及时供水,造成很大损失。

(二)现有的一些较大的工厂、仓库(包括贮罐、堆场)和民用建筑,从保障日常生产、生活用电出发,一般都设有两台变压器(一备、一用),这样要求即不会增加投资,也提高了消防供电的可靠性。

10.1.2条 本条对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当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作了规定。

规定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依据是:

一、据调查,一些建筑物采用蓄电池供电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均在30min以上,有的达到4045min

二、试验和火灾实例说明,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火灾时在10min内产生的一氧化碳尚不多,但在1015min之间,则一氧化碳就大大超过对人体危害的允许浓度,而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则显著下降。在这个时间内人员如没有疏散出来,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就大,本条规定适当打点安全系数,故规定为20min

三、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如日本有关规范规定,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指示灯的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在20min以上。

10.1.3条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提出了要求,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的:

一、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一般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室至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等)最末级配电箱的配电线路,均应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二、据调查,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以防止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大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分不清那些是消防设备用电配电线路,因此,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扩大灾情的教训是很多的,为了确保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则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与其他动力、照明配电线路分开敷设。

三、有些建筑物、工厂、仓库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分开敷设,在实际中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某油库,消防水泵房单独敷设配电线路,一次起火,消防队员到达火场,立即切断了其他动力、照明用电,消防水泵却照常供电,使消防水泵在一分多钟内启动工作,保证消防用水的供应,及时扑灭了火。

四、为了避免误操作,影响灭火战斗,应设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

10.1.4条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等提出了要求。

一、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防火要求,在国外有较严格的要求。如日本电气规范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要根据不同消防设备和配电线路分别选用耐火配线或耐热配线。所谓耐火配线,系指按照规定的火灾升温标准曲线达到840时,在30min内仍能继续有效供电的配线。所谓耐热配线,系指按照规定的火灾升温标准曲线(1/2的曲线),升温到380时,能在15min内仍继续供电的配线。

二、鉴于目前国内有的厂生产耐火和耐热电线,有条件的,可推广采用。

在设计中,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一般是金属管埋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这是一种比较经济、安全的敷设方法。

对穿金属管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cm,主要是参考火灾实例和试验数据确定的。试验情况表明,3cm厚的保护层,按照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升温,在15min内,金属管的温度达10530min时,达到210;到45min,可达290。试验又说明,金属达此温度,配电线路温度约比上述温度低1/3。在此温升范围能保证继续供电,因此,作了此规定。

从一些火灾实例得知,金属管暗设,保护层厚度如能达到3cm以上,能够保障继续供电。

三、考虑到钢筋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或建筑物某些部位配电线路不能穿管暗设,必须明敷,故规定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在管套外面涂刷丙稀酸乳胶防火涂料等。

第二节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2.1条 本条对甲类厂房,甲类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可燃、助燃气体贮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作了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规范第52条表20的补充修改,多年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需要的、可行的,在实际设计都按此规定办理。

二、规定上述厂房、库房、堆垛、贮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主要是考虑架空电力线在倒杆断线时的危害范围。据调查,倒杆断线多在刮大风特别刮台风时发生。据21起倒杆、断线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lm以内的有6起,偏移距离在24m的有4起,偏移距离半杆高的有4起,偏移距离一杆高的有4起,偏移距离1.5倍杆高的有2起,偏移距离2倍杆高的有1起。为了既保障安全,又利于节约用地。故采用1.5倍杆高的要求。

三、贮存丙类液体的贮罐,因其闪点在60以上,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汽甚少,因而蒸汽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机会极少,对此,作了适当放宽,提出不少于1.2倍电杆(塔)高的距离。

四、火灾实例说明,高压架空电力线与贮量大的液化石油气单罐,保持1.5倍杆(塔)高的水平距离,尚不能保障安全,需要适当加大。例如,某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由于贮罐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焊缝大开裂,使大量液化石油气倾泄出来,遇到明火,燃烧起火,大火烧了七、八个小时,距贮罐最近距离50m35kV高压架空电力线,有两个杆距的电线被烧化(长约800余米),造成很大损失,因此,本条规定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架空线与贮量超过200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10.2.2条 本条对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作了规定。

据调查,有些厂矿企业等单位,将电力电缆与输送原油、苯、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炔气、煤气等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由于上述液体或气体管道渗漏等原因,电缆绝缘老化,出现破损等情况,产生短路,引起爆炸起火,造成很大损失。如某厂的电缆与乙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乙炔管道接头不严密跑气,与空气混合到达爆炸浓度,因电缆短路滋火,引起爆炸, 200m长的管沟盖板(混凝土盖板)爆翻,并波及到车间,使车间的窗玻璃破碎,造成较大损失。因此,作了这项规定。

火灾实例说明,低压配电线路因使用时间长了,绝缘老化,产生短路起火,扩大灾情的事故累有发生,因此,规定了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考虑到保障安全,又照顾实际需要,凡穿有金属管作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10.2.3条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95条的部分修改补充。

鉴于有不少电气火灾发生在可燃物的闷顶(指吊顶屋盖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内,由于没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加上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连电起火,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某干部学校教学楼,系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闷顶内敷设的电线未加金属管保护,因电线短路,引着可燃物起火,将整个教学楼屋盖烧毁,损失很大,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10.2.4条 本条规定了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原因是:

一、据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上海、广州、兰州、重庆、武汉等地调查,由于照明器设计、安装位置不当而引起过许多事故。如某办公楼一只60W的灯泡,距纸糊顶棚不到5cm,经长时间燎烤,将其烤燃起火,将办公室的办公用具以及其他物品基本烧光,造成很大损失;又如某宾馆的白炽灯泡烤着可燃吊顶,引起火灾,造成了不良政治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等等。

二、据试验,不同功率的白炽灯的表面温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时间、温度,如下表 10.2.4

10.2.4  白炽灯泡将可燃物烤至起火的时间、温度

三、卤灯(包括碘钨灯和溴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很高,如1000W的灯管温度高达500800,当纸、布、干木构件靠近时,很容易被烤燃,引起火灾。鉴于功率在100W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使用时间较长时,温度也会上升到100以上甚至更高的温度,因此,规定上述两类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进行隔热保护,以策安全。

10.2.5条 本条对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的安装部位作了规定。要求理由:一是因为上述灯具表面温度高,如安装在木吊顶龙骨(包括木吊顶板)、木墙裙以及其他木构件上,以免将这些可燃装修引着起火;二是有些电气火灾实例说明,由于安装不合乎安全要求,引起火灾事故累有发生,为防止和减少这类事故,作了本条规定。

要求不低于0.5勒克斯的照度,是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提出的。

10.2.6条 本条对公共建筑和高层厂房的某些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作了规定。

一、有些俱乐部、电影院、剧院发生火灾时,造成重大的伤亡事故,其原因固然很多。而着火后由于无可靠的事故照明,人员在一片漆黑中十分恐惧是个重要原因,如某俱乐部一次演出时,因小孩燃放鞭炮,引起可燃起火,由于只有一个出口,加上无事故照明,整个观众看不清出口,人们十分惊慌恐惧,不能及时疏散出来,致使699人被烧死的惨痛教训,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二、据调查,许多影剧院、体育馆、旅馆、办公楼,在设计都考虑了火灾事故照明,在火灾时起了良好的作用。

三、国外强调采用蓄电池作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采用蓄电池作为电源,尚有一定困难,因此,允许使用城市电网供电。可采用220V电压。目前,北京、上海等照明器材厂等单位生产出采用镍铬电池的应急照明设备,有条件的公共建筑宜采用。

10.2.7条 本条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应设事故照明和其照度作了规定。因为上述这些部位,在火灾时都必须坚持工作,故规定应设事故照明。

这些部位的工作事故照明的照度,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的照明照度,主要是参照《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TJ34-79)的有关规定提出的。如下表10.2.7所列有关数值系引自该规范。

10.2.7

怎么才算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呢?简单他说,就是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的最低照度要与该部位平时工作面上的正常工作照明的最低照度一样。

10.2.8条 本条对剧院、电影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作了规定。

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作用是,因为火灾初期往往浓烟滚滚,会严重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迷失方向,如设有疏散指示标志,人们就能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沿着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据调查,近年所设置的一些剧院、电影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病房楼等,都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关管理人员反映,这种标志很起作用,应该设置,它利于人员正常疏散和紧急疏散。因此,做了本条规定。

补充说明如下: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二、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10.2.9条 本条对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分别作了规定。

一、据调查,事故照明灯设置位置大致有以下几种:在楼梯间,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平台板的下面;在走道,一般设在墙面或顶棚的下面;在厅、堂,一般设在顶棚或墙面上;在楼梯口、太平门,一般设在门口的上部。

二、据资料介绍,日本对事故照明和疏散诱导灯设置的位置,规定较为具体,其安装要求如图10.2.9-abcde所示。

10.2.9 安装要求示意图(a

10.2.9 安装要求示意图(b)、(c)、(d

10.2.9 安装要求示意图(e

三、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外;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上,是参照国内外一些建筑物的实际作法提出的。经走访影剧院和旅馆服务人员,他们认为这样设置是比较可行的,故作了本项规定。当然,在具体设计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灵活地选定安装位置。总之,要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容易发现目标(标志)。但疏散标志不应设在吊顶上,因有被烟气遮挡的可能。

为防止火灾时迅速烧毁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影响安全疏散,本条还规定在事故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面加设保护措施。由于我国尚未生产专用的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故仅考虑容易做到的简易办法。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10.3.1条 本条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作了规定。

许多火灾实例说明,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能起到通报火灾、及时进行扑救,为防止和减少建筑物重大火灾发生起了良好作用。如燕京石油化工总厂、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总厂、北京油漆总厂和一些高级旅馆等装有火灾报警装置建筑物,都多次准确地通报过起火事故,为迅速扑救赢得了时间。

在经济、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各种建筑物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比较普遍。如日本、美国、英国、西德等国家已制定了火灾自动报警标准、规范,安装范围广,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住户也应安装。现摘录日本《消防法实施令》(1977年修改公布)的第21条规定中的附表1(以下简称日消防附表1)。

下列各款规定的防火对象或其部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

1.日本《消防》附表1中第十三项2款列举的、总面积在2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

2.日本《消防》附表1中第九项1 款列举的、总面积在200m2的防火对象。

3.日本《消防》附表1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列举的、总面积在3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

日本《消防法实施令》第21条规定中的附表1

4.日本《消防》附表1中第五项第2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1款及第十四项列举的、总面积在500m2以上防火对象。

5.日本《消防》附表1中第十项及第十五项列举的、总面积在10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

日本《消防》附表1中第十六项第2款列举的、总面积在3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

6.除前5款列举的以外,日本《消防》附表1 规定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当贮存或管理有日本《消防法实施令》附表2中规定数量的500倍以上准危险物或附表3中规定数量500倍以上特殊可燃物的地方。

7.除前6款列举的防火对象外,日本《消防》附表1 中列举的、地板面积在300m2以上的建筑物的地下层、无窗层或3层以上楼层。

8.除前各款列举的防火对象或其它部分外,表10.3.1 中列举的,做停车场使用的且面积在2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的地下层或2层以上的楼层(不包括停放的所有车辆同时开出的结构层)。

9.日本《消防》附表1中第十六项第1款列举的防火对象中,总面积在500m2以上的以及用于该表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1 款、第六项或第九项1款所列举的防火对象的部分、总面积在300m2以上的。

10.日本《消防》附表1中列举的、面积在500m2以上的防火对象的通信机器室。

11.除前各款列举的以外,日本《消防》附表1中的防火对象11层以上的楼层。

本条规定安装范围,既总结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的实践经验,又适当考虑今后的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六个方面: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据电子工业部电子计算机总局介绍,国内外划分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可根据计算机的价值、运算速度、字长等条件确定。目前我国划分标准大体是: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运算速度在100万次以上,字长在32位以上,可算作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2.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主要是指性质重要、价值特高的精密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3.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因为这样大的库房,贮量相应增大,价值高,发生火灾后损失大。

4.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因为装有这些固定灭火装置的,一般为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重要通讯机房、重要资料档案库、珍藏库等,为了达到早报警、早扑救,以减少损失的目的,故作了本款规定。

5.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因为这些建筑的重要机房,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使通讯、广播中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影响,因此,作为重点保护十分必要。

6.火灾危险大的重要实验室等。

7.图书、文物珍藏室,系指价值高的绝本图书和古代珍贵文物贮藏室;一幢书库藏书数量100万册以上,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需要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加以保护;重要的档案、资料库,一般是指人事和其他绝密、秘密的档案和资料。

8.超过4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这主要是有配电线路、木马道、风管可燃保温材料等物。

9.高级旅馆系指建筑物标准高、功能复杂、可燃装修、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10.3.1A条、第10.3.1B条 这两条是对原规范第10.3.1条的补充。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做此规定。

10.3.2条 本条对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作了规定。

1.近十几年来,我国引进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其他易燃易爆生产设备,在其装置区或某些部位,大多设有固定可燃气体、可燃蒸汽检漏报警装置,如北京前进化工厂、上海石化总厂的化工一厂加氢车间、分离车间,辽阳石油化纤总厂和四川维尼纶厂的制氧、乙炔、醋酸乙烯、甲醇装置,南京烷基苯厂的压缩机房、吉林有机化工厂等,都设有这类检漏报警装置,均起了将火灾爆炸事故发现在萌芽状态作用,收到了较好的实效。现将这些安装的可燃气体检漏器列于下表10.3.2-a和表10.3.2-b

10.3.2-a  可燃气体检漏器产品

2.我国有关科研、生产单位,正在积极研究和生产可燃气体检漏报警器,有的已安装使用。现列表如10.3.2-b

10.3.2b  国产可燃气体检漏器一览表

10.3.3条 本条对设有火灾自动报答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要优先考虑设置消防控制室。

鉴于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地位十分重要。参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结合一般建筑物的特点,提出了本条规定。

10.3.4条 本条对消防控制室的功能作了原则规定。

最近十几年来,日本、美国、英国、法国、西德、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地区,对大型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等的防火技术比过去更加重视。将防火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建筑物的自动化管理范围,使消防、防盗等一起考虑,构成统一防灾系统,并通过电子计算机和闭路电视系统等,结合设备运行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实行全自动化管理。

考虑到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消防设备情况不同,其控制功能有繁有简,重要建筑物,大致宜有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灾报警;

2.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为应急疏散照明,广播、警笛等);

3.控制消防水泵、自动灭火设备;

4.关闭有关防火门、电动的防火卷帘门等;

5.切断有关通风空调系统;

6.起动排烟风机、排烟阀门等装置;

7.切断有关电源;

8.平时显示电源运行情况;

9.电视安全监视系统;

10.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10.3.4为日本大型建筑的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

10.3.4 日本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以大型建筑为例)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耐火极限

本条是根据公安部部颁标准《梁、板和非承重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NI582)修改的,使之更加接近国际标准。

构件试验标准升温。系指炉内温度的上升,它是随时间而变化,一般按下列关系式控制:

TT0345log8t1

式中:t--试验所经历的时间(min);

T--t时间的炉内温度();

T0--试验开始时的炉内温度()。

T0与室内温度不相等时,其差值不应大于20

表示以上函数的曲线,即"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如下图1所示。

1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图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10min10min以内为±15%;

2.在开始试验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士10%;

3.在试验进行到30min以后为上5%。

失去支持能力是指构件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速率发生突变,是失去支持能力的象征。

完整性被破坏:是指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出现穿透裂缝或较大的孔隙。

失去隔火作用:是指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背火面测温点测得平均温升到达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中任意一点的温升到达180 ;或不考虑起始温度的情况下,背火面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

二、甲、乙、丙类液体

甲、乙、丙类液体系原规范中的易燃液体、可燃液体。这次修改是为了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等协调一致,以利执行。

三、高层工业建筑

本条高层工业建筑的起始高度划分是同高层民用建筑的起始高度划分标准是一致的,同样是考虑了目前我国各地消防队伍的登高消防器材情况、队员的登高能力和普通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对于单层超过24m高的工业建筑不算高层工业建筑。另外定义中的"二层"不包括设备层。

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为了获得我国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技术数据,为修订、制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供依据。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从1972年以来,开展了建筑构件耐火性能试验研究工作。到1985年第一季度止,该所共提供了194种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数据中,非承重墙68种,柱19种,梁13种,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37种,吊顶29种,门28种。这次修订就是根据四川消防科研所提供的试验数据而补充的。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系指非燃、难燃和燃烧三种。

附:四川消防科研所提供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数据表"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数据表

附录三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根据全国各地的工厂、企事业单位、设计和消防部门等来函和调查(包括走访、座谈收集到的意见),本稿对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不合适的地方做了修改。去掉了国家己明文停止生产的举例,补充了一些必要的生产举例。

一、变动部分:

1.根据各地反映的意见。举例中有许多例子是某某车间或某某工段,这样写是不完全确切的。因为有些车间或工段是按行政的车间、工段来划分的,不一定是专指厂房而言,况且有的一个车间就分成几个工段,一个工段又管几栋厂房。为较确切地划分出生产中火灾危险的部位,故本次修改尽量将比较有把握的"车间""工段"改写成"厂房""部位"

2.原规范"丁类"3项的"树脂塑料的加工车间"是不合适的,因为合成树脂塑料中有很多是可燃的,并非难燃物,故改写成"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铝塑料加工厂房""自熄性塑料加工厂房"

二、删去部分:

1.经去有关医药部门调查,金霉素这种药国家已明文停止生产,故将举例"甲类"1项中"金霉素车间粗晶及抽提工段"去掉。

2.经去有关农药部门调查,"666""滴滴涕"这两种农药国家已在1983年明文停止生产,故将举例"甲类"1项中"666车间光化及蒸馏工段""乙类"1项中"滴滴涕车间"去掉。

3.原规范中"甲类"4项中的"敌百虫车间三氯化磷工段"较片面,为扩大范围,去掉"敌百虫车间"几个字,只写"三氯化磷厂房"。因为无论是生产或是使用"三氯化磷"的厂房,均属甲类生产。

三、补充的内容:

1.医药的生产品种很多,具体写某厂某工序片面性较大,例子也举不全。写某一个单元反应,涉及面较宽。故可原则上掌握:原料药生产中大量使用汽油、乙醇等有机溶媒的厂房。如安乃近精制部位,维生素B1精制部位,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冰片精制厂房,皂素精制厂房等,均可划为"甲类"1项。

抗菌素生产中大量使用乙醇、丙酮等有机溶媒的提炼厂房。如青霉素提炼厂房,强力霉素的提炼厂房,也应划在"甲类"1 项中。

例如,19823月某制药厂冰片车间粗晶工段,在结晶槽内用塑料管抽取120号汽油,产生静电起火,在救火中造成65人死亡,35人重伤的恶性事故。

2.敌敌畏的合成厂房应划在"甲类"1项。敌敌畏的生产过程中主要消耗的原料有敌百虫、碱、乳化剂、甲苯(或二甲苯)、纯苯。生产一吨80%的敌敌畏乳液,需消耗甲苯(或二甲苯)110120kg,消耗纯苯约100多公斤。生产一吨50%的敌敌畏乳液,需消耗甲苯(或二甲苯)110120kg,消耗纯苯约400多公斤。

甲苯、二甲苯、苯的物理数据表

198493,某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北营七号库房存放49吨敌敌畏。由于雷击起火,除敌敌畏几乎全部烧光以外,还烧毁库内其他物品,损失66.3万元。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应划在"甲类"1 项。植物油生产"浸出"过程中,按原粮食部的规定,油饼与溶剂油的重量比例一般为11,即一吨油饼需一吨溶剂油浸泡。溶剂油(6号溶剂油)的闪点为一22C,沸点为75。气体比重是空气的2.7倍,爆炸极限为1.254.9%

197212月,某市油厂罐组内管道压力增大,考克芯子被顶开,混合油大量喷出,瞬间车间内充满溶剂油蒸汽,由于错按开关,配电盘闸刀开关保险丝烧断产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死23人,伤31人, 15km以外可以听到爆炸声,经济损失约20多万元,摧毁设备60余台。"浸出厂房"的事故多年来屡见不鲜,不可忽视。

4.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机厂房应划在甲类第2项中,氢气与氮气的混合比为31,氢气的比重(空气=1)为0.07,自燃点为400,爆炸极限4.174.2%。

1981515,某化工厂合成氨分厂氢氮气压缩机房,由于管道设计不合理,阀门关与开无明显标志,操作中工作人员不慎,误将氧气通入氢氮气管道中,由于静电火花(压缩机压力达135个大气压)引起爆炸(爆炸点有8处,起火点15处,爆炸声传出十几里)300m以内的门窗玻璃全部碎裂,压缩机的一段缸炸坏,两个缓冲器被炸飞,铜洗塔的水泥保护层全部炸光。整个塔从4m高的平台上坠下,击穿100mm厚的钢筋馄凝土地坪、冲入地下1m,塔体的一些连接管道拉断,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设备、管道、仪表厂房的损失达110万元,抢修费60余万元。

5.谷物筒仓工作间应划在"乙类"5项中。"筒仓"是我国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建筑物,主要用于贮存粮食或煤粉等。筒仓在我国的港口分布较多。

19811110,某港口谷物筒仓工作间,因用气焊维修设备,使管道内的悬浮状态的粉尘发生爆炸,又引起21个筒仓内的小麦粉尘相继爆炸。炸伤7人,损失300多万元。国外也常有筒仓爆炸的事故发生。197712 22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耸立在密西西比河沿岸的谷物筒仓发生激烈的粉尘爆炸,从提升塔向空中产生高达30m的火球,震动传出16km以外。一共有73座筒仓,其中48座被破坏,高75m的混凝土制的提升塔(工作间)半截崩溃。由于这次爆炸,包括7名谷物检查官在内,总共死36人,伤9人。过了两天,在被破坏的圆仓中,继续冒烟的谷物又燃烧起来,发生火灾,使损失加重。着火原因无法确定,据分析可能是运输带摩擦生热使粉尘着火爆炸的。

6.从洁净厂房规范中充实的例子

1"甲类、第1项是"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

2"甲类"2项是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丙类"2项中有"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贮存间"

附录四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根据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设计和消防部门来函和实地调查(包括走访、座谈收集到的意见),认为原规范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基本上是合适的,本附录中予以保留。除个别的例子修改以外,又新补充一部分内容。同时补充一部分常用物质的有关物理数据。仅作为生产、贮存、设计时参考。

一、改动的内容:

"乙类"2项中的"糠醛、,应划在"丙类"1 项。因为在有关资料中查到糠醛的闪点为6066,符合"丙类"1 项。

二、补充的内容:

1.硝酸按(硝铵、铵硝石)应划在"甲类"5项。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查到"硝酸铵"比重为1725,熔点为169.6,在210分解,与有机物、可燃物、亚硝酸钠、漂白粉、酸、铜、锌、铝、铅、硫等接触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符合"甲类"5项条文。

2."碳化铝"应划在"甲类"2项中。由有关资料中查到"碳化铝"为绿灰色块状物,遇水即分解产生甲烷,而甲烷的沸点在 -161,爆炸极限为515%。符合"甲类,第2项条文。

三、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补充举例,如表4-3

4-3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补充

注:上述举例主要参照"危险性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值得说明的是,大于50度至小于60度的白酒,划为丙类,主要是白酒内含有水,其危险性不同于纯酒精,并考虑到实际情况,故未完全参照闪点来划分。

常用甲、乙、丙类型物品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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