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12
22.4.9 不落轮镟库及其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落轮线的有效长度应满足列车所有车辆的轮对镟修工作的要求,设备前后应有一辆车长度的直线段;
2 不落轮镟库应结合总工艺流程和厂房组合情况合理布置,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检修厂房合并设置。当不落轮镟库与其他检修厂房合并设置时,宜以实体隔墙隔开;
3 不落轮镟库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和镟轮作业的需要,北方寒冷地区不落轮镟库宜考虑镟轮过程中全部车辆均在库内,库内应设有采暖设施;
4 不落轮线应根据作业的需要配置列车牵引小车或其他牵引设备,不宜采用架空接触网或地面接触轨供电作为镟轮作业的列车牵引动力;
9 不落轮镟库宜根据作业要求设置专用起重设备。
22.4.10 车辆段应配备调车机车和车库。调车机车的台数应能满足段内调车作业的需要,并应有一台备用机车.调车机车的牵引能力应满足牵引远期一列车在空载状态下通过全线最大坡度地段的要求。调车机车库的规模应按远期配备机车台数确定,库内宜有一个台位的检查坑和必要的检修设施。调车机车库长度应按公式(22.4.10)计算确定。
22.4.1l 车辆段应设试车线.试车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试车线应为平直线路,困难条件下允许在线路端部设部分曲线,其线路应满足列车试验速度的要求;试车线的其他技术标准宜与正线标准一致;
2 试车线的有效长度应根据车辆性能和技术参数以及试车综合作业要求计算确定.试车线两端宜设缓冲滑动式车挡;
3 试车线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坑和试车设备房屋,试车线检查坑长度不应小于1/2列车任度加5m,检查坑深度应为1.2-1.5m,坑内应有照明和良好的排水设施。
22.4.12 车辆段宜设一条列车吹扫线,吹扫线长度应根据列车长度、吹扫作业方式及设备布置的要求确定,吹扫线根据作业需要可设库。
22.4.13 油漆库可根据需要按台位设置,库内应设通风、给排水设施和压缩空气管路,并应有环保措施。库内电气设备均应采取防焊措施。油漆库的尺寸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22.4.14 架修段的转向架检修车间应毗邻架修库设置.转向架检修车间规模和检修台位应根据转向架检修任务量、作业方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检修车间内应设10t电动桥式起重机,其数量应根据任务量确定。
22.4.19 转向架检修车间应设有转向架和轮对等零部件的检修、清洗、试验和探伤设备。
22.4.16 架修段转向架车间内或附近应设轮对存放房间.轮对存放房间内应设不小于2t的电动起重机.轮对存放房间存放备用轮对的数量不应小于同时进行架修车辆所需轮对的2倍,待修轮对的存放数量应根据本段轮对加工能力确定。
22.4.17 定修段应配置备用转向架存放插地,其存放数量应根据定修、临修任务量确定。
22.4.18 架修段电机车间应邻近转向架车间设置,车间内应根据作业需要配备电机分解、检测、清洗和组装设备,以及必要的起重运输设备,其中电机试验车间与其电源应毗邻设置,并采取有效的降噪、隔声措施。
有条件时,电机可外委专业工厂检修。
22.4.19 蓄电池间宜独立设置,并宜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位置。蓄电池间的规模应满足地铁车辆蓄电池检修和充电需要,并宜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段内调车机车、工程车、蓄电池运搬车和汽车蓄电池的检修和充电。
蓄电池间应设有电源室、蓄电池检修室、充电室、药品储存室和值班室。检修室和充电室应有通风.给排水和防腐设施,酸性蓄电池充电室应与其他房屋隔断并采取防爆措施。
22.4.20 车辆段应设材料、备品房间。物资总库不设在段内时,车辆段应设独立物资库,并配备必要的起重和运输设备。
22.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22.5.1 车辆段设备车间包括设备维修车间和相应管理部门,其工作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l 承扫全段机电设备的管理和中、小修程的检修工作;
2 承担全段各种生产工具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3 开展并实施段内技术更新改造和小型非标准设备的制作及检修。
22.5.2 车辆段生产设备应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检修的原则。有条件时,设备的大修宜外委或外协进行。
22.5.3 车辆段设备维修车间应根据段内机电设备和动力设施维护、检修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金属切削、加工设备、电焊气焊设备、电器检测设备、管道维修设备和起重运输设备等。
车辆段检修车间的通用机加工设备与设备车间的通用机加工设备宜合并设置。
22.5.4 空压机房间的空压机应选择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其压力和容量应根据用风设备的要求确定。
空压机数量不应少于两台。
22.5.5 车辆段应采用瓶装乙炔气供气。
22.5.6 车辆段应根据工艺的要求和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采暖、通风和空调设施,采暖地区宜采用集中供热方式。
22.5.7 车辆段各种室外管线应根据管线的性质和走向,结合总平面的布置综合设置,力求安全、经济、合理,便于管理和维修。
22.5.8 室外电缆沟的设计应有可靠的海水措施。
22.6 综合维修中心
22.6.1 综合维修中心是地铁系统各种设备和设施的维修管理单位。其功能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22.6.2 地铁线路、桥涵、房屋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大修宜外委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2.6.3 综合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建筑、供电、通信信号、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
22.6.4 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与检修综合楼和综合办公楼合建,生活房屋宜与车辆段同类房屋合并设置。
22.6.5 设于车辆段内的综合维修中心,其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宜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
22.6.6 综合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和工作量配备必要的设备.同时,尚应根据需要配备轨道探伤、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轨道车和平板车等工程车辆和设备。各种工程车辆宜集中放置,统-管理。
22.6.7 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工程车辆均应设停车库,并考虑必要的检修场地和设备。
22.7 物资总库
22.7.1 为保证地铁系统的正常运转和材料设备供应,应设物资总库,担负地铁系统材料、配件、设备和机具及劳保用品等的采购、存放、发放和管理工作。
22.7.2 物资总库应设有各种仓库、材料棚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以及材料堆放场地。
22.7.3 各种仓库的规模应根据所需存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确定。材料堆放场地应采用硬化地面。
不同性质的材料、设备宜分库存放,其中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7.4 物资总库应配备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装卸起重设备和汽车,蓄电池车等运输车辆。
22.7.5 物资总库应考虑对外运输条件,应有道路连接段内主要道路及外界道路。有条件时,可设材料运输线。
22.7.6 物资总库应单独设围墙或围蔽结构。
22.7.7 物资总库生活设施宜利用车辆段的设施。
22.8 培训中心
22.8.1 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应根据当地地铁系统的实际需要设置,当系统内已设有培训中心时宜考虑共用。
22.8.2 培训中心宜设于综合基地范围内的适当地点,必要时也可设于其他地区。
22.8.3 培训中心应设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和教职员工办公和生活用房,以及必要的教学设备和配套设施。
22.9 救援设施
22.9.1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内应设救援办公宣,受地铁控制中心指挥。
22.9.2 救援办公室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设电钟、自动电话和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直通地铁控制中心的防灾调度电话。
22.9.3 救援用的轨道车辆宜利用车辆段和综合维修中心的车辆,并根据救援需要设置专用地面工程车和指挥车。
22.10 其 他
22.10.1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内线路的配备应满足功能及工艺要求,并应做到安全、方便、经济合理.线路平面及纵断面设计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执行。
22.10.2 沿海或江河附近地区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线路路肩设计高程不应小于1/100潮水位、波浪爬高值和安全高之和。
22.10.3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的路基排水应自成体系,并组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附近自然水体,检查坑和室外电缆沟的排水宜利用地形采用自然排水,困难时应自成体系,采用集中机械提升排水方式排入路基排水系统成城市排水管网。
22.10.4 车辆段与综合摹地的给水与排水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22.10.5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应根据地铁供电系统的要求、车辆段的规模和布置,以及生产工艺需要等设置牵引变电所和降压变电所及动力、照明设施。
车场牵引供电系统应根据作业和安全要求实行分区供电。
当牵引供电采用接触轨方式时,车场线路的外侧应设安全防护栅栏。
22.10.6 车辆段供电系统及动力、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供电的有关规定。
22.10.7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生产房屋的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保证布置合理、结构安全,并符合有关房屋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22.10.8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房屋的采暖和通风设计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生活的需要,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合理选择设备类型,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2.10.9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应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完善的通信系统,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
22.10.10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应根据作业要求设置完善的信号系统,信号系统的设备和设施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16章的有关规定。
22.10.11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应根据本规范第19章防灾与报警的规定,配套设置有关防灾报警设备和设施。
23 环境保护
23.1 一般规定
23.1.1 为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保证地铁运营期对地面环境和地下环境的影响达到国家有关环境标准的要求,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23.1.2 本章适用于地帙铁建、改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
23.1.3 地铁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原则。
23.1.4 地铁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23.1.5 地铁环境保护措施,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核准的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确定。
23.1.6 地铁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相互协调、相互适应,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竣工验收。
23.1.7 地铁环境保护措施应包括工程和设备的减振、降噪、大气污染防治、废水处理、室内空气质量控制,以及电磁辐射防护等。
23.1.8 环境保护设施应根据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大通过能力设计,可按近期和远期分期实施(地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年限应与其主体工程设计年限相同)。
23.2 噪 声
23.2.1 地铁曝声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符合理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
23.2.2 新建地铁线路选线及车站选址,应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环境规划以及城市环境功能区划,避绕既有、在建或规划的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和重要敏感建筑,并充分利用天然缓冲地带的减噪作用。
I 车辆和设备噪声
23.2.3 地铁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车辆。司机室、客室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噪声限值》的规定。
23.2.4 地下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局部通风与空调系统及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优先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同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区域噪声限值的要求,分别在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消声器。
Ⅱ 车站噪声
23.2.9 在没有列车的条件下,车站站台、站厅环境噪声等效声级不得超过70dB(A),管理用房环境噪声等效声级不得超过60dB(A)。
23.2.6 不采用屏蔽门系统的地铁车站站台应进行列车走行区墙面的吸声处理,以降低混响声的影响。地铁车站站台列车进、出站平均等效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的规定。
Ⅲ 环境噪声
23. 2.7 对于建成区,地面、高架线路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城和重要敏感建筑等环境保护目标。列车运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噪声限值的规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属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敏感建筑应达到4类区的噪声限值。
23.2.8 对于规划区或远郊地区,应根据沿线环境功能区划分,确定轨道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距离。轨道中心线距各类功能区敏感建筑的控制距离及噪声限值可参考表23.2. 8执行。
23.2.9 当地面或高架线路列车运行噪声导致沿线相临区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冲相应区域噪声限值时,应根据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3.2.10 风亭、冷却塔的位置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对于建成区,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设置的风亭,冷却塔,其噪声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4类区的噪声限值;位子2类区和1类区内的风亭、冷却塔,其噪声应达到相应区域噪声限值。
23.2.11 对于规划区或远郊地区,根据风亭、冷却塔的所属区域,确定其与敏感建筑物的距离。风亭、冷却塔距各类功能E敏感建筑的控制距离及其噪声限值可参考表23.2.11执行。
23.2.12 当风亭、冷却塔噪声不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噪声限值时,应根据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Ⅳ 车辆段和停车场噪声
23,2.13 车辆段和停车场的位置应选在非环境敏感区域。车辆段和停车场的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噪声醒值的规定。
23。2.14 污水处理站的泵房宜建在厂区内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的位置。
23.2.15 当车辆段的设备维修车间、电机试验间、空压机房、泵房等产生的噪声引起厂界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噪声限值时,应进行隔声处理,必要时对车间的内墙做吸声处理。
23,2.16 减振、降噪措施的设计应满足相关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23.3 振 动
23.3.1 地铁撮动污染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撮动标准》的规定。
I 列车运行振动
23.3.2 地下线路的平面位置和埋设探度的确定,应考虑地面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于建成区,地下线路应远离振动敏感区域和重要敏感建筑等环境保护目标。列车运行所引起的地面环境振动应符合第23.3.1条的规定。
23.3.3 对于规划区或远郊地区,应根据沿线环境功能区划分,确定轨道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距离。孰道中心线距各类功能区敏感建筑的控制距离及振动限值可参考表23.3.3执行。
23.3.4 当列车运行振动导致沿线敏感区域环境振动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时,应根据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适当调整线路平面位置或对轨道结构采取其他减振措施。
Ⅱ 设备振动
23.3.5 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局部通风与空调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风机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23.3.6 车辆段的风机,电机、空压机,水泵等设备,必要时应进行减振处理。
23.3.7 减振措施的设计应满足有关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23.4 空气质量
23.4.1 地铁大气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I 地下车站空气质量
23.4.2 车站内部建筑装修材料,如石材、瓷砖及涂料等材料中的有害物质的释放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3.4.3 地下车站内的CO2浓度应小于1.5‰,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应小于0.25mg/m3。
23.4.4 风亭周围宜种植对CO2、NO3、CO等有害气体及颗粒物吸收能力强的灌木植物。
Ⅱ 车辆段空气质量
23.4.5 采暖地区的车辆段冬季采暖应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系统,当不具备集中供热的条件时,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设备。
23.4.6 采用堪煤锅炉时应安装除尘设备和脱硫装置。锅炉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23.4.7 车辆段食堂操作间应安装抽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
23.4.8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应满足有关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23.5 废 水
23.5.1 地铁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符合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Ⅰ 车站废水
23.5.2 当城市设有污水排水系统,但无污水处理厂时,车站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23.5.3 当城市设有污水排水系统,且有污水处理厂时,是否设化粪池应与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达到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23.5.4 当车站附近无城市污水排水系统时,应对车站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Ⅱ 车辆段废水
23.5.5 当车辆段附近没有城市污水排水系统,但无污水处理厂时,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23.5.6 当城市设有污水排水系统,且有污水处理厂时,是否设化粪池应与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达到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
23.5.7 当车辆段附近无城市污水捧水系统时,应对车辆段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到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23.5.8 车辆段的含油尊生产废水必须进行处理,达到地方或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23.5.9 着车辆段污水露向自然水体排故时,污水处理及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3.5.10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满足有关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23.5.11 车辆段处理后的废水,应做到重复利用。
23.6 电磁辐射
23.6.1 地铁电磁环境主要包括110kv以上(含110kv)主变电站的电磁辐射和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辐射。
23.6.2 主变电站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公众环境生物效应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23。6.3 地铁列车在地面和高架线路行驶时所产生的电磁辐射对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影响,可参照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推荐的评价标准,当电视信号接收场强达到规定值时,信噪比不低于35dB(μV/m)。
23.7 其 他
23.7.1 地铁选线、遗址必须合理使用国土资源,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
23.7.2 地铁选线应考虑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保护。
23.7.3 地铁地面线路、高架线路、车站和段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
23.7.4 高架区间、车站的设置及材料的选择应考虑对线路两侧建筑物光照环境的影响。
23.7.9 地恢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和车站、段场等区域应考虑进行绿化。
附录A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A.1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加宽和加高。
A.2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按平面曲线几何偏移量、过超高或欠超高引起的设备限界加宽和加高量、曲线轨道参数及车辆参数变化引起的设备限界加宽量计算确定。
1 平面曲线上设备限畀的几何偏移量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2 过超高或欠超高引起的设备限界加宽和加高量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1)车体设备限界横向加宽量:
①曲线外侧:
附录B A型车限界图
附录C B1型车限界图
附录D B2型车限界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