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 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年3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733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07,自2008 年3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15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 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沈 纹 郭树林 王世斌 朱 鸣 宇 平 赵冀生 李 宁 李少军 涂燕平 孙 宇罗崇嵩
1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 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 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 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 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 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 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 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 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 个采样孔低于16m。
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3.3.1 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 模块安装
3.7.1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3.9.1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 系统接地
3.11.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1.1~3.1.4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4.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 调试准备
4.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4.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3 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4.2.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3 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2.4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 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