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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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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     2
 4.2.4 加气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大于60m3或单罐容积大于30m3、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总容积大于40m3或单罐容积大于30m3 时,其防火间距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执行。
 4.2.5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l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2.6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4.2.1的规定增加 3 m。
 4.2.7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丁、戊类生产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规定减少20%确定。
 4.2.8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不超过1000kVA的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2.9 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的地上贮罐三级站减少20%确定。
 4.2.10 半地下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地下贮罐相应防火间距再增加 25%的规定值。
 4.2.11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20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30 20 
 二类保护物 20 16 
 三类保护物 15 12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20 
 丙、丁(厂房)类 20 16 
 丁(库房)、戊类 15 12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20 
 铁路 30 25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80 6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60 40 
 排气口、内墙壁 40 20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0 6 
 Ⅲ、Ⅳ级 8 5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4.2.12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2.11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2.0 m。
 4.2.13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卸车点、贮罐放散管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不超过1000 kVA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4.3.1 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各类建筑保护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三级站防火间距再增加 20%的规定值。
 表4.3.1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加气站级别 项 目瓶库贮气 井管贮气、地下贮瓶间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22 18 16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8 15 12 
 三类保护物 22 18 15 15 12 10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25 20 22 18 16 
 丙、丁(厂房)类 25 20 16 18 15 12 
 丁(库房)、戊类 18 15 12 12 10 10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25 20 22 18 16 
 室外变配电站 30 25 20 22 18 16 
 铁路 30 30 30 24 24 24 
 地铁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45 40 35 40 35 30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35 30 25 30 25 20 
 排气口、内墙壁 22 18 16 18 16 14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5 12 10 10 8 8 
 Ⅲ、Ⅳ级 12 10 8 8 6 6 
 架空电力线 1.50倍杆高 1.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 0. 75倍杆高(>380V)0.50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0.50倍杆高 
 4.3.2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可按表4.3.1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4.3.3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高层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 4.3.1的规定增加 3 m。
 4.3.4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丁、戊类生产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 3.l的规定减少20%确定。
 4.3.5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天然气贮气装置与站外不超过1000 kVA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3.1的室外变配电站减少20%确定。
 4.3.6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压缩机间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l三级站井管贮气的规定值。对加气子站的压缩机间,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0%。
 4.3.7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7的规定。
 表4.3.7天然气放散管管口、加气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放散管管口加气机   
 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18 
 二类保护物 20 14 
 三类保护物 15 12 
 生产厂房及库房类别 甲、乙类 30 18 
 丙、丁(厂房)类 20 15 
 丁(库房)、戊类 15 12 
 站外甲、乙类液体贮罐、易燃材料堆场 30 18 
 室外变配电站 30 18 
 铁路 30 22 
 地铁 隧道 出入口120°内角面 45 35 
 出入口120°外角面及通风口 30 25 
 排气口、内墙壁 18 15 
 公路 高速、Ⅰ级、Ⅱ级 10 6 
 Ⅲ、Ⅳ级 8 5 
 架空电力线 1. 5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1.00倍杆高(>380V) 0.75倍杆高(≤380V)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0倍杆高 1.00倍杆高(>380V) 
 一般 1.00倍杆高 0.75倍杆高(≤380V) 
 4.3.8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独立的民用建筑,其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2.0 m和10.0 m。
 4.3.9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天然气放散管(进站天然气管道和贮气装置上所设置的安全阀、紧急放散)管口和加气机与站外不超过1 000 kVA的箱式变压器和杆装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24.0 m和15.0 m。
 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主体设施
 5.1 设计规模
 5.1.1 在加气站和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容积应根据车辆充装用量、液化石油气供给条件(来源、运输条件)、站址环境等因素确定;液化石油气贮罐设计容积宜按2~3 d的供应量计算;距供应气源较远的加气站,可适当提高贮存天数。
 5.2 平面布置
 5.2.1 加气站、合建站的平面宜按贮存和经营的功能分区布置。贮存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贮罐、汽车槽车卸车点、泵(或泵房)、压缩机(或压缩机间)和汽油、柴油等燃料贮罐;经营区应由加气区、营业室、仪表和配电间等组成。
 5.2.2 液化石油气贮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贮罐组外围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实体防护墙。贮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地下或半地下贮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贮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m。
 5.2.3加气站、合建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贮罐、操作井、消防水池和必要的埋地式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
 5.2.4经营区宜布置在站内前沿,且便于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方。
 5.2.5 加气站、合建站与站外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小于2.0 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面向车辆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开敞,也可建造非实体围墙、栅栏。
 5.2.6 加气站、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6的规定。
 表 5.2.6 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注:括号内值为液化石油气贮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且面向设施侧设有防火隔墙。
 5.2.7 当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与站内设施之间设置防火隔墙时,贮罐与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绕过防火隔墙两端的距离测量值计算。防火隔墙应具有阻止液化石油气渗透的非燃烧实体墙,顶部不得低于贮罐上设置阀件高度。
 5.2.8 采用小于或等于10 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贮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贮罐与充装泵、卸车点和加气机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1.5 m,与站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少至4.0 m。
 5.2.9 在合建站内,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柴油贮罐之间未设置防火隔墙时,不宜将这两类贮罐分为地上、地下方式布置。经设置防火隔墙后,可按地上贮罐防火间距规定执行。
 5.2.10 在合建站内,宜将柴油贮罐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与汽油贮罐之间。
 5.2.11 在合建站内,汽油、柴油贮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油、柴油贮罐的通气管管口宜布置在液化石油气贮罐和卸车点的上风侧;
 2. 地下汽油、柴油贮罐的操作井口应高出周围地坪不小于0.3 m。顶盖口应具有一定的防渗漏功能;
 3. 应采用密封式卸油和量油位;
 4. 操作井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检漏报警探头。
 5.2.12加气站、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加气站、合建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项 目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烃泵房、压缩机间燃气热水炉间     
 汽、柴油贮罐 地上罐 8 8 5 12 
 地下罐 6 6 5 8 
 通气管口 9 9 6 8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 6 4 20 
 加气机(加油机) 6 4.5 4 16 
 烃泵房、压缩机间 4 4 - 12 
 燃气热水炉间 20 16 12 - 
 站房 6 4 4 - 
 消防泵房、水池吸水口 10 6 - - 
 道路 2 - 2 2 
 站区围墙 2 - 2 2 
 5.2.13 车辆进、出站口宜分开设置。站区内总图布置应按进站槽车正向行驶设计。
 5.2.14 加气站、合建站内的停车场和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6.5 m;
 2. 站内行驶槽车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0 m,一般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0 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应坡向站外。在槽车卸车停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 站内场地坪和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宜采用可行驶重载汽车的水泥路面或不产生火花的路面,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
 5.2.15 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合建站宜在经营区外设置停车场,其大小视所在位置的充装汽车量和车型确定。
 5.2.16 加气站、合建站站房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周围地坪0.2 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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