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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4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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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4
 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主体设施
 6.1 设计规模
 6.1.1 商业性加气站宜采用贮气装置快速充装加气工艺。
 6.1.2 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车辆充装用气量和天然气管道对该加气站的供气能力确定。
 6.1.3 加气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母站、子站合计的车辆充装用气量和天然气管道对该加气母站的供气能力确定。
 6.1.4 加气子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车辆充装用气量和母站的供应条件确定。
 6.2 系统组成和平面布置
 6.2.1 加气站和加气母站宜由天然气引入站管道和脱硫、脱水、调压、计量、压缩、贮存、加气等主要生产工 艺系统及循环冷却水、废润滑油回收、冷凝液处理、供电、供水等辅助生产工艺系统组成。
 6.2.2 加气子站宜由压缩天然气的接受、贮存、加气等系统组成。在子站内可配置小型压缩机用于瓶组之间天然气的转输。
 6.2.3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3的规定。
 表6.2.3 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m)
 加气站级别 项 目 贮气瓶库 贮气井管、地下贮瓶间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汽、柴油贮罐 地下罐 通气管管口 - - - - 6 8 - - - - 4 5 
 压缩机间 4 4(或防爆隔墙) 4 
 调压器间 4 4(或防爆隔墙) 3 
 燃气热水炉间 18 16 14 12 10 8 
 加气机(加油机) 8 6 6 4 
 站房     
 道路 5 4 5 4 
 围墙 3 
 6.2.4 三级加气站的站房可附设在压缩机间一侧,两者门、窗(或开敞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4.5m。一、二级加气站和合建站的站房宜独立设置。
 6.2.5 在合建站内宜将柴油贮罐布置在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汽油贮罐之间。
 6.2.6 在合建站内,汽油、柴油贮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地下直埋卧式罐;
 2. 汽油、柴油贮罐的通气管管口宜布置在压缩天然气贮存装置和放散管管口的上风侧,距地面不应小于4.0 m,且应比站内天然气放散管管口低 1.0 m以上;
 3. 地下汽油、柴油贮罐的操作井顶盖口应具有一定的防渗漏功能;
 4. 应采用密封式卸油和量油位;
 5. 操作井内宜设置燃气检漏报警探头或排气放散短管。
 6.2.7 加气站、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7的规定。
 表6.2.7 加气站、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调压器间 压缩机间燃气热水炉间加气机放散管管口①车载贮气瓶      
 汽、柴油贮罐 地下罐 6 8 6 6 4 
 通气管管口 6 12 6 6 4 
 站房 4 - 4 6 4 
 车载贮气瓶 3 12 4 3 - 
 加气机(加油机) 6 12 4.5 6 4 
 燃气热水炉间 12 - 16 20 16 
 消防泵房、水池吸水口 8 - 6 - - 
 道路 2 2 - 2 - 
 围墙 2 2 - 3 - 
 调压器间、压缩机间 4 10 6 - 3 
 ①主要系指进站天然气管道、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和冷凝液释放气放散管管口。
 6.2.8 车辆进、出站口宜分开设置。
 6.2.9 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2 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6.2.10 加气站、合建站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 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5 m;
 2. 在加气母站、子站内行驶大型装载贮气瓶汽车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 m,一般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0 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应坡向站外;
 3. 合建站内场地坪和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6.3 天然气引入站管道和调压计量装置
 6.3.1 天然气引入站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第 5.4节和第 5.7节的有关规定。在接管附近应设置支管阀门井。
 6.3.2 进站天然气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快速切断阀应设置在操作方便的地方。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小于站外天然气输配系统允许最高工作压力值的0.9倍;
 2. 安全阀连接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15.0 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0 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 m;与站内封闭或半开敞建筑物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 m。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3. 安全阀前应装设相应口径的阀门。
 6.3.3一、二级加气站的调压计量间宜单独设置。三级加气站的调压计量间可附设在压缩机间一侧。
 6.3.4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压器应能满足进站天然气的最大和最小压力的要求;
 2. 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天然气引入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 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压缩机最大工作台数最大排气量的1.2倍确定。
 6.3.5 调压器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调压器的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2. 调压器的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置旁通管道及旁通阀;
 3. 在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
 6.3.6 进站天然气应设置计量装置。采用的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
 2. 计量显示应以立方米(或千克)为单位,最小分度值为1.0m3(或 1.0 kg);
 3. 计量体积值时,宜附设压力、温度传感器,经校正后换算成标准状态(系指压力为101.325 kPa,温度为0℃ 时的值。下同)的读数值。
 6.4 天然气的脱硫、脱水
 6.4.1 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本规范第3.2.2条规定时,站内必须设置天然气脱硫装置。
 6.4.2 加气站内脱硫宜采用高效固体脱硫剂。脱硫设备应按2台并联设计,其中1台为备用。
 6.4.3 脱硫装置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通过脱硫装置时的实际流速宜取150~200 mm/s;
 2. 天然气与脱硫剂的接触时间宜取 20~40 s;进站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高时,应取高值;
 3. 寒冷地区的脱硫设备,应设有保温措施。
 6.4.4 进入贮存装置的天然气含水量超过本规范第3.2.2条规定时,站内必须设置天然气脱水装置。
 6.4.5 天然气脱水装置的设置位置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对选用的压缩机在运行中,其机体限制冷凝水的生成量,且天然气的进站压力能克服脱水系统等阻力时,应将脱水装置设置在压缩机前;
 2. 对选用的压缩机在运行中,其机体不限制冷凝水的生成量,并附有可靠的导出措施时,可将脱水装置设置在压缩机后;
 3. 对选用的压缩机在运行中,允许从压缩机的中段导出天然气进行脱水处理时,宜将脱水装置设置在压缩机的中段。
 6.4.6 加气站内的脱水工艺宜采用固体吸附法。在压缩机前进行脱水时,宜采用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或硅胶-分子筛两级脱水装置;在压缩机后或压缩机中段进行脱水时,宜采用分子筛一级脱水装置。
 6.4.7 天然气脱水装置设置在压缩机后或压缩机中段时,压缩天然气进入脱水装置前,应先经过间冷、气液分离和除油过滤装置,以脱除游离的水分和油分。
 6.4.8脱水装置应按2套系统并联设计,一套系统在运行,另一套系统进行再生。交替运行周期可为6~8 h。
 6.4.9 脱水装置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通过压缩机前脱水装置时的实际流速宜取120~150 mm/s;通过压缩机后脱水装置时的实际流速宜取 20~40 mm/s;通过压缩机中段脱水装置时的实际流速宜取30~50 mm/s;
 2. 天然气与脱水剂的接触时间宜取 40~60 s;
 3. 在寒冷地区,天然气在脱水装置中的流速宜取低值,而接触时间宜取高值。
 6.4.10 在压缩机前进行的脱水剂再生,宜采用进站天然气经电加热、脱水剂再生、冷却、气液分离等装置后,经增压并入进站天然气脱水系统。再生压缩机的扬程应为再生系统阻力值1.10~1.15倍。
 6.4.11 在压缩机后或压缩机中段进行的脱水剂再生,宜采用脱除游离水分和油分后的压缩天然气,并应由电加热控制系统温度。再生后的天然气宜进行冷却分离出游离水后,引入压缩机的进口管道内。再生用天然气压力为0.4~0.8 MPa。
 6.4.12 脱水系统和冷凝水处理系统应有防止结冻措施。
 6.5 天然气的压缩
 6.5.1 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选用压缩机的有关规定,且不含游离水,含尘量应小于或等于5 mg/m3。微尘直径应小于10 μm。
 6.5.2在压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缓冲罐的容积宜按天然气在贮罐内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0 s。缓冲罐内宜设置过滤装置,罐顶设有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压缩机允许最高进口压力值的0.90~0.95倍。
 6.5.3 压缩机前总管中天然气实际流速应小于或等于 20 m/s;压缩机后总管中天然气实际流速应小于或等于5 m/s。
 6.5.4 压缩机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站内压缩机的选型应结合进站天然气压力、脱水工艺和设计规模确定;
 2. 压缩机宜按日开机10~12 h计算。压缩机的型号宜选择一致,装机数量不宜超过3台。在加气母站内,可另设1台备用压缩机;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称容积流量的80%~85%计算;
 3. 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 25.O MPa;
 4. 压缩机各级冷却后的排气温度不应大于40℃;
 5. 选用的压缩机应便于操作维护、安全可靠,并符合节能、高效、低振动和低噪声要求。
 6.5.5 建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宜选用电机传动的压缩机;建在城市边缘地区的加气站,可选用由天然气发动机传动的压缩机。 由天然气发动机传动的压缩机间或天然气发电机间,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燃气热水炉间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与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 m。
 6.5.6 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控制阀门;电动阀门宜与压缩机的电气开关联锁;
 2. 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手动阀门。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安全阀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高出建筑物2.0 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 m。与封闭或半开敞建筑物门、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放散管管口宜设置防雨罩;
 3. 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经汇总后,引出室外放散,放散管管口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
 6.5.7 压缩机的进、出口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沟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孔,并应防止室外雨水进入沟内。
 6.5.8 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应采用单排布置;单台压缩机可布置在地下钢筋混凝土房内或装配在厢体内;
 2. 压缩机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 m,与墙壁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 m,主要通道的宽度应大于 2.0 m;
 3. 机组的联轴器或传动装置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单台压缩机排气量大于或等于300m3/h的压缩机间,宜设置检修用的起吊设备。
 6.5.9 压缩机的控制与保护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
 2. 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
 6.5.10 压缩机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控制室宜独立设置或设在站房内。三级加气站的控制室可附设在压缩机间的一端,控制室与压缩机间应设有能观察各台压缩机运转的隔声玻璃窗。在压缩机组前的通道墙壁上、控制室等处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6.5.11 从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工艺时,应在每台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管路上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冷凝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贮罐。贮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液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2倍;
 3. 采用压缩机后或压缩机中段脱水工艺时,压缩机冷凝液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每台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管路上应设置电动控制阀和止回阀。在压缩机运行中,由电动控制阀自动周期排液;
 2)各台压缩机的冷凝液汇总后,应引至室外的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5.6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塔底的冷凝水宜经露天贮槽排放入下水道。
 6.5.12 从冷却器和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并应按照本规范第6.5.1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5.13 压缩机的卸载排气可通过缓冲罐回收,并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
 6.5.14 在加气子站内,用于天然气贮气装置之间的压送和卸车所设置的小型压缩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风冷式压缩机;
 2. 进气压力不宜小于 0.6 MPa;
 3. 排气压力不应大于 25.O MPa;
 4. 排气量可按最大天然气贮存量的20%计算,并应按2~4 h内完成转输。 在小型压缩机前应设置调压器和缓冲罐。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和手动阀门。
 6.6 贮气装置
 6.6.1 加气站使用的贮气瓶(简称站用瓶)及其配套阀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下列规定:
 1. 站用瓶可选用钢制气瓶或具有防火功能的树脂纤维缠绕气瓶;
 2. 单瓶水容积应大于或等于60 L;
 3. 最大允许充装压力应为25.O MPa。
 6.6.2加气站宜使用容积大于或等于250 L的贮气瓶和高压容器等大型贮气装置。
 6.6.3瓶库内的贮气瓶应分组设置,分组进行充装。在一个加气站内贮气瓶组应按运行压力分为高压瓶组、中压瓶组和低压瓶组。各瓶组宜单独引管道至加气机,对加气汽车按各瓶组的压力进行分档转换充装。对贮气瓶组的补气程序应从高压向低压逐级进行,对贮气瓶组的取气程序则相反。
 6.6.4 各贮气瓶组内天然气补气起充压力和瓶组间贮气瓶数量的比值,应按压缩机最低的运行能耗确定,并宜采用表6.6.4的数值:
 表6.6.4 各瓶组内天然气补气起充压力和贮气瓶数量的比值
 项目 低压瓶组 中压瓶组 高压瓶组 
 瓶组内天然气起充压力,MPa 12.0 18.0 22.0 
 瓶组之间贮气瓶数量的比值 2.5~3.0 1.5~2.0 1.0 
 6.6.5 瓶库内一组贮气瓶的总容积不宜大于4m3,且不应多于60瓶。
 6.6.6 一、二级加气站的贮气瓶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分隔。隔间内的贮气瓶总容积不宜大于8m3, 且不应多于120瓶。
 6.6.7 大容积贮气瓶组宜安装在地上耐钢瓶冲击的钢栅厢内。受用地条件限制时,可安装在地下钢筋混凝土房内。
 6.6.8 贮气瓶库的使用环境温度宜为 -25~40℃。
 6.6.9贮气瓶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气瓶宜卧式存放。小容积贮气瓶组的宽×长×高不宜超过 2.0 m×3.5 m×1.8 m。大容积贮气瓶组的操作控制阀门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1.6 m;
 2. 在每组贮气瓶的进、出气总管上,宜设置人工快速切断阀和平衡控制阀(或电动控制阀)。平衡控制阀和电动控制阀应是防爆型;
 3. 在贮气瓶组管汇上应设置压力表、压力报警器、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和安全放散装置、排污阀;
 4. 放散管在阀后宜扩大管径2级以上。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第2款的规定。当采用人工操作控制放散时,放散气可引至天然气进站管道内回收;
 5. 安全阀应具有足够的泄压能力,其开启压力应为最大充装压力的1.10~1.15倍,且应小于贮气瓶环向应力最小屈服强度的75%;
 6. 排污管上应采用两道控制阀门,排放口应引至安全地点;
 7. 连接贮气瓶的短管应具有一定的伸缩弹性,并采用锥螺纹卡套接头。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 3765)的规定。卡套接头使用的丝扣粘合剂必须适用于天然气;
 8. 卧式贮气瓶应按2个支承点固定在支架上,受外力(地震等)作用时不产生摇晃。用于支承贮气瓶的扁钢宽度不应小于50 mm,且应垫以 3 mm以上厚的胶带。严禁硬性施力固定贮气瓶;
 9. 贮气瓶之间净距不应小于60 mm;
 10. 贮气瓶组应按独立支架设置,不得搭接在周围承重墙体、维护结构或邻近瓶组架上;
 11. 贮气瓶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 m,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 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12. 安装在钢栅厢内的大容积贮气瓶组的两侧、背面与钢栅的距离宜为0.2~0.3 m,阀前操作距离宜为0.3~0.4 m。瓶口不应朝向重要建、构筑物,且在距钢栅厢1.0 m处宜设钢筋混凝土防爆隔墙。
 6.6.10车载贮气瓶宜分组设置。在补气和取气过程中,严禁车体移动。
 6.6.11 加气站使用的贮气井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气井管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 贮气井管设计压力应为32.O MPa,最大允许充装压力应为25.O MPa;
 3. 井管应选用公称通径DN 180(7〃)、DN 230(9〃)和DN 280(11〃)规格的石油套管及其管件,其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井口装置》(GB 3165)的有关规定;
 4. 套管埋深宜为80~150 m。套管上、下底封头与套管应采用管箍连接。封头应采用优质碳素钢材,应按设计和有关规范进行热处理和接口螺纹加工。套管底封头腐蚀裕量不应小于5 mm;
 5. 套管之间应通过管箍连接,螺纹间的密封材料必须性能可靠,耐天然气及土壤腐蚀。套管与井底、井壁空间应用水泥浆固定;
 6. 井口应高出地面 300~500 mm;对疏松的地表面应外敷2~4 m长的导管注水泥封固;
 7. 套管、连接管箍和管底封头在下井前,应采用优质、高效能的防腐材料进行特加强级防腐绝缘。防腐绝缘层的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6.12 贮气井管不宜建在碎石、砂砾类等成孔条件差的土壤和腐蚀性土壤区域。
 6.6.13 贮气井管之间距离(中心线)不应小于0.8 m。
 6.6.14 贮气井管露天设置时,宜设防雨罩棚。井管四周地坪应作防水处理。
 6.6.15 贮气井管组应分组设置,分组进行充装。在一个加气站内贮气井管组应按运行压力分为高压贮气井管组、中压贮气井管组和低压贮气井管组。各贮气井管组应单独引管道至加气机。
 6.6.16 各贮气井管组内天然气补气起充压力、井管贮气容积的比值可按本规范第6.6.4条执行。
 6.6.17 在每组贮气井管的天然气进、出口管道上所安装的阀门应符合本规范第6.6.9条第2~5款的有关规定。排污管应使用高压无缝钢管,并设于管顶封头中心位置,其下锥角顶端距井管底宜为50~100 mm,同时应设定位和支撑装置。排污出口管上应采用两道控制阀门,排放口应引至安全地点。
 6.7 加气区
 6.7.1 加气汽车停车位和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6.l条和第5.6.2条的规定。
 6.7.2 加气机设置的数量应依据加气站的规模、加气汽车数量等因素确定。加气枪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6.7.2的规定。
 表6.7.2 加气站内加气枪的设置数量
 车加气时间可按4~6 min/车次来计算。
 6.7.3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加气系统设计压力应为 27.5 MPa;
 2. 加气速度按切换充装压力确定,在工作状态下的单枪加气速度不宜小于0.12m3/min;双枪加气速度不宜小于 0.18m3/min;在最大工作压差时的单枪加气速度不应大于0.24m3/min;   
 3. 加气机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加气计量显示应以立方米(或兆帕)为单位,最小分度值为0. 1m3(或 0.5 MPa);
 4. 以体积或压力显示的计量系统,宜附设温度传感器,经校正后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读数值;
 5. 加气机主机箱内的电力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6.4条第4款的规定;
 6. 在寒冷地区所选用的加气机,应考虑当地的环境温度要求。
 6.7.4 加气机主机箱内应设置按不同进气压力接管的切换阀门,加气程序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在加气机上应设置压力表、限压阀、气量标定接口等。采用双枪加气和计量装置的加气机,在天然气进口管处应设置分流阀门或三通。
 6.7.5 加气机附设的加气软管、挠性支架、拉断阀和加气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软管
 1)加气软管必须耐天然气腐蚀,承压不应小于80.O MPa;
 2)加气软管有效服务半径不应小于2.5 m,加气软管管长不应大于 5.0 m。
 2. 挠性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5.6.9条第2款的规定。
 3. 拉断阀
 1)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必须自行密封,由此引发的天然气泄漏量不得大于 0. 1m3(标准状态);
 2)当加气软管内的天然气工作压力在20.O MPa时,分离拉力不得大于 400 N。
 4. 加气枪  
 1)加气枪与汽车受气口连接的加气嘴型式和尺寸公差应符合压缩天然气汽车有关标准;
 2) 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卸开连接后应立即自行关闭,由此引发的天然气泄漏量不得大于0.01m3(标准状态);
 3)加气枪上的手执开关,应在人工操作板机后方可动作;
 4)在每台加气机处应配备加气枪和汽车受气口的密封帽。密封帽结构应与所用的连接接口相配套,但不得顶开加气嘴的自密封阀。
 6.7.6 加气机及其管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机应通过地脚螺栓固定在基础上。加气机被撞时,其基础不得被掀动;
 2.从贮气装置引至每台加气机的分支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压力表和放散阀。加气机被撞时,该阀的管道系统不得受损坏。
 6.7.7 加气嘴的泄压可通过回收罐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或放散。放散管管口应高出罩棚2.0 m以上。
 6.7.8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5 m
 6.8 仪表与控制
 6.8.1加气站内设置的检测仪表与控制调节装置,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表6.8.1 加气站内检测仪表与控制调节装置
 参数名称 现场显示 控制室 
 显示 记录或累计 报警、联锁 
 调压器间 天然气进站:压力 + + +   
 流量   + +   
 调压器出口压力 + + +   
 过滤器出口压力 + + +   
 压缩机间 压缩机吸气总管压力   +     
 压缩机排气总管压力 + +     
 一级过滤器出口压力 + +     
 二级过滤器出口压力 + +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供水温度 + + + + 
 回水温度 +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供油温度 + +     
 回油温度 + +     
 供电: 电压 + +     
 电流   +     
 功率因数   +     
 功率   +     
 压缩机组 压缩机各级:吸气、排气压力 + +   + 
 排气温度 + +   +(手动)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供水温度 + +   + 
 回水温度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供油温度 + +     
 回油温度 + +   + 
 脱水装置 出口总管压力 + + +   
 加热用气:压力 + +   + 
 流量     +   
 排气温度 + +     
 贮气装置 分组贮存压力 + +     
 加气机 分管供气压力 +       
 流量计 +   +(加气机)   
 注:表内"+",表示应设置。
 6.8.2 加气站内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压力表的进口应设置控制阀门和安装液体阻尼装置。
 6.8.3 加气站和合建站内的调压器间、压缩机间、变配电间、贮气装置和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天然气检漏报警探头。报警装置宜集中设置,并与加气站供电系统(消防泵除外)联锁和配有不间断电源。
 6.8.4 检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的有关规定。
 6.9 管材、管件及其他
 6.9.1 经压缩机后的压缩天然气工艺管道设计压力应为30.O MPa、设计温度可取当地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不锈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的规定。
 6.9.2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O MPa的天然气工艺管道可选用10、20号钢或具有同等性能的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规定。
 6.9.3 钢管外径大于28 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小于或等于28 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双卡套接头。螺纹类型应与连接阀件配套。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 3765)的有关规定。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符合使用介质要求。
 6.9.4 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符合焊接要求。
 6.9.5 阀门及管道附件应按压缩天然气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配置。
 6.9.6 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4倍系统设计压力。软管总成应能承受大于或等于2倍系统设计压力。
 6.9.7 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在管沟内,管底与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并应设置沟内排水装置。室内管沟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口。室外管沟盖板应按通行重载汽车负荷设计。管道采用高支架跨越道路时,其管(管架)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 m。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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