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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4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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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4

8.2 通风设备

8.2.1 新建矿井每一风井必须装设2套型号规格相同的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其中1套作为备用。且备用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8.2.2 选择通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矿井第一水平开采各个时期的工况变化需要,并要求通风设备在较长时期高效运行;当工况变化较大时,应根据矿井采区分期投产时间及节能情况分期选择电动机;必要时,可采用电气调速装置调整风量及负压满足工况要求;

2 通风机能力应留有一定余量,轴流式通风机在最大设计风量和负压时,轮叶运转角度应比设备允许范围小;离心式通风机的选择设计转速不应大于设备允许最高转速的90%;

3 通风机电动机的选择,一般宜采用鼠笼型或绕线型异步电动机传动,但容量较大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传动,电网容量允许时应采用直接起动方式;

4 对轴流式通风机应校验电动机的正常起动容量和反风容量。

8.2.3 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包括风道及风门)计算风量所采用的漏风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通风井应取1.05

2 箕斗井兼作回风用时应取1.15

3 回风井兼作升降人员用时应取1.20

通风设备的辅属装置应尽量采用先进的防漏风设施。

8.2.4 通风设备及辅属装置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通风井后期需换装通风机时,应预留风道接口和通风机房位置;

2 反风风门的起重量大于"时,应采用电动、手摇两用风门绞车,并集中操作;手动风门绞车宜集中布置;

3 通风机房可根据安装检修实际需要设置起重梁或起重机。

8.2.5 通风机的反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的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 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时,宜采用可调叶片方式反风或倒转反风;

3 采用离心式通风机时,应采用反风道反风。

8.2.6 通风设备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内的噪声值不得超过85dB,且应设置隔音值班室;

2 通风设备对附近居民区的噪声值不得超过55dB,并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当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采取消噪声措施。

8.3 排水设备

8.3.1 主排水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排水泵(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检修水泵)能力及台数的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水文地质复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可视情况增设抗灾水泵或在主排水泵房内预留安装水泵设备位置;

3 主水泵应尽量选择技术先进的高效率排水设备,使排水系统的综合特性处于高效工况区工作;

4 当条件适宜,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亦可选用专用注水泵与排水泵配套的联合泵组(子母泵)或潜水泵等排水设备;

5 排水泵的吸上真空度不应小于5m;宜采用无底阀排水方式;

6 当矿井水质的pH值小于5时,排水设备应采取防酸设施。

8.3.2 主排水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工作水管和备用水管的排水能力,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水文地质复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应在井筒及管子道内预留备用排水管位置;

3 沿进风立井井筒敷设的排水钢管宜采用焊接连接,但施工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 立井井筒中的排水管路每隔100150m宜装设中间直管座;

5 立井井筒中的排水管路较长时,宜分段选择管壁厚度;

6 当地质地形条件适宜,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通过钻孔下排水管路排水,其管材宜采用无缝钢管。

8.3.3 确定水泵扬程和排水能力时,设计应计入管路淤积所增加的附加阻力,阻力系数取1.7;并应校验水泵在初期运行工况时的电动机起动容量。

8.3.4 主排水泵经常操作的闸阀,当工作压力PN和管路直径DN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选用电动闸阀:

1 PN≥2.45MPa,且DN250mm

2 PN≥3.92MPa,且DN200mm

3 PN≥6.28MPa,且DN150mm

4 PN≥9.81MPa,且DN125mm

8.3.5 当水泵电动机容量大于100kW时,主水泵房应设置起重梁;并应敷设轨道与井筒和井底车场相通。

8.3.6 当泵房内每台水泵的排水量小于100m3h时,两台水泵的吸水管可共用一个吸水井。

8.3.7 采区排水设备及管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涌水量为50m3h及以下,且最大涌水量为100m3h及以下的采区,可选用2台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可敷设1条管路。工作水泵排水能力应在20h内排出采区24h的正常涌水量;管路排水能力应在20h内排出采区24h的最大涌水量;

2 当正常涌水量大于50m3h或最大涌水量大于100m3h的采区、有突水危险或有综采面的采区,可采取增设水泵、管路或预留相应设备的安装位置;必要时可按第8.3.11款和第8.3.21款规定设计。

8.38 有提升设备的立井及斜井井筒井底水窝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2台水泵,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

2 水泵能力应在20h内排出水窝24h积水量;

3 安装使用地点条件差时,宜选用泥浆泵或潜污泵。

84 压缩空气设备

841 选择压缩空气站位置宜靠近用风负荷中心。压缩空气站的集中或分散、井上或井下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压缩空气站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的数量不宜超过5台;

2 低瓦斯矿井中,送气距离较远时,可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附近新鲜风流通过处,设置压缩空气站;但每台空气压缩机的能力不宜大于20m3min,数量不宜超过3台;

3 压缩空气站内宜设1台备用空气压缩机;当分散设置的压缩空气站之间有管道连接时,应统一设置备用空气压缩机;

4 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设在2个硐室内。

842 压缩空气站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风动工具用气量计算;

2 当风钻和风镐不同时使用时,应按风钻的用气量计算;

3 风钻、风镐同时使用应采用同时使用系数法,同时系数应符合表842-1规定:

842-1 风钻、风镐同时使用系数顺序      使用台数  同时使用系数    

1    ≤10     1.000.85    

2    1130     0.850.75    

3    3160     0.750.65    

4 管路漏气系数应取110120

5 机械磨损耗气量增加系数应取110115

6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当海拔高度不大于1000m时应取1;当海拔高度大于1000m时,每增高100m系数应增加1%;

7 混凝土喷射机同时使用台数应符合表842-2规定:

842-2 混凝土喷射机同时使用台数顺序  使用台数  同时使用系数    

1    ≤3  12  

2    47   23  

3    811 34  

843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管道干管管径应按矿井服务年限内最远采区供气距离确定;采区管道管径可按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采区内供气最远距离计算;

2 管道宜采用钢管;设计管路时,应保证工作点的压力比风动工具的额定压力大01MPa

3 压缩空气管道在井上和进风井筒部分,除与设备、闸门或附件的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但施工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其余巷道和采区应采用管接头或法兰连接;

4 井上非直埋管路,当直线长度超过100m时,应装设曲管式伸缩器。在立井井筒中,每隔100150m宜装设中间直管座和伸缩器;

5 在井口、井下管道的最低部位、上山或厂房的入口处,均应设置油水分离器;

6 在压缩空气供气集中点应设置储气罐,并应在储气罐的出口管路上加装释压阀,且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

844 单机容量为20m3min及以上,且总容量不小于60m3min的压缩空气站,宜设手动单梁起重机;小于以上规模的压缩空气站,宜设起重梁。

845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压缩机应设吸气消音装置;

2 压缩空气站内的噪声值不应超过85dB;站内应设隔音值班室;

3 在工业场地内选择压缩空气站位置时,应考虑噪声对周围工作环境的影响,执行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在站内采取消噪声设施。

9 地面生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煤的加工方法应根据对矿井原煤的煤质、用途和市场分析合理确定。矿井原煤不经选煤厂加工时,应设井口筛选、分级等加工车间,且应采用机械排矸。矿井原煤运往群矿选煤厂、筛选厂或装储系统加工时,是否设井口拣矸设施,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于缓建选煤厂的矿井,地面生产系统应与待建选煤厂相关工程统筹考虑,留有与待建选煤厂的接口。

912 地面生产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仓前的设备,其小时生产能力应和主提升设备最大小时提升(运输)能力一致;

2 ()煤仓后的设备,其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工作制度计算,并乘以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15,矸石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5

9.2 井口布置

9.2.1 矿车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车场形式应根据提升任务量、地形条件、场地功能分区及地面运输方式等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用平车场或甩车场布置;

2 采用平车场布置时,空重车线应设推车机或调车绞车,并应设置自动摘钩设备。坡口的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3 矿车提升斜井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采用600mm轨距1t1.5t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宜采用1220m,空重车线的高差不宜大于1m

5 采用其他容量和轨距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其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用矿车的参数确定。

9.2.2 罐笼立井井口房、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的布置应便于材料下井和更换罐笼。备用罐笼存放处宜布置在井口房内,应设长材料下井和罐笼安装用的起重设备。备用罐笼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罐笼变形的措施。当井口房需要密闭时,进、出车两端风门的启闭应机械化;

2 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应设长材料下井的起吊设备;

3 采用双层和多层罐笼时,宜在同一水平进、出车;双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时,罐笼两端应设置人行平台或地道;

4 井口、井底罐笼操车设备应实现联动闭锁操纵和集中操纵;宜采用可进罐装卸矿车的操车设备;

5 井口、井底应设有信号操纵室。

9.2.3 箕斗立井的备用箕斗宜存放在井口房内,并应设更换箕斗的起重设备。备用箕斗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箕斗变形的措施。

9.2.4 立井提升系统的井口以上与井底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缓冲装置、托罐装置、防撞梁。

9.2.5 立井作为回风井时,井口应采取密闭措施,必须设置防爆门。

9.2 井口布置

9.2.1 矿车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车场形式应根据提升任务量、地形条件、场地功能分区及地面运输方式等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选用平车场或甩车场布置;

2 采用平车场布置时,空重车线应设推车机或调车绞车,并应设置自动摘钩设备。坡口的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

3 矿车提升斜井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 采用600mm轨距1t1.5t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平曲线半径宜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宜采用1220m,空重车线的高差不宜大于1m

5 采用其他容量和轨距矿车提升的甩车场,其平曲线、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用矿车的参数确定。

9.2.2 罐笼立井井口房、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口房的布置应便于材料下井和更换罐笼。备用罐笼存放处宜布置在井口房内,应设长材料下井和罐笼安装用的起重设备。备用罐笼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罐笼变形的措施。当井口房需要密闭时,进、出车两端风门的启闭应机械化;

2 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应设长材料下井的起吊设备;

3 采用双层和多层罐笼时,宜在同一水平进、出车;双层罐笼同时上下人员时,罐笼两端应设置人行平台或地道;

4 井口、井底罐笼操车设备应实现联动闭锁操纵和集中操纵;宜采用可进罐装卸矿车的操车设备;

5 井口、井底应设有信号操纵室。

9.2.3 箕斗立井的备用箕斗宜存放在井口房内,并应设更换箕斗的起重设备。备用箕斗的存放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吊、立放或平放,但应采取防止箕斗变形的措施。

9.2.4 立井提升系统的井口以上与井底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缓冲装置、托罐装置、防撞梁。

9.2.5 立井作为回风井时,井口应采取密闭措施,必须设置防爆门。

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9.4.1 筛分、选矸与破碎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的有关规定。

9.4.2 最终筛分的粒度应根据煤质、粒度组成和用户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粒度分级》GBT 189的规定。

9.4.3 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参照表9.4.3选取或采用厂家提供的保证值。

9.4.3 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设备名称 筛分方法  筛分率η () 处理能力(tm2·h)  

筛孔尺寸(mm)   

100     80  50  25  13  6    1.5 1    0.5

圆振动筛  干法    85   100120 8990     4050     --   --   --   --   --   --  

倾斜式直线振动筛   干法    85   --   --   4050     3040     1525     710 --   --   --     

60   --   --   --   4050     2030     1015     --   --   --  

湿法    85   --   --   --   --   --   1420     1218     1015     710

水平式直线振动筛   干法    85   --   --   3040     1520     710 46   --   --   --  

60   --   --   --   2030     1015     710 --   --   --  

湿法    85   --   --   --   --   --   1216     1014     912 68  

注:1 干法筛分的处理能力,当水分大于等于7%时取偏小值,当水分小于7%时取偏大值;

2 筛分效率与处理能力成反比,筛分效率高时处理能力低。

9.4.4 在带式输送机上进行检查性手选时,带速不应大于0.3ms,输送机宜水平布置。当必须倾斜布置时,其倾角不应大于12°

拣出的木块、铁器等杂物应分别设杂物输出通道和存放场地。

9.4.5 当块煤需用破碎机破碎时,破碎机入料前应设除铁装置。

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95. 带式输送机栈桥应根据矿井所在地区气候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敞开式栈桥或封闭式栈桥。

952 带式输送机的选择,应根据工业场地布置、地形条件、煤的物理特性和粒度及环保等要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必要时也可选用深槽带式输送机、管状带式输送机、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等。

953 各种型式的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可靠的安全保护设施。

954 带式输送机的驱动装置应根据工艺布置、输送带张力、安装与维修等条件,采取头部或尾部单滚筒驱动和多滚筒驱动。大型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应设置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6 储存与装车

9.6.1 采用窄轨铁路、带式输送机或架空索道,将煤运往群矿或矿区选煤厂、筛选厂或集中原煤装储系统的矿井,可不设储煤场。

9.6.2 原煤储煤场的总容量应根据运输、地形等条件确定,宜按37d设计产量设置。原煤储煤场的形式,应根据地形、储存量等条件确定。原煤储煤场应采取防煤尘措施;易自燃的煤种,应采取预防和消除煤自燃措施。

9.6.3 当采用标准轨距车辆外运煤炭时,煤仓形式及装车方式选择,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装煤量及其品种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车仓有效总容量:中型矿井宜采用1d设计产量,大型矿井宜采用0.5d设计产量,并应满足1.21.5倍牵引定数的净载重量;对于多品种煤,每种产品的储存量宜满足牵引定数酌净载重量;

2 分级煤或其他多品种煤的装车仓,对各种煤的配仓应具有灵活性,并便于装车;

3 当单一品种煤的装车或采用滑坡煤仓装车时,可采用闸门多点装车,在轨道衡附近应设置添减煤设施;多品种煤的装车,宜采用带式输送机单点装车;

4 装车设备的能力应能满足在规定的时间内装完1列车的要求。从空车对准货位到1组车全部装满、计量完毕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2h。当设计日运量为15000t以上时,宜采用快速定量装车系统。

9.6.4 采用窄轨运输需要装车时,可只设换装仓,其有效容量可按矿井的0.5d设计产量,并宜设置堆煤场地。

9.6.5 以汽车外运煤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地质条件适宜,宜采用储装合一的滑坡煤仓,其有效容量为矿井24d的设计产量;

2 无地形利用时,可采用栈桥煤坪,以移动式装车设备装车或采用储煤坪和漏斗煤仓,用闸门装车;

3 储装合一的汽车装车仓有效容量宜取矿井O.51d的设计产量。

9.6.6 原煤及末煤仓(包括半地下仓)应根据煤质情况采取防堵塞、破拱措施,各种粒级块煤仓应有防碎措施。

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971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和化验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972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宜采用机械化、部分自动化。

973 原煤在进入选煤厂前,应设原煤计量装置。有选煤厂的矿井,应由选煤厂统一设置煤样室和化验室。当无选煤厂时,应设矿井煤样室和化验室。

974 化验室应进行灰分、水分、挥发分、硫分和发热量的测定。

975 产品煤的计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标准轨距车辆外运煤炭时,应设轨道衡计量,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定量漏斗计量;

2 以汽车及其他车辆外运煤炭时,应采用汽车衡计量。

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9.8.1 含煤矸石及脏杂煤可在选煤厂内处理。无选煤厂或进入主井系统有困难时,可因地制宜设置简易处理系统。

9.8.2 无利用价值的矸石或废渣应向塌陷区、荒山沟谷排弃,或作铺路、井下充填材料;有条件时,应考虑覆土造田植树。无上述排弃矸石的条件时,可设临时排矸场。当矿井首采块段塌陷区形成后,矸石充填塌陷区,临时排矸场即应取消。

9.8.3 排矸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最大小时提升(运送)矸石能力确定;矸石仓以后的排矸设备生产能力不均衡系数宜取1.5

9.8.4 汽车直接排矸的矸石装车仓的有效容量可按矿井0.51d的设计矸石产量。

9.8.5 临时排矸场矸石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翻斗车排矸的矸石仓宜取510m3

2 成列矿车排矸的矸石仓容量宜取1.2倍列车容量;

3 矸石箕斗或侧卸式翻矸车卸矸的矸石仓宜取1530m3

4 汽车卸矸的矸石仓宜取1530m3

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9.9.1 矿井修理车间应只承担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承担矿车及拱形金属支架等材料性设备的修理,不应生产配件;应有配件、工具、材料存放仓库和露天作业、材料及设备堆放场地。

9.9.2 矿井修理车间厂房宜采用联合布置。

9.9.3 矿井修理车间的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建筑面积宜按表9.9.3的规定选取。

9.9.3 矿井修理车间主要设备配备台数和厂房总建筑面积名称 单位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0.450.9 1.21.5   1.84.0   5.0 6.0以上  

金属切削机床       5    67   810 11  12 

锻压机械    4    5    5    5    5   

电焊机       45   56   69   11  12 

矿车修理专用设备     34   35   35   35   35  

厂房建筑面积     m2 500700 9501100     14001200   2200   2400  

有综采设备时另增加           --   500     600     750     750    

有普采设备时另增加           300     300     --   --   --  

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另增加         --   100150 150350 220450 220450

注:1 表中数值的选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的取大值,反之取小但;

2 机床和设备选用中、小型规格;

3 矿车修理专用设备数量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下煤炭运输方式选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大,用矿车运输煤炭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4 矿井既有综采又有普采时,仅按综采增加厂房建筑面积;

5 采用无轨胶轮车时另增加的面积,矿井为平硐开拓或无轨胶轮车品种较多时取大值。

9.9.4 矿井修理车间的起重设备,可采用35t梁式起重机;对配备有综采设备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1030t桥式起重机。

9.9.5 水力采煤矿井的修理车间,可按水采设备的特点,参照同等规模的矿井修理车间,对主要设备配备和厂房建筑面积进行适当调整。

9.9.6 矿井木材加工房应只承担本矿少量用材的改制加工工作,矿井大量用材应由矿区总木材厂供应锯材。矿井木材加工房的主要设备配备及厂房建筑面积宜按表9.9.6的规定选取。

9.9.6 矿井木材加工房主要设备配备台数和厂房建筑面积名称 单位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    

0.450.6 0.9 1.21.5   1.8 2.4 3.06.0  

木材加工机床       2    2    2    2    3    3   

移动式堆锯机       1    1    1    1    1    1   

修磨设备    3    3    3    3    3    3   

厂房建筑面积     m2 220     220     220     270     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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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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