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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泵 站 设 计 规 范 Design code for pumping station GB/T 50265-97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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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泵 站 设 计 规 范 Design code for pumping station  GB/T 50265-97     3

7.5.2.4 出水池池中流速不应超过2.0m/s,且不允许出现水跃。 7.5.3 压力水箱应建在坚实地基上,并应与泵房或出水管道联接牢固。压力水箱的尺寸应满足闸门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8 其它型式泵站设计    

8.1 竖井式泵站 8.1.1 当水源水位变化幅度在10m以上,且水位涨落速度大于2m/h,水流流速又大时,宜采用竖井式泵站。 8.1.2 当河岸坡度较陡,地质条件较好,洪、枯水期岸边水深和泵站提水流量均较大时,宜采用岸边取水的集水井与泵房合建的竖井式泵站。在岩基或坚实土基上,集水井与泵房基础可呈阶梯形布置;在中等坚实土基上,集水井与泵房基础宜呈水平布置。   当河岸坡度较缓,地质条件较差,洪、枯水期岸边有足够的水深,泵站提水流量不大,且机组起动要求不高时,可采用岸边取水的集水井与泵房分建的竖井式泵站。  8.1.3 无论集水井与泵房合建或分建,其取水建筑物的布置均应满足下列要求: 8.1.3.1 取水口上部的工作平台设计高程应按校核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8.1.3.2 最低的取水口下缘距离河底高度应根据河流水文、泥沙特性及河床稳定情况等因素确定,但侧面取水口下缘距离河底高度不得小于0.5m,正面取水口下缘距离河底高度不得小于1.0m8.1.3.3 集水井应分格,每格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的拦污、清污设施。 8.1.3.4 集水井的进水管数量不宜少于2根,其管径应按最低运行水位时的取水要求,经水力计算确定。  8.1.3.5 从多泥沙河流上取水,应设分层取水口,且在集水井内设排沙设施。 8.1.3.6 当水源有冰凌时,应设防冰、导冰设施。 8.1.4 当取水河段主流不靠岸,且河岸坡度平缓,枯水期岸边水深不足时,可采用河心取水的竖井式泵站。除取水建筑物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8.1.3的规定外,还应设置与河岸相通的工作桥。 8.1.5 竖井式泵房宜采用圆形。泵房内机组台数不宜多于4台。井壁顶部应设起吊运输设备。泵房内可不另设检修间。 8.1.6 竖井式泵房内应设安全方便的楼梯。对于总高度大于20m的竖井式泵房,宜增设电梯。泵房窗户应根据泵房内通风、采暖和采光的需要合理布置。当自然通风量不足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8.1.7 竖井式泵房内应有与机组隔开的操作室。操作室内应设置噪声消除措施。 8.1.8 竖井式泵房底板、井壁等结构应满足抗渗要求,联接部位止水措施应可靠耐久。 8.1.9 竖井式泵房、集水井、栈桥桥墩等基础埋置深度,均应在最大冲刷线以下。 8.1.10 竖井式泵房应建在竖实的地基上,否则应进行地基处理。   建于岸边的竖井式泵房,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和基础底面应力不均匀系数的计算及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6.3.46.3.56.3.86.3.9的规定;建于河心的竖井式泵房,其抗浮稳定安全系数的计算及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6.3.66.3.7的规定。 8.2 缆车式泵站 8.2.1 当水源水位变化幅度在10m以上,水位涨落速度小于或等于2m/h,每台泵车日最大取水量为4000060000m3时,可采用缆车式泵站。其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8.2.1.1 河流顺直,主流靠岸,岸边水深不小于1.2m8.2.1.2 避开回水区或岩坡凸出地段。 8.2.1.3 河岸稳定,地质条件较好,岸坡在1:2.51:5之间。 8.2.1.4 漂浮物少,且不易受漂木、浮筏或船只的撞击。 8.2.2 缆车式泵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8.2.2.1 泵车数不应少于2台,每台泵车宜布置一条输水管。 8.2.2.2 泵车的供电电缆(或架空线)和输水管不得布置在同一侧。 8.2.2.3 变配电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应布置在校核洪水位以上,绞车房的位置应能将泵车上移到校核洪水位以上。 8.2.2.4 坡道坡度应与岸坡坡度接近,对坡道附近的上、下游天然岸坡亦应按所选坡道坡度进行整理,坡道应高出上、下游岸坡0.30.4m,坡道应有防冲设施。 8.2.2.5 在坡道两侧应设置人行阶梯便道,在岔管处应设工作平台。 8.2.2.6 泵车上应有拦污、清污设施。从多泥沙河流上取水,应另设供应清水的技术供水系统。 8.2.3 每台泵车上宜装置水泵2台,机组应交错布置。 8.2.4 泵车车体竖向布置宜成阶梯形。泵车房的净高应满足设备布置和起吊的要求。泵车每排桁架下面的滚轮数宜为26个(取双数),车轮宜选用双凸缘形。泵车上应设减震器。 8.2.5 泵车的结构设计除应进行静力计算外,还应进行动力计算,验算共振和振幅。结构的强迫振动频率与自振频率之差和自振频率的比值不应小于30%;振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动荷载机器作用下的建筑物承重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8.2.6 泵车应设保险装置。对于大、中型泵车,可采用挂钩式保险装置;对于小型泵车,可采用螺栓夹板式保险装置。 8.2.7 水泵吸水管可根据坡道形式和坡度进行布置。采用桥式坡道时,吸水管可布置在车体的两侧;采用岸坡式坡道时,吸水管应布置在车体迎水的正面。  8.2.8 水泵出水管道应沿坡道布置。对于岸坡式坡道,可采用埋设;对于桥式坡道,可采用架设。   水泵出水管均应装设闸阀。出水管并联后应与联络管相接。联络管宜采用曲臂式,管径小于400mm时,可采用橡胶管。出水管上还应设置若干个接头岔管。接头岔管间的高差:当采用曲臂联络管时,可取2.03.0m;当采用其它联络管时,可取1.02.0m8.3 浮船式泵站 8.3.1 当水源水位变化幅度在10m以上,水位涨落速度小于或等于2m/h,水流流速又较小时,可采用浮船式泵站。其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1 水位平稳,河面宽阔,且枯水期水深不小于1.0m8.3.1.2 避开顶冲、急流、大回流和大风浪区以及与支流交汇处,且与主航道保持一定距离。 8.3.1.3 河岸稳定,岸坡坡度在1:1.51:4之间。 8.3.1.4 漂浮物少,且不易受漂木、浮筏或船只的撞击。 8.3.1.5 附近有可利用作检修场地的平坦河岸。 8.3.2 浮船的型式应根据泵站的重要性、运行要求、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8.3.3 浮船布置应包括机组设备间、船首和船尾等部分。当机组容量较大、台数较多时,宜采用下承式机组设备间。浮船首尾甲板长度应根据安全操作管理的需要确定,且不应小于2.0m。首尾舱应封闭,封闭容积应根据船体安全要求确定。 8.3.4 浮船的设备布置应紧凑合理,在不增加外荷载的情况下,应满足船体平衡与稳定的要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平衡措施。 8.3.5 浮船的型线和主尺度(吃水深、型宽、船长、型深)应按最大排水量及设备布置的要求选定,其设计应符合内河航运船舶设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浮船的稳性衡准系数不应小于1.08.3.6 浮船的锚固方式及锚固设备应根据停泊处的地形、水流状况、航运要求及气象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流速较大时,浮船上游方向固定索不应少于3根。 8.3.7 联络管及其两端接头形式应根据河流水位变化幅度、流速、取水量及河岸坡度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8.3.8 输水管的坡度应与岸坡坡度一致。当地质条件能满足管道基础要求时,输水管可沿岸坡敷设;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支墩固定。   当输水管设置接头岔管时,其位置应按水位变化幅度及河岸坡度确定。接头岔管间的高差可取0.62.0m8.4 潜没式泵站 8.4.1 当水源水位变化幅度在15m以上,洪水期较短,含沙量不大时,可采用潜没式泵站。泵房内宜安装卧式机组,机组台数不宜多于4台。 8.4.2 潜没式泵站泵房内机电设备可采用单列式或双列式布置。筒壁顶部应设环形起重设备,泵房内可不另设检修间。房顶宜设天窗。廊道除设置缆车用作交通运输外,可兼作进风道和排风道。运行操作屏柜可布置在廊道入口处绞车房内。机电设备应有较高的自动化程度,可在岸上进行控制。 8.4.3 潜没式泵站泵房底板、墙壁、屋顶等结构应满足抗渗要求,联接部位止水措施应可靠耐久。 8.4.4 潜没式泵站泵房基础应锚固在完整的基岩上。泵房抗浮稳定安全系数的计算及其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6.3.66.3.7的规定。

9 水力机械及辅助设备

9.1 主泵 9.1.1 主泵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9.1.1.1 应满足泵站设计流量、设计扬程及不同时期供排水的要求。 9.1.1.2 在平均扬程时,水泵应在高效区运行;在最高与最低扬程时,水泵应能安全、稳定运行。排水泵站的主泵,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其设计流量宜按最大单位流量计算。 9.1.1.3 由多泥沙水源取水时,应计入泥沙含量、粒径对水泵性能的影响;水源介质有腐蚀性时,水泵叶轮及过流部件应有防腐措施。 9.1.1.4 应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系列产品和经过鉴定的产品。当现有产品不能满足泵站设计要求时,可设计新水泵。新设计的水泵必须进行模型试验或装置模型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采用国外先进产品时,应有充分论证。  9.1.1.5 具有多种泵型可供选择时,应综合分析水力性能、机组造价、工程投资和运行检修等因素择优确定。条件相同时宜选用卧式离心泵。 9.1.2 梯级泵站主泵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9.1.1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9.1.2.1 级间流量搭配合理,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弃水,也不得用阀门调节流量。 9.1.2.2 应按下列因素确定级间调节流量:   (1)进水侧水位的变化幅度;   (2)水泵流量的允许偏差宜为±5%   (3)汽蚀、磨损对水泵流量的影响;   (4)水源含沙量对水泵流量的影响;   (5)级间的调蓄能力;   (6)级间渠系的输水损失。 9.1.2.3 轴流泵站或混流泵站宜选用变角调节满足流量平衡要求。 9.1.2.4 离心泵站的流量调节水泵宜采用13台卧式离心泵。 9.1.2.5 采用无级变速调节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9.1.3 多泥沙水源主泵选型除符合本规范9.1.1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9.1.3.1 应优先选用汽蚀性能好的水泵。 9.1.3.2 机组转速宜较低。 9.1.3.3 过流部件应具有抗磨蚀措施。 9.1.3.4 水泵导轴承宜用清水润滑或油润滑。  9.1.4 主泵台数宜为39台。流量变化幅度大的泵站,台数宜多;流量比较稳定的泵站,台数宜少。 9.1.5 备用机组数的确定应根据供水的重要性及年利用小时数,并应满足机组正常检修要求。   对于重要的城市供水泵站,工作机组3台及3台以下时,应增设1台备用机组;多于3台时,宜增设2台备用机组。   对于灌溉泵站,装机39台时,其中应有1台备用机组;多于9台时应有2台备用机组。   对于年利用小时数很低的泵站,可不设备用机组。   对于处于水源含沙量大或含腐蚀性介质的工作环境的泵站,或有特殊要求的泵站,备用机组经过论证后可增加数量。  9.1.6 对于叶轮名义直径大于或等于160mm的轴流泵和混流泵,应有装置模型试验资料;当对过流部件型线作较大更改时,应重新进行装置模型试验。 9.1.7 离心泵和蜗壳式混流泵可采用车削调节方式改变水泵性能参数,对车削后的叶轮必须做静平衡试验。 9.1.8 水泵可降速或增速运行。增速运行的水泵,其转速超过设计转速5%时,应对其强度、磨损、汽蚀、水力振动等进行论证。 9.1.9 应按下列因素分析确定水泵最大轴功率:   (1)配套电动机与水泵额定转速不同时对轴功率的影响;   (2)运行范围内最不利工况对轴功率的影响;   (3)含沙量对轴功率的影响。  9.1.10 水泵安装高程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9.1.10.1  在进水池最低运行水位时,必须满足不同工况下水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或必需汽蚀余量的要求。当电动机与水泵额定转速不同时,或在含泥沙水源中取水时,应对水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或必需汽蚀余量进行修正。 9.1.10.2 轴流泵或混流泵立式安装时,其基准面最小淹没深度应大于0.5m9.1.10.3 进水池内严禁产生有害的漩涡。 9.1.11 并联运行的水泵,其设计扬程应接近,并联运行台数不宜超过4台。串联运行的水泵,其设计流量应接近,串联运动台数不宜超过2台,并应对第二级泵壳进行强度校核。  9.1.12 采用液压操作的全调节水泵,全站可共用一套油压装置,其有效容积可按一台接力器有效容积的5倍确定。 9.1.13 低扬程轴流泵应有防止抬机的措施。用于城镇供水的全调节的水泵,不宜采用油压操作。 9.1.14 轴流泵站与混流泵站的装置效率不宜低于70%;净扬程低于3m的泵站,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0%9.1.15 离心泵站抽取清水时,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5%;抽取多沙水流时,不宜低于60%9.2 进水管道及泵房内出水管道 9.2.1 离心泵进水管道设计流速宜取1.52.0m/s,出水管道设计流速宜取2.03.0m/s9.2.2 离心泵进水管件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9.2.2.1 水泵进口最低点位于进水池最高运行水位以下时,应有截流设施。 9.2.2.2 进水管进口应设喇叭管,喇叭口流速宜取1.01.5m/s,喇叭口直径宜等于或大于1.25倍进水管直径。 9.2.3 离心泵进水管喇叭口与建筑物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9.2.3.1 喇叭口的悬空高度:   (1)喇叭管垂直布置时,取(0.60.8)DD为喇叭管进口直径,下同);   (2)喇叭管倾斜布置时,取(0.81.0)D   (3)喇叭管水平布置时,取(1.01.25)D9.2.3.2 喇叭口的淹没深度:   (1)喇叭管垂直布置时,大于(1.01.25)D   (2)喇叭管倾斜布置时,大于(1.51.8)D   (3)喇叭管水平布置时,大于(1.82.0)D9.2.3.3 喇叭管中心线与后墙距离取(0.81.0)D,同时应满足喇叭管安装的要求。 9.2.3.4 喇叭管中心线与侧墙距离取1.5D9.2.3.5 喇叭管中心线至进水室进口距离大于4D9.2.4 离心泵出水管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9.2.4.1 水泵出口应设工作阀门,扬程高、管道长的大型泵站,宜选用两阶段关闭的液压操作蝶阀。 9.2.4.2 出水管工作阀门的额定工作压力及操作力矩,应满足水泵关阀起动的要求。 9.2.4.3 出水管不宜安装逆止阀。                  9.2.4.4 出水管应安装半固定式伸缩节,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水泵的安装和拆卸。                                  9.2.4.5 进水钢管穿墙时,宜采用刚性穿墙管,出水钢管穿墙时宜采用柔性穿墙管。                   9.3 泵站水锤及其防护  9.3.1 有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泵站,在各设计阶段均应进行事故停泵水锤计算。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允许采用简易图解法计算;在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阶段宜采用特征线法或其它精度比较高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9.3.2 当事故停泵瞬态特性参数不能满足下列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9.3.2.1 离心泵最高反转速度不应超过额定转速的1.2倍,超过额定转速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2min9.3.2.2 立式机组在低于额定转速40%的持续运行时间不应超过2min9.3.2.3 最高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31.5倍。 9.3.2.4 管道任何部位不应出现水柱断裂。  9.3.3 真空破坏阀应有足够的过流面积,动作应准确可靠;用拍门或快速闸门作为断流设施时,其断流时间应满足水锤防护的要求。 9.4 真空、充水系统 9.4.1 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设真空、充水系统: 9.4.1.1 具有虹吸式出水流道的轴流泵站和混流泵站。 9.4.1.2 卧式泵叶轮淹没深度低于3/4时。 9.4.2 真空泵宜设2台,互为备用,其容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9.4.2.1 轴流泵和混流泵抽除流道内最大空气容积的时间宜为1020min9.4.2.2 离心泵单泵抽气充水时间不宜超过5min9.4.3 采用虹吸式出水流道的泵站,可利用已运行机组的驼峰负压,作为待起动机组抽真空之用,但抽气时间不应超过1020min9.4.4 抽真空系统应密封良好。 9.5 排水系统 9.5.1 泵站应设机组检修及泵房渗漏水的排水系统,泵站有调相要求时,应兼顾调相运行排水。检修排水与其它排水合成一个系统时,应有防止外水倒灌的措施,并宜采用自流排水方式。 9.5.2 排水泵不应少于2台,其流量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9.5.2.1 无调相运行要求的泵站,检修排水泵可按46h排除单泵流道积水和上、下游闸门漏水量之和确定。 9.5.2.2 采用叶轮脱水方式作调相运行的泵站,按一台机组检修,其余机组按调相的排水要求确定。 9.5.2.3 渗漏排水自成系统时,可按1520min排除集水井积水确定,并设1台备用泵。 9.5.3 渗漏排水和调相排水应按水位变化实现自动操作,检修排水可采用手动操作。 9.5.4 叶轮脱水调相运行时,流道内水位应低于叶轮下缘0.30.5m9.5.5 排水泵的管道出口上缘应低于进水池最低运行水位,并在管口装设拍门。 9.5.6 采用集水廊道时,其尺寸应满足人工清淤的要求,廊道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采用集水井时,井的有效容积按68h的漏水量确定。 9.5.7 在主泵进、出水管道的最低点或出水室的底部,应设放空管。排水管道应有防止水生生物堵塞的措施。  9.5.8 蓄电池室含酸污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9.6 供水系统 9.6.1 泵站应设主泵机组和辅助设备的冷却、润滑、密封、消防等技术用水以及运行管理人员生活用水的供水系统。 9.6.2 供水系统应满足用水对象对水质、水压和流量的要求。水源含沙量较大或水质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净化处理,或采用其它水源。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9.6.3 自流供水时,可直接从泵出水管取水;采用水泵供水时,应设能自动投入工作的备用泵。 9.6.4 供水管内流速宜按23m/s选取,供水泵进水管流速宜按1.52.0m/s选取。 9.6.5 采用水塔(池)集中供水时,其有效容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9.6.5.1 轴流泵站和混流泵站取全站15min的用水量。 9.6.5.2 离心泵站取全站24h的用水量。 9.6.5.3 满足全站停机期间的生活用水需要。 9.6.6 每台供水泵应有单独的进水管,管口应有拦污设施,并易于清污;水源污物较多时,宜设备用进水管。 9.6.7 沉淀池或水塔应有排沙清污设施,在寒冷地区还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9.6.8 供水系统应装设滤水器,在密封水及润滑水管路上还应加设细网滤水器,滤水器清污时供水不应中断。 9.6.9 泵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6.9.1 油库、油处理室应配备水喷雾灭火设备。 9.6.9.2 主泵房电动机层应设室内消火栓,其间距不宜超过30m9.6.9.3 单台储油量超过5t的电力变压器,应设水喷雾灭火设备。 9.6.10 消防水管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9.6.10.1 一组消防水泵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宜用自灌式充水。 9.6.10.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9.6.10.3 室内消火栓应设于明显的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应为1.1m,其出水方向与墙面应成90°角。 9.6.10.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100mm9.6.10.5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50m,消火栓距离路边不应大于2.0m,距离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9.6.11 室内消防用水量宜按2支水枪同时使用计算,每支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2.5L/s。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同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9.7 压缩空气系统 9.7.1 泵站应根据机组的结构和要求,设置机组制动、检修、防冻吹冰、密封围带、油压装置及破坏真空等用气的压缩空气系统。 9.7.2 压缩空气系统应满足各用气设备的用气量、工作压力及相对湿度的要求,根据需要可分别设置低压和高压系统:   低压系统压力应为8×10510×105Pa   高压系统压力应为25×10540×105Pa9.7.3 低压系统应设贮气罐,其总容积可按全部机组同时制动的总耗气量及最低允许压力确定。 9.7.4 低压空气压缩机的容量可按1520min恢复贮气罐额定压力确定。   低压系统宜设2台空气压缩机,互为备用,或以高压系统减压作为备用。 9.7.5 高压空气压缩机宜设2台,总容量可按2h内将1台油压装置的压力油罐充气至额定工作压力值确定。 9.7.6 低压空气压缩机宜按自动操作设计,贮气罐应设安全阀、排污阀及压力信号装置。  9.7.7 空气压缩机和贮气罐宜设于单独的房间内。主供气管道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装设集水器和放水阀。空气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油水分离器。自动操作时,应装卸荷阀和温度继电器以及监视冷却水中断的示流信号器。 9.7.8 供气管直径应按空气压缩机、贮气罐、用气设备的接口要求,并结合经验选取。低压系统供气管道可选用水煤气管,高压系统应选用无缝钢管。 9.8 供油系统 9.8.1 泵站应根据需要设置机组润滑、叶片调节、油压启闭等用油的透平油供油系统和变压器、油断路器用油的绝缘油供油系统。两系统均应满足贮油、输油和油净化的要求。  9.8.2 透平油和绝缘油供油系统均宜设置不少于2只容积相等、分别用于贮存净油和污油的油桶。   每只透平油桶的容积,可按最大一台机组、油压装置或油压启闭设备中最大用油量的1.1倍确定。   每只绝缘油桶的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用油量的1.1倍确定。 9.8.3 油处理设备的种类容量及台数应根据用油量选择。泵站不宜设油再生设备和油化验设备。 9.8.4 梯级泵站或泵站群宜设中心油系统,配置油分析与油化验设备,加大贮油及油净化设备的容量和台数,并根据情况设置油再生设备。每个泵站宜设能贮存最大一台机组所需油量的净油容器一个。 9.8.5 机组台数在4台及4台以上时,宜设供、排油总管。机组充油时间不宜大于2h。机组少于4台时,可通过临时管道直接向用油设备充油。 9.8.6 装有液压操作阀门的泵站,在低于用油设备的地方设漏油箱,其数量可根据液压阀的数量决定。 9.8.7 油桶及变压器事故排油不应污染水源或污染环境。 9.9 起重设备及机修设备 9.9.1 泵站应设起重设备,其额定起重量应根据最重吊运部件和吊具的总重量确定。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应满足机组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9.9.2 起重量等于或小于5t,主泵台数少于4台时,宜选用手动单梁起重机;起重量大于5t时,宜选用电动单梁或双梁起重机。  9.9.3 起重机的工作制应采用轻级、慢速。制动器及电气设备的工作制应采用中级。 9.9.4 起重机跨度级差应按0.5m选取,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阻进器。 9.9.5 泵站宜设机械修配间,机修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满足机组小修的要求。 9.9.6 梯级泵站或泵站群宜设中心修配厂,所配置的机修设备应能满足机组及辅助设备大修的要求。各泵站还应配备简易的常用机修设备。 9.9.7 泵站可适当配置供维修与安装用的汽车、手动葫芦和千斤顶等起重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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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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