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工程规范 >> 规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GB 50177-2005 3
摘自:龙房川
点击: 9551911次
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GB 50177-2005     3
 9 防雷及接地
 9.0.1 氢气站、供氢站的防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9.0.2 氢气站、供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氢气站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保护范围内。
 9.0.3 氢气站、供氢站内按用途分有电气设备工作(系统)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不同用途接地共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
 9.0.4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9.0.5 室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建筑100m内管道,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氢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9.0.6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9.0.7 氢气罐等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氢气放散管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9.O.8 要求接地的设备、管道等均应设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与接地线之间,可采用螺栓紧固连接;对有振动、位移的设备和管道,其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
 10 给水排水及消防
 10.0.1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生产用水,除中断供氢将造成较大损失者外,可采用一路供水。
 10.0.2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却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水;
 2 冷却水供水压力宜为0.15~0.35 MPa。水质及排水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要求;
 3 应装设断水保护装置。
 10.0.3 氢气站的冷却水排水,应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排水漏斗。
 10.0.4 氢气站排出的废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10.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电器设备间,可根据建筑物大小和具体情况配备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材。
 10.0.6 氢气站、供氢站的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11 采暖通风
 11.0.1 氢气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
 11.0.2 集中采暖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房间不应低于15℃;
 2 空瓶、实瓶间不应低于10℃;
 3 氢气罐阀门室不应低于5℃;
 4 值班室、生活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执行。
 11.0.3 在计算采暖、通风热量时,应计入制氢装置散发的热量。
 11.0.4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空瓶、实瓶间内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11.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联锁。
 11.0.6 自然通风帽应设有风量调节装置和防止凝结水滴落的措施。
 11.0.7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
 12 氢气管道
 12.0.1 碳素钢管中氢气最大流速,应符合表12.0.1的规定。
 12.0.2 氢气管道的管材应采用无缝钢管。对氢气纯度有严格要求时,其管材、阀门、附件和敷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中有关规定执行。
 12.0.3 氢气管道阀门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管道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
 2 阀门的材料,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12.0.4 氢气管道法兰、垫片的选择,宜符合表12.0.4的规定。
 12. 0. 5 氢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但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
 12.0.6 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12.0.7 氢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或分层布置时,氢气管道宜布置在外侧并在上层。
 12.0.8 输送湿氢或需做水压试验的管道,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在管道最低点处应设排水装置。
 12.0.9 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2 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3 压力大于0.1 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12.0.10 氢气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墙、柱架空敷设,其高度不应防碍交通并便于检修。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2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3 车间人口处应设切断阀,并宜设流量记录累计仪表;
 4 车间内管道末端宜设放空管;
 5 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12.0.11 厂区内氢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2 寒冷地区,湿氢管道应采取防冻设施;
 3 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和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12.0.12 厂区内氢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地面荷载、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湿氢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当敷设在冻土层内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 应根据埋设地带的土壤腐蚀性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 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其他埋地敷设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按本规范附录D、附录E的规定执行;
 4 不得敷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热力沟。当必须穿过热力沟时,应设套管。套管和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5 敷设在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时,应加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道路路肩或延伸至排水沟沟边均为1m。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套管的端部应设检漏管;
 6 回填土前,应从沟底起直至管顶以上300mm范围内,用松散的土填平夯实或用砂填满再回填土。
 12.0.13 厂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
 2 在寒冷地区,湿氢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 不应与其他管道共沟敷设。
 12.0.14 氢气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氢气的表面,应彻底去除毛刺、焊渣、铁锈和污垢等,管道内壁的除锈应达到出现本色为止;
 2 碳钢管的焊接,宜采用氩弧焊作底焊;不锈钢管应采用氩弧焊;
 3 管道、阀门、管件等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用严格措施防止焊渣、铁锈及可燃物等进入或遗留在管内;
 4 管道的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O.14的规定;
 5 泄漏量试验合格后,必须用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以不小于20m/s的流速进行吹扫,直至出口无铁锈、无尘土及其他脏物为合格。
 附录A 氢气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A.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A.0.2 氢气站厂房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2):
 1 制氢间、氢气纯化间、氢气压缩机间、氢气灌瓶间等爆炸危险房间为1区;
 2 从上述各类房间的门窗边沿计算,半径为4.5m的地面、空间区域为2区;
 3 从氢气排放口计算,半径为4.5m的空间和顶部距离为7.5m的区域为2区。
 A.O.3 氢气站内的室外制氢设备、氢气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3):
 1 从室外制氢设备、氢气罐的边沿计算,距离为4.5m,顶部距离为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
 2 从氢气排放口计算,半径为4.5m的空间和顶部距离为7.5m的区域为2区。
 附录B 厂区、氢气站及车间架空氢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C 厂区架空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D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附录E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净距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