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1/02/15【颁布单位】 建办[2001]38号 【失效日期】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社会团体、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系统(或行业)评比、达标项目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从严治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达标等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建设部机关和部属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促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活动包括以下三类:
㈠建设部或建设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㈡部属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㈢部属有关单位(含其下属单位)主办的需在全国建设系统或其行业进行的评比、达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属全国性(包括行业性,下同)的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三条 确需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需在全国建设系统或其全行业开展的,由部常务会议审批。
其中对企业的评比活动,经部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查并呈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 严格控制评比、达标项目的设立,每个行业原则上只能设置2项左右评比、达标项目。
上款所指的每个行业的评比、达标项目,包括部属有关单位以部名义承办的和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项目。
第五条 每项评比、达标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情况特殊的,应在向部提交的计划或书面请示中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凡冠以全国、中国、国家、建设部、全国建设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含部属社团组织在全行业范围的评比、表彰)须由部机关有关司局或部属有关社团向部提出计划或书面请示。
部属单位不得单独主办全国性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有必要的,应与部机关有关司局一起,向部提出计划或书面请示。计划或书面请示中,应当载明评比、达标、表彰的名称、条件(标准)、数量、申报程序、奖励(奖品)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七条 对评比的项目和本办法第2条第二款所指的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办法:
㈠ 通报表彰。以部名义主办的由部发文;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
㈡ 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㈢ 证书。
上款㈠、㈡、㈢项的表彰,以部名义的,加盖部印章;以社团名义的,加盖社团印章。
达标项目按规定的指标组织验收,合格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law51.com
第八条 经部常务会审查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项目,确需在下一年度开展的,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有关社团组织应在当年十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的评比、达标计划,经部办公厅初审后,报部常务会议审批。
经部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并列入年度评比、达标计划的项目,方可实施。
第九条 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不得增加企业和地方的负担。 http;//www.law110.com
第十条 凡经批准以部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凡经批准由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原则上也不得收费,确需由会员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交纳工本费的,应经社团理事会审议通过,报部备案,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将其收支情况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组织举办未经部批准的全国性、行业性评比、达标及其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对继续以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全国建设系统(或行业)评比、达标项目一览表
序号 主办(或承办) 评比、达标 时间间隔(年) 备注 单位 项目名称
1 部科技委 建筑事业科技创新奖(评比) 2
2 部勘察设计司 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评比) 2
3 部勘察设计司 全国勘察设计大师(评比) 原5年1次,今后每2-3年1次
4 部勘察设计司 梁思成建筑奖(评比) 1 经国务院批准;2000
中国建筑学会 年评出9名,从2001年起每年1名
5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评比) 2
6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评比) 1
7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比) 2
8 部城建司 中国人居环境奖(评比) 1 每年要向联合国推荐人居环境奖
9 部城建司 国家园林城市(达标) 2
10 部城建司 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 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
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设立
11 部城建司 文明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评比)2
另: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开展的康居示范工程和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开展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可按示范项目的要求继续进行,不列入评比、达标活动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