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1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4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9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l02一2003,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3.1. 5、 3. 6.2、 4.4.4、 5.1.6、 5.5.1、 5.6.2、 6.2.1、 6.3.1、7.1.6、7.3.1、7.4.1、8.1. 2、8.1.3、9.1. 4、10.7.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l02-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1月14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96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符号;3.材料;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的基本规定;6.框支承玻璃幕墙结构设计;7.全玻幕墙结构设计;8.点支承玻璃募墙结构设计;9.加工制作;10.安装施工;11.工程验收;12.保养和维修;13.附录A~附录C。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 取消了本规范玻璃幕墙最大适用高度的限制,同时增加了玻璃幕墙高度大于200m或体型、风荷载环境复杂时,宜进行风洞试验确定风荷载的要求;2.修订了玻璃幕墙风荷载计算、地震作用计算,作用效应组合等内容;3.取消了有关温度作用效应计算的内容;4.玻璃面板应力和挠度计算中.考虑了几何非线性的影响;5.增加了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面板的计算方法和有关规定;6.增加了单元式幕墙设计、加工制作、安装施工的规定;7.增加了点支承玻璃幕墙设计、制作、安装的规定;8.修改、调整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玻璃幕墙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挠度控制条件;9.修改了玻璃幕墙设计、安装.使用等环节的有关安全规定;10.修改、调整了玻璃幕墙的有关构造设计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间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
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山市盛兴幕墙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北方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粘胶厂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小坤 赵西安 姜清海 谈恒玉 龚万森 谢海状 彭海龙 胡忠明 冯 健 孙宝莲 王洪敏 黄庆文 李 涛 黄拥军 杨建军
1 总 则
1.0.1 为使玻璃幕墙工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以及保养和维修。
1.O.3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玻璃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抗震设计的幕墙,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能正常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经修理后应仍可使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幕墙骨架不得脱落。
1.O.4 玻璃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0.5 玻璃幕墙工程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幕墙 building curtain wall
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2.1.2 组合幕墙 composite curtain wall
由不同材料的面板(如玻璃、金属、石材等)组成的建筑幕墙。
2.1.3 玻璃幕墙 glass curtain wall
面板材料为玻璃的建筑幕墙。
2.1.4 斜玻璃幕墙 inclined building curtain wall
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且小于90°的玻璃幕墙。
2.1.5 框支承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玻璃面板周边由金属框架支承的玻璃幕墙。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 按幕墙形式,可分为:
1)明框玻璃幕墙 exposed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金属框架的构件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隐框玻璃幕墙 hidden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金属框架的构件完全不显露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3)半隐框玻璃幕墙 semi-hidden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金属框架的竖向或横向构件显霹于面板外表面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 按幕墙安装施工方法,可分为:
1)单元式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assembled in prefabricaled units
将面板和金属框架(横粱、立柱)在工厂组装为幕墙单元,以幕墙单元形式在现场完成安装施工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构件式玻璃幕墙 frame 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assembled in elements
在现场依次安装立柱、横粱和玻璃面板的框支承玻璃幕墙。
2. 1. 6 全玻幕墙 full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2. 1.7 点支承玻璃幕墙 point-supported glass curtain wall
由玻璃面板、点支承装置和支承结构构成的玻璃幕墙。
2.1.8 支承装置 supporting device
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之间的连接装置。
2.1.9 支承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点支承玻璃幕墙中,通过支承装置支承玻璃面板的结构体系。
2.1.10 钢绞线 strand
由若干根钢丝绞捻而成的螺旋状钢丝束。
2.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 structural silicone sealant
幕墙中用于板材与金属构架、板材与板材、板材与玻璃肋之间的结构用硅酮粘接材料,简称硅酮结构胶。
2.1.12 硅酮建筑密封胶 weather proofing silicone sealant
幕墙嵌缝用的硅酮密封材料,又称耐候胶。
2. 1. 13 双面胶带 double-faced adhesive tape
幕墙中用于控制结构胶位置和截面尺寸的双面涂胶的聚胺基甲酸乙酯或聚乙烯低泡材料。
2.1.14 双金属腐蚀 bimetallic corrosion
由不同的金属或其他电子导体作为电极而形成的电偶腐蚀。
2. 1. 15 相容性 compatibility
粘接密封材料之间或粘接密封材料与其他材料相互接触时,相互不产生有害物理、化学反应的性能。
2.2 符 号
2.2.1 材料力学性能
2.2.2 作用和作用效应
2.2.3 几何参数
2.2.4 系数
2.2.5 其他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1.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
3.1.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3.2 铝合金材料
3.2.1 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牌号所对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3.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3.2.2的要求。
3.2.3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2.4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 8478和《铝合金窗)》GB/T 8479的规定。
3.2.5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地弹簧》GB/T9296
《平开铝合金窗执手》GB/T9298
《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GB/T 9300
《铝合金门插销》GB/T9297
《铝合金窗撑挡》GB/T9299
《铝合金门窗拉手》GB/T9301
《铝合金窗锁》GB/T9302
《铝合金门锁》GB/T9303
《闭门器》GB/T9305
《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GB/T 9304
《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GB/T 5277
《十字槽盘头螺钉》GB/T 818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和螺柱》GBf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GB/T 3098.4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自攻螺钉》GB/T 3098.5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6
《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
3.3 钢 材
3.3.1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钢种、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
《合金结构钢》GB/T 3077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碳索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912
《碳索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3274
《结构用无缝钢管》JBJ 102
3.3.2 玻璃幕墙用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不锈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锈钢棒》GB/T1220
《不锈钢冷加工棒》GB/T4226
《不锈钢玲轧钢板》GB/T 3280
《不锈钢热轧钢带》YB/T 5090
《不锈钢热轧钢板》GB/T4237
《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GB/14239
3.3. 3 玻璃幕墙用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耐候结构钢》GB/T 4171及《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 4172的规定。
3.3.4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 13912的规定。
3.3. 5 支承结构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采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μ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μm。
3.3.6 点支承玻璃幕墙用的不锈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4232、《不锈钢丝》GB/T4240、《不锈钢丝绳》GB/T 9944的规定。
3.3.7 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的锚具,其技术要求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的规定执行。
3.3.8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的规定;全玻幕墙用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138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规定。
3. 3. 9 钢材之间进行焊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T 8162、《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3.4 玻 璃
3.4.1 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钢化玻璃》GB/T9963
《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17841
《夹层玻璃》GB 9962
《中空玻璃》GB/T 11944
《浮法玻璃》GB 11614
《建筑用安全玻璃 防火玻璃》GBl5763.1
《着色玻璃》GB/T18701
《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18915.1
《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18915.2
3.4. 2 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
3.4.3 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3 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4 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3.4.4 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校宽度不宜小于lmm。
3.4.5 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
3.4. 6 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层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湿度。
3.4.7 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3.4. 8 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
3.4,9 玻璃幕墙的采光用彩釉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
3.5 建筑密封材料
3.5.1 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3.5.2 密封胶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 3099及《工业用橡胶
板》GB/T 5574的规定。
3.5.3 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G/T914的规定。不承受
荷载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G/T486的规定;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
道密封胶除应符合《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G/T 4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3.5.4 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可采用酸性硅酮建
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G/T882的规定。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3. 6 硅酮结构密封胶
3,6.1 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及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晶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3. 6.3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3.7 其他材料
3.7.1 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3.7.2 玻璃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37ks/m3。
3.7. 3 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然或难燃材料。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玻璃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3 玻璃幕墙立面的分格宜与室内空间组合相适应,不宜妨碍室内功能和视觉。在确定玻璃板块尺寸时,应有效提高玻璃原片的利用率,同时应适应钢化、镀膜、夹层等生产设备的加工能力。
4.1. 4 幕墙中的玻璃板块应便于更换。
4.1.5 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粱、柱、隔墙等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