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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7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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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7
 8.4.5管道加工、焊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0235)的有关规定。卡套接头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式接头技术条件》(GB 3765)的有关规定。
 8.4.6 管道安装应编制合理的施工程序,避免安装顺序不当所产生的应力隐患。
 8.4.7管道的安装应减少各类接口。
 8.4.8 液化石油气贮罐管道安装,必须在贮罐安装就位经盛满水、基础沉降稳定后进行。贮罐注水应按1/3递增,每期稳定不小于 12 h。基础沉降量应符合 3 d内不大于 10 mm, 6d内不大于12 mm为合格。在罐区内宜设置观察贮罐沉降量的基准点。在贮罐注水时,宜标注贮罐容积标志,分度值为0.01m3。
 8.4.9 压缩天然气贮气瓶之间所采用的伸缩管连接应排列整齐。
 8.4.10 管道在安装时,其内部和管端应清理干净,密封面、螺纹面不应有损伤。
 8.4.11 管道在焊接前应将坡口表面及坡口边缘内外侧表面不小于10 mm范围内的油漆、污垢、锈蚀、毛刺及镀层等清除干净,并不得有裂纹、夹层等缺陷。焊接后应立即除去渣皮、飞溅物,并将焊缝表面清理干净。
 8.4.12焊接材料、焊缝级别和接头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焊接材料在使用前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烘干,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干燥。焊条药皮应无脱落和显著裂纹。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表面油污、锈蚀等。
 8.4.13 高压钢管应在其材料特性允许范围内冷弯或热弯,弯曲半径应大于管子外径的5倍。弯管宜采用壁厚为正公差的管子制作。管道对接焊口的中心线距管道弯曲起点不应小于100? mm,与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 mm。
 8.4.14 管道与设备、阀门相互连接的法兰端面或螺纹轴心线应平行、对中;严禁借螺栓或管接头进行强力对口。
 8.4.15 管道与设备、阀门等以法兰方式连接时,应防止焊渣进入设备和阀门内。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
 8.4.16 法兰密封垫的安装必须放在中心位置,严禁放偏。螺栓的紧固应对称均匀、满足密封质量而不过力。 
 8.4.17 经热处理后的设备,现场严禁施焊。在安装过程中,应防止火焰对着设备。
 8.4.18 管道上仪表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应在管道安装前进行。
 8.4.19 连接压缩机和泵等机电设备的管道,其固定焊口应远离设备。
 8.4.20 埋地钢管的防腐层应在安装前施工,在安装时应防止损坏。焊缝部位未经压力试验合格不得防腐。
 8.4.21 当管道安装工作有间断时,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8.4.22 管道支、吊架工作面应平整,焊接造成的支、吊架变形应予以矫正。
 8.4.23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按设计要求逐个核对支、吊架的形式和位置。
 8.5 焊缝检验
 8.5.1 现场设备、管道焊缝外观质量检验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表11.3.2的质量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O MPa的天然气管道、Ⅱ类和Ⅲ类压力容器焊缝外观质量不得低于Ⅱ级;
 2. 设计压力小于10.O MPa的天然气管道、Ⅰ类压力容器焊缝外观质量不得低于Ⅲ级;
 3. 不要求进行无损检验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IV级。
 8.5.2 现场设备、管道上对接焊缝的X射线照相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执行,其检验数量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O MPa的天然气管道、Ⅲ类压力容器上对接焊缝应100%采用X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建标(JB 4730)规定的II级;
 2.地上液化石油气管道、设计压力为1.O MPa至10.O MPa的天然气管道、Ⅱ类压力容器上对接焊缝采用X射线照相检验的数量不应小于40%,其质量不得低于建标(JB 4730)规定的Ⅱ级。检验的位置应由质检人员指定。
 8.5.3 设计压力小于1.O MPa的天然气管道、Ⅰ类压力容器上对接焊缝可采用超声波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建标(JB 4730)规定的Ⅱ级。采用X射线照相复验的数量不应小于10%,其质量不得低于建标(JB 4730)规定的Ⅱ级。复检应选择焊接施工的可疑部位。
 8.5.4 液化石油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1.O MPa的天然气管道和Ⅱ、Ⅲ类压力容器角焊缝、 T型焊缝应按建标(JB 4730)的有关规定进行磁粉或渗透检验,其缺陷显示累积长度不得低于Ⅱ级标准。
 8.5.5 焊缝经检验发现的缺陷超出设计文件和国标(GB 50236)的有关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或换管重新施焊。返修复检应按国标(GB 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8.5.6 经检验的焊缝应在竣工图上标明位置、编号和焊工代号,并填写存档资料。
 8.6 吹扫和压力试验
 8.6.1 加气站内工艺系统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在下列工作完成后进行:
 1.系统安装作业已完成,经外观和焊缝检验合格;  
 2. 基础二次灌浆达到强度要求。
 8.6.2 吹扫和压力试验宜按单体设备、管路系统分段进行。
 8.6.3在制造厂内业已完成吹扫和压力试验的压缩机、烃泵、加气机等设备,并附有检验报告时,现场不宜进行再次吹扫和压力实验。在进行管路系统吹扫和压力试验时,应用盲板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
 8.6.4 压力试验用压力表应经校验,并在检查周期内,其精度不得低于1.5 级,表的满刻度值应为被测压力值的1.5~2.0倍。
 8.6.5 设备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25倍设计压力;管道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设计压力。试验介质宜采用洁净水。强度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8.6.6 强度试验时,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阀、调压器、液位计等仪表元件应按要求拆下或采取其他措施隔开。
 8.6.7 强度试验注水时,应排尽试验设备和管道内的空气。
 8.6.8 液压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后,应保持15 min,进行检查。确认无渗漏、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升压;
 2.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90%后,应保持15 min,再次进行检查。确认无渗漏、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升压;
 3.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应保持30 min,然后将压力降至设计压力进行检查。确认无渗漏、无异常情况后为合格。
 8.6.9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试验介质应为干燥和洁净的压缩空气或氮气。
 8.6.10 严密性试验时,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阀、调压器、液位计等仪表元件应复位。
 8.6.11 严密性试验应缓慢增加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升至0.2 MPa后,应保持10 min,进行检查。确认无渗漏、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升压;
 2. 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50%后,应保持10 min,进行检查。确认无渗漏、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升压;
 3. 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应每级稳压3 min,直至试验压力。停压时间应根据查漏工作需要而定。以发泡剂检验不泄漏为合格。
 8.6.12 严密性试验应重点检验阀门填料函、法兰或螺纹连接处、放空阀、排水阀、软管连接等。
 8.6.13 在压力试验过程中发现泄漏时,不得带压处理。清除缺陷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8.6.14 压力试验检查合格后,卸压时应缓慢。
 8.6.15 设备和管道吹洗前,应将孔板、喷嘴、滤网、安全阀、调压器、回流阀、止回阀芯、仪表等拆除,妥善保管,待吹洗结束后复位。
 8.6.16 不需进行吹洗的设备应与吹洗系统隔开,确保无脏物进入。
 8.6.17 吹洗的顺序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吹洗时,管道吹出的脏物不得进入设备,设备吹出的脏物不得进入管道。
 8.6.18 选用洁净水冲洗时,其流速不得低于1.5 m/s。水冲洗应连续进行,以排水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水口目测相一致时为合格。
 8.6.19 设备和管道最后应使用清洁空气吹扫干净。空气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压缩天然气系统的吹扫压力可为0.6 MPa。
 8.6.20 空气吹扫时,在排气口用白布或涂有白漆的靶板检查。若连续在10 min内检查其上无铁锈、尘土、水分或其他脏物时为合格。停置20 min后,应再次重复吹扫检查一次。
 8.6.21 吹洗钢管时,应用铁锤敲打管底、焊缝、死角处,但不得损伤设备和管道。
 8.6.22 在设备和管道吹扫后,应对系统的死角和重要部位进行复位检查,彻底清除污物。
 8.6.23设备和管道吹洗合格后,不得再进行影响设备和管道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8.6.24 吹扫和压力试验检查后,应填写试验记录。
 8.7 涂漆
 8.7.1 涂漆施工宜在15~30℃的环境温度和无风沙的气候条件进行,并应有相应的防水、防雨措施。
 8.7.2 涂漆前应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8.7.3 加气站内的贮罐、阀门、管道等涂色标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贮罐:外表涂白色。沿罐体水平中心线涂一宽度不大于150 mm红色环形色带,在两侧的色带上方,书写"液化石油气",字高不小于 200 mm;
 2. 压缩天然气贮罐:银白色;
 3. 压缩机、泵、电动机、加气机、流量表等设备仪表和各种阀件的表面可保持制造厂的出厂颜色;
 4. 不锈钢容器、不锈钢管道、电镀管道、表面镀锌管道可保持原材料本色或保护层本色;
 5. 管道支架、平台、梯子、构架等:灰色或绿色。
 8.7.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各类管道的涂色标志,宜符合表8.7.4的规定。
 表8.7.4 管道涂色标志
 管道名称 液化石油气管道 放散管 排污管 水管 压缩空气管 氮气管 
 液相 气相      
 涂色 白色 黄色 红色 褐色 绿色 蓝色 棕色 
 8.7.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各类管道的涂色标志,宜符合表8.7.5的规定。
 表8.7.5 管道涂色标志
 管道名称 进站天然气管道 压缩天然气管道 放散管 润滑油管 排污管 水管 压缩空气管 
 高位 中压 低压      
 涂色 黄色 白色红环 白色黄环 白色绿环 红色 棕色 褐色 绿色 蓝色 
 8.7.6 涂漆和涂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8.7.7 在管道交叉处、干管与支管连接处,应用油漆标明介质流向箭头。
 8.8 静电接地、阴极保护
 8.8.1 加气站内的静电接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的有关规定。
 8.8.2 加气站内的地下贮罐、地下燃气管道采用镁阳极保护时,其施工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
 8.9 电气、仪表
 8.9.1 加气站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备、线路、接地等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
 8.9.2 加气站内的仪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3)的有关规定。
 8.10 天然气压缩机试运转
 8.10.1 天然气压缩机的试运转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和设备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8.10.2 压缩机在额定工况下试运转时,其检测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积流量不应低于公称容积流量的95%;
 2. 噪声声功率测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容积式压缩机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GB 7022)标准进行,不得超过104 dB(A);
 3. 振动烈度测定按现行国家标准《往复活塞压缩机机械振动测量与评价》(GB 7777)标准进行,不得超过 28 mm/s;
 4. 各级排水温度不应高于40℃;
 5. 曲轴箱内润滑油温度不得超过 70℃;润滑油消耗量应符合规定;
 6. 电气、仪表、控制装置应指示正确、灵敏可靠。
 8.10.3 压缩机在额定工况下进行连续试运转的最后2 h内,应对控制装置进行各项事故状态下的自动和手动停车试验。各项试验不应少于3次;进行安全阀的灵敏度试验不应少于3次。
 8.10.4 压缩机在额定工况下试运转过程中,应进行站内安全阀的最终调整,重新铅封,并填写"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8.11 烃泵试运转
 8.11.1 烃泵试运转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体上各紧固件、地脚螺栓等部位应紧固、牢靠;
 2. 电器及控制仪表应调整正确;
 3. 安全装置经检查合格;
 4. 盘动烃泵3~5转,不得有阻滞卡住现象,不得有异常声音。
 8.11.2 烃泵可采用无负荷点动试运转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机的转向符合泵的转向要求;
 2. 运转中各运动部件不得有异常响声和摩擦现象,各紧固件不得有松动;
 3. 振动测定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8.11.3 烃泵负荷试运转可结合试生产一并进行,负荷试运转应在2次以上,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 h。烃泵负荷试运转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运行稳定,不得颤动;
 2. 运行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3. 轴承温度不得大于70℃;
 4. 轴向密封、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泄漏;
 5. 电气、仪表、控制装置应指示正确、灵敏可靠。
 8.11.4 在烃泵的试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各类阀件的运行状况和进行安全阀的最终调整,重新铅封,并填写"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8.12 竣工验收
 8.12.1 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由主管部门会同消防、劳动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验收。
 8.12.2 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加气站的建设文件应包括加气站的立项、建设项目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文件。
 2. 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等有关资料。
 3. 购进设备、材料等产品质量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4. 施工安装资料应包括:
 l)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
 2)管道、阀门、管件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
 3)设备、管道的防腐绝缘、防静电等测试记录;
 4)电器、仪表和燃气检漏装置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
 5)建、构筑物的施工和竣工记录;
 6)基础沉降观察记录:隐蔽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7)设备和管道的吹洗、压力试验记录;
 8)试运转记录;
 9)安全和消防设施的建设、试验资料;
 10)质量事故处理纪录。
 5. 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
 8.12.3 验收小组应根据需要进行抽检和测试部分装置的性能。
 8.12.4验收和整改不合格的加气站,严禁投入运行。
 8.12.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填写验收报告。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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