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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1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1366次
发布时间:201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旅行日期:200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49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9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528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林建平 何少平 常宗虎 刘克维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制定本标准。

10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

103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计,以利于改造。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203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4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5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6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31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可按表311划分。

31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合开发。

31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低于表313的规定。

32 选址与规划

321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322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323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324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控制在0.5以下。

325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33 道路交通

331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332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333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334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地设施

341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342 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43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351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352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353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361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或长度超过9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并应设连续扶手。

362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363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64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365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366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367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4 室内设计

41 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

411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设在建筑物出入口层或电梯停靠层。

412 老年人居室和主要活动房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风和景观。

413 老年人套型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41 3. 14. 1 .3 .2的规定:

414 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不应低于表4 .1. 41的规定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不应低于表4 .1 .5 .1的规定。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421 出入口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50m

422 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23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424 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门。

425 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

426 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

43 走 廊

431 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432 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0.90m。扶手宜保持连贯。

433 墙面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杖通行的位置上。

434 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

435 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

436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

437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

44 公用楼梯

441 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度。

442 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43 扶手安装高度为0.800.85m,应连续设置。扶手应与走廊的扶手相连接。

444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以上。

44. 5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不宜采用直跑楼梯。每段楼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

446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一致。

447 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设防滑条时,不宜突出踏面。

448 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的踏步和走廊地面,踏步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

45 电 梯

4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设老年人居住及活动空间的建筑应设置电梯,并应每层设站。

452 电梯配置中,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轿厢尺寸应可容纳担架。

2 厅门和轿门宽度应不小于0.80m;对额定载重量大的电梯,宜选宽度0.90m的厅门和轿门。

3 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1.60m,呼梯按钮高度为0.901.10m

4 操作按钮和报警装置应安装在轿厢侧壁易于识别和触及处,宜横向布置,距地高度0.901.20m,距前壁、后壁不得小于0.40m。有条件时,可在轿厢两侧壁上都安装。

453 电梯额定速度宜选0.631.Oms;轿门开关时间应较长;应设置关门保护装置。

454 轿厢内两侧壁应安装扶手,距地高度0.800.85m;后壁上设镜子;轿门宜设窥视窗;地面材料应防滑。

455 各种按钮和位置指示器数字应明显,宜配置轿厢报站钟。

456 呼梯按钮的颜色应与周围墙壁颜色有明显区别;不应设防水地坎;基站候梯厅应设座椅,其他层站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座椅。

457 轿厢内宜配置对讲机或电话,有条件时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

46 户门,门厅

461 户门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m

462 户门内应设更衣、换鞋空间,并宜设置座凳、扶手。

463 户门内外不宜有高差。有门槛时,其高度不应大于20mm,并设坡面调节。

464 户门宜采用推拉门形式且门轨不应影响出入。采用平开门时,门上宜设置探视窗,并采用杆式把手,安装高度距地面0.800.85m

465 供轮椅使用者出入的门,距地面0.150.35m处宜安装防撞板。

47 户内过道

471 过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

472 过道的主要地方应设置连续式扶手;暂不安装的,可设预埋件。

473 单层扶手的安装高度为0.800.85m,双层扶手的安装高度分别为0.65m0.90m

474 过道地面及其与各居室地面之间应无高差。过道地面应高于卫生间地面,标高变化不应大于20mm,门口应做小坡以不影响轮椅通行。

48 卫 生 间

481 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宜近邻布置。

482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以方便轮椅使用者,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

483 卫生间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80m

484 宜采用推拉门或外开门,并设透光窗及从外部可开启的装置。

485 浴盆、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86 卫生洁具的选用和安装位置应便于老年人使用。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宜设坐台。

487 宜设置适合坐姿的洗面台,并在侧面安装横向扶手。

49 公用浴室和卫生间

491 公用卫生间和公用浴室入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地面应平整并选用防滑材料。

492 公用卫生间中应至少有一个为轮椅使用者设置的厕位。公用浴室应设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淋浴间或盆浴间。

493 坐便器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安装扶手。

494 厕位内宜设高1.20m的挂衣物钩。

495 宜设置适合轮椅坐姿的洗面器,洗面器高度0.80m,侧面宜安装扶手。

496 淋浴间内应设高0.45m的洗浴座椅,周边应设扶手。

497 浴盆端部宜设洗浴坐台。浴盆旁应设扶手。

410 厨 房

4101 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5m2。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6m2,轮椅回转面积宜不小于1.50m × 1.50m

4102 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台面高度不宜高于0.75m,台下净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

4103 应选用安全型灶具。使用燃气灶时;应安装熄火自动关闭燃气的装置。

411 起 居 室

4111 起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m

4112 起居室与厨房、餐厅连接时,不应有高差。

4113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12 卧 室

4121 老年人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2.50m,轮椅使用者的卧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20m

4122 主卧室宜留有护理空间。

4123 卧室宜采用推拉门。采用平开门时,应采用杆式门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

413 阳 台

41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设阳台,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居室宜设阳台。

4132 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10m

4133 老年人设施的阳台宜作为紧急避难通道。

4134 宜设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晾衣装置和花台。

5 建筑设备

51 给水排水

51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老年人使用要求。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宜为4050

512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冷水表和热水表。

513 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

514 公用卫生间中,宜采用触摸式或感应式等形式的水嘴和便器冲洗装置。

52 采暖、空调

5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有条件时宜设集中采暖系统。

522 各种用房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

523 散热器宜暗装。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

52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冷风不宜直接吹向人体。

53 电 气

53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电气系统应采用埋管暗敷,应每套设电度表和配电箱并设置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532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医疗用房和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53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宜采用带指示灯的宽板开关,长过道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关,卧室宜采用多点控制照明开关,浴室、厕所可采用延时开关。开关离地高度宜为1.10m

534 在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卫生间洗面台、厨房操作台、洗涤池宜设局部照明。

535 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36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卧室、起居室内应设置不少于两组的二极、三极插座;厨房内对应吸油烟机、冰箱和燃气泄漏报警器位置设置插座;卫生间内应设置不少于一组的防溅型三极插座。其他老年人设施中宜每床位设置一个插座。公用卫生间、公用厨房应对应用电器具位置设置插座。

537 起居室、卧室内的插座位置不应过低,设置高度宜为0.600.80m

538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应每套设置不少于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其他老年人设施中宜每间卧室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

539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应设置有线电视终端插座。

54 燃 气

541 使用燃气的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每套的燃气用量,至少按一台双眼灶具计算。每套设燃气表。

542 厨房、公用厨房中燃气管应明装。

55 安全报警

551 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公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宜采用户外报警式,将蜂鸣器安装在户门外或管理室等易被他人听到的部位。

552 居室、浴室、厕所应设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养老院、护理院等床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呼叫信号直接送至管理室。有条件时,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中宜设生活节奏异常的感应装置。

6 室内环境

61 采 光

6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

612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612的规定。

613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

62 通 风

62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医务诊室、办公室等一般用房和走廊、楼梯间等应采用自然通风。

622 卫生间、公用浴室可采用机械通风;厨房和治疗室等应采用自然通风并设机械排风装置。

623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厨房、浴室、卫生间的门下部应设有效开口面积大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不小于30mm的缝隙。

63 隔 声

6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内的噪声级昼间不应大于50dB,夜间不应大于4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632 卧室、起居室内的分户墙、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撞击声压级应小于或等于75dB

633 卧室、起居室不应与电梯、热水炉等设备间及公用浴室等紧邻布置。

634 门窗、卫生洁具、换气装置等的选定与安装部位,应考虑减少噪声对卧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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