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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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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3

6.1.8 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

2 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仍能安全、稳定运行;

3 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

4 应有防止电缆碰撞、摩擦的措施;

5 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

6.1.9 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 300mm 300mm 以上的其他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6.1.10 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排水设施,并有备用。

6.2 水泵吸水条件

6.2.1 水泵吸水井、进水流道及安装高度等应根据泵型、机组台数和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使用条件和维修要求,吸水井宜采用分格。

6.2.2 非自灌充水水泵应分别设置吸水管。设有 3 台或 3 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6.2.3 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水泵运行的要求。

6.2.4 吸水井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流,且便于施工及维护。大型混流泵、轴流泵宜采用正向进水,前池扩散角不宜大于 40°

6.2.5 水泵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气蚀余量的要求。

6.2.6 湿式安装的潜水泵最低水位应满足电机干运转的要求。干式安装的潜水泵必须配备电机降温装置。

6.3 管道流速

6.3.1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吸水管:

直径小于 250mm 时,为 1.01.2m/s

直径在 2501000mm 时,为 1.21.6 m/s

直径大于 1000mm 时,为 1.52.0 m/s

2 出水管:

直径小于 250mm 时,为 1.52.0 m/s

直径在 2501000mm 时,为 2.02.5 m/s

直径大于 1000mm 时,为 2.03.0 m/s

6.4 起重设备

6.4.1 泵房内的起重设备,宜根据水泵或电动机重量按下列规定选用:

1 起重量小于 0.5t 时,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起重量在 0.53t 时,采用手动或电动起重设备;

3 起重量大于 3t 时,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注:起吊高度大、吊运距离长或起吊次数多的泵房,可适当提高起吊的操作水平。

6.5 水泵机组布置

6.5.1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运行、维护、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6.5.2 卧式水泵及小叶轮立式水泵机组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单排布置时,相邻两个机组及机组至墙壁间的净距:电动机容量不大于 55kW 时,不小于 1.0m ;电动机容量大于 55kW 时,不小于 1.2m 。当机组竖向布置时,尚需满足相邻进、出水管道间净距不小于 0.6m

2 双排布置时,进、出水管道与相邻机组间的净距宜为 0.61.2m

3 当考虑就地检修时,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注:地下式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泵房以及电动机容量小于 20kW 时,水泵机组间距可适当减小。

6.5.3 叶轮直径较大的立式水泵机组净距不应小于 1.5m ,并应满足进水流道的布置要求。

6.6 泵房布置

6.6.1 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

6.6.2 泵房内的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

6.6.3 泵房地面层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条件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净高不应小于 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应保持有 0.5m 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式起重机时,除应遵守本条第 2 款规定外,还应考虑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4 对地下式泵房,尚需满足吊运时吊起物底部与地面层地坪间净距不小于 0.3m

6.6.4 设计装有立式水泵的泵房时,除应符合本节上述条文中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下列措施:

1 尽量缩短水泵传动轴长度;

2 水泵层的楼盖上设吊装孔;

3 设置通向中间轴承的平台和爬梯。

6.6.5 管井泵房内应设预润水供给装置。泵房屋盖上应设吊装孔。

6.6.6 泵房至少应设一个可以搬运最大尺寸设备的门。

7 输 配 水

7.1 一般规定

7.1.1 输水管(渠)线路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 尽量缩短管线的长度,尽量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地质断层、滑坡等)处,尽量沿现有或规划道路敷设;

2 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

3 施工、维护方便,节省造价,运行安全可靠。

7.1.2 从水源至净水厂的原水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时供水量确定,并计入输水管(渠)的漏损水量和净水厂自用水量。

从净水厂至管网的清水输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净水厂负担的供水量计算确定。

7.1.3 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城镇的事故水量为设计水量的 70%。

7.1.4 输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

7.1.5 原水输送宜选用管道或暗渠(隧洞);当采用明渠输送原水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止水质污染和水量流失的安全措施。

清水输送应选用管道。

7.1.6 输水管道系统的输水方式可采用重力式、加压式或两种并用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7.1.7 长距离输水工程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深入进行管线实地勘察和线路方案比选优化;对输水方式、管道根数按不同工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管材、设备的比选优化,通过计算经济流速确定管径。

2 应进行必要的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根据管道纵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型式、口径。

3 应设测流、测压点,并根据需要设置遥测、遥讯、遥控系统。

7.1.8 城镇配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当允许间断供水时,可设计为枝状,但应考虑将来连成环状管网的可能。

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1.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水力平差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 3 种工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1 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消防水压的要求;

2 最大转输时的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3 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设计水压要求。

7.1.11 配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设计水量、水压、水质和安全供水的条件下,进行不同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7.1.12 压力输水管应考虑水流速度急剧变化时产生的水锤,并采取削减水锤的措施。

7.1.13 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120m

7.2 水力计算

7.2.1 ( ) 道总水头损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hzhyhj            (7.2.1)

式中 hz--( ) 道总水头损失 (m)

hy--( ) 道沿程水头损失 (m)

hj--( ) 道局部水头损失 (m)

7.3 管道布置和敷设

7.3.1 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抗浮要求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露天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设施,并设置保证管道整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7.3.2 城镇给水管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 的规定确定。

7.3.3 城镇给水管道与建(构)筑物、铁路以及和其他工程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等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确定。

7.3.4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确定。

7.3.5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6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 3m ,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7.3.7 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行业技术规定执行。

7.3.8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还应在其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确定)的洪水冲刷深度以下,且至少应大于1m

管道埋设在通航河道时,应符合航运管理部门的技术规定,并应在河两岸设立标志,管道埋设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7.3.9 输配水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密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332 规定确定。

7.3.10 管道试验压力及水压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的有关规定。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4.1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地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

7.4.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

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为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牺牲阳极)。

7.4.3 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和承插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9 的有关规定。

7.4.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定。

7.4.5 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7.4.6 当输配水管道系统需要进行较大的压力和流量调节时,宜设有调压(流)装置。

7.4.7 输水管(渠)道隆起点上应设通气设施,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宜间隔 1000m 左右设一处通气设施。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空气阀。

7.4.8 输水管(渠)道、配水管网低洼处及阀门间管段低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置泄(排)水阀井。泄(排)水阀的直径,可根据放空管道中泄(排)水所需要的时间计算确定。

7.4.9 输水管(渠)需要进入检修处,宜在必要的位置设置人孔。

7.4.10 非满流的重力输水管(渠)道,必要时还应设置跌水井或控制水位的措施。

7.5 调蓄构筑物

7.5.1 净水厂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送水曲线、自用水量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并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水厂最高日设计水量的 10%~20%确定。

7.5.2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净水厂较远,且供水区域有合适的位置和适宜的地形,可考虑在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水塔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及消防储备水量等确定。

7.5.3 清水池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2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在有特殊措施能保证供水要求时,亦可修建1个。

7.5.4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调节水池、水塔,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气等措施。

生活饮用水的清水池和调节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场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和污染物。当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7.5.5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威胁;

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

2 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水厂各构筑物应紧凑布置。寒冷地区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分开布置。采暖地区锅炉房应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或超越管。

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筑物正常运行。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要求。

8.0.15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 3.5m ,双车道为 6m ,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 3m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 610m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 1.52.0m

8.0.1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 13 年。

8.0.17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

8.0.18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 2.5m 。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 水厂应进行绿化。

9 水 处 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 5%~10%。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 ( 如沙峰、低温、低浊等 ) 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9.1.4 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等。

9.1.6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尽可能均匀回流,并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9.2 预 处 理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臭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9.2.2 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在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9.2.3 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径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

9.2.4 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原水沉淀试验或参照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9.2.5 预沉池一般可按沙峰持续时间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应考虑有调整凝聚剂投加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可能。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

9.2.7 生活饮用水原水的氨氮、嗅阈值、有机微污染物、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池的设计,应以原水试验的资料为依据。进入生物预处理池的原水应具有较好的可生物降解性,水温宜高于 5

9.2.8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宜设置曝气装置。

9.2.9 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12h ,曝气气水比宜为 0.8:12:1

9.2.10 颗粒填料生物滤池可为下向流或上向流。填料粒径宜为 25mm ,填料厚度宜为 2m ,滤速宜为 47m/h ,曝气的气水比宜为 0.5:11.5:1 。下向流滤池气水反冲洗强度宜为:水 1015L/(m2·s) ,气 1020L/(m2·s)

9.2.11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应合理确定,尽量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9.9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宜在水厂取水口加入;当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时,先于其他水处理药剂投加的时间不宜少于 3min

2 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3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药剂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有机微污染物、藻和控制臭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可为 0.52.5mg/L

4 高锰酸钾的用量在 12kg/d 以上时宜采用干投。湿投溶液浓度可为 4%。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臭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并宜加于原水中,经过与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为 530mg/L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 5%~10( 按重量计 )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 的规定。

9.3.4 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每日不宜超过 3 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9.3.5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 5%~20( 按固体重量计算 )

9.3.6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8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9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3.12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9.3.13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加量的 715d 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3.14 计算固体混凝剂和石灰贮藏仓库面积时,其堆放高度:当采用混凝剂时可为 1.52.0m ;当采用石灰时可为 1.5m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I 一般规定

9.4.1 选择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考虑原水水温变化、制水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4.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

9.4.3 设计沉淀池和澄清池时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

9.4.4 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室(斗)的容积,应根据进出水的悬浮物含量、处理水量、加药量、排泥周期和浓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9.4.5 当沉淀池和澄清池规模较大或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排泥装置。

9.4.6 澄清池絮凝区应设取样装置。

混 合

9.4.7 混合设备的设计应根据所采用的混凝剂品种,使药剂与水进行恰当的急剧、充分混合。

9.4.8 混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处理水量的变化,可采用机械混合或水力混合。

絮 凝

9.4.9 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9.4.10 絮凝池型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的采用,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9.4.11 设计隔板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 2030min

2 絮凝池廊道的流速,应按由大到小渐变进行设计,起端流速宜为 0.50.6m/s ,末端流速宜为 0.20.3m/s

3 隔板间净距宜大于 0.5m

9.4.12 设计机械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为 1520min

2 池内设 34 挡搅拌机;

3 搅拌机的转速应根据浆板边缘处的线速度通过计算确定,线速度宜自第一挡的 0.5m/s 逐渐变小至末挡的 0.2m/s

4 池内宜设防止水体短流的设施。

9.4.13 设计折板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为 1220min

2 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分段数不宜少于三段,各段的流速可分别为:

第一段: 0.250.35 m/s

第二段: 0.150.25 m/s

第三段: 0.100.15 m/s

3 折板夹角采用 90°120°

4 第三段宜采用直板。

9.4.14 设计栅条(网格)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池宜设计成多格竖流式。

2 絮凝时间宜为 1220min ,用于处理低温或低浊水时,絮凝时间可适当延长。

3 絮凝池竖井流速、过栅(过网)和过孔流速应逐段递减,分段数宜分三段,流速分别为:

竖井平均流速:前段和中段 0.140.12m/s ,末段 0.140.10m/s

过栅(过网)流速:前段 0.300.25m/s ,中段 0.250.22m/s ,末段不安放栅条(网格);

竖井之间孔洞流速:前段 0.300.20m/s ,中段 0.200.15m/s ,末段 0.140.10m/s

4 絮凝池宜布置成 2 组或多组并联形式。

5 絮凝池内应有排泥设施。

平流沉淀池

9.4.15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宜为 1.53.0h

9.4.16 平流沉淀池的水平流速可采用 1025mm/s ,水流应避免过多转折。

9.4.17 平流沉淀池的有效水深,可采用 3.03.5m 。沉淀池的每格宽度(或导流墙间距),宜为 38m ,最大不超过 15m ,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得小于 4 ;长度与深度之比不得小于 10

9.4.18 平流沉淀池宜采用穿孔墙配水和溢流堰集水,溢流率不宜超过 300m3/(m·d)

V 上向流斜管沉淀池

9.4.19 斜管沉淀区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5.09.0m3/(m2·h)

9.4.20 斜管设计可采用下列数据:斜管管径为 3040mm ;斜长为 1.0m ;倾角为 60°

9.4.21 斜管沉淀池的清水区保护高度不宜小于 1.0m ;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 1.5m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

9.4.22 侧向流斜板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斜板沉淀池的设计颗粒沉降速度、液面负荷宜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确定,设计颗粒沉降速度可采用 0.160.3mm/s ,液面负荷可采用 6.012m3/(m2·h) ,低温低浊度水宜采用下限值;

2 斜板板距宜采用 80100mm

3 斜板倾斜角度宜采用 60°

4 单层斜板板长不宜大于 1.0m

机械搅拌澄清池

9.4.23 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2.93.6m3/(m2·h)

9.4.24 水在机械搅拌澄清池中的总停留时间,可采用 1.21.5h

9.4.25 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 35 倍,叶轮直径可为第二絮凝室内径的 70%~80%,并应设调整叶轮转速和开启度的装置。

9.4.26 机械搅拌澄清池是否设置机械刮泥装置,应根据水池直径、底坡大小、进水悬浮物含量及其颗粒组成等因素确定。

水力循环澄清池

9.4.27 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2.53.2m3/(m2·h)

9.4.28 水力循环澄清池导流筒(第二絮凝室)的有效高度,可采用34m

9.4.29 水力循环澄清池的回流水量,可为进水流量的 24 倍。

9.4.30 水力循环澄清池池底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 45°

脉冲澄清池

9.4.31 脉冲澄清池清水区的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可采用 2.53.2m3/(m2·h)

9.4.32 脉冲周期可采用 3040s ,充放时间比为 3:14:1

9.4.33 脉冲澄清池的悬浮层高度和清水区高度,可分别采用 1.52.0m

9.4.34 脉冲澄清池应采用穿孔管配水,上设人字形稳流板。

9.4.35 虹吸式脉冲澄清池的配水总管,应设排气装置。

X 气 浮 池

9.4.36 气浮池宜用于浑浊度小于 100NTU 及含有藻类等密度小的悬浮物质的原水。

9.4.37 接触室的上升流速,可采用 1020mm/s ,分离室的向下流速,可采用 1.52.0mm/s ,即分离室液面负荷为 5.47.2m3/(m2·h)

9.4.38 气浮池的单格宽度不宜超过 10m ;池长不宜超过 15m ;有效水深可采用 2.03.0m

9.4.39 溶气罐的压力及回流比,应根据原水气浮试验情况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溶气压力可采用 0.20.4MPa ;回流比可采用 5%~10%。

溶气释放器的型号及个数应根据单个释放器在选定压力下的㈦流量及作用范围确定。

9.4.40 压力溶气罐的总高度可采用 3.0m ,罐内需装填料,其高度宜为 1.01.5m ,罐的截面水力负荷可采用 100150m3/(m2·h)

9.4.41 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不宜大于 5m/min

9.5 过 滤

I 一般规定

9.5.1 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可采用石英砂、无烟煤和重质矿石等。

9.5.2 滤池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进出水水质和净水构筑物高程布置等因素,结合厂址地形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5.3 滤池的分格数,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和维护检修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除无阀滤池和虹吸滤池外不得少于 4 格。

9.5.4 滤池的单格面积应根据滤池型式、生产规模、操作运行、滤后水收集及冲洗水分配的均匀性,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5.5 滤料层厚度 (L) 与有效粒径 (d10) 之比 (L/d10值):细砂及双层滤料过滤应大于 1000 ;粗砂及三层滤料过滤应大于 1250

9.5.6 除滤池构造和运行时无法设置初滤水排放设施的滤池外,滤池宜设有初滤水排放设施。

滤速及滤料组成

9.5.7 滤池应按正常情况下的滤速设计,并以检修情况下的强制滤速校核。

注:正常情况系指水厂全部滤池均在进行工作;检修情况系指全部滤池中的一格或两格停运进行检修、冲洗或翻砂。

9.5.8 滤池滤速及滤料组成的选用,应根据进水水质、滤后水水质要求、滤池构造等因素,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滤池的运行经验确定,宜按表 9.5.8 采用。

9.5.9 当滤池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时,其承托层宜按表 9.5.9 采用。

9.5.10 三层滤料池的承托层宜按表 9.5.10 采用。

9.5.11 采用滤头配水(气)系统时,承托层可采用粒径 24mm 粗砂,厚度为 50100mm

配水、配气系统

9.5.12 滤池配水、配气系统,应根据滤池型式、冲洗方式、单格面积、配气配水的均匀性等因素考虑选用。采用单水冲洗时,可选用穿孔管、滤砖、滤头等配水系统;气水冲洗时,可选用长柄滤头、塑料滤砖、穿孔管等配水、配气系统。

9.5.13 大阻力穿孔管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 0.20%~0.28%;中阻力滤砖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 0.6%~0.8%;小阻力滤头配水系统缝隙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宜为 1.25%~2.00%。

9.5.14 大阻力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流量,并根据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

1 配水干管(渠)进口处的流速为 1.01.5m/s

2 配水支管进口处的流速为 1.52.0m/s

3 配水支管孔眼出口流速为 56m/s

干管(渠)顶上宜设排气管,排出口需在滤池水面以上。

9.5.15 长柄滤头配气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气量、水量,并根据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

1 配气干管进口端流速为 1015m/s

2 配水(气)渠配气孔出口流速为 10m/s 左右;

3 配水干管进口端流速为 1.5m/s 左右。

4 配水(气)渠配水孔出口流速为 11.5m/s

配水(气)渠顶上宜设排气管,排出口需在滤池水位以上。

冲 洗

9.5.16 滤池冲洗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滤料层组成、配水配气系统型式,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滤池的经验确定,宜按表 9.5.16 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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