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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条文说明 1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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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条文说明       1
 1 总 则
 1.0.1 本条是本规范的宗旨。鉴于氢气是可燃气体,且着火、爆炸范围宽,下限低,氢气站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各种制氢方法均需消耗一定数量的能量,有的制氢方法需消耗比较多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如水电解制氢需消耗较多的电能,因此,应十分注意降低能量消耗,节约能源。氢气目前主要广泛应用于冶金、电子、化工、电力、轻工、玻璃等行业,用作保护气体、还原气体、原料气体等,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对氢气的质量要求也各不相同,应充分满足生产对氢气质量的要求。氢能被誉为21世纪的"清洁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氢能的应用将会逐步得到推广。因此,氢气站、供氢站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切实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分析比较,采用先进、合理的氢气生产流程和设备;认真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规定,使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满足生产要求,达到技术先进,经济上合理。
 1 近年来,国内工业氢气制取方法主要有:水电解制氢、含氢气体为原料的变压吸附法提纯氢气、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以及各种副产氢气的回收利用等。各种制氢方法因工作原理、工艺流程、单体设备的不同,各具特色和不同的优势,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选择氢气制取方法。如上海××钢铁公司,在一期工程时,采用水电解制氢方法,装设2台氢气产量为200Nm3/h的水电解制氢装置,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氢气需求量大幅度增加,该公司在扩建工程中采用于利用公司内焦化厂的副产焦炉煤气(含氢气50%~60%)为原料气的变压吸附提纯氢气系统,氢气产量为2000Nm3/h、氢气纯度大于99.99%。变压吸附提纯氢气技不及装置已在我国石化、冶金、电子等行业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甲醇蒸气转化制氢也在国内外得到积极应用,据了解国内有多家制造单位已商品化生产,仅北京、天津就有多套500Nm3/h左右的甲醇蒸气转化制氢系统正在运行中。
 各种制氢方法以不同的规模在各行业设计、建造、运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氢以及氢气纯化、压缩、灌装技术日臻完善。据了解,国内设计、制造、运行中的产氢量15万Nm3/h的变压吸附提纯氢气系统、产氢量350Nm3/h的水电解制氢系统等正在良好地运转中。实践证明,采用各种制氢方法的氢气站在我国已有成熟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经验,为此本规范应该适应这种实际情况和需求,从只适用于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扩大为适用于各种制氢方法的氢气站,并按此要求将各章、节和条文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2 本条所指的供氢站是不含氢气发生设备,以氢气钢瓶或氢气长管钢瓶拖车或管道输送供应氢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统称。本条所指的氢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氢》、《纯氢、高纯氢和超纯氢》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及要求。据调查,目前国内电子、冶金、石化、电力、机械、轻工等行业使用的氢气,除了工厂自建氢气站外,瓶装或邻近工厂用管道输送供应的氢气,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如表1。
 供氢站根据氢气来源、规模、技术参数的不同,可包括:氢气汇流排间、实瓶间、空瓶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加压间等。
 1.0.3 本条规定的依据为:
 1 氢气的主要特性。
 (1)主要特征数据:
 比重:20℃时(空气=1)为0.06953;
 燃烧温度;在空气中为574℃,在氧气中为560℃;
 燃烧界限:在空气中为4%~75%(体积),在氧气中为4.5%~94%(体积);
 爆轰界限:在空气中为18.3%~59%(体积),在氧气中为15%~90%(体积);
 不燃范围:空气-氢-二氧化碳中O2<8%,空气-氢-氧中O2<5%;
 最大点火能量(大气压力):在空气中为0.000019J,在氧气中为0.000007J;
 最高燃烧温度(氢气与空气的体积比为0.462)为2129℃。
 (2)氢气无色无嗅,人们不能凭感觉发现。
 (3)氢气比空气轻,呈上升趋势。
 (4)当氢气与空气或氧气混合时,形成一种混合比范围很宽的易燃易爆混合物。
 (5)点燃爆炸混合物所需能量低,仅为汽油-空气混合物点火能的1/10。一个看不见的小火花就能引燃。
 (6)氢气易扩散,约比空气扩散快3.8倍。
 (7)氢气易泄漏,由于分子量小和粘度低,氢气的泄漏约为空气的2倍。
 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氢气站、供氢站属于甲类生产。
 3 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规定,确定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区域为1区或2区的主要依据是:
 (1)有爆炸危险的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等的空间都不大,设备布置间距最大仅4m,因此本规范规定,建筑物内部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一般以房间为单位。
 (2)规范规定,"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并在注中明确:"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氢气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内的生产设备在开车、停车时,均有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体环境。
 (3)对"第一级释放源"的规定是:"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鉴于目前阀门等附件的密封性能难以保证易于泄漏的氢气不外泄,所以,氢气站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在正常运行时,存在着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即属于第一级释放源。
 (4)根据规定,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方式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范围之间的关系是:在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的情况下,第一级释放源可划为1区;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使等级降低。根据对各种类型氢气站的调查了解,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均设置自然通风和一般的机械通风,未设局部通风。因此,在氢气站的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灌装间等房间内爆炸危险物质的释放属于第一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定为1区。
 (5)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和对现有氢气站的调查了解,本次规范修订中,将有爆炸危险为l区的各类房间的相邻区域、空间和氢气排气口周围空间等规定为2区有爆炸危险场所。氢气站室外制氢设备、氢气罐的周围空间和氢气放空管周围空间规定为2区有爆炸危险场所。
 (6)本规范附录A是根据前面的叙述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对氢气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作了规定,并附图说明。
 1.0.4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工矿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3 总平面布置
 3.0.1 本条规定是在工厂总平面布置时,确定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及其附属构筑物等的位置的基本原则。确定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矿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规定:"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宜布置在主要用户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乙炔站应位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氢气与煤气、天然气、乙炔均属可燃气体。为确保工厂的生产安全,所以作本条规定。
 2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对运行中的各类制氢方法的氢气站的调查了解,基本上为独立建筑;另对电力部门作为发电机氢冷用氢,装设的水电解槽的小型氢氧站的调查,也都采用独立建筑,因此,本条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
 3 《工矿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应布置在企业的偏僻地带"。
 《火力发电厂总图布置及交通运输设计规定》中规定:"生产过程中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地段"。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可能发生燃烧和爆炸,为了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避免发生爆炸等事故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因此规定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4 氢气站属于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是企业的重要能源供应站之一。有的单位若中断供氢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工厂停产。因此,应作为工厂的重要安全保卫场所。据调查,设有围墙者占有较大比例,有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设围墙,投产运行后,为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后增设了围墙。为此,制定本条规定。
 3.0.2~3.0.4 为明确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化。
 表3.0.2的注2规定: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氢气罐总容积计算时,工作压力的单位为(kg/cm2),如某氢气罐的水容量为4m3、工作压力为1.5 MPa(绝对压力),则氢气罐总容积≈4×15≈60m3 。
 3.0.5 在氢气站设计中,有时受占地面积和具体用地条件的限制,使氢气站的站区布置较为困难;有时为了氢气供应方便,与用氢车间毗连布置。为此,在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前提下,且符合本条各款的规定时,允许氢气站与其他车间呈L形、П形、Ш形毗连布置。
 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类生产类别、单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3000m2。考虑到氢气的爆炸着火范围宽,点火能低,爆炸威力大,为了保证氢气生产的安全和一旦发生事故后减少损失,本条规定毗连的氢气站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m2,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1/3。
 2 氢气生产过程中,有氢气泄漏的可能,为确保安全生产,氢气站不得同明火或散发火花的生产车间、场所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如:热处理车间、焊接车间、锻压车间、汽车库、锅炉房等。与氢气站毗连的其他车间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与氢气站一致,不应低于二级。
 3 据对国内已经建成投产的氢气站的调查,一些单位为了减少占地面积,方便运行和管理,降低基本建设投资,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将氢气站与冷冻站、压缩空气站、氮氧站等动力站或其他车间以L形、П形、Ш形毗连布置。
 3.0.6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 按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当氢气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毗连;
 2 美国防火标准NFPA51中规定:在建筑物内储存的燃气气瓶,除正在使用或连接后准备使用者外,乙炔及非液化气体的储存量不应超过2500立方英尺(约70m3);
 3 根据对一些用氢量较小的用氢单位的调查,许多单位在用氢车间设有氢气汇流排和储存少量氢气钢瓶,其布置方式是设在厂房端部或靠外墙或与用氢车间毗连的专用房间内。
 当使用氢气的工厂采用邻近工厂管道输送氢气供应时,是按供应氢气和使用氢气的技术参数,在供氢站内设置必要的增压、储存、纯化装置。若供氢站的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为了方便管理,减少占地面积,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
 由于此类供氢站内设备布置较紧凑,厂房不高,一般通风条件较制氢间差,为从严控制,本条规定毗连布置的站房面积不得超过500m2,比本规范第3.0.5条减少1/2。据调查,国内此类供氢站运行中采取如下做法:南京某厂使用邻近的某化肥厂用管道输送的氢气,在厂内的用氢车间内设有稳压装置和氢气压缩机;自贡某厂从邻近氯碱厂用管道输送氢气,在厂内用氢车间设有增压、净化装置的供氢站;北京某厂从邻近工厂用管道输送的氢气,在厂内设有氢气纯化装置等的供氢站。这些供氢站的占地面积均未超过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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