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规范文件
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49635次
发布时间:2010/5/14

 

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实施日期】2003/10/09【颁布单位】

建法〔2003201号【失效日期】   

第一条  建设部受理行政复议工作应当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是建设部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机构。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的,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议申请书两份;

(三)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如为第三人申请,应提供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补正。建设部受理行政复议的时间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属于我部受理范围、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建设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七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应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部作为被申请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司(局)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政策法规司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等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或者政策法规司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建设部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提出修订、废止等处理建议,报分管法规的副部长;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一条 

建设部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分管法规的副部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司局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设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在受理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但发现有其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建设部《行政复议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90日内将处理结果函告建设部。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各类文书除《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由政策法规司司长签发外;其他由分管法规的副部长签发;情况复杂的,经部长审定或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部长签发。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被申请人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涉及应当由建设部进行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部制作的行政复议各类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文本;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并加盖建设部行政复议专用章。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