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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有关情况的通报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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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14

 

建设部关于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有关情况的通报

【实施日期】2004/06/06【颁布单位】 建金管[2004]93号 【失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年2月下旬,我部接到举报酒泉市肃州区政府挪用区住房资金芦理中心2300万元房改资金,用于支付农户征地补偿款的信件后,立即责成甘肃-省建设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赶赴酒泉调查核实。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反映,酒泉市近年来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财政困难,拖欠了农户征地补偿款,农民上访激烈。酒泉市市委、市政府为保持社会稳定,要求市财政局筹措资金,于年底前足额支付农户征地补偿款。去年129日,市财政局通过与酒泉市肃州区政府协商,由市财政担保,向肃州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挪用房改资金2300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205万元;售房款1095万元。另外,市新城区管委会挪用售房款900万元。根据甘肃省建设厅上报的调查情况,我部要求对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甘肃省建设厅和酒泉市政府对我部意见十分重视。酒泉市政府召开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肃州区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认真学习国家公积金管理法规和规定,深刻认识事件的性质,并对照检查,市有关负责伺志先后5次向省建设厅说明情况,检讨错误,并采取措施,将挪用肃州区的2300万元住房公积金(1205万元)和售房款"095万元)本息于今年331日全部还清,新城区管委会挪用的900万元售房款,由市政府负责督促其于今年底前还清全部本息。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肃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肃州区副区长、区管理中心负责人向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免去区管理中心负责人职务。

甘肃省建设厅提出下一步做好工作的四项意见和措施:

一、将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今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省挤占挪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回收工作;

二、加快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管理水卒;

四、加快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我部认为,酒泉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和售房款用于支付农户征地补偿款,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规定。各地要认真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做好相应工作: 

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制度,切实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能。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公积金管委会另行决策。

二、设区城市要认真按照规定,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工作。要在对资产进行清理审计的基础上,将原管理机构资产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县(区、市) 和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改组为管理部;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要坚决设为管理部;管理中心要对分中心、管理部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各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向上级监管部门的报告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绝各类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四、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级监督部门要真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要充芬发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全面有效推进社会监督工作。

五、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管理中心负责人的行政监督,加大省级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00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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