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4
8.2 通风设备
8.2.1 新建矿井每一风井必须装设2套型号规格相同的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其中1套作为备用。且备用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8.2.2 选择通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矿井第一水平开采各个时期的工况变化需要,并要求通风设备在较长时期高效运行;当工况变化较大时,应根据矿井采区分期投产时间及节能情况分期选择电动机;必要时,可采用电气调速装置调整风量及负压满足工况要求;
2 通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风量和负压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设备允许范围小5°;离心式通风机的选择设计转速不应大于设备允许最高转速的90%;
3 通风机电动机的选择,一般宜采用鼠笼型或绕线型异步电动机传动,但容量较大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传动,电网容量允许时应采用直接起动方式;
4 对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的正常起动容量和反风容量。
8.2.3 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包括风道及风门)计算风量所采用的漏风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通风井应取1.05;
2 箕斗井兼作回风用时应取1.15;
3 回风井兼作升降人员用时应取1.20。
通风设备的辅属装置应尽量采用先进的防漏风设施。
8.2.4 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通风井后期需换装通风机时,应预留风道接口和通风机房位置;
2 反风风门的起重量大于"时,应采用电动、手摇两用风门绞车,并集中操作;手动风门绞车宜集中布置;
3 通风机房可根据安装检修实际需要设置起重梁或起重机。
8.2.5 通风机的反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的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 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时,宜采用可调叶片方式反风或倒转反风;
3 采用离心式通风机时,应采用反风道反风。
8.2.6 通风设备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内的噪声值不得超过85dB,且应设置隔音值班室;
2 通风设备对附近居民区的噪声值不得超过55dB,并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当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采取消噪声措施。
8.3 排水设备
8.3.1 主排水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能力及台数的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水文地质复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可视情况增设抗灾水泵或在主排水泵房内预留安装水泵设备位置;
3 主水泵应尽量选择技术先进的高效率排水设备,使排水系统的综合特性处于高效工况区工作;
4 当条件适宜,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亦可选用专用注水泵与排水泵配套的联合泵组(子母泵)或潜水泵等排水设备;
5 排水泵的吸上真空度不应小于5m;宜采用无底阀排水方式;
6 当矿井水质的pH值小于5时,排水设备应采取防酸设施。
8.3.2 主排水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工作水管和备用水管的排水能力,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水文地质复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应在井筒及管子道内预留备用排水管位置;
3 沿进风立井井筒敷设的排水钢管宜采用焊接连接,但施工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 立井井筒中的排水管路每隔100~150m宜装设中间直管座;
5 立井井筒中的排水管路较长时,宜分段选择管壁厚度;
6 当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通过钻孔下排水管路排水,其管材宜采用无缝钢管。
8.3.3 确定水泵扬程和排水能力时,设计应计入管路淤积所增加的附加阻力,阻力系数取1.7;并应校验水泵在初期运行工况时的电动机起动容量。
8.3.4 主排水泵经常操作的闸阀,当工作压力PN和管路直径DN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选用电动闸阀:
1 PN≥2.45MPa,且DN>250mm;
2 PN≥3.92MPa,且DN>200mm;
3 PN≥6.28MPa,且DN>150mm;
4 PN≥9.81MPa,且DN>125mm。
8.3.5 当水泵电动机容量大于100kW时,主水泵房应设置起重梁;并应敷设轨道与井筒和井底车场相通。
8.3.6 当泵房内每台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0m3/h时,两台水泵的吸水管可共用一个吸水井。
8.3.7 采区排水设备及管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涌水量为50m3/h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为100m3/h及以下的采区,可选用2台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可敷设1条管路。工作水泵排水能力应在20h内排出采区24h的正常涌水量;管路排水能力应在20h内排出采区24h的最大涌水量;
2 当正常涌水量大于50m3/h或最大涌水量大于100m3/h的采区、有突水危险或有综采面的采区,可采取增设水泵、管路或预留相应设备的安装位置;必要时可按第8.3.1条1款和第8.3.2条1款规定设计。
8.3;8 有提升设备的立井及斜井井筒井底水窝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2台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
2 水泵能力应在20h内排出水窝24h积水量;
3 安装使用地点条件差时,宜选用泥浆泵或潜污泵。
8.4 压缩空气设备
8.4.1 选择压缩空气站位置宜靠近用风负荷中心。压缩空气站的集中或分散、井上或井下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压缩空气站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的数量不宜超过5台;
2 低瓦斯矿井中,送气距离较远时,可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新鲜风流通过处,设置压缩空气站;但每台空气压缩机的能力不宜大于20m3/min,数量不宜超过3台;
3 压缩空气站内宜设1台备用空气压缩机;当分散设置的压缩空气站之间有管道连接时,应统一设置备用空气压缩机;
4 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设在2个硐室内。
8.4.2 压缩空气站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风动工具用气量计算;
2 当风钻和风镐不同时使用时,应按风钻的用气量计算;
3 风钻、风镐同时使用应采用同时使用系数法,同时系数应符合表8.4.2-1规定:
表8.4.2-1 风钻、风镐同时使用系数顺序 使用台数 同时使用系数
1 ≤10 1.00~0.85
2 11~30 0.85~0.75
3 31~60 0.75~0.65
4 管路漏气系数应取1.10~1.20;
5 机械磨损耗气量增加系数应取1.10~1.15;
6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当海拔高度不大于1000m时应取1;当海拔高度大于1000m时,每增高100m系数应增加1%;
7 混凝土喷射机同时使用台数应符合表8.4.2-2规定:
表8.4.2-2 混凝土喷射机同时使用台数顺序 使用台数 同时使用系数
1 ≤3 1~2
2 4~7 2~3
3 8~11 3~4
8.4.3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管道干管管径应按矿井服务年限内最远采区供气距离确定;采区管道管径可按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采区内供气最远距离计算;
2 管道宜采用钢管;设计管路时,应保证工作点的压力比风动工具的额定压力大0.1MPa;
3 压缩空气管道在井上和进风井筒部分,除与设备、闸门或附件的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但施工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其余巷道和采区应采用管接头或法兰连接;
4 井上非直埋管路,当直线长度超过100m时,应装设曲管式伸缩器。在立井井筒中,每隔100~150m宜装设中间直管座和伸缩器;
5 在井口、井下管道的最低部位、上山或厂房的入口处,均应设置油水分离器;
6 在压缩空气供气集中点应设置储气罐,并应在储气罐的出口管路上加装释压阀,且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8.4.4 单机容量为20m3/min及以上,且总容量不小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设手动单梁起重机;小于以上规模的压缩空气站,宜设起重梁。
8.4.5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缩机应设吸气消音装置;
2 压缩空气站内的噪声值不应超过85dB;站内应设隔音值班室;
3 在工业场地内选择压缩空气站位置时,应考虑噪声对周围工作环境的影响,执行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在站内采取消噪声设施。
9 地面生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煤的加工方法应根据对矿井原煤的煤质、用途和市场分析合理确定。矿井原煤不经选煤厂加工时,应设井口筛选、分级等加工车间,且应采用机械排矸。矿井原煤运往群矿选煤厂、筛选厂或装储系统加工时,是否设井口拣矸设施,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缓建选煤厂的矿井,地面生产系统应与待建选煤厂相关工程统筹考虑,留有与待建选煤厂的接口。
9.1.2 地面生产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原)煤仓前的设备,其小时生产能力应和主提升设备最大小时提升(运输)能力一致;
2 配(原)煤仓后的设备,其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工作制度计算,并乘以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15,矸石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5。
9.2 井口布置
9.2.1 矿车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车场形式应根据提升任务量、地形条件、场地功能分区及地面运输方式等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用平车场或甩车场布置;
2 采用平车场布置时,空重车线应设推车机或调车绞车,并应设置自动摘钩设备。坡口的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3 矿车提升斜井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采用600mm轨距1t或1.5t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宜采用12~20m,空重车线的高差不宜大于1m;
5 采用其他容量和轨距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其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用矿车的参数确定。
9.2.2 罐笼立井井口房、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的布置应便于材料下井和更换罐笼。备用罐笼存放处宜布置在井口房内,应设长材料下井和罐笼安装用的起重设备。备用罐笼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罐笼变形的措施。当井口房需要密闭时,进、出车两端风门的启闭应机械化;
2 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应设长材料下井的起吊设备;
3 采用双层和多层罐笼时,宜在同一水平进、出车;双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时,罐笼两端应设置人行平台或地道;
4 井口、井底罐笼操车设备应实现联动闭锁操纵和集中操纵;宜采用可进罐装卸矿车的操车设备;
5 井口、井底应设有信号操纵室。
9.2.3 箕斗立井的备用箕斗宜存放在井口房内,并应设更换箕斗的起重设备。备用箕斗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箕斗变形的措施。
9.2.4 立井提升系统的井口以上与井底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缓冲装置、托罐装置、防撞梁。
9.2.5 立井作为回风井时,井口应采取密闭措施,必须设置防爆门。
9.2 井口布置
9.2.1 矿车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车场形式应根据提升任务量、地形条件、场地功能分区及地面运输方式等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用平车场或甩车场布置;
2 采用平车场布置时,空重车线应设推车机或调车绞车,并应设置自动摘钩设备。坡口的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3 矿车提升斜井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采用600mm轨距1t或1.5t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宜采用12~20m,空重车线的高差不宜大于1m;
5 采用其他容量和轨距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其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用矿车的参数确定。
9.2.2 罐笼立井井口房、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的布置应便于材料下井和更换罐笼。备用罐笼存放处宜布置在井口房内,应设长材料下井和罐笼安装用的起重设备。备用罐笼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罐笼变形的措施。当井口房需要密闭时,进、出车两端风门的启闭应机械化;
2 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应设长材料下井的起吊设备;
3 采用双层和多层罐笼时,宜在同一水平进、出车;双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时,罐笼两端应设置人行平台或地道;
4 井口、井底罐笼操车设备应实现联动闭锁操纵和集中操纵;宜采用可进罐装卸矿车的操车设备;
5 井口、井底应设有信号操纵室。
9.2.3 箕斗立井的备用箕斗宜存放在井口房内,并应设更换箕斗的起重设备。备用箕斗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箕斗变形的措施。
9.2.4 立井提升系统的井口以上与井底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缓冲装置、托罐装置、防撞梁。
9.2.5 立井作为回风井时,井口应采取密闭措施,必须设置防爆门。
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9.4.1 筛分、选矸与破碎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的有关规定。
9.4.2 最终筛分的粒度应根据煤质、粒度组成和用户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粒度分级》GB/T 189的规定。
9.4.3 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9.4.3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9.4.3 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设备名称 筛分方法 筛分率η (%) 处理能力(t/m2·h)
筛孔尺寸(mm)
100 80 50 25 13 6 1.5 1 0.5
圆振动筛 干法 >85 100~120 89~90 40~50 -- -- -- -- -- --
倾斜式直线振动筛 干法 >85 -- -- 40~50 30~40 15~25 7~10 -- -- --
>60 -- -- -- 40~50 20~30 10~15 -- -- --
湿法 >85 -- -- -- -- -- 14~20 12~18 10~15 7~10
水平式直线振动筛 干法 >85 -- -- 30~40 15~20 7~10 4~6 -- -- --
>60 -- -- -- 20~30 10~15 7~10 -- -- --
湿法 >85 -- -- -- -- -- 12~16 10~14 9~12 6~8
注:1 干法筛分的处理能力,当水分大于等于7%时取偏小值,当水分小于7%时取偏大值;
2 筛分效率与处理能力成反比,筛分效率高时处理能力低。
9.4.4 在带式输送机上进行检查性手选时,带速不应大于0.3m/s,输送机宜水平布置。当必须倾斜布置时,其倾角不应大于12°。
拣出的木块、铁器等杂物应分别设杂物输出通道和存放场地。
9.4.5 当块煤需用破碎机破碎时,破碎机入料前应设除铁装置。
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9.5. 带式输送机栈桥应根据矿井所在地区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敞开式栈桥或封闭式栈桥。
9.5.2 带式输送机的选择,应根据工业场地布置、地形条件、煤的物理特性和粒度及环保等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必要时也可选用深槽带式输送机、管状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等。
9.5.3 各种型式的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9.5.4 带式输送机的驱动装置应根据工艺布置、输送带张力、安装与维修等条件,采取头部或尾部单滚筒驱动和多滚筒驱动。大型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应设置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6 储存与装车
9.6.1 采用窄轨铁路、带式输送机或架空索道,将煤运往群矿或矿区选煤厂、筛选厂或集中原煤装储系统的矿井,可不设储煤场。
9.6.2 原煤储煤场的总容量应根据运输、地形等条件确定,宜按3~7d设计产量设置。原煤储煤场的形式,应根据地形、储存量等条件确定。原煤储煤场应采取防煤尘措施;易自燃的煤种,应采取预防和消除煤自燃措施。
9.6.3 当采用标准轨距车辆外运煤炭时,煤仓形式及装车方式选择,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装煤量及其品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车仓有效总容量:中型矿井宜采用1d设计产量,大型矿井宜采用0.5d设计产量,并应满足1.2~1.5倍牵引定数的净载重量;对于多品种煤,每种产品的储存量宜满足牵引定数酌净载重量;
2 分级煤或其他多品种煤的装车仓,对各种煤的配仓应具有灵活性,并便于装车;
3 当单一品种煤的装车或采用滑坡煤仓装车时,可采用闸门多点装车,在轨道衡附近应设置添减煤设施;多品种煤的装车,宜采用带式输送机单点装车;
4 装车设备的能力应能满足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1列车的要求。从空车对准货位到1组车全部装满、计量完毕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2h。当设计日运量为15000t以上时,宜采用快速定量装车系统。
9.6.4 采用窄轨运输需要装车时,可只设换装仓,其有效容量可按矿井的0.5d设计产量,并宜设置堆煤场地。
9.6.5 以汽车外运煤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地质条件适宜,宜采用储装合一的滑坡煤仓,其有效容量为矿井2~4d的设计产量;
2 无地形利用时,可采用栈桥煤坪,以移动式装车设备装车或采用储煤坪和漏斗煤仓,用闸门装车;
3 储装合一的汽车装车仓有效容量宜取矿井O.5~1d的设计产量。
9.6.6 原煤及末煤仓(包括半地下仓)应根据煤质情况采取防堵塞、破拱措施,各种粒级块煤仓应有防碎措施。
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9.7.1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和化验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9.7.2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宜采用机械化、部分自动化。
9.7.3 原煤在进入选煤厂前,应设原煤计量装置。有选煤厂的矿井,应由选煤厂统一设置煤样室和化验室。当无选煤厂时,应设矿井煤样室和化验室。
9.7.4 化验室应进行灰分、水分、挥发分、硫分和发热量的测定。
9.7.5 产品煤的计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标准轨距车辆外运煤炭时,应设轨道衡计量,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定量漏斗计量;
2 以汽车及其他车辆外运煤炭时,应采用汽车衡计量。
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9.8.1 含煤矸石及脏杂煤可在选煤厂内处理。无选煤厂或进入主井系统有困难时,可因地制宜设置简易处理系统。
9.8.2 无利用价值的矸石或废渣应向塌陷区、荒山沟谷排弃,或作铺路、井下充填材料;有条件时,应考虑覆土造田植树。无上述排弃矸石的条件时,可设临时排矸场。当矿井首采块段塌陷区形成后,矸石充填塌陷区,临时排矸场即应取消。
9.8.3 排矸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最大小时提升(运送)矸石能力确定;矸石仓以后的排矸设备生产能力不均衡系数宜取1.5。
9.8.4 汽车直接排矸的矸石装车仓的有效容量可按矿井0.5~1d的设计矸石产量。
9.8.5 临时排矸场矸石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翻斗车排矸的矸石仓宜取5~10m3;
2 成列矿车排矸的矸石仓容量宜取1.2倍列车容量;
3 矸石箕斗或侧卸式翻矸车卸矸的矸石仓宜取15~30m3;
4 汽车卸矸的矸石仓宜取15~30m3。
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9.9.1 矿井修理车间应只承担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承担矿车及拱形金属支架等材料性设备的修理,不应生产配件;应有配件、工具、材料存放仓库和露天作业、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
9.9.2 矿井修理车间厂房宜采用联合布置。
9.9.3 矿井修理车间的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建筑面积宜按表9.9.3的规定选取。
表9.9.3 矿井修理车间主要设备配备台数和厂房总建筑面积名称 单位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0.45~0.9 1.2~1.5 1.8~4.0 5.0 6.0以上
金属切削机床 台 5 6~7 8~10 11 12
锻压机械 台 4 5 5 5 5
电焊机 台 4~5 5~6 6~9 11 12
矿车修理专用设备 台 3~4 3~5 3~5 3~5 3~5
厂房建筑面积 m2 500~700 950~1100 1400~1200 2200 2400
有综采设备时另增加 -- 500 600 750 750
有普采设备时另增加 300 300 -- -- --
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另增加 -- 100~150 150~350 220~450 220~450
注:1 表中数值的选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的取大值,反之取小但;
2 机床和设备选用中、小型规格;
3 矿车修理专用设备数量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下煤炭运输方式选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用矿车运输煤炭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4 矿井既有综采又有普采时,仅按综采增加厂房建筑面积;
5 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另增加的面积,矿井为平硐开拓或无轨胶轮车品种较多时取大值。
9.9.4 矿井修理车间的起重设备,可采用3~5t梁式起重机;对配备有综采设备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10~30t桥式起重机。
9.9.5 水力采煤矿井的修理车间,可按水采设备的特点,参照同等规模的矿井修理车间,对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建筑面积进行适当调整。
9.9.6 矿井木材加工房应只承担本矿少量用材的改制加工工作,矿井大量用材应由矿区总木材厂供应锯材。矿井木材加工房的主要设备配备及厂房建筑面积宜按表9.9.6的规定选取。
表9.9.6 矿井木材加工房主要设备配备台数和厂房建筑面积名称 单位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0.45~0.6 0.9 1.2~1.5 1.8 2.4 3.0~6.0
木材加工机床 台 2 2 2 2 3 3
移动式堆锯机 台 1 1 1 1 1 1
修磨设备 台 3 3 3 3 3 3
厂房建筑面积 m2 220 220 220 270 30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