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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5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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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5
 7 加气站配套设施
 7.1 消防与给水排水
 7.1.1 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喷淋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7.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地上贮罐的加气站,其消防用水量计算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的有关规定;
 2. 合建站内地上各类油品贮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其消防用水量计算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3. 采用地下贮罐的加气站,其消防用水量为:一级站不应小于 20 L/s,二级站不应小于 15 L/s,三级站不应小于 10 L/s;
 4. 采用地下贮罐的合建站,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加气站和加油站的级别用水量较高者确定。
 7.1.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地下的贮瓶间、地下的压缩机房和压缩机厢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的有关规定;
 2. 采用井管贮气和地上压缩机间的加气站可不设消防给水;
 3. 合建站和采用瓶库贮气的一、二级加气站,其消防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三级加气站不应小于10 L/s。
 7.1.4 加气站和合建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当地水源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距离宜为30~50m,与地下、半地下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的距离宜为20~45 m。三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合建站的地下贮罐、三级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贮气瓶库在距市政消火栓80m范围内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7.1.5 加气站内自建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3 h计算确定。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7.1.6 加气站内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 MPa。水枪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5 MPa。
 7.1. 7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生产区内的排水应设置水封井,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 m,并应设高度不小于0.5 m的沉泥段。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7.1.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设置水冷式压缩机系统的水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5 MPa。
 2. 水温应小于35℃。
 3. 水质
 1)碳酸盐硬度(以 CaO计)应小于200 mg/L;
 2)pH值应为6.5~8.5;
 3)浊度应小于50 mg/L;
 4)含油量应小于50 mg/L;
 5)有机物含量应小于25 mg/L。
 7.1.9 加气站的废油水应回收集中处理。
 7.1.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环境温度大于40℃的贮气瓶库,应设固定喷淋冷却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 L/s·m2瓶库支架面积。
 7.1.11 加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设置灭火器和其他简易消防器材。灭火器的选择、配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有关规定。
 7.2 电气装置
 7.2.1 加气站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各类加气站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宜采用380/220 V外接电源;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采用10 kV外接电源;对采用天然气发动机传动的压缩机加气站,可就近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3. 设有消防水泵的加气站,可附设柴油机作备用动力。
 7.2.2 加气站内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站内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第二级释放源环境设计。
 7.2.3 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所设置的低压配电盘和仪表控制可设在站房内。配电控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控制间应设置两道有门的隔墙,且两道隔墙门框净距不应小于2.0 m;
 2. 配电控制间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 0.6 m;
 3. 配电控制间内宜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探头;
 4. 配电控制间的门、窗与地上贮罐、槽车卸车点的距离不得小于8.0 m,与地下、半地下贮罐的距离不得小于5.0 m,与加气机的距离不得小于6.0 m,与油品贮罐通气管管口、密封式卸油口和加油机的距离不得小于5.0 m。
 7.2.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释放源装置 设置地点 说明 从释放源计算(m) 
 水平距离 垂直距离 
 1区的 界限 2区的 界限 1区的 界限 2区的 界限 
 地上贮罐             
 罐体 室外 法兰、阀密封等泄漏 3.0 6.0 3.0 6.0 
 安全阀排放口 室外 瞬时事故排放 3.0 6.0 3.0 6.0 
 排污阀排放口 室外 操作排放 3.0 6.0 3.0 6.0 
 地下、半地下贮罐             
 罐体 室外覆盖 覆盖层外法兰、阀密封等泄漏 罐池 3.0 罐池 3.0 
 安全阀排放口 室外 瞬时事故排放 3.0 6.0 3.0 6.0 
 排污阀排放口 室外 操作排放 3.0 6.0 3.0 6.0 
 操作井 室外密封 法兰、阀密封等泄漏 井内 3.0 井内 3.0 
 卸车点             
 槽车装卸口 室外 轴填料函、法兰、阀密封等泄漏 3.0 12.0 2.0① 4.0① 
 快装接头 室外 卸开等泄漏 1.5 4.5 1.5 4.5 
 充装泵 开敞 轴填料函等泄漏 -- 3.0 -- 3.0 
 加气机 开敞 加气枪充、卸等泄漏 1.5 4.5 1.5 4.5 
 注:①系指离地面的距离。 
 7.2.5 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变配电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2.3第1款的规定。变配电间的门、窗与贮气瓶库、调压器间、压缩机间和开敞式压缩机后的冷凝液槽的距离不得小于8.0 m,与贮气井管的距离不得小于5.0 m,与加气机的距离不得小于6.0 m,与油品贮罐通气管管口、密封式卸油口和加油机的距离不得小于5.0 m。
 7.2.6 低压配电盘、仪表和计算机控制装置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与压缩机间相邻时,可采用两道有门的墙隔开。当采用一道有门的墙隔开时,两者门、窗(或开敞口)的距离不得小于6.0 m。
 7.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的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7.2.8 加气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应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7.2.9 加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等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 Ω。
 表7.2.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释放源装置 设置地点 说明 从释放源计算(m) 
 水平距离 垂直距离 
 1区的 界限 2区的 界限 1区的 界限 2区的 界限 
 贮气瓶 开敞、半开敞室内 接头、阀密封等泄漏 - 室内 4.5 4.5 - 室内 7.5 7.5 
 贮气井管 开敞 接头、阀密封等泄漏 - 3.0 - 3.0 
 脱硫塔 室外 卸脱硫剂等 - 3.0 - 3.0 
 调压器 开敞、半开敞室内 法兰、阀密封等泄漏 - 室内 3.0 3.0 - 室内 4.5 4.5 
 压缩机 开敞、半开敞室内 轴填料函、法兰、阀密封等泄漏 - 室内 4.5 4.5 - 室内 7.5 7.5 
 冷凝液释放气罐 室外封闭 法兰等泄漏 - 3.0 - 3.0 
 冷凝液排水槽 露天 释放气 槽内 3.0 槽内 3.0 
 放散管排放口 室外 释放气运行排放 1.5 4.5 1.5 4.5 
 安全阀排放口 室外 瞬时事故排放 - 3.0 - 3.0 
 加气机 开敞 加气枪充、卸等泄漏 1.5 4.5 1.5 4.5 
 7.2.10 加气站内的防静电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 28)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 当金属导体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有连接时,可不另设专门的静电接地装置。
 7.2.11 加气站的下列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 汽车槽车卸车装卸点应设置静电接地栓;
 2. 贮罐、贮气瓶组应设置静电接地卡;
 3. 加气机和加气枪应设置静电接地栓;
 4. 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应设置接地装置;
 5. 在燃气管道的始端、终端、分支处应设置接地卡。
 7.2.12 燃气管道的法兰接头、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 mm2的绞铜线跨接。
 7.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3.1 加气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的有关规定。
 7.3.2 加气站的采暖应优先采用城市或邻近单位热源,对无外热源供应的加气站,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暖。在加气站内设置的燃气热水器应设有可靠的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并应与燃气检漏报警装置联锁,泄漏超标自动切断气源。
 7.3.3 加气站内各类建筑物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室和仪表控制间应为16~18℃;
 2. 泵和压缩机房不应小于5℃;
 3. 消防泵房应为8~12℃。
 7.3.4加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2.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 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燃气积聚的部位设置。
 7.4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
 7.4.1 加气站内的建筑物应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其防火防爆等级和采取的泄压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泄压面积与建筑物体积的比值(m2/m3)不得低于0.2。
 7.4.2 液化石油气贮罐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h。
 7.4.3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 h。
 7.4.4 地下、半地下液化石油气贮罐罐池底和侧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等具有防渗漏功能的材料建造。
 7.4.5 压缩天然气贮气瓶瓶库间宜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开敞面应设置防冲撞钢栏杆,顶棚应隔热、防雨,并采用非燃烧轻质材料制作。
 7.4.6 压缩天然气贮气瓶瓶库间与压缩机间、调压器间相邻时,应用钢筋混凝土防爆墙隔开。
 7.4.7 天然气压缩机间宜为单层框架建筑,净高不宜低于4.0 m,屋面宜为非燃烧材料的轻型结构。
 7.4.8 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建筑物的室内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7.4.9 地震烈度7度或7度以上的地区所建的加气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ll)、《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的有关规定。
 7.5 通信和绿化
 7.5.1 加气站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线电话。
 7.5.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经营区前沿和侧边可植草坪、花坛。贮存区围墙10.0 m以外和经营区围墙2.0 m以外可种植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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