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57-2000 2
6.3.6 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 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 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 吊杆的运行应有确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6.3.7 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6.3.8 乐池、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应设相应数量的吊点,土建设计应为吊点的安装提供条件。
6.4 舞台灯光
6.4.1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 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50mm 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 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 道。
6.4.2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第6 款规定;
5 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 道或3 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 道耳光室。
6.4.3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 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 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 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
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 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 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 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 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4.6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6.4.8 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 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 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5.2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6.5.3 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6.5.4 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5.5 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6.6 演出技术用房
6.6.1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6.6.2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不应小于5m2。
6.6.3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m2,乙等不应小于10m2,丙等不应小于8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
6.6.4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6.5 台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室,面积视舞台工艺需要而定。
6.6.6 各种舞台机械电源柜的数量、重量、使用面积和安装位置,按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6.7 舞台结构荷载
6.7.1 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 的有关规定采用。
6.7.2 作用在主台和台唇台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
2 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3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3 升降乐池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不动时,不应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应小于2.0kN/m2;
6.7.4 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m2。
6.7.5 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m2。
6.7.6 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假台口上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m;
2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 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置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m。
6.7.7 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但最低不应小于2.0kN/m2。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接,保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6.7.8 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吊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m2。
6.7.9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m2。
6.7.10 布景吊杆应有4 个或4 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 集中力作用于跨中点验算。
6.7.11 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口宽度在12.00m 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 的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8.00m 以上的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2 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
台口宽度在12.00m 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 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台口宽度在18.00m 以上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3 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m。
6.7.14 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7 后 台
7.1 演出用房
7.1.1 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 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4~6 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0 m2;10 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m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200 m2。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60 m2。
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2 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10 m2。
2 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3 化妆室应设洗脸盆,小化妆室每室1 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1 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2 个。
4 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
5 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装置。
7.1.2 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 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 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 m2;丙等剧场不应少于2 间, 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4 m2。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7.1.3 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7.1.4 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7.1.5 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 人设一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每6~10 人设一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男大便器每10~15 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 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 人设一个。
7.1.7 后台应设灯光库房和维修间,面积视剧场规模而定。
7.1.8 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40m。
7.1.9 当乙、丙等剧场后台跑场道兼做演员候场及休息用时,净宽不得小于2.80m。
7.2 辅助用房
7.2.1 排练厅的大小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得小于6.00m。
7.2.2 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2.4 m2/人计。
7.2.3 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做成台阶式,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 m2/人计。
7.2.4 琴房每间不应小于10.0 m2,应设置空调,保持室内温湿度恒定。
7.2.5 排练厅、琴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6 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5m,宽不应小于10m,净高不应低于7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7 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8m,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低于9m。 沿墙设置吊杆,三面或四面设工作天桥。
7.2.8 绘景间应设3~5 个洗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7.2.9 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7.2.10 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8 防火设计
8.1 防 火
8.1.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超过800 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2 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2 条规定设置水幕。
8.1.3 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不燃烧体。
8.1.4 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1.7 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 级,当采用B1 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 条规定。
8.1.8 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8.1.9 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材料。
8.1.10 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舞台高度小于12m 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 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1.11 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 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 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3 机械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B1 级。
8.1.14 舞台所有布幕均应为B1 级材料。
8.2 疏 散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 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 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 以外;
3 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 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等不应低于B1 级材料。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m 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部及存衣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天棚不低于A 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 级,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采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20m 长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8.2.4 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 级, 超过18 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 1.10m;
2 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扇形梯段时,离踏步窄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 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7 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凝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
8.2.8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2 出口标高宜同于所在层标高;
3 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8.2.9 疏散口的帷幕应采用B1 级材料。
8.2.10 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 消防给水
8.3.1 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 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时,闷顶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2 超过1500 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 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3 超过15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8.3.4 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第8.2.1 条规定设置的防火幕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按本规范第8.1.1 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超过1500 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3 按本规范第8.1.1 条规定宜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5 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 的规定执行。
8.3.6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3.7 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的有关规定执行。
8.4 火灾报警
8.4.1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声 学
9.1 声学设计
9.1.1 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程。
9.1.2 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9.1.3 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9.2.1 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 的规定:
观众厅每座容积 表9.2.1
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9.2.2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 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1.2,楼、池座后排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8m。
9.2.3 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 剧场作音乐演出时,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声反射面。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9.3.1 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设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要求及不同体积,在500~1000Hz 范围内宜符合表9.3.1-1 的规定: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表9.3.1-1
2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 的比值宜符合表9.3.1-2 的规定: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 表9.31-2
上列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适用于600~1600 座观众厅。
9.3.2 混响时间设计,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 等七个频率;设计与实测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9.3.3 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设计。
9.3.4 舞台声学反射罩内的空间属观众厅空间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观众厅的混响应另行设计。
9.3.5 舞台及乐池应作声学设计。
9.4 噪声控制
9.4.1 剧场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执行。
9.4.2 观众席背景噪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甲等≤NR25 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NR30 噪声评价曲线;
3 丙等≤NR35 噪声评价曲线;
9.4.3 设在群楼内或综合楼内的剧场,其振动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9.4.4 升降乐池运行时的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其他舞台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或等于50dB(A)。
9.4.5 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前厅、休息廊等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手段,必要时观众厅出入口应设置声闸、隔声门。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门,应避免外界噪声的干扰,必要时设隔声门。
9.5 扩声系统设计
9.5.1 扩声系统声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 的要求。
9.5.2 主扬声器组的直达声供声应覆盖全部观众席。
9.6 其 他
9.6.1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宜符合表9.6.1 的规定。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 表9.6.1
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 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10.1.3 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10.1.4 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 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 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 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 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表10.2.3
10.2.4 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室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 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5 的规 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表10.2.5
10.2.6 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 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 量可按0.02m3/人·h 计算)。
10.2.7 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甲等15m3/人·h;乙等12m3/人·h;丙等10m3/人·h。
10.2.8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湿量可按表10.2.8 选用。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表10.2.8
注: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数。
10.2.9 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 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 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4 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 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 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 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 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 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 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 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 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10.3 电 气
10.3.1 剧场用电负荷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均属三级负荷;
4 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2 甲等剧场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为+5%~-2.5%;
2 电力为±5%。
10.3.3 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作调光设备时,其电源变压器宜采用接线方式为△/Y0 的变压器。
10.3.4 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主220/380V 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 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3.6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应和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地合用一组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但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联接。
10.3.7 舞台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 剧场各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 的规定。
剧场照度标准值 表10.3.8
注:化妆室中化妆台加局部照明200~300lx。
10.3.9 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10.3.10 各等级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其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控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10.3.11 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 甲、乙等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 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 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10.3.14 消防控制室、发电机室、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配电间应设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用于观众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10.3.15 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单独控制。
10.3.16 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讯号。
10.3.17 剧场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二类建筑防雷保护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