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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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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3
 5.3 贮罐装置
 5.3.1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站内贮罐宜采用卧式罐。
 2. 贮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 150)、《钢制卧式容器》(JB 4731)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
 3.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充装丙烷气质设计。
 4. 贮罐设计压力应为1.8 MPa。
 5. 贮罐内允许充装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第6.7.9条执行。
 6. 贮罐的开孔与接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贮罐入孔应设于罐体顶部,容积小于或等于 30m3的贮罐可设置一个入孔;
 2)贮罐的出液管道端口接管位置,应按选择的充装泵要求确定,其他管道端口接管宜设置在罐顶。进液管道和液相回流管道宜接入贮罐内的气相空间。
 7. 地下贮罐与半地下贮罐的罐顶应按吊装要求设置吊装环;地上贮罐应按罐顶接管要求设置管架支撑板。
 5.3.2贮罐的首级关闭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所选用的止回阀宜设置在贮罐内;
 2. 在出液管上所选用的过流阀宜设置在贮罐内;所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可设置在贮罐外;
 3. 入孔和备用管口应为盲板或丝堵;
 4. 放散通道应为全关阀。
 5.3.3 当首级关闭系统采用贮罐外控制方式时,在止回阀、紧急切断阀前应设置阀门。
 5.3.4 贮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及附件应按系统设计压力提高一级配置,并应采用液化石油气介质专用阀门及附件。
 2.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按贮罐介质最大工作压力的1.10~1.15倍,且不得大于设计压力。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2)安全阀与贮罐之间必须装设相应口径的阀门;
 3)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贮罐的最上部,且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
 4)安全阀应装设相应口径的放散管。地上贮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贮罐操作平台2.0 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 m。地下贮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 m以上。放散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0 m,且应设有防雨罩。
 3. 贮罐应设置检修用的放散管(≥DN40),并宜与安全阀接管共用一个开孔。
 4. 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控系统和易熔塞金属自动切断装置,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切断阀宜选用气动型,控制部分壳体和活塞密封耐压不应小于 1.2 MPa;
 2)控制气源必须为不间断气源;紧急切断阀关闭响应时间不得大于 5 s;在控制间的气路管道上宜设置电磁阀,采取断电放气关闭紧急切断阀;
 3)电磁阀操作按钮的设置位置应为阀前、加气区和控制间等处;
 4)安装在紧急切断阀上的易熔塞金属的熔断温度范围应为70士5℃。
 5. 过流阀的最小关闭流量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差时流量的1.8倍。
 6. 止回阀应是高灵敏度,适应液化石油气介质使用。
 7. 贮罐排污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贮罐顶部引出的排污管与贮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2)从贮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线与阀门,寒冷地区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3)在贮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置两道截止阀,阀间宜设排污箱。
 5.3.5 液化石油气贮罐外的第一道法兰,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和高强度螺栓紧固的组合,不得选用石棉橡胶垫片、平面或突面密封面法兰和低碳钢螺栓组合。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密封面光洁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设计规定。
 5.3.6 内置式首级关闭控制装置宜采用自密封螺纹连接方式。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选用非通透螺纹孔,螺纹有效连接长度不得小于1.2倍的螺纹孔径。螺纹表面硬度不应低于HRC 60。罐体内的紧固件宜选用不锈钢材质。
 5.3.7 首级关闭控制系统与罐体端口采用圆锥管螺纹连接时,管螺纹尺寸公差和光洁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螺纹密封的管螺纹》(GB 7306)的规定,表面硬度不应低于HRC 60,螺纹类型应与连接阀件配套,并具有自密封功能。
 5.3.8 贮罐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贮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测量液化石油气液相或气相的温度计。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就地指示的仪表宜安装在地面上便于直接观察的地方;
 2. 在一、二级站内,贮罐液位和压力的测量宜设置远传二次仪表。
 5.3.9 贮罐测量仪表的选用和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位计
 1)应是能确保液位传感器不会被卡住的产品;
 2)地上贮罐可采用板式光学反射玻璃液位计,气液两相的色差必须明显;
 3)地下贮罐应采用内置式液位计。使用带远传二次仪表的液位传感器,应为本质安全型防爆产品。二次仪表应直接指示液位高度,误差不应超过±5 mm。
 2. 压力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表必须安装在罐体顶部气相空间引出管上。使用的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2)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3)进入线性范围的最小值不应大于0.15 MPa,测量范围的上限值宜为2.5~3.O MPa;表盘直径不宜小于100 mm;
 4)表盘上对应于介质温度40℃和50℃的饱和蒸气压处,应分别标有警戒绿线和红线;
 5)使用带远传二次仪表的压力传感器,应为本质安全型防爆产品。二次仪表应直接指示压力值。
 3. 温度计的测量范围应为-50℃~80℃,并应在-40℃和50℃处标有警戒红线。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5.3.10地下液化石油气贮罐可采用下列三种接管方式:
 1. 在罐体上直接焊接入孔管箱,伸向地面,在入孔盖板上安装贮罐的各种接管;
 2. 在罐体顶部的入孔盖板上安装贮罐的各种接管,通过操作井引出;
 3. 各种管道接管和入孔接口直接焊接在罐体的顶部,穿过覆盖层引至地面。
 5.3.11采用本规范第5.3.10条第1款接管方式时,管箱顶应高出地面100 mm以上。
 5.3.12 采用本规范5.3.10条第2款接管方式时,宜将各类控制阀门、仪表传感器等安装在操作井内。操作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壁应以不小于6mm的钢板制作,顶盖口应具有一定的防渗漏功能;
 2. 操作井直径应满足施工安装和维修要求;
 3. 操作井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探头。宜设置自然通风吸风口和排气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处应设置风力扇排气装置或防雨罩;
 4. 操作井及其接管应按罐体防腐绝缘结构同级处理;
 5. 管道井与罐体间、管道穿越井壁(盖)处宜设置填料密封圈。
 5.3.13 采用本规范第5.3.10条第3款接管方式时,其连接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未安装内置式首级关闭控制装置的阀门、法兰和丝扣接头不得埋地设置;
 2. 所有埋地段管道防腐绝缘结构应按罐体防腐绝缘结构同级处理,且应高出地面200 mm以上。
 5.3.14 贮罐系统的土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罐基础和支承
 1)贮罐基础应为钢筋混凝土,承载力应按其充水和覆土后的重量计算,并应严格控制基础沉降;
 2)卧罐的安装,应使其一端的支座可滑动,其工艺管线应布置在固定支座一端;
 3)卧罐应坡向排污端,坡度应为3‰~5‰。
 2. 地下和半地下贮罐
 1)地下贮罐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
 2)地下和半地下贮罐采用的罐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池应采用抗渗钢筋混凝土结构,回填中性细砂或采用砂包填实;罐顶的覆盖厚度(含盖板)不应小于 500mm;周边填充厚度不应小于900 mm;
 (2)贮罐顶盖口应具有一定的防渗漏功能;
 (3)池底一侧应设有排水沟,沟内布碎石,上覆盖两层无纺布,引至抽水井。抽水井内不得设置非防爆型电气设备。池底面坡度应按3 ‰ 坡向排水沟。
 3)地下和半地下贮罐采用直埋时,罐顶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 mm,覆土层应能承受消防水的冲刷。
 5.3.15 地下和半地下贮罐的防腐绝缘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罐外表面应采用特加强级的防腐绝缘保护层和阴极保护措施。当贮罐采用牺牲阳极保护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镁合金牺牲阳极应用技术标准》(SYJ 19)的规定;
 2. 贮罐在吊装前和安装结束后,都应进行防腐绝缘保护层质量的检查。用电火花检漏仪检测涂层的绝缘性,其检测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采用牺牲阳极等电化学防腐措施的地下和半地下贮罐,在其引出管的阀门后,应安装绝缘法兰。
 5.4 泵和压缩机
 5.4.1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泵主要包括卸车泵和向燃气汽车加气的充装泵。二、三级站可统一在液化石油气槽车上设卸车泵,并宜由站内供电。电气开关与插座必须采用防爆型。当站内设置卸车泵时,应与充装泵分别设置。
 5.4.2 充装泵可采用具有快速引液功能的抽吸泵;地下贮罐宜采用潜液泵。
 5.4.3 充装泵的计算流量应根据所供应的加气枪数量确定。在扬程为 0.7 MPa时,泵的排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应2只加气枪时,不应小于 70 L/min;
 2. 供应4只加气枪时,不应小于110 L/min;
 3. 供应6只加气枪时,不应小于140 L/min。
 5.4.4 加气站内所设置的卸车泵宜选用低扬程大流量的烃泵。在0.2MPa扬程下的流量不应小于300 L/min。
 5.4.5 充装泵和卸车泵宜安装在罐区。充装泵采用抽吸泵时,应设置防晒罩棚。
 5.4.6 贮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底部时,充装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 m的耐液化石油气高压挠性管或采取其他防振措施;
 2. 从罐体引至泵前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
 3. 泵前阀门宜选用球阀,过滤器滤网眼的流通面积应大于管道截面积2倍以上;
 4. 在泵的出口阀门前的高位旁通管路上应设置回流阀。回流阀应具有扬程调节功能,有效调节范围为 0.5~1.O MPa;
 5. 在泵的出口阀门后应设置止回阀;
 6. 在泵的进、出口管道上应安装液体阻尼型压力表或在压力表前安装液体阻尼装置。
 5. 4. 7贮罐的出液管设置在罐体顶部时,抽吸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4.6条第l款和第3~6款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罐体内的吸液管管口处,应设置止回阀或符合液化石油气要求的底阀;
 2. 泵前的液相管道应坡向贮罐;罐顶的水平管道总长度不宜大于 3.0 m。
 5.4.8潜液泵的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4.6条第4~6款的规定外,并应在安装潜液泵的筒体下部设置切断阀和过流阀,切断阀应在罐顶操作。
 5.4.9 潜液泵宜设有自动停车保护装置。电机运行温度至45℃时,应自动切断。
 5.4.10 一、二级站的卸车可选用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压缩机活塞排气量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3-93)公式(6.3.27)计算。
 5.4.11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口管道应分别设置阀门;
 2. 进口管道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管道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 进口管道和贮罐的气相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5.5 槽车卸车点
 5.5.1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宜设置拉断阀和紧急切断阀,气相管道上宜设置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必须自行密封,由此引发的液相管道上的液体泄漏量和气相管道上的气体泄漏量分别不得大于 0.3 L。
 5.5.2与槽车连接的软管快装接头应直接安装到全关阀所附设的接头上。全关阀与接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 mm。快装接头分开后的泄漏量不得大于0.2 L。
 5.6 加气区
 5.6.1 加气汽车停车位的地面纵向坡度应按0.3%~0.5%设计。
 5.6.2 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高出加气汽车停车位地面 0.16~0.2 m;
 2. 宽度不应小于1.2 m;
 3. 同一加气岛上两台加气机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0 m;
 4. 加气岛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4.5 m;距加气机的投影距离不宜小于 2.0 m。多排加气岛应设置整体型防护罩棚;
 5. 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气岛端部不应小于0.6 m;
 6. 加气区应设照明灯,光照度不得小于100lX。
 5.6.3 加气机设置的数量应依据加气站的规模、加气汽车数量等因素确定。加气枪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5.6.3的规定。
 表5.6.3加气站内加气枪的设置数量
 加气站级别 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加气枪数量(台) 6~8 4~6 2~4 
 汽车加气时间可按3~5 min/车次来计算。
 5.6.4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和计量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系统设计压力应为2.4 MPa。
 2. 加气速度:
 1)在额定工作压差下的单枪加气速度不宜小于 30 L/min,双枪加气速度不宜小于 50 L/min;
 2) 在最小工作压差为 0.2 MPa时的单枪加气速度不宜小于15 L/min,双枪加气速度不宜小于25 L/min;
 3)在最大工作压差为0.8 MPa时的单枪加气速度不应大于60 L/min。
 3. 加气机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加气计量显示应以升为单位,最小分度值为0.1 L。
 4. 加气机主机箱内的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的有关规定。机箱下部应按爆炸危险场所 1区设计,经采取防渗漏隔板的上部可按爆炸危险场所2区设计。
 5. 在寒冷地区所选用的加气机,应考虑当地的环境温度要求。
 5.6.5 加气机主机箱内液化石油气系统应包括过滤器、气液分离器、流量传感器、气相回流管、电磁控制阀、回流阀和气量标定接口等。当计量系统采用体积流量传感器时,宜在气液分离器后设置液相温度传感器。采用双枪加气和计量装置时,应在气液分离器后设置分流阀。
 5.6.6加气机主机箱内的过滤器应能阻止粒度大于0.2 mm的固体杂质通过。过滤器滤网眼的流通面积必须大于管道截面积5倍以上。
 5.6.7 加气机主机箱内液相支管路上所设置的回流阀,应具有压力调节功能。回流阀的控制压力应比充装泵出口回流阀的控制压力低0.15~0.20 MPa。液化石油气通过回流管引至贮罐。
 5.6.8 充装泵的起动应与加气枪的操作状态进行联锁,并在泵的扬程达到0.2 MPa时,电磁控制阀打开;加气枪放入枪座或泵起动后2 min内不加气,泵即应停止运行,电磁控制阀关闭。
 5.6.9加气机附设的加气软管、挠性支架、拉断阀和加气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软管
 1)加气软管必须耐液化石油气腐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LPG)橡胶软管》(GB10546)的规定,承压不应小于 9.6 MPa;
 2)加气软管有效服务半径不应小于2.5m;加气软管管长不应大于 5.0 m。
 2. 挠性支架
 1)挠性支架宜安装在靠近软管安装端的加气机顶部;
 2)挠性支架应能承受在弯曲成45o角时,使用10 000次不发生脆裂;
 3)安插在挠性软管卡环上的夹紧拉力应为150~200 N。卡环在脱离支架前,拉断阀不应承受拉力。
 3. 拉断阀
 1)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必须自行密封,由此引发的液体泄漏量不得大于 50 mL;
 2)当加气软管内的液化石油气工作压力为0.8~2.O MPa时,分离拉力不得大于400 N。
 4. 加气枪
 1)加气枪与汽车受气口连接的加气嘴型式和尺寸公差应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有关标准;
 2)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卸开连接后应立即自行关闭,由此引发的液体泄漏量不得大于 5 mL;
 3)加气枪上的手执开关,应在人工操作板机后方可动作;
 4)每台加气机处应配备加气枪和汽车受气口的密封帽。密封帽结构应与所用的连接接口相配套,但不得顶开加气嘴的自密封阀。
 5.6.10加气机及其管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机应通过地脚螺栓固定在基础上。加气机被撞时,其基础不得被掀动。
 2. 每台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或过流阀。紧急切断阀、过流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加气机被撞时,设置的紧急切断阀应具有立即关闭的功能;
 2)设置的过流阀最小关闭流量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差时流量的1.8倍;  
 3)紧急切断阀或过流阀宜设置在加气机侧面阀门手井内,阀后管道必须牢固固定。当加气机被撞时,该阀的管道系统不得受损坏。阀门手井地下空间不应大于 0.1 m3。
 3. 引至每台加气机的液化石油气液相和气相分支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5.6.11 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高度不应小于 0.5 m。
 5.7 管材、管件及其他
 5.7.1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选用10、20号钢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的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的规定。管道阀门及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5.7.2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贮罐、容器、设备及阀门的连接宜选用法兰型式。连接处的密封材料应符合介质使用要求。
 5.7.3 当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焊接连接时,两者材质应符合焊接要求。
 5.7.4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液化石油气介质腐蚀的钢丝缠绕高压胶管,承压不应小于6.4 MPa。
 5.7.5 非焊接连接的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直接埋在地下。采用管沟敷设时应充填中性砂。
 5.7.6 埋地管线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且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不得小于0.8 m。穿越车行道时,宜加设套管。
 5.7.7 管道采用高支架跨越道路时,其管(管架)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 m。
 5.7.8 埋地敷设的管道应作特加强级防腐绝缘保护层。当采用阴极保护系统时,应与贮罐的阴极保护系统分开设置。受阴极保护的管道与其他设备相连处均应使用绝缘法兰。
 5.7.9 液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的最大流速,泵前不宜大于1.2 m/s;泵后不应大于 3.0 m/s;气态液化石油气在管道中流速宜为 8.0~12.0 m/s。
 5.8 检漏报警
 5.8.1 加气站和合建站内的贮罐区、卸车点、泵和压缩机间、配电控制间、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探头。报警装置宜集中设置,并与加气站供电系统(消防泵除外)联锁和配有不间断电源。
 5.8.2 检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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