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2
6.2.5 调节池可按下列规定设计:
1 调节池内宜设置预曝气管,曝气量不宜小于0.6m3/m3.h。
2 调节池底部应设有集水坑和泄水管,池底应有不小于0.02的坡度,坡向集水坑,池壁应设置爬梯和溢水管。当采用地埋式时,顶部应设置人孔和直通地面的排气管。
注:中、小型工程调节池可兼作提升泵的集水井。
6.2.6 初次沉淀池的设置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处理工艺等因素确定。当原水为优质杂排水或杂排水时,设置调节池后可不再设置初次沉淀池。
6.2.7 生物处理后的二次沉淀池和物化处理的混凝沉淀池,其规模较小时,宜采用斜板(管)沉淀池或竖流式沉淀池。规模较大时,应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有关部分设计。
6.2.8 斜板(管)沉淀池宜采用矩形,沉淀池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1~3m3/m2·h,斜板(管)间距(孔径)宜大于80mm,板(管)斜长宜取1000mm,斜角宜为60°。斜板(管)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
6.2.9 竖流式沉淀池的设计表面水力负荷宜采用0.8~1.2m3/m2·h,中心管流速不大于30mm/s,中心管下部应设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O.3m,排泥斗坡度应大于45°。
6.2.10 沉淀池宜采用静水压力排泥,静水头不应小于1500mm,排泥管直径不宜小于80mm。
6.2.11 沉淀池集水应设出水堰,其出水最大负荷不应大于1.70L/s·m。
6.2.12 建筑中水生物处理宜采用接触氧化池或曝气生物滤池,供氧方式宜采用低噪声的鼓风机加布气装置、潜水曝气机或其他曝气设备。
6.2.13 接触氧化池处理洗浴废水时,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h;处理生活污水时,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出水水质要求确定水力停留时间,但不宜小于3h。
6.2.14 接触氧化池宜采用易挂膜、耐用、比表面积较大、维护方便的固定填料或悬浮填料。当采用固定填料时,安装高度不小于2m;当采用悬浮填料时,装填体积不应小于池容积的25%。
6.2.15 接触氧化池曝气量可按BOD5的去除负荷计算,宜为40~80m3/kgBOD5。
6.2.16 中水过滤处理宜采用滤池或过滤器。采用新型滤器、滤料和新工艺时,可按实验资料设计。
6.2.17 选用中水处理一体化装置或组合装置时,应具有可靠的设备处理效果参数和组合设备中主要处理环节处理效果参数,其出水水质应符合使用用途要求的水质标准。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6.2.19 中水消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毒剂宜采用次氯酸钠、二氧化氯、二氯异氰尿酸钠或其他消毒剂。当处理站规模较大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液氯作为消毒剂,但必须使用加氯机。
2 投加消毒剂宜采用自动定比投加,与被消毒水充分混合接触。
3 采用氯化消毒时,加氯量宜为有效氯5~8mg/L消毒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当中水水源为生活污水时,应适当增加加氯量。
6.2.20 污泥处理的设计,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6.2.21 当采用其他处理方法,如混凝气浮法、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法、生物转盘法等处理的设计时,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7 中水处理站
7.0.1 中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中水原水的产生、中水用水的位置、环境卫生和管理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小区中水处理站按规划要求独立设置,处理构筑物宜为地下式或封闭式。
7.0.2 处理站的大小可按处理流程确定。对于建筑小区中水处理站,加药贮药间和消毒剂制备贮存间,宜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对于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置药剂储存间。中水处理站应设有值班、化验等房间。
7.0.3 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7.0.4 处理站地面应设集水坑,当不能重力排出时,应设潜污泵排水。
7.0.5 处理设备的选型应确保其功能、效果、质量要求。
7.0.6 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中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条件。
7.0.7 处理站应设有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采暖、通风、换气、照明、给水、排水设施。
7.0.8 处理站的设计中,对采用药剂可能产生的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0.9 对中水处理中产生的臭气应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7.0.10 对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8 安全防护和监(检)测控制
8.1 安全防护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2 除卫生间外,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内。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4 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埋设时,其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交叉埋设时,中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下面,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中水管道与其他专业管道的间距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给水管道要求执行。
8.1.5 中水贮存池(箱)设置的溢流管、泄水管,均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排出。溢流管应设隔网。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8.2 监(检)测控制
8.2.1 中水处理站的处理系统和供水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装置,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8.2.2 中水处理系统应对使用对象要求的主要水质指标定期检测,对常用控制指标(水量、主要水位、pH值、浊度、余氯等)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8.2.3 中水系统的自来水补水宜在中水池或供水箱处,采取最低报警水位控制的自动补给。
8.2.4 中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和管理要求设置水量计量、水位观察、水质观测、取样监(检)测、药品计量的仪器、仪表。
8.2.5 中水处理站应对耗用的水、电进行单独计量。
8.2.6 中水水质应按现行的国家有关水质检验法进行定期监测。
8.2.7 管理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可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按……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