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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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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3

4.6 水 封 井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4.6.3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4.7 雨 水 口

4.7.1 雨水口的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形式确定。

4.7.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4.7.3 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形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4.7.4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l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8 截 流 井

4.8.1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4.8.2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4.8.3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4.8.4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4.9 出 水 口

4.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形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4.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

4.9.3 有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必须设在冰冻线以下。

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形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地面径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重现期不小于3年,重要区域标准可适当提高,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lOmin

3 径流系数宜为0.81.0

4 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0.4 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4.10.5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30m。每个雨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4.11 倒 虹 管

4.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4.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O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11.3 合流管道设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4.11.4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4.11.5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4.11.6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4.12 渠 道

4.12.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4.12.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表4.12.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l0.75l1的边坡。

4.12.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3 涵洞两端应设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4 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4.12.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4.12.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4.13 管道综合

4.13.1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4.13.3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13.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 泵 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1.2 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5.1.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4 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

5.1.5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5.1.6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按城镇防洪标准确定,并符合规划部门要求;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5.1.7 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泵站。

5.1.8 泵房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0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

5.1.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5.1.12 经常有人管理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有通讯设施。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2.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5.2.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5.2.3 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 泵站后设污水截流装置时,按公式(3.3.1)计算。

2 泵站前设污水截流装置时,雨水部分和污水部分分别按公式(5.2.3-1)(5.2.3-2)计算。

1)雨水部分

QpQs- noQdr               (5.2.3-1)

2)污水部分

Qp (no 1)Qdr          (5.2.3-2)

式中 Qp-- 泵站设计流量(m3/s)

Qs-- 雨水设计流量(m3/s)

Qdr-- 旱流污水设计流量(m3/s)

no-- 截流倍数。

5.2.4 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5.2.5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2.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5.2.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5.2.3 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 泵站后设污水截流装置时,按公式(3.3.1)计算。

2 泵站前设污水截流装置时,雨水部分和污水部分分别按公式(5.2.3-1)(5.2.3-2)计算。

1)雨水部分

QpQs- noQdr               (5.2.3-1)

2)污水部分

Qp (no 1)Qdr          (5.2.3-2)

式中 Qp-- 泵站设计流量(m3/s)

Qs-- 雨水设计流量(m3/s)

Qdr-- 旱流污水设计流量(m3/s)

no-- 截流倍数。

5.2.4 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5.2.5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5.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5.2.1 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

5.2.2 雨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泵站进水总管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当立交道路设有盲沟时,其渗流水量应单独计算。

5.2.3 合流污水泵站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 泵站后设污水截流装置时,按公式(3.3.1)计算。

2 泵站前设污水截流装置时,雨水部分和污水部分分别按公式(5.2.3-1)(5.2.3-2)计算。

1)雨水部分

QpQs- noQdr               (5.2.3-1)

2)污水部分

Qp (no 1)Qdr          (5.2.3-2)

式中 Qp-- 泵站设计流量(m3/s)

Qs-- 雨水设计流量(m3/s)

Qdr-- 旱流污水设计流量(m3/s)

no-- 截流倍数。

5.2.4 雨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受纳水体平均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确定。

5.2.5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5.3 集 水 池

5.3.1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设计流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5min的出水量。

注:如水泵机组为自动控制时,每小时开动水泵不得超过6次。

2 雨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3 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水泵30s的出水量。

4 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一次排入的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确定。活性污泥泵房集水池的容积,应按排入的回流污泥量、剩余污泥量和污泥泵抽送能力计算确定。

5.3.2 大型合流污水输送泵站集水池的面积,应按管网系统中调压塔原理复核。

5.3.3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和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5.3.4 雨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与进水管管顶相平。当设计进水管道为压力管时,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可高于进水管管顶,但不得使管道上游地面冒水。

5.3.5 污水泵站集水池的设计最高水位,应按进水管充满度计算。

5.3.6 集水池的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所选水泵吸水头的要求。自灌式泵房尚应满足水泵叶轮浸没深度的要求。

5.3.7 泵房应采用正向进水,应考虑改善水泵吸水管的水力条件,减少滞流或涡流。

5.3.8 泵站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泵站宜设置事故排出口,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设置事故排出口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3.9 雨水进水管沉砂量较多地区宜在雨水泵站集水池前设置沉砂设施和清砂设备。

5.3.10 集水池池底应设集水坑,倾向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

5.3.11 集水池应设冲洗装置,宜设清泥设施。

5.4 泵房设计

I 水泵配置

5.4.1 水泵的选择应根据设计流量和所需扬程等因素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2 污水泵房和合流污水泵房应设备用泵,当工作泵台数不大于4台时,备用泵宜为l台。工作泵台数不小于5台时,备用泵宜为2台;潜水泵房备用泵为2台时,可现场备用1台,库存备用1台。雨水泵房可不设备用泵。立交道路的雨水泵房可视泵房重要性设置备用泵。

5.4.2 选用的水泵宜在满足设计扬程时在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与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能安全稳定运行。2台以上水泵并联运行合用一根出水管时,应根据水泵特性曲线和管路工作特性曲线验算单台水泵工况,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5.4.3 多级串联的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考虑级间调整的影响。

5.4.4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1.5ms。出水管流速宜为0.82.5ms

5.4.5 非自灌式水泵应设引水设备,并均宜设备用。小型水泵可设底阀或真空引水设备。

泵 房

5.4.6 水泵布置宜采用单行排列。

5.4.7 主要机组的布置和通道宽度,应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操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2 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4 配电箱前面通道宽度,低压配电时不宜小于1.5m,高压配电时不宜小于2.0m。当采用在配电箱后面检修时,后面距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5 有电动起重机的泵房内,应有吊运设备的通道。

5.4.8 泵房各层层高,应根据水泵机组、电气设备、起吊装置、安装、运行和检修等因素确定。

5.4.9 泵房起重设备应根据需吊运的最重部件确定。起重量不大于3t,宜选用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量大于3t,宜选用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

5.4.10 水泵机组基座,应按水泵要求配置,并应高出地坪0.1m以上。

5.4.11 水泵间与电动机间的层高差超过水泵技术性能中规定的轴长时,应设中间轴承和轴承支架,水泵油箱和填料函处应设操作平台等设施。操作平台工作宽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设置栏杆。平台的设置应满足管理人员通行和不妨碍水泵装拆。

5.4.12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5.4.13 泵房内地面敷设管道时,应根据需要设置跨越设施。若架空敷设时,不得跨越电气设备和阻碍通道,通行处的管底距地面不宜小于2.0m

5.4.14 当泵房为多层时,楼板应设吊物孔,其位置应在起吊设备的工作范围内。吊物孔尺寸应按需起吊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每边放大0.2m以上。

5.4.15 潜水泵上方吊装孔盖板可视环境需要采取密封措施。

5.4.16 水泵因冷却、润滑和密封等需要的冷却用水可接自泵站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管路等应按设备要求设置。当冷却水量较大时,应考虑循环利用。

5.5 出水设施

5.5.1 2台或2台以上水泵合用一根出水管时,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均应设置闸阀,并在闸阀和水泵之间设置止回阀。当污水泵出水管与压力管或压力井相连时,出水管上必须安装止回阀和闸阀等防倒流装置。雨水泵的出水管末端宜设防倒流装置,其上方宜考虑设置起吊设施。

5.5.2 出水压力井的盖板必须密封,所受压力由计算确定。水泵出水压力井必须设透气筒,筒高和断面根据计算确定。

5.5.3 敞开式出水井的井口高度,应满足水体最高水位时开泵形成的高水位,或水泵骤停时水位上升的高度。敞开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5.4 合流污水泵站宜设试车水回流管,出水井通向河道一侧应安装出水闸门或考虑临时封堵措施。

5.5.5 雨水泵站出水口位置选择,应避让桥梁等水中构筑物,出水口和护坡结构不得影响航道,水流不得冲刷河道和影响航运安全,出口流速宜小于0.5ms,并取得航运、水利等部门的同意。泵站出水口处应设警示装置。

6 污水处理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1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2 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4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 有扩建的可能。

8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9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6.1.2 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合理确定近期规模,近期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内水量宜达到近期设计规模的60%。

6.1.3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优化运行成本,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4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6.1.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6.1.6 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6.1.7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9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和废渣等物料及停车的场地。

6.1.10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4.0m,双车道为6.07.0m,并应有回车道。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10.0m

3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

6 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6.1.11 污水厂周围根据现场条件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1.12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容许运输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车辆出入,并应另设运输废渣的侧门。

6.1.13 污水厂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6.1.14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管渠连通,在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明渠。

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5 污水厂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6.1.16 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6.1.17 污水厂宜设置再生水处理系统。

6.1.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1.19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0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

6.1.21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6.1.22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6.1.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2 一般规定

6.2.1 城镇污水处理程度和方法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确定。

6.2.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6.2.2的规定取值。

6.2.3 水质和()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水量的设施。

6.2.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6.2.5 合流制处理构筑物,除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外,尚应考虑截流雨水进入后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泵站、格栅、沉砂池,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2 初次沉淀池,宜按旱流污水量设计,用合流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3 二级处理系统,按旱流污水量设计,必要时考虑一定的合流水量。

4 污泥浓缩池、湿污泥池和消化池的容积,以及污泥脱水规模,应根据合流水量水质计算确定。可按旱流情况加大10%~20%计算。

5 管渠应按合流设计流量计算。

6.2.6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数不应少于2(),并应按并联设计。

6.2.7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宜采取整流措施。

6.2.8 污水厂应设置对处理后出水消毒的设施。

6.3 格 栅

6.3.1 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必须设置格栅。

6.3.2 格栅栅条间隙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格栅:机械清除时宜为1625mm;人工清除时宜为2540mm。特殊情况下,最大间隙可为lOOmm

2 细格栅:宜为1.51Omm

3 水泵前,应根据水泵要求确定。

6.3.3 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1.Oms。除转鼓式格栅除污机外,机械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60°90°。人工清除格栅的安装角度宜为30°60°

6.3.4 格栅除污机,底部前端距井壁尺寸,钢丝绳牵引除污机或移动悬吊葫芦抓斗式除污机应大于1.5m;链动刮板除污机或回转式固液分离机应大于1.Om

6.3.5 格栅上部必须设置工作平台,其高度应高出格栅前最高设计水位0.5m,工作平台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

6.3.6 格栅工作平台两侧边道宽度宜采用0.71.Om。工作平台正面过道宽度,采用机械清除时不应小于1.5m,采用人工清除时不应小于1.2m

6.3.7 粗格栅栅渣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细格栅栅渣宜采用螺旋输送机输送。

6.3.8 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榨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根据周围环境情况,可设置除臭处理装置。

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4 沉 砂 池

6.4.1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池,按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设计。

6.4.2 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2 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3 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2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

6.4.3 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流速宜为0.1ms

2 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应大于2min

3 有效水深宜为2.03.Om,宽深比宜为11.5

4 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曝气量宜为0.10.2m3空气。

5 进水方向应与池中旋流方向一致,出水方向应与进水方向垂直,并宜设置挡板。

6.4.4 旋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2 设计水力表面负荷宜为150200m3(m2·h)

3 有效水深宜为1.02.Om,池径与池深比宜为2.02.5

4 池中应设立式桨叶分离机。

6.4.5 污水的沉砂量,可按每立方米污水0.03L计算;合流制污水的沉砂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4.6 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

6.4.7 沉砂池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经砂水分离后贮存或外运。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排砂管应考虑防堵塞措施。

6.5 沉 淀 池

I 一般规定

6.5.1 沉淀池的设计数据宜按表6.5.1的规定取值。斜管()沉淀池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5.14条的规定取值。合建式完全混合生物反应池沉淀区的表面水力负荷宜按本规范第6.6.16条的规定取值。

GH G6.5.2 沉淀池的超高不应小于0.3m

6.5.3 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宜采用2.04.Om

6.5.4 当采用污泥斗排泥时,每个污泥斗均应设单独的闸阀和排泥管。污泥斗的斜壁与水平面的倾角,方斗宜为60°,圆斗宜为55°

6.5.5 初次沉淀池的污泥区容积,除设机械排泥的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外,宜按不大于2d的污泥量计算。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不大于2h的污泥量计算,并应有连续排泥措施;生物膜法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6.5.6 排泥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00mm

6.5.7 当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初次沉淀池的静水头不应小于1.5m;二次沉淀池的静水头,生物膜法处理后不应小于1.2m,活性污泥法处理池后不应小于0.9m

6.5.8 初次沉淀池的出口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2.9L(s·m);二次沉淀池的出水堰最大负荷不宜大于1.7L(s·m)

6.5.9 沉淀池应设置浮渣的撇除、输送和处置设施。

沉 淀 池

6.5.10 平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格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小于4,长度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小于8,池长不宜大于6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的行进速度为0.31.2mmin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池底纵坡不宜小于0.01

6.5.11 竖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不宜大于3

2 中心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0mms

3 中心管下口应设有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宜小于0.3m

6.5.12 辐流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与有效水深之比宜为612,水池直径不宜大于50m

2 宜采用机械排泥,排泥机械旋转速度宜为13rh,刮泥板的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3mmin。当水池直径(或正方形的一边)较小时也可采用多斗排泥。

3 缓冲层高度,非机械排泥时宜为0.5m;机械排泥时,应根据刮泥板高度确定,且缓冲层上缘宜高出刮泥板0.3m

4 坡向泥斗的底坡不宜小于0.05

斜管()沉淀池

6.5.13 当需要挖掘原有沉淀池潜力或建造沉淀池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管()沉淀池。

6.5.14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可按普通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的2倍计;但对于二次沉淀池,尚应以固体负荷核算。

6.5.15 升流式异向流斜管()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斜管孔径(或斜板净距)宜为801OOmm

2 斜管()斜长宜为1.01.2m

3 斜管()水平倾角宜为60°

4 斜管()区上部水深宜为0.71.Om

5 斜管()区底部缓冲层高度宜为1.Om

6.5.16 斜管()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6.6 活性污泥法

I 一般规定

6.6.1 根据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除磷、好氧污泥稳定等不同要求和外部环境条件,选择适宜的活性污泥处理工艺。

6.6.2 根据可能发生的运行条件,设置不同运行方案。

6.6.3 生物反应池的超高,当采用鼓风曝气时为0.51.Om;当采用机械曝气时,其设备操作平台宜高出设计水面0.81.2m

6.6.4 污水中含有大量产生泡沫的表面活性剂时,应有除泡沫措施。

6.6.5 每组生物反应池在有效水深一半处宜设置放水管。

6.6.6 廊道式生物反应池的池宽与有效水深之比宜采用ll21。有效水深应结合流程设计、地质条件、供氧设施类型和选用风机压力等因素确定,可采用4.06.Om。在条件许可时,水深尚可加大。

6.6.7 生物反应池中的好氧区(),采用鼓风曝气器时,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供气量不应小于3m3 。好氧区采用机械曝气器时,混合全池污水所需功率不宜小于25Wm3;氧化沟不宜小于15Wm3。缺氧区()、厌氧区()应采用机械搅拌,混合功率宜采用28Wm3。机械搅拌器布置的间距、位置,应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6.6.8 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水温对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和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增长泥龄、调整厌氧区()及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和保温或增温等措施。

6.6.9 原污水、回流污泥进入生物反应池的厌氧区()、缺氧区()时,宜采用淹没入流方式。

传统活性污泥法

6.6.10 处理城镇污水的生物反应池的主要设计参数,可按表6.6.10的规定取值。

6.6.11 当以去除碳源污染物为主时,生物反应池的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按污泥负荷计算:

2 按污泥泥龄计算:

式中 V-- 生物反应池容积(m3)

So-- 生物反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Se-- 生物反应池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mgL)(当去除率大于90%时可不计入)

Q-- 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m3h)

Ls-- 生物反应池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泥负荷[kgBOD5 /kgMLSS·d]

X-- 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SS/L)

Y-- 污泥产率系数(kgVSSkgBOD5),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一般取0.40.8

Xv-- 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平均浓度(gMLVSSL)

θe-- 污泥泥龄(d),其数值为0.215

Kd-- 衰减系数(d-1)20的数值为0.040.075

6.6.12 衰减系数Kd值应以当地冬季和夏季的污水温度进行修正,并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KdT-- T时的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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