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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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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    2

3.5.1   低级保养工间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相应确定。

通道式修车沟,长度应不小于两倍车长;独立式修车沟,其长度应不小于一辆车长。修车沟净宽应不小于0.85m,有效深度应不小于11.2m。并列修车沟间的中心距应不小于2倍标准车宽。地沟内墙应镶嵌光洁的饰面材料(如瓷砖),墙内应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

3.5.2   主修工间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工位数量、每车的工位面积,并留有必要的通道和小修作业区域计算,一般不小于全场低保保修工间规划用地的5060%。辅助工间的建筑面积为低保保修工间规划用地的剩下部分。

保修工间的机具设备,应按低保车辆数量合理配备。

3.5.3   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冀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布置在主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

第六节  油料管理

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清扫机械

3.7.1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规划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未计入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3.7.2   清洗车辆在室内进行,应建洗车间;在室外进行,应建洗车台。北方(黄河以北)不宜在室外洗车,可建洗车间,洗车间内宜增设远红外线干燥器。

3.7.3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以下的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以上的建自动化洗车台,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要求两次洗涤,3min洗一辆,每次用水量在0.31m3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

第八节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3.8.1   停车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不小于1015m2/每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的用地为35m3/每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10m2/每标准车。

3.8.2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家属宿舍系停车场必须的配套建筑。

3.8.3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妇女多、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

3.8.4   在食堂设计中,厨房面积与餐室面积之比为21.51

3.8.5   在浴室、厕所设计中必须增大女部的建筑使用面积,其与男部的面积比约为1.51左右。

婴幼托室的面积应满足本企业职工入托子女1/3以上。

第六节  油料管理

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清扫机械

3.7.1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规划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未计入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3.7.2   清洗车辆在室内进行,应建洗车间;在室外进行,应建洗车台。北方(黄河以北)不宜在室外洗车,可建洗车间,洗车间内宜增设远红外线干燥器。

3.7.3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以下的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以上的建自动化洗车台,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要求两次洗涤,3min洗一辆,每次用水量在0.31m3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

第八节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3.8.1   停车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不小于1015m2/每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的用地为35m3/每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10m2/每标准车。

3.8.2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家属宿舍系停车场必须的配套建筑。

3.8.3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妇女多、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

3.8.4   在食堂设计中,厨房面积与餐室面积之比为21.51

3.8.5   在浴室、厕所设计中必须增大女部的建筑使用面积,其与男部的面积比约为1.51左右。

婴幼托室的面积应满足本企业职工入托子女1/3以上。

第六节  油料管理

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清扫机械

3.7.1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规划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未计入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3.7.2   清洗车辆在室内进行,应建洗车间;在室外进行,应建洗车台。北方(黄河以北)不宜在室外洗车,可建洗车间,洗车间内宜增设远红外线干燥器。

3.7.3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以下的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以上的建自动化洗车台,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要求两次洗涤,3min洗一辆,每次用水量在0.31m3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

第八节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3.8.1   停车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不小于1015m2/每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的用地为35m3/每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10m2/每标准车。

3.8.2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家属宿舍系停车场必须的配套建筑。

3.8.3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妇女多、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

3.8.4   在食堂设计中,厨房面积与餐室面积之比为21.51

3.8.5   在浴室、厕所设计中必须增大女部的建筑使用面积,其与男部的面积比约为1.51左右。

婴幼托室的面积应满足本企业职工入托子女1/3以上。

第九节  绿化

3.9.1   停车场必须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体布局,把种植树木、花卉和水池、草坪、花坛、休息亭台结合起来,适当点缀以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

第十节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3.10.1   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尤其是出租汽车可以采取这种形式。

3.10.2   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的基本相同,唯其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同时,还必须根据G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单位和高压电设施严格保持防火间隔。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排风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污染较大的公共场所,确保避开地下水和特别复杂的地质构造。

3.10.3   独立的多层停车库的布局可分为停车区(包括有停车位、车行道、人行道在内的停车部分;有回车场地、坡道、升降机、移车机、车辆转盘、电梯在内的运行设施);保修工间区(包括低保、小修、充电、轮胎等主辅修工间、吸烟室、洗车间);调度管理区(包括办公室、调度室、场务司机室等);辅助区。

3.10.4   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113m2/每标准车确定(其中,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73m2/每标准车,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17m2/每标准车,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10m2/每标准车,辅助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m2/每标准车,机动和发展预留建筑面积宜为56m2/每标准车)。

地下停车库主要用于停车,其它建筑均安排在地面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70m2/每标准车确定。其地面建筑另行计算。

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参照标准车进行折算。

3.10.5   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在条件不允许时采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两侧或者两端,但这时必须注意作为停车用的主体建筑的柱网和结构的处理。

3.10.6   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有成的序列停放,成30°45°60°的斜列停放,成45°的斜角交叉停放,成90°的直角停放,在设计时应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自由、占用停放区建筑面积最小的那一种作为该停放区的停放形式。

公交车辆进出停放车位的方式宜顺车进、顺车出。在条件不允许时,宜倒车进、顺车出,不允许顺车进、倒车出或者倒车进、倒车出。

3.10.7   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车行道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和保证车辆能安全通车的转弯半径。为了减少车辆转弯次数,并使通视距离保持在5080m范围内,车行道应尽力维持直线形。

3.10.8   停车区的柱网是确定多层车库柱网的主导因素。必须根据所停车型的停放形式、所需的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最小以及使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埋深过分增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采用不同尺寸,但不应超过两种。

3.10.9   停车区的层高除考虑因工作需要(如装置各类管道)需增加适当高度外,层高不应过大,一般为车身高度,加0.2m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

地下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其顶部地面如要植树时,其土层最小厚度应不小于2m;种草、花卉或者菜时,最小土层厚度应不小于0.6m

3.10.10   多层车库的坡道应参照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以直线形为宜,条件不允许时,也必须大部分为直线形,兼配少量曲线段,坡道的面层构造应有防滑措施,要有与城市道路相一致的照度。公共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8%,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6%;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12%,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9%。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为正常坡度的1/2;其长度,标准车为6m左右、铰接车为10m、出租汽车为4m。直线坡道还应有纵向排水沟和12%的横向坡度。

3.10.11   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小于6.8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小于7.2m,外圈不小于6.8m;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小于5.5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小于4.2m、外圈不小于3.6m。汽、电车坡道可在一侧设立宽1m的人行道。

3.10.12   多层车库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有限速、禁停车辆、禁止呜笛等日夜能显示的标志;进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应不小于2x,库内上下坡道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1x。应执行《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应有排除库内有毒气体的措施。多层车库的建筑造型应注意体现其公交特点。

第九节  绿化

3.9.1   停车场必须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体布局,把种植树木、花卉和水池、草坪、花坛、休息亭台结合起来,适当点缀以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

第十节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3.10.1   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尤其是出租汽车可以采取这种形式。

3.10.2   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的基本相同,唯其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同时,还必须根据G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单位和高压电设施严格保持防火间隔。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排风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污染较大的公共场所,确保避开地下水和特别复杂的地质构造。

3.10.3   独立的多层停车库的布局可分为停车区(包括有停车位、车行道、人行道在内的停车部分;有回车场地、坡道、升降机、移车机、车辆转盘、电梯在内的运行设施);保修工间区(包括低保、小修、充电、轮胎等主辅修工间、吸烟室、洗车间);调度管理区(包括办公室、调度室、场务司机室等);辅助区。

3.10.4   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113m2/每标准车确定(其中,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73m2/每标准车,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17m2/每标准车,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10m2/每标准车,辅助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m2/每标准车,机动和发展预留建筑面积宜为56m2/每标准车)。

地下停车库主要用于停车,其它建筑均安排在地面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70m2/每标准车确定。其地面建筑另行计算。

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参照标准车进行折算。

3.10.5   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在条件不允许时采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两侧或者两端,但这时必须注意作为停车用的主体建筑的柱网和结构的处理。

3.10.6   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有成的序列停放,成30°45°60°的斜列停放,成45°的斜角交叉停放,成90°的直角停放,在设计时应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自由、占用停放区建筑面积最小的那一种作为该停放区的停放形式。

公交车辆进出停放车位的方式宜顺车进、顺车出。在条件不允许时,宜倒车进、顺车出,不允许顺车进、倒车出或者倒车进、倒车出。

3.10.7   停车区内应采用单向行车,车行道必须有足够的宽度和保证车辆能安全通车的转弯半径。为了减少车辆转弯次数,并使通视距离保持在5080m范围内,车行道应尽力维持直线形。

3.10.8   停车区的柱网是确定多层车库柱网的主导因素。必须根据所停车型的停放形式、所需的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积最小以及使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埋深过分增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采用不同尺寸,但不应超过两种。

3.10.9   停车区的层高除考虑因工作需要(如装置各类管道)需增加适当高度外,层高不应过大,一般为车身高度,加0.2m安全距离和结构所需高度之和。

地下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其顶部地面如要植树时,其土层最小厚度应不小于2m;种草、花卉或者菜时,最小土层厚度应不小于0.6m

3.10.10   多层车库的坡道应参照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库的坡道以直线形为宜,条件不允许时,也必须大部分为直线形,兼配少量曲线段,坡道的面层构造应有防滑措施,要有与城市道路相一致的照度。公共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8%,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6%;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12%,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9%。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为正常坡度的1/2;其长度,标准车为6m左右、铰接车为10m、出租汽车为4m。直线坡道还应有纵向排水沟和12%的横向坡度。

3.10.11   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小于6.8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小于7.2m,外圈不小于6.8m;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车坡道最小宽度不小于5.5m,曲线形双车坡道最小宽度内圈不小于4.2m、外圈不小于3.6m。汽、电车坡道可在一侧设立宽1m的人行道。

3.10.12   多层车库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有限速、禁停车辆、禁止呜笛等日夜能显示的标志;进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应不小于2x,库内上下坡道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1x。应执行《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应有排除库内有毒气体的措施。多层车库的建筑造型应注意体现其公交特点。

第十一节   出租汽车停车场

3.11.1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设置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空驶里程最少、调度方便、进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较少的次干道为原则。

3.11.2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一般以100辆为宜,最大不超过200辆,主要用以停放车辆、低级保养和小修。大城市可以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在全市设立若干停车场。

在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另建一座担负二级保养以上任务的保修车间,不再另建保养场。保修车间设计参照本规范保养场的要求进行。

3.11.3   出租汽车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有防冻和防曝晒的停车库。在用地紧张的市中心区,可建多层停车库。

3.11.4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保修工间、办公及生活区、绿化(包括死角)、机动及预留发展用地。全站规划用地按上海牌760型小轿车作计算标准应不小于50m2/每出租标准车。

3.11.5   出租汽车停车场应设置油料库房和加油站,其用地和设置的各项要求按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和GBJ 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3.11.6   出租汽车停车场应设洗车间,其各项要求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七节《清扫机械》一节各款执行。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进出口宜按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停车场的进出口"各款执行。

第四章 保养场

第一节 功能与场址

4.1.1   保养场的功能主要是承担营运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

在中、小城市,停车场的低级保养和小修设备较差,保养场有提供其所需配件的任务;如车辆较少,不需单独建停车场时,可按本规范停车场的各项要求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场(库)。

在中小城市,由于车辆不多,一般也不建修理厂,保养场应同时承担发动机和车身修配的任务,并按修理厂的设计规范要求建设修理车间。

4.1.2   保养场应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大城市宜在市区半径的中点;中、小城市宜建在城市边缘),使之距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交通情况比较清静而又有两条以上比较宽敞、进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并有比较齐备的城市电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线系统。

4.1.3   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断层、流砂、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尤其应避免高填方或开凿艰巨的石方地段。其地下水位必须低于地下室和建筑物基础的底面。

4.1.4   保养场的纵轴朝向,一般宜与主导风向一致。如有困难,也只能成一个影响不大的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宜尽量不处于西晒、正迎北风的不利方向。保养场还必须处在城市居住区的下风方向。

第二节 平面布置和用地

4.2.1   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a、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把功能相近、生产(工作)性质相同、动力需要和防火、卫生等要求类似的车间、办公室、设备、设施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尤其是保养车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车间必须按照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要有顺畅而方便的联系。

b、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其建筑式样、风格、色彩等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相谐和。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场区还必须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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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动力设施应设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处。近旁应有便于堆放、装卸煤炭的场地。保养场进出应有供机动车用的宽度不小于12m的铁栅主大门,主大门两边应有宽度不少于3m的人员出入门,同时还应在适当处设置紧急出入门。

4.2.2   保养场是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的重要后方设施,在城市规划上应有明确的地位,切实加以规划。一个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城市的发展规模以及为其服务的公共交通的规模从规划上具体加以确定。

4.2.3   保养场按企业营运车的保有量设置:企业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0500辆左右的企业,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在车辆超过500辆以上的大型企业,可建保养中心。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很多场,可根据线网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场。大城市车辆较多,宜于大中小结合,不应不分情况地都建规模很大的大型场或中心。

4.2.4   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200m2,乘以用地系数K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100辆时,K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150辆左右,K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200辆车以上时Ky值取1。在山城建设保养场不论规模大小,Ky值一律取1.2

4.2.5   保养场若同时考虑营运、停车或修理,其规划用地应在保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关于营运、停车场、修理车间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或按第3.2.3条综合计算。保养场油库、变电房的用地另行计算。

第三节  生产与生活性建筑

4.3.1   保养场应有确保完成其生产任务的现代化厂房,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路线要求,由保养车间和发动机、底盘、轮胎修理、喷烤漆工间等构成主车间,成为厂房的主要部分。其它如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站等构成辅助车间。各辅助车间应根据工艺要求,紧凑地布置在主车间的四周。对于有较大噪声、有毒气体、液体和易燃气体的空压机间、蓄电池间、乙炔间在布置时按GBJ 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保养厂应重视车身保养,有固定的车身保养工作场所,单独建立车身保养车间(工段、组),单独进保进修。

4.3.2   保养场的保修厂房应根据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相适应的形式。一般宜采用通过式,顺车进房,顺车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车。厂房宽可据每日保修车辆台次确定,厂房长度宜因地制宜,保养厂生产性建筑规划用地宜按50m2/每标准车计算,各车间(包括库房、动力站)的用地应根据工艺设计确定。

4.3.3   保养场保修厂房和辅助车间的地面应根据保养、发动机和底盘解体清洗、蓄电池、车间楼面等不同的作业特点分别采用高标号混凝土面层、耐机油、耐酸耐腐蚀材料面层和非刚性材料面层。其车间的采暖、通风、照明、给排水等分别参照有关规范、标准执行,场内应有污水净化处理设施。

4.3.4   保养场的设施可按下述经验数确定,即每百辆标准车需九个保修工位,其中车身二个、机电七个;每百辆电车(标准车)需十一个工位,其中车身四个、机电七个。

4.3.5   办公楼的规划用地宜占办公室及生活性建筑用地的13%。办公楼的各项设计参照有关建筑标准执行。

保养场的生活性建筑包括食堂(兼作全场会议礼堂)、单身职工宿舍、婴幼室、保健站、教育用房、会议和文娱活动用房、浴室、厕所。其规划用地宜为35m2/每标准车。

4.3.6   保养场应在场前区按合理关系和相互联系有机而紧凑地布置各项生活性建筑。各项建筑的用地可参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各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确定的原则是:

a、食堂应有宽敞的工作间(包括贮藏室),宜与全场性会议室通用;

b、单身职工宿舍每床位建筑面积应不小于6m2(严寒地区应不小于6.5m2),每人使用面积应不小于4m2,每个房间不超过6人;

c、婴幼室除保证有宽敞的教室和午休卧室外,同时应有幼儿进行文体活动的场院、雨雪天用室内活动场地,以及舒适的哺乳室;

d、保健站应据场的规模设置一定床位的观察病房;

e、应有光线充足的专用教室和包括图书室、阅览室在内的文娱俱乐部;

f、应有包括更衣室在内的淋浴室,其设计按有关卫生规范执行;

g、应按有关卫生规范配备厕所,男、女厕所的面积应据男女职工的具体比例确定。

保养场应确保绿化用地,搞好厂房、办公楼周围的植树种花,搞好生活区的绿化,有条件宜配以喷水池或庭园式花园。

第四节  油库

4.4.1   油库应选在场内安全的地方,应按GBJ 67-84《汽车库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

4.4.2   油库包括库房(办公室)、地下油罐和加油站三部分。油库地下油罐的储油能力,一般为全日车辆用油总量的34倍。

4.4.3   加油站应有站房和自动计量油泵供管理人员值班休息和给车辆加油,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m2。加油站的构造材料必须采用以铁物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可靠防火材料。加油站的自动计量油泵上方应有罩棚,棚的下沿距地面净高应不小于3.3m

第五节  出租汽车保养场

4.5.1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选址与建场设计等各项内容可按本章14节的各项内容实施。

在进行出租汽车保养场设计时宜突出它的特点,允许在这方面有特殊合理的要求。

4.5.2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模按其保养车辆的能力可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保养车辆能力在500辆以上的为大型场,在200500辆时为中型场,在200辆以下为小型场。

4.5.3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60m2/每车乘以用地系数Ky值计算。一般,大型场的Ky值取1,中型场的Ky值取1.11.2,小型场Ky值取1.5

第六节  保养中心

在车辆较多的大型企业,为实行专业化保养,向现代化、高效率、大生产方向发展,可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国家城建总局颁布试行)的要求建立保养中心。

第五节  出租汽车保养场

4.5.1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选址与建场设计等各项内容可按本章14节的各项内容实施。

在进行出租汽车保养场设计时宜突出它的特点,允许在这方面有特殊合理的要求。

4.5.2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模按其保养车辆的能力可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保养车辆能力在500辆以上的为大型场,在200500辆时为中型场,在200辆以下为小型场。

4.5.3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60m2/每车乘以用地系数Ky值计算。一般,大型场的Ky值取1,中型场的Ky值取1.11.2,小型场Ky值取1.5

第六节  保养中心

在车辆较多的大型企业,为实行专业化保养,向现代化、高效率、大生产方向发展,可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国家城建总局颁布试行)的要求建立保养中心。

第五章 修理厂

第一节  建厂与用地

5.1.1   修理厂宜建在距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又不面临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的市区边缘,有可靠的水、电、煤供应。厂区周围半径不小于25m范围内应避免有居民居住,应按环保法规减少对城市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对排污进行生物化学回收处理。

一个大城市,一般宜建一个修理厂。

5.1.2   修理厂的规模应视该城市公交企业所拥有的运营车辆数而定。一般凡运营车辆在5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2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凡运营车辆在10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5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若运营车辆在1000辆以上,或者更多时,应建的修理厂的规模按此类推。

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数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计算生产能力。以此作为基础对修理厂的规模、厂房的大小等进行设计。大、中修间隔年限由各城市按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所需修理设备的数量最少应达到生产能力的30%左右。

5.1.3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50m2/每标准车进行设计。

5.1.4   修理厂的生活性建筑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设计:

a、食堂(包括厨房、膳堂及库房)要求能容纳在厂进餐职工;

b、婴幼室要求能容纳全厂女职工三岁以下婴幼儿,设有卧室、活动室、保健室、厨房、仓库、办公室、婴幼儿户外活动场地;

c、幼儿园要求能容纳全厂1015%职工的幼儿入园;

d、卫生所要求能容纳全厂5%左右的职工同时就诊;

e、浴室要求能容纳全厂4%左右的职工同时淋浴;

f、厕所除办公楼每层设置外,全厂应在车间、生活区等职工主要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按全厂10%的职工均衡设置男女厕所;

g、单身职工宿舍,要求能容纳全厂15%左右的单身职工居住;

h、俱乐部,要求能容纳全厂职工在内同时进行活动(包括全厂听报告),设有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和职工学习教室:

i、运动场(蓝排球场在内)一座。

以上各项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的各项标准或规范进行。

5.1.5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将全厂划分成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活区,分开进行设置,并有机地联系成一个统一整体。

修理厂的生产区是以生产厂房为中心的区域,一般在全厂总平面布置的中间;辅助区一般在主厂房的附近,围绕着主厂房设置,也可放在厂区后面;厂前区是包括办公楼在内的营业区;生活区是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区域,一般宜与生产分开。

5.1.6   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来确定,一般尽量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尽可能采用有利于运输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

5.1.7   在进行修理厂的布局设计时必须遵守下述原则:

a、应按工艺路线、工作顺序和便于生产上互相联系的要求安排各车间、工作间的位置;

b、各主要通道的布局应整齐,应充分照顾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尽力避免生产运输线路迂回往复以及跨越生产线的现象;

c、各工作间应有门直接与主通道相连通。经常开启的大门应避免朝北。有重型设备(如压制的)车间应有通向室外的紧急备用大门;

d、热加工、锻压、铸工、电镀等会散发有害气体、烟尘及噪声的车间应置于主导风下风向和厂区的边缘,噪声过大的车间应设在隔开的房间内;

e、车间办公室和生活间应就近布置在各车间内;

f、必须为今后生产的发展,给车间和全厂留有足够的扩建余地。

第二节  库房、道路、及其它

5.2.1   修理厂的全厂性仓库应布置在服务中心处,专用仓库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易燃仓库应布置在下风处和厂区边缘。仓库均需靠近工厂道路,并确保消防车能自由接近库房,周围有足够的消火栓。

5.2.2   修理厂仓库的设计可按有关规范进行,一般其用地面积SQ等于该厂年生产量Q(修车数/年)、物料入库量占年生产量的百分比K与材料储备期n(月)的乘积与仓库总面积上的平均荷载量Px(吨/m2)乘以12个月的商即SQQ·K·n/12Px(m2)。

5.2.3   修理厂内的道路一般采用工业企业道路等级级,即单向行车密度每小时15辆汽车以下。回车场最小面积按铰接车计算:厂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R应不小于12m;路面可按汽13级设计;双车道宽7m以上,人行道最小宽度不低于1.22.5m,横向坡度为23%,最大纵坡5%;直交路口弯道面积在31m2左右,交叉路口(斜交)弯道面积为R2

5.2.4   修理厂内的道路不应迂回曲折,主要道路应人车分道,宽度应不小于10m,人车出入的大门必须分开设置。车辆进出的主大门宽不少于12m;净高应不小于3.6m。厂门应直接与两条以上道路相连。应设有紧急备用门。

修理厂建筑应执行TJ 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各项有关条款。

5.2.5   修理厂内四周宜建宽度为22.5m的绿化带。各建筑物之间要种植花草,点缀以喷水池、建筑小品,生活区可点缀以庭园式的绿化景致。

5.2.6   修理厂消防、环保设施等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节  渡轮修理厂

5.3.1   渡轮修理厂应选在近郊沿江(河)处,水位落差对船台工作一般没有影响,没有淤泥堵塞,周围水域较宽敞。

5.3.2   厂门应面向偏辟的城郊公路,交通比较方便,周围有发展余地,水电供应和排水等市政设施齐备。

5.3.3   一般以有轮渡交通的大城市为中心设修理厂一座。中小城市如有轮渡交通,与设有修理厂的大城市水上交通又不便,可按要求设立修理车间。

5.3.4   渡轮修理厂的规模,一般以具有年修理量40艘左右渡轮为宜。

全厂规划用地宜按300m3/每标准船计算。

5.3.5   渡轮修理厂的办公、生活性建筑等项可参照本规范修理厂部分的有关条款和工厂建筑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城市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到渡轮修理厂建设的特殊性,并纳入总体规划。

5.3.6   船台和船坞是船舶修造的工具,其技术规格要求应按造船行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船台应按年修理40艘左右渡轮规模的配备,一般在500吨以下,一个修理厂可选配六座左右。

5.3.7   北方封冻地区的渡轮船坞应能可靠地防止流冰期冰排的碰撞。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    武汉市公用事业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胡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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