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2
一 般 项
4.5.6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7 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5.8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4.5.9 设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
4.5.10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4.5.11 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优 选 项
4.5.12 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6 运营管理
控 制 项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对废品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4 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存放。
一 般 项
4.6.5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
4.6.6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4.6.7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8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9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0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10 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
4.6.1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优 选 项
4.6.12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垃圾收集或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 制 项
5.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灾、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不对周边建筑物带来光污染,不影响周围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5.1.4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5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 般 项
5.1.6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5.1.7 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低于5m/s,不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8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5.1.9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且采用包含乔、灌木的复层绿化。
5.1.10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5. 1.1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优 选 项
5.1.12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3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4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 制 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4.5、5.4.8及5.4.9条规定,锅炉热效率符合第5.4.3条规定。
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一 般 项
5.2.6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
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8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要求。
5.2.9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2.10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1 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2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3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第5.3.26、5.3.27条的规定。
5.2.14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5.2.15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优 选 项
5.2.16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17 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2.18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19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 制 项
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3.4 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
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 般 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5.3.7 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5.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5.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5.3.10 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优 选 项
5.3.12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 制 项
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一 般 项
5.4.3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 重量的60%以上。
5.4.4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5.4.5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5.4.6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5.4.7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5.4.8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5.4.9 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5.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优 选 项
5.4.11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5.4.12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5.5 室内环境质量
控 制 项
5.5.1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设计计算要求。
5.5.2 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
5.5.3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设计要求。
5.5.4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有关规定。
5.5.5 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的相关要求。
5.5.6 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要求。
一 般 项
5.5.7 建筑设计和构造设计有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5.5.8 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
5.5.9 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中的一级要求。
5.5.10 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5.5.11 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
5.5.12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设有无障碍设施。
优 选 项
5.5.13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改善室内热环境。
5.5.14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5.5.15 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6 运营管理
控 制 项
5.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5.6.2 建筑运行过程中无不达标废气、废水排放。
5.6.3 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一 般 项
5.6.4 建筑施工兼顾土方平衡和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
5.6.5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0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6.6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
5.6.7 对空调通风系统按照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
5.6.8 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
5.6.9 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
5.6.10 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冷热量等实行计量收费。
优 选 项
5.6.11 具有并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应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2006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建筑活动是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影响最大的活动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年建筑量世界排名第一,资源消耗总量逐年迅速增长。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应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1.0.2 不同类型的建筑因使用功能的不同,其消耗资源和影响环境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本标准考虑到我国目前建设市场的情况,侧重评价总量大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消耗能源资源较多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其他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1.0.3 建筑从最初的规划设计到随后的施工、运营及最终的拆除,形成一个全寿命周期。关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意味着不仅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并利用环境因素,而且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低,运营阶段能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低耗、无害的活动空间,拆除后又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绿色建筑要求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同时满足建筑功能。这几者有时是彼此矛盾的,如为片面追求小区景观而过多地用水,为达到节能单项指标而过多地消耗材料,这些都是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而降低建筑的功能要求、降低适用性,虽然消耗资源少,也不是绿色建筑所提倡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五者之间的矛盾必须放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虑与正确处理,同时还应重视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和绿色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应用。
1.0.4 我国不同地区的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发展与社会习俗等都有着很大的差异,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注重地域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
1.0.5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相关的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未全部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而是着重评价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等方面。因此建筑的基本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要求不列入本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倡导城乡统筹、循环经济的理念,全社会参与,挖掘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潜力。注重经济性,从建筑的全寿命周期核算效益和成本,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及地方经济状况,提倡朴实简约,反对浮华铺张,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2 本标准适用于对既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评价。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评价,应在交付业主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兼顾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建筑,而单项技术的过度采用虽可提高某一方面的性能,但很可能造成新的浪费,为此,需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互相影响,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比较、确定最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3.1.4 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各责任方应按本标准评价指标的要求,制定目标、明确责任、进行过程控制,并最终形成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的过程控制报告。申请评价方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要求,提交评价所需的过程控制基础资料。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对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评价报告。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是按定义对绿色建筑性能的一种完整的表述,它可用于评价已建成的建筑物与按定义的绿色建筑相比在性能上的差异。借鉴国际上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地域、经济、社会情况,强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保护环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目前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所需基础数据较为缺乏,例如我国各种建筑材料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数据、C02排放量,各种不同植被和树种的C02固定量等缺少相应的数据库,这就使得定量评价的标准难以科学地确定。因此目前尚不成熟或无条件定量化的条款暂不纳入,随着有关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的深入,再逐渐改进评价的内容。
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控制项为绿色建筑的必备条件;一般项和优选项为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可选条件,其中优选项是难度大、综合性强、绿色度较高的可选项。
3.2.2 住宅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有76项,其中控制项27项,一般项40项,优选项9项。公共建筑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共83项,其中控制项26项、一般项43项、优选项14项。
除控制项应全部满足外,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还应满足表中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要求。
当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这时,参评的总项数会相应减少,表中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
设表中某指标一般项数共计为a,某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为b,则比例为p=b/a。存在不参与评价的条文时,参评的一般项数减少,这种情况下,可按表中规定的比例P调整,一般项数的要求调整为[参评的一般项数×p]。例如,住宅建筑在节能与能源利用指标中一般项共6项,一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为2项,p=1/3;由于没有采用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导致参评的一般项数减少为4项,这种情况下对一星级要求的一般项数减少为[4×(1/3)],计算结果舍尾取整为1项。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1 在建设过程中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这样既可以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建设投资的增加,减少施工的工程量,也避免了因场地建设对原有生态环境景观的破坏。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因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当因建设开发确需改造场地内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环境状况时,在工程结束后,鼓励建设方采取相应的场地环境恢复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环境的改变,避免因土地过度开发而造成对城市整体环境的破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地地形图和相关文件。
4.1.2 绿色建筑建设地点的确定,是决定绿色建筑外部大环境是否安全的重要前提。本条主要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
众所周知,洪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建筑场地会造成毁灭性破坏。据有关资料显示,主要存在于土壤和石材中的氡是无色无味的致癌物质,会对人体产生极大伤害。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两种影响:一是电磁波的热效应,当人体吸收到一定量的时候就会出现高温生理反应,最后导致神经衰弱、白细胞减少等病变;二是电磁波的非热效应,当电磁波长时间作用于人体时,就会出现如心率、血压等生理改变和失眠、健忘等生理反应,对孕妇及胎儿的影响较大,后果严重者可以导致胎儿畸形或者流产。电磁辐射五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多种物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并产生多种疾病。能制造电磁辐射污染的污染源很多,如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变电站,高压电线等。此外,如油库、煤气站、有毒物质车间等均有发生火灾、爆炸和毒气泄漏的可能。为此,在绿色建筑选址阶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场址检测报告及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4.1.3 目前,常出现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突破国家相关标准的问题,与节地要求相悖。为此,提出控制人均用地的上限指标。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相关设计文件。
4.1.4 住区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配套公共建筑)的室内外日照环境、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与室内的空气质量和室外环境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并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为保证住宅建筑基本的日照、采光和通风条件,本条提出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在执行本条时应准确理解《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关于日照标准要求的以下几项内容:
1 明确大中小城市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下的城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系指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所设的各项设施应有更高的标准。同时,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3 针对建筑装饰和城市商业活动常出现的问题,在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涉及的室外固定设施,如建设中增设的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牌等均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
4 旧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与此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均"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此外,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仍须符合相应规定。
在低于北纬25°的地区,宜考虑视觉卫生要求。根据国外经验,当两幢住宅楼居住空间的水平视线距离不低于18m时即能基本满足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设计图纸和日照模拟分析报告。
4.1.5 乡土植物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种植乡土植物可确保植物的存活,减少病虫害,能有效降低维护费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方案,及其植物配植报告,并现场核实。
4.1.6"绿地率"是衡量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当绿地率达30%时可达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该指标经综合分析居住区建筑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的相关指标及可行性后确定。
绿地率系指住区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各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建筑的屋顶绿化,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住区内构建适应不同居住对象游憩活动空间的前提条件,也是适应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优化住区空间环境、提升环境质量的基本条件。为此,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相关规定及住区规模一般以居住小区居多的情况,提出"人均公共绿地指标不低于1m2"的要求。
公共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大小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的要求。应满足集中绿地的基本要求: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以利于绿地内基本设施的设置和游憩要求。公共绿地应满足日照环境要求: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利于人们的户外活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核规划设计或建成后的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绿地布置是否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绿地"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