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条文说明 2
4 中水水质标准
4.1 中水利用
4.1.1 建设中水设施,给中水派上合理的用场,提高中水的利用率是中水设施建设效益的体现。效益情况是业主、用户和节水管理部门都关心的问题。设计和管理使用,应按下式计算中水设施的中水利用率:
4.1.2 建筑中水是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内的污水、废水再生利用,是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组成部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按用途分类,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见表3。
4.2 中水水质标准
4.2.1 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为便于应用,列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标准中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见表4。
4.2.2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的规定。为便于应用,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中的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列出(见表5),其他有关内容见该标准。
5 中水系统
5.1 中水系统型式
5.1.1 本条指出建筑中水系统的组成和设计,应按系统工程特性考虑。系统组成,主要包括原水系统、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三个部分,三个部分是以系统的特性组成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因此,提出中水工程设计要按系统工程考虑的要求。要理解这条要求,首先必须了解"系统"和"系统工程"的概念和含义。
所谓"系统"就是指由若干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制约的要素所组成,处在一定的环境中,为实现其预定功能,达到规定目的而存在的有机集合体。它具备系统的四个特征:①集合性,是多要素的集合;②相关性,各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个系统性质和功能并不等于其各要素的简单总和,即具有非加和性;③目的性,构成的系统达到预定的目的;④环境适应性,任何系统都存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又必须适应外部的环境。中水系统完全具备上述"系统"的基本特征。
所谓"系统工程"是指凡从系统的思想出发,把对象作为系统去研究、开发、设计、制作,使对象的运作技术经济合理、效果好、效率高的工程都称之为系统工程。中水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通过给水、排水、水处理和环境工程技术的综合应用,实现建筑或建筑小区的使用功能、节水功能和建筑环境功能的统一。它既不是污水处理场的小型化搬家,也不是给排水工程和水处理设备的简单连接,而是要在工程上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以往中水工程上失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这一点缺乏深刻的认识。因此,在本章首条既提出这一基本要求。
5.1.2 建筑物中水的系统型式宜采用完全分流系统,所谓"完全分流系统"就是中水原水的收集系统和建筑物的原排水系统是完全分开,既为污、废分流,而建筑物的生活给水与中水供水也是完全分开的系统称为"完全系统",也就是有粪便污水和杂排水两套排水管,给水和中水两套给水管的系统。中水系统型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原水量、水质及中水用量的平衡情况及中水处理情况确定。建筑物中水系统型式宜采用完全系统,其理由:①水量可以平衡。一般情况,有洗浴设备的建筑的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的水量,经处理后可满足杂用水水量。②处理流程可以简化,由于原水水质较好,可不需二段生物处理,减少占地面积,降低造价。③减少污泥处理困难以及产生臭气对建筑环境的影响。④处理设备容易实现设备化,管理方便。⑤中水用户容易接受。条文也不排除特殊条件下生活污水处理回用的合理性,如在水源奇缺、难于分流、污水无处排放、有充裕的处理场地的条件下,需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建筑小区中水基于其管路系统的特点,可分为如下多种系统:
1 全部完全分流系统。是指原水分流管系和中水供水管系覆盖全区建筑物的系统。全部完全分流系统就是在建筑小区内的主要建筑物都建有污水废水分流管系(两套排水管)和中水自来水供水管系(两套供水管)的系统。"全部"是指分流管道的覆盖面,是全部建筑还是部分建筑,"分流"是指系统管道的敷设型式,是污水、废水分流、合流还是无管道。
采用杂排水作中水水源,必须配置两套上水系统(自来水系统和中水供水管系)和两套下水系统(杂排水收集系统和其他排水收集系统),属于完全分流系统。管线上比较复杂,给设计、施工增加了难度,也增加了管线投资。这种方式在缺水比较严重、水价较高的地区是可行的,尤其在中水建设的起步阶段,居民对优质杂排水处理后的中水比较容易接受,或者是高档住宅区内采用。如果这种分流系统覆盖小区全部建筑物,称为全部完全分流系统,如果只覆盖小区部分建筑物,称为部分完全分流系统。
2 部分完全分流系统。是指原水分流管系和中水供水管系均为区内部分建筑的系统。
3 半完全分流系统。是指无原水分流管系(原水为综合污水或外接水源),只有中水供水管系或只有污水、废水分流管系而无中水供水管的系统。
当采用生活污水为中水水源时,或原水为外接水源,可省去一套污水收集系统,但中水仍然要有单独的供水系统,成为三套管路系统,称为半完全分流系统。当只将建筑内的杂排水分流出来,处理后用于室外杂用的系统也是半完全分流系统。
4 五分流管系的简化系统。是指地面以上建筑物内无污水、废水分流管系和中水供水管系的系统。无原水分流管系,中水用于河道景观、绿化及室外其他杂用的中水不进入居民的住房内,中水只用在地面绿化、喷洒道路、水景观和人工河湖补水、地下车库地面冲洗和汽车清洗等使用的简易系统。由于中水不上楼,使楼内的管路设计更为简化,投资也比较低,居民又易于接受。但限制了中水的使用范围,降低了中水的使用效益。中水的原水是全部生活污水或是外接的,在住宅内的管线仍维持原状,因此,对于已建小区的中水工程较为适合。
5.1.4 本条提出中水系统型式的选择原则。独立建筑和少数几栋大型公共建筑的中水,其系统型式的可选择性较小,往往只能是一种全覆盖的完全分流系统,在管路建设上因有上下直通的管井可供两种上水和两种下水管路敷设条件,这样的建筑或建筑群的档次一般都比较高,中水的投资相对于建筑总投资而言,比例较小,对于开发商并不成为一种负担,是较经济和可行的。而建筑小区由于楼群间距大,楼群多,管路设计和建设费用相对较大,因此从经济上讲,开发商的负担较重,楼价会有所提高,其推行的难度要比单个建筑的中水大。但本规范为建筑小区中水系统推出多种可供选择型式,不同类型的住宅,不同的环境条件,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中水系统型式。由于型式的多样性,就为小区中水设施的建设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为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提供了较大的可比性,也就增加了本规范的可操作性。开发商和设计单位可以从规划布局、建筑型式、档次和建筑环境条件等的现实可能性,以及用户的可接受程度和开发商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考虑、选择。多种系统型式为小区中水的推广和应用,提供更大的现实可能性和更广阔的前景。这些型式的归纳和分类,在国内外还未见到有关报道,本规范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小区中水设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同时,还要在工程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
中水型式的选用,主要依据考虑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和技术先进等原则。具体来讲,中水型式的选择应该是分几个步骤来进行:
5.2 原水系统
5.2.2 提出收集率的要求,为的是把可利用的排水都尽量收回。所谓可利用的排水就是经水量平衡计算和技术经济分析,需要与可能回收利用的排水。凡能够回收处理利用的,就应尽量收回,这样才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提高效益。以往的经验表明,因设计人员怕麻烦,该回收的不回收,大大降低了废水回收利用率和设备能力利用率,更有甚者为了应付要求,做样子工程不求效益。比如,有的饭店职工浴室、公共盥洗间的排水都不回收,一套设施上去了,钱花了,但因水量少,设备效能不能发挥,造成成本高、效益差。要上中水,就不能装样子,要图实效。因此,提出收集率的要求。这个要求并不高,也是能够做到的。在生活用水中,设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为100%,扣除15%的损耗,其排水为85%,要求收集率不低于75%,还是有充分余量的。
收集率计算公式式中的"回收排水项目"为经水量平衡计算和可行性技术经济分析,决定利用的排水项目。
5.2.3 关于中水原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设计要求,做法与建筑物的排水管道设计要求大同小异,本条文强调了管道的防渗漏要求,为的是能够确保中水原水的水量和水质,如渗漏则不能保障本规范5.2.2条的收集率要求,如有污水渗入则会影响中水原水的水质。中水原水管道既不能污染建筑给水,又不能被不符合原水水质要求的污水污染,实践中污染的事故已有发生,主要是把它当成一般的排水管,不予重视而造成的后果。
5.2.4 中水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这是对中水原水系统功能的要求,是由中水系统的特点决定的。在建筑内,中水系统是介于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之间的设施,既独立又有联系。原水系统的水取自于排水,多余水量和事故时的原水又需排至排水系统,不能造成水灾,所以分流井(管)的构造应具有如下功能:既能把原水引入处理系统,又能把多余水量或事故停运时的原水排入排水系统,而不影响原建筑的使用。可以采用隔板、网板倒换方式或水位平衡溢流方式,或分流管、阀,最好与格栅井相结合。
5.2.5 厨房的油污排水的排入,会增加整个处理难度,应经局部处理后再排入。
5.2.6 中水原水如不能计量,整个系统就无法进行量化管理,因此提出要求。超声波流量计和沟槽流量计可满足此要求,但为了节省,可采用容量法计算的土法。
5.2.7 本条提出可以采用雨水作为中水原水。屋面和硬性地面的雨水水质较好,是很好的可用水资源,国外已有成功的应用,我国西北地区甘肃省的121工程(农村每户建100m2集雨水面积、挖2个集水坑、种1亩水浇地),也表明了雨水资源的珍贵和有效,要充分开发利用这一资源。但雨水量因地区不同而大小不同,极不均衡,应用中必须有可靠的调储和超量溢流设施,研制并采取初期雨水剔除措施。雨水在小区内的应用,宜结合河、湖、塘水体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其应用有着美好的前景。
5.3 水量平衡
5.3.1 水量平衡计算是中水设计的重要步骤,它是合理用水的需要,也是中水系统合理运行的需要。建筑中水的原水取于建筑排水,中水用于建筑杂用,上水补其不足,要使其互相协调,必须对各种水量进行计算和调整。要使集水、处理、供水集于一体的中水系统协调地运行,也需要各种水量间保持合理的关系。水量平衡就是将设计的建筑或建筑群的给水量、污水、废水排水量、中水原水量、贮存调节量、处理量、处理设备耗水量、中水调节贮存量、中水用量、自来水补给量等进行计算和协调,使其达到平衡,并把计算和协调的结果用图线和数字表示出来,即水量平衡图。水量平衡图虽无定式,但从中应能明显看出设计范围内各种水量的来龙去脉,水量多少及其相互关系,水的合理分配及综合利用情况,是系统工程设计及量化管理所必须做的工作和必备的资料。实践表明,中水工程不能坚持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水量不平衡,因此,应充分重视这一项工作。
5.3.2 处理前的调节。中水的原水取自建筑排水,建筑物的排水量随着季节、昼夜、节假日及使用情况的变化,每天每小时的排水量是很不均匀的。处理设备则需要在均匀水量的负荷下运行,才能保障其处理效果和经济效果。这就需要在处理设施前设置中水原水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按原水量逐时变化曲线及处理量逐时变化曲线所围面积之最大部分算出来。一般认为原水变化曲线不易作出,其实只要认真地根据原排水建筑的性质、使用情况以及耗水量统计资料或参照同地区类似建筑的资料即可拟定出来。即使拟定的不十分正确,也比简单的估算符合实际。处理曲线可根据原水曲线、工作制度的要求画出。本规范条文中提出应该这样做的要求,是为了逐渐积累和丰富我国这方面的资料。当确无资料难以计算时,亦可按百分比计算。在计算方法上,国内现有资料也不太一致,有的按最大小时水量的几倍计算或连续几个最大小时的水量估算。对于洗浴废水或其他杂排水,确实存在着高峰排量,但很难准确地确定,如估计时变化系数还不如直接按日处理水量的百分数计算。
1 连续运行时,原水调节池容量按日处理水量的35%~50%计算,即相当于8.4~12.0倍平均时水量。根据国内外资料及医院污水处理的经验,认为这个计算是合理、安全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也认为,该调节储量是充分而又可靠的,设计中不应片面地追求调节池容积的加大,而应合理调整来水量、处理量及中水用量和其发生时间之间的关系。执行时可根据具体工程原水小时变化情况取其高限或低限值。
2 间歇运行时,原水贮存池按处理设备运行周期计算,如下式:
5. 3.3 处理后的调节。由于中水处理站的出水量与中水用水量不一致,在处理设施后还必须设中水贮存池。中水贮存池的容积既能满足处理设备运行时的出水量有处存放,又能满足中水的任何用量时均能有水供给。这个调节容积的确定如前条所述理由一样,应按中水处理量曲线和中水用量逐时变化曲线求算。计算时分以下三种情况:
1 连续运行时,中水贮存池(箱)的调节容积可按日中水系统日用水量的25%~35%计算,是参考以市政水为水源的水池、水塔调节贮量的调查结果的上限值确定的。中水贮存池的水源是由处理设备提供的,不如市政水源稳定可靠。这个估算贮量,相当于6.0~8.4倍平均时中水用量。中水使用变化大,若按时变化系数K=2.5估算,也相当2.4~3.4倍最大小时的用量。
2 间歇运行时,中水贮存池按处理设备运行周期计算,如下式:
3 由处理设备余压直接送至中水供水箱或中水供水系统需要设置中水供水箱时,中水供水箱的调节容积,本规范条文要求不得小于中水最大小时用水量的50%,将近为2倍的平均小时中水用量。通常说的中水供水箱,指的是设于系统高处的供水调节水箱,一般与中水贮存池组成水位自控的补给关系,它的调节贮量和地面中水贮存池的调节容积,都是调节中水处理出水量与中水用量之间不平衡的调节容积。
5.3.4 自来水的应急补水管设在中水池或中水供水箱处皆可,但要求只能在系统缺水时补水,避免水位浮球阀式的常补水,这就需要将补水控制水位设在低水位启泵水位之下,或称缺水报警水位。
5.4 中水供水系统
5.4.1 这条强调了中水系统的独立性,首先是为了防止对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中水供水系统不能以任何形式与自来水系统连接,单流阀、双阀加泄水等连接都是不允许的。同时也是在强调中水系统的独立性功能,中水系统一经建立,就应保障其使用功能,不能总是依靠自来水补给。自来水的补给只能是应急的,有计量的,并应有确保不污染自来水的措施。
5.4.3 本条规定了中水供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选择等的要求。中水供水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水部分规定的原则,一般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方式、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气压供水设备供水方式等,当采用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和气压供水设备供水方式时,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多功能水泵控制阀,防止水锤发生。
5.4.4、5.4.5 这两条的提出是基于中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危害而提出的。中水对管道和设备究竟有无危害,国内也有较多人员做过研究。北京市环保研究所所做的挂片试验结果详见表6。
从表6中可看出:①根据腐蚀判断标准(金属腐蚀速度<0.13mm/a时接近于不腐蚀;腐蚀速度0.13~1.3mm/a时,腐蚀逐渐加重)判断中水对钢材有轻微腐蚀,对镀锌钢管和钢材几乎不腐蚀;②中水系统基本无结垢产生,而对钢材产生的结垢成分分析多为腐蚀垢。北京市政设计研究院的试验装置测得中水年平均腐蚀率为3.1185mpy(1mpy=2.54×10-2mm/a),即0.08mm/a,而同一地区自来水年平均腐蚀率为0.6563mpy,即0.017mm/a,虽然比自来水腐蚀速度增加将近4倍,但均在标准以内。该所的中水工程使用两年后,卫生器具、管道及配件使用状况良好,无明显变色、结垢现象,管道内壁紧密地附着一层分布均匀的白黄色垢,无生物粘泥,配件内部无明显腐蚀和结垢。
中水与自来水相比,残余有机物和溶解性固体增多,余氯的增多虽有效地防止了生物垢的形成,但氯离子对金属,尤其是钢材具有腐蚀性,实践工程中还必须加以防护和注意选材。
5.4.6 为了实现量化管理,中水的计费和成本核算,应该装表计量。
5.4.7 强制性条文。为了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防止中水的误饮、误用而提出的使用要求。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指的是在人员出入较多的公共场所安装易开式水龙头。当根据使用要求需要装设取水接口(或短管)时,如在处理站内安装的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取水龙头,在其他地方安装浇洒、绿化等用途的取水接口等,应采取严格的技术管理措施,措施包括:明显标示不得饮用,安装供专人使用的带锁龙头等。
5.4.8 为了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而提出的要求。
5.4 中水供水系统
5.4.1 这条强调了中水系统的独立性,首先是为了防止对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中水供水系统不能以任何形式与自来水系统连接,单流阀、双阀加泄水等连接都是不允许的。同时也是在强调中水系统的独立性功能,中水系统一经建立,就应保障其使用功能,不能总是依靠自来水补给。自来水的补给只能是应急的,有计量的,并应有确保不污染自来水的措施。
5.4.3 本条规定了中水供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选择等的要求。中水供水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水部分规定的原则,一般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方式、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气压供水设备供水方式等,当采用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和气压供水设备供水方式时,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多功能水泵控制阀,防止水锤发生。
5.4.4、5.4.5 这两条的提出是基于中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危害而提出的。中水对管道和设备究竟有无危害,国内也有较多人员做过研究。北京市环保研究所所做的挂片试验结果详见表6。
从表6中可看出:①根据腐蚀判断标准(金属腐蚀速度<0.13mm/a时接近于不腐蚀;腐蚀速度0.13~1.3mm/a时,腐蚀逐渐加重)判断中水对钢材有轻微腐蚀,对镀锌钢管和钢材几乎不腐蚀;②中水系统基本无结垢产生,而对钢材产生的结垢成分分析多为腐蚀垢。北京市政设计研究院的试验装置测得中水年平均腐蚀率为3.1185mpy(1mpy=2.54×10-2mm/a),即0.08mm/a,而同一地区自来水年平均腐蚀率为0.6563mpy,即0.017mm/a,虽然比自来水腐蚀速度增加将近4倍,但均在标准以内。该所的中水工程使用两年后,卫生器具、管道及配件使用状况良好,无明显变色、结垢现象,管道内壁紧密地附着一层分布均匀的白黄色垢,无生物粘泥,配件内部无明显腐蚀和结垢。
中水与自来水相比,残余有机物和溶解性固体增多,余氯的增多虽有效地防止了生物垢的形成,但氯离子对金属,尤其是钢材具有腐蚀性,实践工程中还必须加以防护和注意选材。
5.4.6 为了实现量化管理,中水的计费和成本核算,应该装表计量。
5.4.7 强制性条文。为了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防止中水的误饮、误用而提出的使用要求。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指的是在人员出入较多的公共场所安装易开式水龙头。当根据使用要求需要装设取水接口(或短管)时,如在处理站内安装的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取水龙头,在其他地方安装浇洒、绿化等用途的取水接口等,应采取严格的技术管理措施,措施包括:明显标示不得饮用,安装供专人使用的带锁龙头等。
5.4.8 为了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而提出的要求。
6.2 处理设施
6.2.1 中水设施的处理能力,本规范规定按单位小时处理量计算,因为有的中水设施不是全天运行,而只是运行一班、二班。
6.2.2 本条强调生活污水作为中水水源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当以生活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化粪池可以看作是中水处理的前处理设施。为使含有较多的固体悬浮物质的水不致堵塞原水收集管道,并把它们带人中水处理系统,仍需利用原有或新建化粪池。
6.2.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中规定:人工清除格栅,格栅条间空隙宽度为25~40mm,机械清除时为16~25mm。中水工程采用的格栅与污水处理厂用的格栅不同,中水工程一般只采用中、细两种格栅,并且将空隙宽度改小,本规范取中格栅10~20mm,细格栅2.5m。当以生活污水为中水原水时,一般应设计中、细两道格栅;当以杂排水为中水原水时,由于原水中所含的固形颗粒物较小,可只采用一道格栅。工程中多采用不锈钢机械格栅。
6.2.4 洗浴排水中含有较多的毛发纤维,在一些中水工程的调试中发现,仅设有格栅时有毛发穿过,进入后续处理设施。考虑到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因此规定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毛发聚集器。
6.2.5 调节池内设置预曝气管,不仅可以防止污水在储存时腐化发臭,池内不产生沉淀,还对后面的生物处理有利。这里特别强调调节池应设置溢水管,它是确保系统能够安全运行的措施。
6.2.6 一般中、小型污水处理站,设置调节池后而不再设初次沉淀池。较大的污水处理厂则设置一级泵站、沉砂池和初次沉淀池。
6.2.7 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或竖流式沉淀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固液分离效率,减少占地。
6.2.8 本条规定的斜板(管)沉淀池设计数据系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并考虑建筑内部地下室的通常高度而确定的。
6.2.9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DJ 14-87)中规定,活性污泥法处理后的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为1~1.5m3/m2·h,为保证出水水质并方便设计取值,本条取低限数值,并有一定的取值范围。
6.2.10 采用静水压力排泥时,在保证排泥管静水头的情况下,小型沉淀池的排泥管管径可适当减小。
6. 2.11 强调沉淀池应设置出水堰,以保证沉淀池中的水流稳定。
6.2.12 本条指出的这些方法处理效果比较稳定,并可短时间停止行,污泥量少,易于管理,在近几年建成的中水工程中已被较多地采用,并且运行都较为成功。
6.2.13 中水出水水质标准较一般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要严,所以须保证生化处理设备有足够的停留时间。根据国内中水处理实践经验,如处理洗浴污水,接触氧化池的设计停留时间为2h以上,处理生活污水,停留时间都在3h以上。
6. 2.14 本条规定的设计数值系根据国内中水处理实践经验而确定的。
6.2.15 接触氧化池曝气量按所需去除的BOD5负荷计算,即进出水BOD5的差值。
6.2.16 机械过滤可采用过滤器或过滤池。滤料除采用无烟煤和石英砂外,也可采用轻质滤料及其他新型滤料。过滤器(池)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进水浊度宜小于20度。当采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滤料时,滤器(池)过滤速度宜采用8~10m/h;当采用其他新型滤料时,滤器(池)的过滤速度应根据实验数据确定。
目前,国内采用新型滤料制作的滤器较多,并已推广应用。如宁波德安集团生产的DA 863型高效过滤器采用863项目攻关成果的新型滤料--自适应滤料,该滤料将纤维滤料截污性能好的特征与颗粒滤料反冲洗效果好的特征相结合,从而使得滤器具有滤速快、过滤精度高、纳污量大等特点,已在工程中应用。
6.2.17 中水处理组合装置,包括各厂家生产的中水处理成套设备、定型装置等,选用时要求设计人员应认真校核其工艺参数、适用范围、设备质量等,以保证用户使用要求。
6.2.18 消毒是保障中水卫生指标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中水的使用安全,因此,此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6.2.19 液氯作为消毒剂,由于其价格低廉,在城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医院污水处理站等被广泛使用。出于安全考虑,对于建在建筑物内部的小型中水处理站,采用液氯消毒隐患较多,故不推荐使用。但在规模较大的小区中水处理站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考虑采用液氯消毒,但必须采用安全性能较高的加氯机。
在已建成的一些中水处理站,次氯酸钠和二氧化氯作为消毒剂应用较多。在一些城市,次氯酸钠成品溶液购置较为方便,将其与计量泵配合使用,具有占地少、投加计量准确、使用安全等优点。
6.2.20 对于较大规模的中水处理站,当运行中有污泥产生时,应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设计。
6.2.21 除本规范列举的工艺外,中水处理还可采用其他一些处理方法,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不限制其他处理工艺在中水处理中的应用。
7 中水处理站
7.0.1 中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良气味和机电设备噪声会对建筑环境造成危害,如何避免这一危害,是确定处理站位置时应认真考虑的因素,通常地面式处理站要与公共建筑和住宅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或采用地下式处理站使其影响降到最底程度。设在建筑内的处理站要尽量靠近中水水源。处理站设在最低层有如下优点:站内水池、设备等荷载较重,给建筑结构专业增加的处理难度可降低;设备的运行不会影响下层房间;中水原水容易实现靠重力进入站内或事故排放。
7.O.2 值班、化验房间的大小应至少能摆得下桌椅及基本的化验器材。
7.0.4 中水处理站内会产生地面排水、构筑物溢流排水、反冲洗排水、沉淀构筑物排污、事故排水等,出于卫生考虑,这些水尽量不要明沟流出处理站,而是在站内收集。当中水站地面低于室外检查井地面时,应设排水泵排水,排水泵一般设置两台,一用一备。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小时来水量。
7.0.5 市场上的处理设备其功能、效果、质量有的名不副实,设计人员对所选择或认可的产品一定要了解,对确保满足工程设计需要负责。
7.0.7 本条强调的是要设置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辅助设施,比如,处理工艺中有臭气产生,除对臭气源采取防护和处理措施外,还应对某些房间进行通风换气。根据臭气散出情况,每小时换气次数可取8~12次,排气口应高出人员活动场所2m以上。厌氧处理产生可燃气体、液氯消毒可能产生氯气溢散、次氯酸钠发生器产氢等这类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电均应采取防爆措施。给水排水设施包括处理设备的清洗、污水污物的排除等。
7.0.8 条文内所说由采用药剂所产生的危害主要指药剂对设备及房屋五金配件的腐蚀,以及生成的有害气体的扩散而产生的污染、毒害、爆炸等。比如,混凝剂(尤其是铁盐)的腐蚀,液氯投加的溢散氯气、次氯酸钠发生器产氢的排放以及臭氧发生器尾气的排放等。中水处理站多设在地下室,对这些问题尤应注意。
7.0.9 中水处理站的除臭是非常必要的。除臭措施有活性炭吸附、土壤除臭等,但目前尚未形成较规范的设计参数为工程中使用。工程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仍是通风换气,把臭气转移到室外。
7.0.10 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主要是:一方面要降低机房内的噪声,采用低噪音的工艺、设备,比如水下曝气、低噪音的曝气鼓风机消声止回阀等,降低机房内的噪声;另一方面,对产生的噪声要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如隔音门窗防止空气传声,对机电设备及接出的管道采取减振措施,如设备基础减振、管道设减振接头、减振垫等,防止固体传声,以减小机房内噪声源对周围空间的影响。
8 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8.1 安全防护
8.1.1 中水管道不仅禁止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直接连接,还包括通过倒流防止器或防污隔断阀连接。
8.1.2 中水管道宜明装,有要求时亦可敷设在管井、吊顶内。若直埋于墙体和楼面内,不但影响检修,而且一旦需改建时,管道外壁标记不清或色标脱落,管道的走向亦不易搞清,容易发生误接。
8.1.3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中水回流污染,是关系人们身心健康的卫生安全要求,故作为强制性条文。生活饮用水补水口的启闭应由中水池的补水液位控制,设计中多采用电磁阀进行水位控制,但由于电磁阀使用寿命较短,设计中亦可采用定水位水力控制阀。如株洲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遥控阀,其阀板启闭是靠上下腔压差而动作,而控制上下腔压力的附管上设有逆止装置,可解决这一问题。
8.1.4 本条提出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的距离要求,为的是防止污染饮用水,除满足条文规定的距离要求,也要求饮用水管在交叉处不要有接口或做特殊的防护处理。
8.1.5 本条文是为了保证中水不受到二次污染而需要采取的技术措施,从而保证中水的出水水质。
8.1.6 强制性条文。防止中水误接、误饮、误用,保证中水的使用安全是中水工程设计中必须特殊考虑的问题,也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主要内容,设计时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给排水管道的外壁尚未作出统一的涂色和标志要求,原协会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CECS 30:91)规定中水管道外壁的颜色为浅绿色,多年来已约定成俗,因此,当中水管道采用外壁为金属的管材时,其外壁的颜色应涂浅绿色;当采用外壁为塑料的管材时,应采用浅绿色的管道,并应在其外壁模印或打印明显耐久的"中水"标志,避免与其他管道混淆。国家制订出给排水管道外壁涂色的相关标准后,可按其有关规定涂色和标志。
对于设在公共场所的中水取水口,设置带锁装置后,可防止任何人,包括不能认字的人群误用。车库中用于冲洗地面和洗车用的中水龙头也应上锁或明示不得饮用,以防停车人误用。
8.2 监(检)测控制
8.2.1 中水处理系统自动运行,有利于运行和处理质量的稳定,可靠,同时也减少了夜间的管理工作量。
中水处理设备应由中水储存池和调节池的液位共同控制自动运行。当中水池的水位达到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