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12
第8.7.2条 消防水幕设备的设计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设置水幕的目的有的是为防止火灾向开口部位蔓延,有的是由于生产工艺需要或装饰上需要而无法设置防火分隔物时,其开口部位设置水幕保护。还有的是设在防火卷帘和防火幕的上方。因为防火卷帘和防火幕的耐火性能较低,为了提高其耐火性能,设水幕进行保护。
防火水幕带的下方不得放置可燃物。
第8.7.3条 雨淋喷水灭火设备是一种开式喷水头组成的灭火设备,用以扑救大面积的火灾。在火灾燃烧猛烈、蔓延快的部位使用。
雨淋喷水灭火设备应有足够的供水速度,保证其灭火效果。
在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一、火灾危险性大,且发生火灾后燃烧速度快或发生爆炸性燃烧的生产厂房或部位,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二、易燃物品库房,当面积较大或储存量较大时,发生火灾后影响面较大,因此本规范规定,面积超过60m2硝化棉之类库房需设雨淋设备,
三、演播室、电影摄影棚内可燃物较多,且空间较大,火灾易迅速蔓延扩大,因此,本规定对面积较大的演播室、电影摄影棚提出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进行保护的要求。
四、乒乓球的主要原料是赛璐珞,在生产过程中还采用甲类液体溶剂,火灾危险性大,且火灾发生后,燃烧强烈、蔓延快。因此,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第8.7.4条 水喷雾灭火设备喷出的水滴粒径一般在1mm以下,水雾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能吸收大量的热,起到迅速降温的作用;同时水雾能在保护设备的周围迅速形成一层水蒸气,起到窒息灭火的作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对于重质油品火灾,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并能有效地冷却防护对象,使其免遭火灾的损害。本条规定的这些部位适于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一、可燃油油浸大型电力变压器。此类场所发生火灾后,变压器将被烧坏。若不及时制止变压器油的流散,或及时扑灭其火灾,火灾将向四周蔓延扩大,造成更大损失。可燃变压器油的闪点一般在120℃以上,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因此,室外大型电力变压器和洞室内的变压器适合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根据变压器的火灾事故率,及我国每年投入运行的变电站数量,为节省投资,参照国外变电设施的防火情况,分档提出了不同要求。在缺水或寒冷地区时,因对系统供水较困难,适于采用其他类型的灭火系统,如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
洞、室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含氢氟烃(HFC)或卤代烷1211、1301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由于气体灭火系统通常投资较高,且受环境温度和风等影响较大。因此,室外电力变压器不适合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根据《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我国将于2005年停止生产卤代烷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卤代烷1301灭火剂。因此,选择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飞机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部位,有燃料油管线和发动机内的润滑油,易发生火灾,且发动机的价值很高。需在试车部位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以保护试车台架和发动机免遭火灾的损害。
第8.7.5条 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含氢氟烃(HFC)和卤代烷1211、1301等气体的绝缘性能好、灭火后对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损害,是扑救电气、电子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火灾的良好灭火剂。故本规范作此规定。
在本条中未限制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的使用,主要考虑到在这些场所中经常有人工作,以及国内目前尚无有关惰性气体和含氢氟烃(HFC)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的国家标准等实际情况,适当留有余地。
电子计算机房及其基本工作间按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确定。
特殊重要设备是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台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
第8.7.5A条 本条系新增条文。在本条规定的场所中存放的物品都是价值最昂贵的文物,或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多为存放多年的纸、绢质品或胶片(带),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安全可靠。同时,由于在这些场所中通常无人或只有1~2名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熟悉防护区内的火灾疏散通道、出口和灭火设备的位置,能处理发生的意外情况或在火灾时迅速逃生。因此在选择气体灭火系统时,可以不考虑灭火剂的毒性。
图书馆特藏库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确定。
档案馆中的珍藏库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确定。
大、中型博物馆按《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确定。
第8.7.6条 蒸汽灭火设备对扑救室内油品火灾有较好的灭火效果。当蒸汽的含量达到空间体积的35%以上时,一般火灾均能扑救。蒸汽本身具有较高的温度,扑救高温设备不会造成设备的损坏,而用水扑救高温设备就可能对设备有破坏作用。下列部位应设蒸汽灭火设备:
一、使用蒸汽灭火必须有蒸汽源,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就需使用蒸汽的部位,才有可能设置蒸汽灭火设备。同时应该提出,凡与水接触能发生爆炸的部位,不应设置蒸汽灭火设备。本规范规定在生产中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操作温度超过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应设蒸汽灭火设备。
二、烧油、烧气的锅炉房容易发生油、气火灾。而蒸汽扑救重油和气体火灾有良好的灭火效果。锅炉在运转时,既使用油、气,而又生产蒸汽。因此采用蒸汽作为灭火设备,不仅经济而且实用。因此本规定单台锅炉蒸发量超过2t/h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蒸汽灭火设备。
在锅炉房的油泵间可设固定筛孔管蒸汽灭火设备,在燃料油罐区可设蒸汽栓,在锅炉间可设半固定蒸汽灭火设备。
三、火柴厂的火柴生产联合机内,既有火柴,又有油品,火灾危险性很大,应加强消防保护。火柴生产联合机生产过程中使用蒸汽,因而有可能采用蒸汽灭火设备。因此,规定该部位应设蒸汽灭火设备。一般情况下,该部位可采用半固定蒸汽灭火设备进行保护。
根据蒸汽灭火系统的应用实践经验,其适用范围已经突破,且效果很好,故增加了第四款的规定。
第8.7.7条 本条系新增条文。灭火器用于扑救建筑物中的初期火灾,既有效又经济。当人员发现火情时,首先考虑采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对于不同物质的火灾、不同场所中工作人员的特点,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具体设计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 消防水泵房
第8.8.1条 消防水泵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心脏,在火灾情况下应仍能坚持工作,不应受到火灾的威胁。因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和楼板与其他房间隔开。
规定设在底层(或一层)的消防水泵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设在楼层上的泵房,应紧靠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均是为了便于在火灾情况下,操作人员能坚持工作并便于安全疏散。
第8.8.2条 为保证消防水泵不间断供水,一组(二台或二台以上,其中包括备用泵)消防水泵应有二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在检修或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高压消防水泵、临时高压的消防水泵,各个水泵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即每台工作消防泵(如一个系统,一台工作泵,一台备用泵,可共用一条吸水管)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从消防水池(或市政管网)直接取水,保证供应火场用水。
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保证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及时启动供水,因此建议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若采用自灌式引水有困难时,应有可靠迅速的充水设备。
第8.8.3条 为保证环状管道有可靠的水源,因此环状管道应有二条进水管,即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道连结。当采用二条出水管时,每条出水管均应能供应全部用水量。也就是说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在检修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结时,应与环状管网的不同管段连结,以便确保供水安全,如图8.8.3。
1、2--两条消防泵房的出水管;P--消防泵站;
A、B--泵房的出水管(即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与环状管道的连结点。
A、B两点之间,应尽量远些。
K--环状管网上的阀门布置。
图8.8.3 消防泵房出水管与环状管道连结图
消防水泵应经常(或定期)进行试运转,使机件润滑,启动迅速。消防水泵启动后,常常需要测定其压力和流量,因此在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检查和试验用的放水阀门。试验用过的水,可回水池。
第8.8.4条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消防泵站内的最大一台泵的流量和扬程。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设备用泵:
一、有些建筑物体积较小,或厂房、库房内可燃物较少,则需用消防用水量不大。一般可由消防队制订供水规划(作战方案)中解决,可不设备用泵。本规范规定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的工厂、仓库或居住区,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二、七层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允许采用枝状管道,且允许采用一条进水管,因此不设消防备用泵。
第8.8.5条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一个泵房时,可能有数台水泵共用二条或二条以上吸水管(与消防合用不应少于二条吸水管)。发生火警后,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时,可能要启闭数个阀门;当消防泵采用内燃机带动时(内燃机的储油量一般应按火灾延续时间确定),启动内燃机可能需要时间;当采用发电机来带动消防水泵时,也需要一段时间。为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消防水箱内水用完之前,消防水泵启动供水,保证火场用水不中断。消防的水箱的容量较小,一般仅能供应5~10min的消防用水。因为消防水箱的容量是以最低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计算出来的。在实际火场上可能在较低楼层内起火,水枪的出水量远远大于计算流量。因此消防水箱内的水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用完。因此,不论何种情况下,均要求消防水泵在5min内启动供水,保证火场不中断用水。
消防水泵应有可靠的动力供应,若采用双电源有困难时,应设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不设备用泵的泵站,允许采用一个电源,但消防泵的电源应与其他用电的线路分开。
为保证消防水泵能发挥负荷运转,保证火场有必要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偶合,不应采用平皮带,因为平皮带易打滑,影响消防水泵的供水能力。如采用三角皮带时,不应少于四条。
第8.8.6条 消防水泵房应有值班人员,且应经常维护和管理。为便于发生火警时能及时与消防控制中心、消防队或有关部门采取联系,消防水泵房宜设有通讯设备或电话。
第九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甲类液体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可燃气体,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空气再循环,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很大。因此,甲、乙类生产厂房的空气,应有良好的通风,及时排出室外,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生产厂房中有可燃烧的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除及时经常的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才能循环使用。
第9.1.2 条 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可能泄漏可燃气体,而甲、乙类厂房内应送入新鲜空气,为防止将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再被送人甲、乙类厂房内。因此,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即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机房和排风机房应分别设置。
为防止将可燃气体送到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内,以免引起火灾事故。因此,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机房亦不允许与其他通风机房合用。即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机房内不应布置其他用途房间的送、排风设备。
第9.1.3条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例如蓄电池室易放出可燃气体氢气,或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等),、设置的排风设备应为独立的排风系统,以免将这些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送入民用建筑的其他房间内,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并将排出的气体在安全地点泄放。
第9.1.4条 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在管道内局部积存该气体,因此,该排风水平管道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第9.1.5条 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由于某种原因,常发生火灾。为防止此种火灾沿着通风管道蔓延,因此,此种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通风机房以及与通风管外壁紧贴敷设。
第二节 采 暖
第9.2.1条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燃起火,应限制采暖设备的温度。热水采暖温度比较稳定,蒸气采暖变化大,因此,本条规定采用热水采暖时不超过130℃,而蒸汽采暖不应超过110℃,考虑到输煤廊内的煤的粉尘在稍高温度时不易引起自燃起火,且工业厂房内很少有热水采暖,故蒸汽采暖温度放宽到130℃。
甲、乙类厂房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火灾危险性很大,若遇明火就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火灾事例说明: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发生严重的火灾后果,教训很深。为防止继续发生此类问题,因此,规定甲、乙生产厂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如电热器等)采暖。
第9.2.2条 为防止厂房内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策安全。
一、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这些厂房内应采用不循环使用(一次性使用空气)的热风采暖设备。
二、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设施。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出的可燃气体,遇水、水蒸气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因此,也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第9.2.3条 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气体、粉尘(例如第9.2.2条内的物品房间)时,是不允许采用水或蒸汽采暖的。但采暖管道需穿过这样的厂房、房间时,为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将穿过该厂房(房间)内的管道,采用非燃烧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热处理。
第9.2.4条 采暖管道长期与可燃构件接触,会引起可燃构件炭化而起火。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为防止可燃构件由于长期烘烤而自燃点降低引起自燃事故,则采暖管道离可燃物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采暖管道的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保持5cm的距离;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时,保持的距离不应小于10cm。若保持一定距离有困难时,可采用非燃烧材料将采暖管道包起来,进行隔热处理。
第9.2.5条 甲、乙类厂房、库房火灾危险性大,高层工业建筑和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空间大,火灾蔓延快,为限制火灾蔓延,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保温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以减少火灾损失。
第三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9.3.1条 空气中含有起火或有爆炸物质,当风机停机时此种物质易从风管倒流,将这些物质带到风机内。因此,为防止风机发生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即采用有色金属制造的风机叶片和防爆的电动机)。
若通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在送风干管内设有止回阀(即顺气流方向开启的单向阀),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的设施,且通风机房发生火灾后不致蔓延到其他房间时,可采用普通型(非防爆的)通风设备。
第9.3.2条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不应进入排风机,以免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为防止除尘器工作过程中产生火花引起粉尘、碎屑燃烧或爆炸事故,排风系统中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
遇, 水易形成爆炸混合物的粉尘,禁止采用湿式除尘设备。
第9.3.3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
一、根据发生爆炸起火的经验教训,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十分必要的、合理的。如哈尔滨亚麻厂,十几台除尘器集中布置,而且相互连通(包括地沟),加上厂房本身结构未考虑防爆问题,致使造成了十分严重损失和伤亡事故。类似教训还不少。
二、从过去的实例中,得到的正面经验是,凡分区分组布置的,爆炸时收到了减少损失的实效。
三、从技术上是完全具备条件的,只要设计上引起重视,是较容易这样做的。
第9.3.4条和第9.3.5条是新增加的条文。
一、规定第9.3.4条和第9.3.5条主要目的在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爆炸后如何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二、从国内一些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发生爆炸危害情况看,这些设备如果条件允许不布置在厂房内而布置厂房之外的独立建筑内,且与所属厂房保持一定的防火安全间距,对于防止爆炸发生和减少爆炸后的损失,十分有利。
三、试验和爆炸实例都说明,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如果设有减压装置,对于减轻爆炸时的破环力是较为有效的。
泄压面积大小应根据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危险程度,由计算确定。
四、为尽量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积尘,避免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故应布置在负压段上。
第9.3.6条 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从事故案例说明,如不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易形成燃烧或爆炸事故。凡排风系统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还未发现产生事故的。
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易积存有爆炸危险的物质,且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发生火灾爆炸不仅扑救困难,同时影响整幢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第9.3.7条 送排风道是火灾蔓延的通路,为限制火灾通过风管蔓延扩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道宜分层设置。当进入生产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风管设有防火阀,能阻止火灾从起火层向相邻层蔓延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共用一个系统。如图9.3.7。
1--风机和调节器;2--自动关闭的逆止阀;3--甲、乙、丙类生产车间;4--孔洞;5--送风总管;6--通风机房;7--分隔墙;8--屋顶(屋盖)
图9.3.7甲、乙、丙类生产通风管布置示意图
第9.3.8条 为防止风管内发生爆炸时,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便于检查维修,故排除含有爆炸、燃烧危险的气体、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应明敷。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点,一般应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第9.3.9条 为防止温度超过80℃的气体管道,长期烘烤可燃或难燃构件,引起火灾;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可能在管道内发生火灾,引燃邻近的可燃、难燃构件。因此要求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难燃构件之间,应用非燃的隔热材料进行填塞。
第9.3.10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如图9.3.10-a。
l--排风机房;2--送风机房;3--排风机;4--送风机;5--排风总管上阀门;6--送风总管上的阀门; 7--防火阀门; 8--排风口;9--进风口
图9.3.10-a 送回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和楼板时的防火阀布置示意图
A--贵重设备室;l--排风机;2--送风机;3--排风机房;4--送风机房;5--排风机房总管防火阀门;6--送风机房总管防火阀门;7--贵重设备室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内排风管上的防火阀布置;8--贵重设备室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内送风管上的防火阀布置
图9.3.10-b 贵重设备室和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风管上防火阀的布置
一、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房间内,因此在送\回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处,穿过机房的楼板处,均应设置防火阀。如图9.3.10-a。
二、防止火灾威胁贵重设备间,同样防止火灾危险性较大房间发生火灾经通风管蔓延,需在其隔墙和楼板处设防火阀。如图9.3.10-b。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一般可视为防火分隔物。为防止火灾在上下层蔓延扩大,因此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上,应设防火阀,如图9.3.10-c。
l--进风口;2--送风机;3--送风总管;4--水平风管;5--水平风管上的防火阀;6--排气口;7--排风机;8--排风总管;9--排风水平风管上的防火阀;10--排风管上的排风口;11--送风口
图9.3.10-c 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防火阀的布置
每个分区设置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在送、回风总管穿越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已设置了防火阀,且多是一台风机或两台风机,同时只对一个防火分区送风,故没有必要在总管的交接处再重复设置防火阀。
第9.3.11条 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防火阀关闭的方向应与通风管内气流方向相一致。
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应有一定的强度,在防火阀设置的管段处应设单独的支吊架,以免管段变形,影响防火阀关闭的严密性。
为使防火阀能及时有效地关闭,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易熔片及其他感温元件的控制温度应比通风系统最高正常温度高出25℃,一般情况下可采用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