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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2
摘自:龙房川
点击: 9669146次
发布时间:201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2

2.1.95 污泥处置 sludge disposal

对污泥的最终消纳方式。一般将污泥制作农肥、制作建筑材料、填埋或投弃等。

2.1.96 污泥浓缩 sludge thickening

采用重力、气浮或机械的方法降低污泥含水率,减少污泥体积的方法。

2.1.97 污泥脱水 sludge dewatering

浓缩污泥进一步去除大量水分的过程,普遍采用机械的方式。

2.1.98 污泥干化 sludge drying

通过渗滤或蒸发等作用,从浓缩污泥中去除大部分水分的过程。

2.1.99 污泥消化 sludge digestion

通过厌氧或好氧的方法,使污泥中的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2.1.100 厌氧消化 anaerobic digestion

在无氧条件下,厌氧微生物使污泥中的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2.1.101 好氧消化 aerobic digestion

在有氧条件下,好氧微生物使污泥中的有机物进行生物降解和稳定的过程。

2.1.102 中温消化 mesophilic digestion

污泥温度在3335时进行的消化过程。

2.1.103 高温消化 thermophilic digestion

污泥温度在5355时进行的消化过程。

2.1.104 原污泥 raw sludge

未经处理的初沉污泥、二沉污泥(剩余污泥)或两者混合后的污泥。

2.1.105 初沉污泥 primary sludge

从初次沉淀池排出的沉淀物。

2.1.106 二沉污泥 secondary sludge

从二次沉淀池、生物反应池(沉淀区或沉淀排泥时段)排出的沉淀物。

2.1.107 剩余污泥 excess activated sludge

从二次沉淀池、生物反应池(沉淀区或沉淀排泥时段)排出系统的活性污泥。

2.1.108 消化污泥 digested sludge

经过厌氧消化或好氧消化的污泥。与原污泥相比,有机物总量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污泥性质趋于稳定。

2.1.109 消化池 digester

进行污泥厌氧消化或好氧消化的池子。

2.1.110 消化时间 digest time

污泥在消化池中的平均停留时间。

2.1.111 挥发性固体 volatile solids

污泥固体物质在600时所失去的重量,代表污泥中可通过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水平。

2.1.112 挥发性固体去除率 removal percentage of volatile solid

通过污泥消化,污泥中挥发性有机固体被降解去除的百分比。

2.1.113 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 cubage load of volatile solids

单位时间内对单位消化池容积投入的原污泥中挥发性固体重量。

2.1.114 污泥气 sludge gasmarsh gas

俗称沼气。在污泥厌氧消化时有机物分解所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并有少量的氢、氮和硫化氢等。

2.1.115 污泥气燃烧器 sludge gas burner

俗称沼气燃烧器。将多余的污泥气燃烧消耗的装置。

2.1.116 回火防止器 backfire preventer

在发生事故或系统不稳定的状况下,当管内污泥气压力降低时,燃烧点的火会通过管道向气源方向蔓延,称作回火。防止并阻断这种回火的装置称作回火防止器。

2.1.117 污泥热干化 sludge heat drying

一种污泥干化的工艺,利用热能,将脱水污泥加温干化,使之成为干化产品。

2.1.118 污泥焚烧 sludge incineration

一种污泥处理的工艺,利用焚烧炉将污泥加温,并高温氧化污泥中的有机物,使之成为少量灰烬。

2.1.119 污泥综合利用 sludge integrated application

将污泥作为有用的原材料在各种用途上加以利用的方法,是污泥处置的最佳途径。

2.1.120 污泥土地利用 sludge land application

将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园林、绿化、林业或农业等各种场合。

2.1.121 污泥农用 sludge farm application

指将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农业。

2.2 符 号

2.2.1 设计流量

Q-- 设计流量;

Qd--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

Qm-- 设计工业废水量;

Qs-- 雨水设计流量;

Qdr-- 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量;

Qˊ-- 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

Qˊs-- 截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雨水设计流量;

Qˊdr-- 截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

o-- 截流倍数;

A1C6n-- 暴雨强度公式中的有关参数;

P-- 设计重现期;

t-- 降雨历时;

t1-- 地面集水时间;

t2-- 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m-- 折减系数;

q-- 设计暴雨强度;

Ψ-- 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

Qp-- 泵站设计流量。

2.2.2 水力计算

Q-设计污水流量;

v-- 流速;

A-- 水流有效断面面积;

h-- 水流深度;

I-- 水力坡降;

n-- 粗糙系数;

R-- 水力半径。

2.2.3 污水处理

Q-- 设计污水流量;

V-- 生物反应池容积;

So-- 生物反应池进水五日生化需氧量;

Se-- 生物反应池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

Ls-- 生物反应池五日生化需氧量污泥负荷;

Lv-- 生物反应池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

X-- 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悬浮固体平均浓度;

Xv-- 生物反应池内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平均浓度;

y-- MLSSMLVSS所占比例;

Y-- 污泥产率系数;

Yt-- 污泥总产率系数;

θc-- 污泥泥龄,活性污泥在生物反应池中的平均停留时间;

θco-- 好氧区()设计污泥泥龄;

Kd-- 衰减系数;

KdT-- T时的衰减系数;

Kd20-- 20时的衰减系数;

θT-- 温度系数;

F-- 安全系数;

η-- 总处理效率;

T-- 温度;

f-- 悬浮固体的污泥转换率;

SSo-- 生物反应池进水悬浮物浓度;

SSe-- 生物反应池出水悬浮物浓度;

Vn-- 缺氧区()容积;

Vo-- 好氧区()容积;

VP-- 厌氧区()容积;

Nk-- 生物反应池进水总凯氏氮浓度;

Nke-- 生物反应池出水总凯氏氮浓度;

Nt-- 生物反应池进水总氮浓度;

Na-- 生物反应池中氨氮浓度;

Nte-- 生物反应池出水总氮浓度;

Nae-- 生物反应池出水氨氮浓度;

Noe-- 生物反应池出水硝态氮浓度;

X-- 剩余污泥量;

Xv-- 排出生物反应池系统的生物污泥量;

Kde-- 脱氮速率;

Kde(T)-- T时的脱氮速率;

Kde(20)-- 20时的脱氮速率;

μ-- 硝化菌比生长速率;

Kn-- 硝化作用中氮的半速率常数;

QR-- 回流污泥量;

QRi-- 混合液回流量;

R-- 污泥回流比;

Ri-- 混合液回流比;

HRT-- 生物反应池水力停留时间;

tp-- 厌氧区()水力停留时间;

O2-- 污水需氧量;

Os-- 标准状态下污水需氧量;

a-- 碳的氧当量,当含碳物质以BOD5计时,取1.47

b-- 常数,氧化每公斤氨氮所需氧量,取4.57

c-- 常数,细菌细胞的氧当量,取1.42

EA-- 曝气器氧的利用率;

Gs-- 标准状态下供气量;

tF-- SBR生物反应池每池每周期需要的进水时间;

t-- SBR生物反应池一个运行周期需要的时间;

tR-- 每个周期反应时间;

ts-- SBR生物反应池沉淀时间;

tD-- SBR生物反应池排水时间;

tb-- SBR生物反应池闲置时间;

m-- SBR生物反应池充水比。

2.2.4 污泥处理

td-- 消化时间;

V-- 消化池总有效容积;

Qo-- 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量;

Lv-- 消化池挥发性固体容积负荷;

Ws-- 每日投入消化池的原污泥中挥发性干固体重量。

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1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3.1.1 城镇旱流污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dr Qd Qm           (3.1.1)

式中 Qdr-- 截留井以前的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

Qd--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m-- 设计工业废水量(Ls)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入渗地下水量,其量宜根据测定资料确定。

3.1.2 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3.1.3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按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采用,没有测定资料时,可按表3.1.3的规定取值。

3.1.4 工业区内生活污水量、沐浴污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1.5 工业区内工业废水量和变化系数的确定,应根据工艺特点,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3.2 雨 水 量

3.2.1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sqΨF (3.2.1)

式中 Qs-- 雨水设计流量(Ls)

q-- 设计暴雨强度EL(s·hm2)L

Ψ-- 径流系数;

F-- 汇水面积(hm2)

注:当有允许排入雨水管道的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管道时,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3.2.2 径流系数,可按表3.2.2-1的规定取值,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按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3.2.2-2的规定取值。

3.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 设计暴雨强度L(s·hm2)]

t-- 降雨历时(min)

P--设计重现期()

A1C6n-- 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在具有十年以上自动雨量记录的地区,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编制。

3.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采用0.5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可酌情增减。

3.2.5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tt1mt2           (3.2.5)

式中 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 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5min

m--折减系数,暗管折减系数m2,明渠折减系数m1.2,在陡坡地区,暗管折减系数m1.22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3.2.6 当雨水径流量增大,排水管渠的输送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雨水调蓄池。

3.3 合流水量

3.3.1 合流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d Qm Qs Qdr Qs           (3.3.1)

式中Q-- 设计流量(Ls)

Qd-- 设计综合生活污水设计流量(Ls)

Qm-- 设计工业废水量(Ls)

Qs-- 雨水设计流量(Ls)

Qdr-- 截流井以前的旱流污水设计流量(Ls)

3.3.2 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ˊ (no1)QdrQˊsQˊdr           (3.3.2)

式中 Qˊ-- 截流井以后管渠的设计流量(Ls)

no-- 截流倍数;

Qˊs-- 截流井以后汇水面积的雨水设计流量(Ls)

Qˊdr-- 截流井以后的旱流污水量(Ls)

3.3.3 截流倍数no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水文、气候、经济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15。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截流倍数或不同截流倍数。

3.3.4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3.4 设计水质

3.4.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标准采用:

1 生活污水的W.H生化需氧量可按每人每天2550g计算。

2 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每人每天4065g计算。

3 生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每人每天511g计算。

4 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每人每天0.71.4g计算。

5 工业废水的设计水质,可参照类似工业的资料采用,其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固体量、总氮量和总磷量,可折合人口当量计算。

3.4.2 污水厂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37pH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 10051。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 一般规定

4.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镇远景发展的需要。

4.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4.1.3 管渠材质、管渠构造、管渠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及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与设计。

4.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1.5 当输送易造成管渠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4.1.6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管渠。

4.1.7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4.1.8 雨水管渠系统设计可结合城镇总体规划,考虑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4.1.9 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密实性,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入渗。

4.1.10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4.1.11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闸槽或闸门。连接管及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4.1.12 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2 水力计算

4.2.1 排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m3s)

A-- 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2)

v-- 流速(ms)

4.2.2 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v-- 流速(ms)

R-- 水力半径(m)

I-- 水力坡降;

n-- 粗糙系数。

4.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表4.2.3的规定取值。

4.2.4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4.2.4的规定取值。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m

4.2.5 排水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为10.Oms

2 非金属管道为5.Oms

4.2.6 排水明渠的最大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流深度为0.41.Om时,宜按表4.2.6的规定取值。

2 当水流深度在0.41.Om范围以外时,表4.2.6所列最大设计流速宜乘以下列系数:

hO.4m                  0.85

1.Oh2.Om         1.25

h≥2.Om                1.40

注:h为水流深度。

4.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

3 明渠为0.4ms

4.2.8 污水厂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可按表4.2.8的规定取值。

4.2.9 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2.0ms

4.2.10 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4.2.10的规定取值。

4.2.11 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改小,但不得超过2,并不得小于相应条件下的最小管径。

4.3  管道

4.3.1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4.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注: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3.4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可采用刚性接口或柔性接口,污水及合流管道宜选用柔性接口。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4.3.5 设计排水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4.3.6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通风设施。

4.3.7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

4.3.8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但应保证排水管道安全运行。

4.3.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镇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4.3.10 设计压力管道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在管道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4.3.11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4.3.12 压力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4.3.13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4.4 检 查 井

4.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4.4.2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表4.4.2的规定取值。

4.4.3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算起,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算起。

4.4.4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8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4.4.5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4.7 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4.4.8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需要时可设置闸槽。

4.4.9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4.4.10 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4.11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30.5m

4.4.12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4.5 跌 水 井

4.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4.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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