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3
8.3.2 玻璃肋可按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8.3.3 支承铝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8.3.4 单根型钢或钢管作为支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
2 竖向构件宜按偏心受压构件或偏心受拉构件设计;水平构件宜按双向受弯构件设计,有扭矩作用时,应考虑扭矩的不利影响;
3 受压杆件的长细比λ不应大于150;
4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1/250。计算时,悬臂结构的跨度可取其悬挑长度的2倍。
8.3.5 桁架或空腹桁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型钢或钢管作为杆件。采用钢管时宜在节点处直接焊接,主管不宜开孔,支管不应穿入主管内;
2 钢管外直径不宜大于壁厚的50倍,支管外直径不宜小于主管外直径的0.3倍。钢管壁厚不宜小于4mm.主管壁厚不应小于支管壁厚;
3 桁架杆件不宜偏心连接。弦杆与腹件、腹杆与腹杆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30°;
4 焊接钢管桁架宜按刚接体系计算,焊接钢管空腹桁架应按刚接体系计算;
5 轴心受压或偏心受压的桁架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50;轴心受拉或偏心受拉的桁架杆件,长细比不应大干350;
6 当桁架或空腹桁架平面外的不动支承点相距较远时,设置正交方向上的稳定支撑结构;
7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跨度的I/250。计算时,悬臂桁架的跨度可取其悬挑长度的2倍。
8.3. 6 张拉杆索体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正、反两个方向上形成承受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的稳定结构体系。在主要受力方向的正交方向,必要时应设置稳定性拉杆、拉索或桁架;
2 连接件、受压杆和拉杆宜采用不锈钢材料,拉杆直径不宜小于lOmm;自平衡体系的受压杆件可采用碳素结构钢。拉索宜采用不锈钢绞线、高强钢绞线,可采用铝包钢绞线。钢绞线的钢丝直径不宜小于1. 2mm,钢绞线直径不宜小于8mm。采用高强钢绞线时,其表面应作防腐涂层;
3 结构力学分析时宜考虑几何非线性的影响;
4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位移,主体结构应能承受拉杆体系或拉索体系的预拉力和荷载作用;
9 自平衡体系、杆索体系的受压杆件的长细比λ不应大于150;
6 拉杆不宜采用焊接;拉索可采用冷挤压锚具连接,拉索不应采用焊接;
7 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挠度限值df.lim宜取其支承点距离的1/200。
8.3.7 张拉杆索体系的预拉力最小值,应使拉杆或拉索在荷载设计值作用下保持一定的预拉力储备。
9 加工制作
9.1 一般规定
9.1.1 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凋控。
9.1.2 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计量认证。
9.1.3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 1. 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9.1.5 单元式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
9.1.6 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镀膜与硅酮结构密封胶不相容时,应除去镀膜层。
9.1.7 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
9.2 铝 型 材
9.2. 1 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
2 横粱长度允许偏差为土0.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9.2.1-1、9.2.1-2);
3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 O.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O.5mm,累计偏差为±l.Omm;
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
6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
7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
8 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9.2.2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求:
1 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图9.2.2-1)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1的要求;
3 铝合金构件榫头尺寸(图9.2.2-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3的要求。
9.2.3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
2 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
9.3 钢 构 件
9.3.1 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
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lO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
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
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2 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lOmm、+5mm和+3mm,不允许负偏差;
2 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mm,不允许负偏差;
3 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mm,不允许负偏差;
4 锚筋中心线允许偏差为±l.5mm;
5 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
9.3. 3 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
2 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图9.3.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3的要求。
9.3.4 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9.3.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
2 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
3 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
4 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
5 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
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
6 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有关规定;
7 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
9.3.6 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
2 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可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可取2h;
3 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
4 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5 杆索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
9.3.7 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9. 3 8 钢构件表面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9.4 玻 璃
9.4.1 玻璃幕墙的单片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片钢化玻璃,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1的要求;
3 采用夹层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3的要求。
9.4.2 玻璃弯加工后,其每米弦长内拱高的允许偏差为±3.Omm,且玻璃的曲边应顺滑一致;玻璃直边的弯曲度,拱形时不应超过0.5%,波形时不应超过0.3%。
9.4.3 全玻幕墙的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边缘应倒棱并细磨;外露玻璃的边缘应精磨;
2 采用钻孔安装时,孔边缘应进行倒角处理,并不应出现崩边。
9.4.4 点支承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面板及其孔洞边缘均应倒棱和磨边,倒棱宽度不宜小于lmm,磨边宜细磨;
2 玻璃切角、钻孔、磨边应在钢化前进行;
3 玻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4 中空玻璃开孔后,开孔处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
5 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钻孔可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
9.4.5 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考虑制作处和安装处不同气压的影响,采取防止玻璃大面变形的措施。
9.5 明框幕墙组件
9.5.1 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1的要求;
9.5.3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9.5.3)应符合表9.5.3的要求。
9.5.4 明框幕墙组件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证导气孔及排水孔通畅。
9.5.5 明框幕墙组件应拼装严密。设计要求密封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
9.5. 6 明框幕墙组装时,应采取措施控制玻璃与铝合金框料之间的间隙。玻璃的下边缘应采用两块压模成型的氯丁橡胶垫块支
承,垫块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3.11条的要求。
9.6 隐框幕墙组件
9.6.1 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面板及铝框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和铝框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
2 应在清洁后一小时内进行注胶;注胶前再度污染时,应重新清洁;
3 每清洁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擦布。
9.6.2 使用溶剂清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将擦布浸泡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布上;
2 使用和贮存溶剂,应采用干净的容器;
3 使用溶剂的场所严禁烟火;
4 应遵守所用溶剂标签或包装上标明的注意事项。
9.6.3 硅酮结构密封胶注胶前必须取得合格的相容性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加涂底漆;双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尚应进行混匀性蝴蝶试验和拉断试验。
9.6.4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板块时,不应使结构胶长期处于单独受力状态。硅酮结构密封胶组件在固化并达到足够承载力前不应搬动。
9.6.5 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注胶必须饱满,不得出现气泡,胶缝表面应平整光滑;收胶缝的余胶不得重复使用。
9.6.6 硅酮结构密封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6. 6的规定。
9.6.7 当隐框玻璃幕墒采用悬挑玻璃时,玻璃的悬挑尺寸应符合计算要求,且不宜超过150mm。
9.7 单元式玻璃幕墙
9.7,1 单元式玻璃幕墙在加工前应对各板块编号,并应注明加工、运输、安装方向和顺序。
9.7.2 单元板块的构件连接应牢固,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胶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3.7条的要求。
9.7.3 单元板块的吊挂件、支撑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将吊挂件与立柱固定牢固,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个。
9.7.4 单元板块的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外露。
9.7.5 明框单元板块在搬动、运输、吊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滑动或变形。
9.7.6 单元板块组装完成后,工艺孔宜封堵,通气孔及排水孔应畅通。
9.7.7 当采用自攻螺钉连接单元组件框时,每处螺钉不应少于3个,螺钉直径不应小于4mm。螺钉孔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和拧入
扭矩应符合表9.7.7的要求。
9.7.8 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7.8的规定。
9.7.9 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7.9的规定。
9.8 玻璃幕墙构件检验
9.8.1 玻璃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进行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倍抽查,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9.8.2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10 安装施工
10.1 一般规定
10.1. 1 安装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10.1. 2 进场安装的玻璃幕墙构件及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色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1.3 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进度计划;
2 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
3 搬运、吊装方法;
4 测量方法;
5 安装方法;
6 安装顺序;
7 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方法;
8 检查验收;
9 安全措施。
10.1.4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吊具的类型和吊具的移动方法,单元组件起吊地点、垂直运输与楼层上水平运输方法和机具;
2 收口单元位置、收口闭合工艺及操作方法;
3 单元组件吊装顺序以及吊装、调整、定位固定等方法和措施;
4 幕墙施工组织设计应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衔接,单元幕墙收口部位应与总施工平面图中施工机具的布置协调,如果采用吊车直接吊装单元组件时,应使吊车臂覆盖全部安装位置。
10. 1. 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承钢结构的运输、现场拼装和吊装方案;
2 拉杆、拉索体系预拉力的施加、测量、调整方案以及索杆的定位、固定方法;
3 玻璃的运输、就位、凋整和固定方法;
4 胶缝的充填及质量保证措施。
10.1.6 采用脚手架施工时,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厂商应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幕墙施工所用脚手架方案。悬挂式脚手架宜为3层层
高;落地式脚手架血为双排布置。
10.1.7 玻璃幕墙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幕墙分格轴线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测量相配合,其偏差应及时调整,不得积累;
2 应定期对玻璃幕墙的安装定位基准进行校核;
3 对高层建筑的测量应在风力不大于4级时进行。
1O.1.8 幕墙安装过程中,构件存放、搬运.吊装时不应碰撞和损坏;半成品应及时保护;对型材保护膜应采取保护措施。
10.1.9 安装镀膜玻璃时,镀膜面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1.10 焊接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烧伤型材或玻璃镀膜。
1O.2 安装施工准备
10,2.1 安装施工之前,幕墙安装厂商应会同土建承包商检查现场清洁情况、脚手架和起重运输设备,确认是否具备幕墙施工条件。
10.2.2 构件储存时应依照安装顺序排列,储存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在室外储存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0. 2.3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
10.2.4 预埋件位置偏差过大或未设预埋件时,应制订补救措施或可靠连接方案,经与业主、土建设计单位洽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10.2.5 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而妨碍幕墙施工安装时,应会同业主和土建承建商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幕墙安装前实施。
10.2. 6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的幕墙,宜在现场制作样板,经业主、监理、土建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
10.2.7 构件安装的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使用。
10.3 构件式玻璃幕墙
10.3. 1 玻璃幕墙立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立柱安装轴线偏差不应大于2mm;
2 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固定点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
3 立柱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
10.3.2 玻璃幕墙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梁应安装牢固,设计中横粱和立柱间留有空隙时,空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同一根横梁两端或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同层标高偏差:当一幅幕墙宽度不大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
3 当安装完成一层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检查、校正和固定。
10. 3.3 玻璃幕墙其他主要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保温材料应铺设平整且可靠固定,拼接处不应留缝隙;
2 冷凝水排出管及其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顶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出水孔连接处应密封;
3 其他通气槽孔及雨水排出口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遗漏;
4 封口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封闭处理;
5 玻璃幕墙安装用的临时螺栓等,应在构件紧固后及时拆除;
6 采用现场焊接或高强螺栓紧固的构件,应在紧固后及时进行防锈处理。
10.3.4 幕墙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玻璃安装前应进行表面清洁。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将单片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的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
2 应按规定型号选用玻璃四周的橡胶条,其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橡胶条斜面断开后应拼成预定的设计角度,并应采用粘结剂粘结牢固;镶嵌应平整。
10.3.5 铝合金装饰压板的安装,应表面平整、色彩一致,接缝应均匀严密。
10.3. 6 硅酮建筑密封胶不宜在夜晚、雨天打胶,打胶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要求,打胶前应使打胶面清洁、干燥。
10.3.7 构件式玻璃幕墙中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施工厚度应大于3.5mm,施工宽度不宜小于施工厚度的2倍;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填塞;
2 硅酮建筑密封胶在接缝内应两对面粘结,不应三面粘结。
10.4 单元式玻璃幕墙
10.4.1 单元吊装机具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单元板块选择适当的吊装机具,并与主体结构安装牢固;
2 吊装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验;
3 吊具设计应使其在吊装中与单元板块之间不产生水平方向分力;
4 吊具运行速度应可控制,并有安全保护措施;
5 吊装机具应采取防止单元板块摆动的措施。
10.4.2 单元构件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前单元板块应顺序编号,并做好成品保护;
2 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采用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周转架,衬垫弹性垫,保证板块相互隔开并相对固定,不得相互挤压和串动;
3 超过运输允许尺寸的单元板块.应采取特殊措施;
4 单元板块应按顺序摆放平衡,不应造成板块或型材变形;
5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小颠簸。
10. 4.3 在场内堆放单元板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2 宜存放在周转架上;
3 应依照安装顺序先出后进的原则按编号排列放置;
4 不应直接叠层堆放;
5 不宜频繁装卸。
10.4. 4 起吊和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点和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吊点不应少于2个。必要时可增设吊点加固措施并试吊;
2 起吊单元板块时,应使各吊点均匀受力,起吊过程应保持单元板块半稳;
3 吊装升降和平移应使单元板块不摆动、不撞击其他物体;
4 吊装过程应采取措施保证装饰面不受磨损和挤压;
5 单元板块就位时,应先将其挂到主体结构的挂点上,板块末固定前,吊具不得拆除。
10.4.5 连接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
10.4.6 校正及固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单元板块就位后,应及时校正;
2 单元板块校正后,应及时与连接部位固定,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4 单元板块固定后,方可拆除吊具,并应及时清洁单元板块的型材槽口。
10.4.7 施工中如果暂停安装,应将对插槽口等部位进行保护;安装完毕的单元板块应及时进行成品保护。
10.5 全玻幕墙
10. 5. 1 全玻幕墙安装前,应清沽镶嵌槽;中途暂停施工时,应对槽口采取保护措施。
10.5.2 全玻幕墙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测和调整面板、玻璃肋的水平度和垂直度,使墙面安装平整。
10.5.3 每块玻璃的吊夹应位于同一平面,吊夹的受力应均匀。
10.5.4 全玻幕墙玻璃两边嵌入槽口深度及预留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左右空隙尺寸宜相同。
10.5.5 全玻幕墙的玻璃宜采用机械吸盘安装,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5.6 全玻幕墙施工质量应符合表10.5.6的要求。
10.6 点支承玻璃幕墙
10.6.1 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结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 大型钢结构构件应进行吊装设计,并应试吊;
3 钢结构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4 钢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未涂装的安装连接部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补涂。
10.6.2 张拉杆,索体系中,拉杆和拉索预拉力的施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拉杆和钢拉索安装时,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加预拉力,并宜设置预拉力调节装置;预拉力宜采用测力计测定。采用扭力扳手施加预拉力时,应事先进行标定;
2 施加预拉力应以张拉力为控制量;拉杆、拉索的预拉力应分次、分批对称张拉;在张拉过程中,应对拉杆、拉索的预拉力随时调整;
3 张拉前必须对构件、锚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签发张拉通知单。张拉通知单应包括张拉日期、张拉分批次数、每次张拉控制力、张拉用机具、测力仪器及使用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 应建立张拉记录;
5 拉杆、拉索实际施加的预拉力值应考虑施工温度的影响。
10.6.3 支承结构构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表10.6.3的要求。
10.6.4 点支承玻璃幕墙爪件安装前,应精确定出其安装位置。爪座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10.6.3的规定。
10.6.5 点支承玻璃幕墙面板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10.5.6的相应规定。
10.7 安全规定
10.7.1 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10.7.2 安装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电动工具应进行绝缘电压试验;手持玻璃吸盘及玻璃吸盘机应进行吸附重量和吸附持续时间试验。
10.7.3 采用外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双排布置。
10.7.4 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10.7.5 采用吊篮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篮应进行设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2 吊篮不应作为竖向运输工具,并不得超载;
3 不应在空中进行吊篮检修;
4 吊篮上的施工人员必须配系安全带。
10.7.6 现场焊接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