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委、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规划原则》的通知
【实施日期】1982/01/14【颁布单位】 国家建委、国家农业委员会【失效日期】
国家建委、国家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规划原则》的通知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农村建筑研究所拟订的《村镇规划原则》,经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讨论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试行。各地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农村建筑研究所。
村镇规划原则(试行)
第一章 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村镇建设的需要, 使各地主管村镇建设的部门和规划设计人员,在编制村镇规划时有所遵循,以利于逐步提高村镇规划与建设工作的水平, 特制定 《村镇规划原则》(以下简称《原则》)。
第二条 本 《原则》适用于农村各级居民点(统称为村镇),即公社所在地、社辖集镇和不同规模的村庄。也可供林、牧渔业等为主的村镇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等所在地规划设计时参考。
第三条 本《原则》适用于原有村镇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任务和指导思想
第四条 村镇规划是指导村镇建设的依据, 其基本任务是:研究确定村镇的性质与发展规模,合理组织村镇各项用地,妥善安排建设项目,以便科学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广大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第五条 村镇规划要贯彻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的原则,对村镇各项建设做到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六条 要十分珍惜土地。 村镇各项建设应充分挖掘原有村镇用地的潜力,必须选址扩建或新建时,尽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严格控制扩占耕地、林地、人工牧场。在人多地少的农业高产地区和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建楼房。
第七条 要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从当地农村实际出发,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的关系,确定适宜的建设标准和分期实施的计划。
第八条 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逐步改建,不断完善,避免求新过急,大拆大建。
第九条 要结合当地现状、 自然条件、生活习惯等特点,为农民创造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避免追求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
第十条 要注意把公社所在地、 社辖集镇建设成为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它们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组织农民经济文化生活的基地作用。
第十一条 要保护有价值的名胜古迹、 革命历史遗迹和民间传统建筑。
第十二条 要认真贯彻群众路线, 广泛听取当地农民对村镇规划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避免主观片面性。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阶段和内容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可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 是在全公社范围内进行的村镇布点规划和相应的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是公社山、水、田、林、路、村综合规划的组成部分。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为:在公社范围内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建设的可能性,确定主要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位置;村镇之间的交通运输系统;电力、电讯线路的走向;以及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生产基地的位置等。
第十五条 村镇建设规划, 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选定有关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安排各项建设用地;确定各项建筑及公用设施的建设方案;规划村镇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系统,绿化以及环境卫生工程;确定道路红线、断面设计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布置各项工程管线及构筑物;提出各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概算;确定规划实施的步骤和措施。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深度, 取决于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完备程度。在依据资料不足的情况下,为便于安排急于修建的项目,指导当前建设,可以先概略地做出各项用地的合理布局,布置道路网和确定近期建设用地,然后再逐步把规划完善起来。村镇规划的期限应与当地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村镇规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村镇规划当前应依据县级农业区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交通、文教卫生和商业服务业的发展计划,以及社队土地利用规划和各业的专业规划,加以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城市近郊的村镇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弄清现状与建设条件是搞好村镇规划与建设的基础。内容一般应包括:
(1) 当地的自然资源情况; (2)各行业现状与发展计划;(3)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资料;(4)土地使用情况及现状地形图;(5)人口资料;(6)住宅现状资料;(7)公共福利及公用设施现状资料。
第五章 村镇的布点与规模
第十九条 村镇的布点和规模是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应以当地计划部门和农业部门为主,建设部门参加,共同确定。
第二十条 村镇近远期的人口规模, 应按照各行业的发展计划,结合村镇的用地和建设条件,考虑人口自然增长、机械增长、农业剩余劳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村镇的用地规模由以下因素组成: 生产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道路、绿化、公用设施等各项用地,均按生产、生活的要求和节省占地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具体确定。
第六章 村镇的用地选择及技术经济分析
第二十二条 村镇用地选择, 包括原址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村镇用地一般宜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尽可能选择在荒地、薄地和山坡地上,少占或不占耕地、林地、人工牧场;生产、生活用水充足,水质良好;地势高爽向阳,排水方便;地质条件好;交通方便。
村镇用地应避免被铁路、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不适宜建筑的地区;避开已经探明有可供开采的地下资源或有重要历史遗迹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 无论在原址改建、 扩建或是选址新建,都应提出不同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然后定案。
村镇选址技术经济比较的内容包括:①地理位置和地质条件;② 占地及拆迁情况;③环境卫生情况;④交通运输情况;⑤公用设施及防洪等各项工程措施;⑥现有设施利用的可能性;⑦村镇建设总投资等。
第七章 住宅建筑用地规划
第二十四条 住宅建筑用地必须选择在自然环境良好, 空气、水质不受污染,符合居住卫生和防火要求的地段。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用地不被有害气体及污水的污染,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位和水污染源的上游。并与工副业、畜牧业用地有一定的隔离。注意防止厕所、畜圈以及堆肥场等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筑的布置应当紧凑合理, 节约用地,要注意朝向和安全防火,适当组成建筑群。
第八章 公共建筑的配置与用地规划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大致可分为: 行政管理、教育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六类。
第二十八条 各类村镇配置的公共建筑项目及其规模, 要依据服务范围、村镇分布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公社所在地设置的公共建筑项目,不仅为所在地居民服务,还为全公社服务,使之起到组织农村经济文化生活的基地作用。大队所在地应配置日常生活需要的项目。要贯彻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公共建筑的定额指标。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中应注意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新建项目要采取量力而行、分期分批、逐步建设的原则。首先建设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其他项目逐步配套。
第三十条 各类公共建筑 (学校及较大的卫生院除外),一般宜集中进行布置,性质相近或有联系的项目可以综合安排在一栋建筑内。要求位置适中,对内对外联系方便。如果兼为周围居民及过往旅客服务时,也可设在村镇入口处。规模较大的集镇,要根据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分别进行布置。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三十一条 集镇要安排好集市贸易场地。可在交通方便的地段,给合公共中心进行安排,或开辟专用街道,注意安全、卫生。不能占用交通干道、公路、码头、桥头等处,避免堵塞交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位置要避开阔市区, 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幽静的独立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必须大于300米。校门不应开向公路,以保证安静、安全。学校要设置体育运动场地。
第三十三条 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应布置在中心区的一端或沿次要干道的独立地段,位置要在住宅区的下风位,远离水源,以防病菌污染。
第九章 生产建筑用地规划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筑用地包括国营及社队工副业、 拖拉机站、车库和农牧业的场院、晾房、畜禽饲养场、农牧产品仓库以及专业户生产用地等,应安排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生产上协作关系密切的项目,要邻近布置;相互间有干扰的,要适当分隔。
第三十五条 对居住环境没有干扰的缝纫、 刺绣、手工编织等生产建筑,可以布置在住宅区内。对居住环境有干扰或污染的工厂、饲养场可以离开村镇,安排在原料产地附近或田间。
第三十六条 凡产生噪音和有害废水、 废渣、废气的工厂,以及较大的畜禽饲养场,要设在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位和河流的下游,与住宅建筑用地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以减少污染, 并要采取 "三废"治理措施。对现有已经造成污染的厂(场),必须尽快采取治理调整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类仓库用地, 要按其性质进行布置,一般安排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粮、棉、油、木材等易燃或重要物资的仓库,应与厂房、打谷场等有一定距离,布置在独立地段,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筑用地, 应特别注意建设物之间有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安排好消防车通行路线和消防用水的可靠水源。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建设,应设在独立地段,确保安全。
第十章 道路及交通运输用地规划
第三十九条 道路系统的规划设计, 要根据村镇的布局、 车流(包括农机)和人流的数量等因素确定,力求达到通畅短捷,节约用地。道路的走向、坡度、宽度、交叉口等,要根据自然地形和现状条件合理设计,不应追求街道"横平竖直"、"直角交叉"、"间距相等"等固定的模式。在山区、丘陵地区,应结合地形,依山就势,不要大动土方,强求平直。
第四十条 各段公路都应避免从村镇内部穿村。 村镇也不应沿公路两侧发展。对于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村镇,一般应尽早将公路移出或沿村镇边缘绕行,俣证村镇内部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长途汽车站应建在村镇的边缘, 并与村镇中心有方便的联系。
第四十二条 对现有道路应注意利用, 逐步改造。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裁弯取直、拓宽延伸、适当封闭以及开辟新路等办法,调整和组织道路网。
第四十三条 村镇内部道路路面宽度可分三种:
1.公社所在地及集镇的主干道,一般可采用三个车行道,路面宽度为10米左右。
2.大队所在地的村庄的干道,可采用两个车行道,路面宽度为7米左右。
3. 一般进户巷路宽3.5米左右,地震区可达5米,以能通行消防车为准。 第四十四条 路面两旁要修建排水边沟,种植行道树。根据需要,局部路段可做人行道、排水暗沟,绿化带等。按照节约土地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交通安全, 按交通部门规定,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应适当退后, 绿化高度也不应超过0.7米,以免妨碍驾驶员的视线。 http;//www.law110.com
第四十六条 要结合地形做好竖向设计,确定道路的标高和坡度。一般情况下,道路中心线的标高应低于两侧(至少其中一侧)建筑的室外标高,使建筑地段能通畅地排除地面水。
第四十七条 河网地区应考虑水运码头和渡口的设置, 要根据使用性质进行安排,并与公路、村镇的道路网相互配合,利于联运。
第十一章 绿化规划
第四十八条 绿化应包括各项用地分区之间的隔离绿带, 路旁、水旁、宅旁和一些公共建筑周围的绿化以及村镇内果园、苗圃与村镇边缘的防护林带等,以形成绿化系统,改善局部气候,美化环境。
第四十九条 绿化要结合生产, 因地制宜地多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植物,为国家创造财富,为集体和个人增加收益。
第五十条 村镇内的干路两侧、 住宅院内和公共建筑地段上,均应多植树。社队生产建筑用地内,也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生产性质搞好绿化。凡是不宜建筑的零星地段、山岗、水旁等都要进行绿化。
第五十一条 结合各地名胜古迹、 革命历史遗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设置必要的游览绿化地段。
第十二章 给水、排水工程规划
第五十二条 村镇的给水规划要安排好生活、生产和消防各项用水。
第五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应有充足的水源, 水质要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一般应优先选用地下水。
第五十四条 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 根据当地条件,可采用各种卫生、安全的取水方式。有条件的村镇,应逐步实现集中供水。
第五十五条 必须做好水源的防护。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不得施用有毒的农药。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米的水域内,不准停靠船舶、游泳、捕捞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不得堆放废渣,不应设置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场。对现已产生的污染问题,应在规划中采取措施给以解决。
第五十六条 生产用水可与生活用水同一水源。 用水量大的、距离村镇较远的厂(场)也可单独设置取水设施。
第五十七条 消防用水应充分利用江河、 湖泊等天然水源,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利用水井、水池,渠道等,并保证有足够的水量。
第五十八条 排水规划要解决好雨水的排除和污水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村镇内的工厂的规模较大的饲养场, 都要对本厂(场)的污水进行处理,使之符合排放要求。卫生院、疗养院、兽医站和牲畜屠宰场等排放的有害污水和污物,都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第六十条 要结合当地生产习惯, 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规划中要妥善安排粪肥和垃圾处理的场地,将其布置在接近农田的独立地段内。
第六十一条 雨水的排除,要按照减 少土方工程量,尽量做到就地平衡的原则,进行竖向设计,使规划后的地面标高和坡度利于迅速排除地面水。一般可采用明沟排水,较大集镇的主要干道,可采用暗沟或暗管排水。
村镇内的湖塘沟渠要进行疏通整治,以利于排水。死水坑、洼要填垫平整,防止蚊蝇孳生。建房及积肥应指定适当地段取土,尽可能与渔塘建设或地形改造结合起来。
第六十二条 滨临河流、 湖泊、海洋的村镇,要注意解决防洪问题。山区的村镇,要考虑防御暴雨、山洪的措施。
第十三章 电力、电讯工程规划
第六十三条 村镇的电源 (电厂或变电室)位置,应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高压线路与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厂房或仓库接近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电力线路与电讯线路不准合杆架设。 平行架设或立体交叉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四章 能源规划
第六十五条 根据各地条件,发展小水电、沼气、太阳能、地热、风力以及种植薪炭林等多种能源。在村镇规划中应确定有关设施的位置和占地范围。
第六十六条 提倡建设家用沼气池, 并与厕所、畜圈结合,以改善居住环境。社队也可结合粪便处理,建设容积较大的沼气池,用做动力能源。各地应建立专业技术队伍,参照当地的沼气池通用设计和有关规定,可采取包建、包修、包用的办法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采取简易的办法,充分利用太阳能。首先可在生产设施和公共浴室等福利设施上考虑利用。也可结合住宅建设,发展家用太阳能洗浴设施,提高居住水平。
第十五章 村镇规划设计文件的内容、编制与审批
第六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包括:①公社现状总平面图;②公社范围的村镇总体规划图;③村镇总体规划说明。
图纸比例为1/5000或1/10000。
村镇建设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包括:①村镇现状总平面图;②村镇建设规划总平面图;③各项工程设施规划和竖向设计图;④村镇建设规划说明书。
图纸比例为1/1000或1/2000,局部地区可用1/500。
第六十九条 各类村镇都必须制定规划, 用以指导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 应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给予协助和技术指导,对审定的规划方案要承担责任,检查执行情况,促使其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