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李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58505次
发布时间:2012/3/11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天秦墩民初字第8号
  •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李宁,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李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玉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宝华、张德玉,被告李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0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秦州区建设路161号原办公楼下8#铺面房,建筑面积16.5平方米,租金1100元/月。原告于当日将租赁房屋交由被告经营。截止2010年11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赁费、水电费等共计77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付欠款,被告一直拖欠不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水电费770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受理费等全部费用。

    被告李宁辩称:租赁房子是事实,但是房租我已经付清了。该房屋是2009年9月我以30000元从别人处转租来的,且在转租时我与前承租人一起去找了原告。当时原告也没有给我提起该房要拆迁的问题,所以我对转租的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到2010年11月原告要求我搬迁,并未提起房租的事情。因原告的拆迁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原告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另外,我不欠原告任何费用,我也不承担任何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从他人处转租原告位于秦州区建设路161号原办公楼下8#铺面房1间(建筑面积16.5平方米),租金1100元/月,被告与他人的转租协议得到了原告的认可。2010年1月10日,原告又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继续租赁原告位于秦州区建设路161号原办公楼下8#铺面房,租金1100元/月。其后被告在原告2010年3月1日书面催交通知后于2010年3月23日缴纳2010年1月至2010年4月的房屋租金3300元。2010年10月25日原告给被告李宁再次发出书面搬迁通知,且要求其交清10月份之前所欠房、水电费。截止2010年11月1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赁费、水电费等共计77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付欠款,被告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起诉到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水电费77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1.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4月10日被告交纳3个月房租的收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2.2010年3月1日催交通知书1份,证明被告欠费及原告一直催收的事实;3. 2010年10月25日搬迁通知1份,证明被告10月份以后还在使用原告铺面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李宁2009年9月从他人处转租原告所有的位于秦州区建设路161号原办公楼下8号铺面1间(建筑面积16.5平方米),月租金1100元,双方的转租合同得到了原告的认可,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李宁继续使用该承租房屋且自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底一直向原告缴纳房租,可以认定为原、被告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只居住使用该住房至2010年4月,但是其并无相关证据证实,而原告却提交了2010年10月25日拆迁通知1份,上面有被告的签字,可见被告并未于2010年4月搬出该房,故被告拖欠原告房租的期限应该自2010年4月至2010年11月间, 7个月共7700元。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并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终止合同的,应当给承租人适当的宽限期,以便于承租人及时作出相应安排。”本案中,原、被告的租赁期限多于六个月且未订立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被告辩称原告拆除该房并未通知被告,应该给被告赔偿装修款,但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提前向被告发了拆迁通知并有被告签字,所以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宁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给原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房屋租金77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玉琴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冰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