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条文说明 4
9.0.4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生产区两种不同情况下的消防储备水量的计算方法。根据某些工厂发生火灾时,发现消防贮水池中的水因平时被动用而无水的情况,故在附注中注明:消防储备水量应采取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供水要求有所提高,即将火灾延续时间由2h改为3h。本规范从国家标准规范之间宜相协调的原则出发,同时考虑避免引起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出现,故本规范采用3h。
9.0.5 为在发生事故时便于使用,减少对使用人员和设备的伤害,规定室外消火栓不得设在防护屏障围绕的范围内和防护屏障的开口处。应设在有防护屏障防护的范围内。
9.O.6 本条规定了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下限不小于20L/s,是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工程领域的工房体积较小,并考虑到一辆消防车的供水能力等而确定的。对体积大的工房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计算确定,不受20L/s的限制。
9.0.7 消防雨淋系统任何时候都需要处于准工作状态,也就是平时一直都需要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一旦发生火情,就能立即喷水,扑灭火灾,因此消防给水管网宜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同时,室内、外消火栓也可以不需要使用消防车或消防水泵加压,直接由消火栓接出水带、水枪灭火。在有可能利用地势设置高位水池时,应尽可能这样做。
在地形不具备设置高位水池的条件时,消防给水的水量和压力需要由固定设置的消防水泵来加压供给,这是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这时,在消防加压设备启动供水前的头10min灭火用水,应当设置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来保持。
9.0.8 本条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民用爆破器材易燃烧、爆炸的特点,提出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消防水泵的设置要求,目的是为了在起火时或爆炸后引起火灾时,能及时、有效地启动消防水泵,保证灭火不中断供水和所必需的水量。
9.O.9 本条提出在危险品生产厂房中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要求和一些具体规定。考虑到消防水带有一定长度,并且必须伸展开,不能打褶,才能顺利通水,因此提出在室内开间较小的厂房可将室内消火栓安装在室外墙面上.使用时,在室外展开水带,通水后,通过门、窗向室内或拉进室内喷射。但在寒冷地区,有结冰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9.O.10 本条中所列应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仅为当前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品种和工艺,将来有新的品种和工序增加时,应参照所列生产工序的燃烧、爆炸特性,设置自动喷水雨淋灭火系统。
随着工厂生产能力的增加,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的面积亦不断扩大,并且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也有所提高,为避免由于消防雨淋面积的大幅增加导致消防储水量的成倍增长,出现消防系统庞大、难于实现的情况,可由工艺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工序,根据炸药的燃烧特性及生产过程中炸药的存在位置,确定设置消防雨淋系统的具体位置,并在工艺图上明确表示。
9.O.11 本条规定了药量比较集中的设备内部、上方或周围应设雨淋喷头、闭式喷头或水幕管。
9.0.12 消防雨淋系统是扑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的有效手段,本条对设置雨淋系统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防止自控失灵,在设置感温或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雨淋系统的设施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雨淋系统的设施。对于存药量很少,且有人在现场工作,工作人员操作手动开关更方便的场所,也可设只有手动控制的雨淋系统。
本条中对雨淋管网要求的压力和作用延续时间也作了规定,提出了最低压力的要求。必须指出,雨淋管网设计中,应通过计算确定厂房给水管道人口处所需的压力,如经计算所需压力低于0.2MPa时,应按0.2MPa设计;如经计算高于O.2MPa时,必须按计算值供给消防用水。
雨淋系统设置试验试水装置,是为了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能定期对雨淋系统进行试验和检测,以确保雨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9.0.13 本条对工作间、生产工序间的门洞有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场所提出了应设置阻火水幕,并强调了应与厂房中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为了合理减少消防用水量,对设有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的相邻工作间,其中间的门窗、洞口可不设阻火水幕。
9.0.14 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硝酸铵库的消防要求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9.0.15 本条是针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中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提出的要求。条文中的数据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有关资料而确定的。
库区水池的补水源,可为生产区接来的管道,或利用就近的天然水源(山溪、蓄水塘、蓄水库等)。在没有就近的、经济的水源可利用时,也可利用水槽车等运水供给。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其消防用水量可按15L/s计算(原规范为20L/s),并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物品仓库的要求。此条为增加内容。
9.O.16 本条为新增条文,增加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的要求。
10 废水处理
10.0.1 本条是为满足环保要求而作出的规定。为了避免将不需处理的近似清洁生产废水混入,增加废水处理量,特别强调了排水应做到清污分流。
10.0.2、10.0.3 规定含有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有效的方法消除其爆炸危险性后才能排出,不允许不经处理直接排人下水道内,造成隐患。含有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质的不同废水,也不应排人同一下水道,以防相互作用形成隐患,例如氮化钠废水和硝酸铅废水。
10.O.5 用水冲洗地面,用水量很大,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多,为加强操作管理,及时清除洒落在地面上的药粒粉尘,改冲洗为拖布擦洗地面,水量减少很多,带出的有害、有毒物质也大为降低。因此尽量不用大量水冲洗地面,并规定在设计中应考虑设置有洗拖布的水池。
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特点规定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安全方面的特殊要求,并且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等的规定。
11.1.2 同样是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动机,在不同的电气危险区域,其防护等级要求是不一致的,本条是为了使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与电气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保持一致而作出的规定。
11.1.3 本条为新增条文,增加了对危险性建筑物室内温、湿度的要求。在无特殊要求时,按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以满足产品的技术条件为主。
11.2 采 暖
11.2.1 火药、炸药对火焰的敏感度都比较高,如与明火接触便会剧烈燃烧或爆炸,因此,在危险性建筑物中严禁用明火采暖。
火药,炸药除了对火焰的敏感度较高以外,对温度的敏感度也较高,它与高温物体接触也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火药、炸药发生燃烧、爆炸危险的大小与接触物体表面温度的高低成正比.温度愈高,发生燃烧、爆炸危险的可能性愈大;温度愈低,发生燃烧、爆炸危险的可能性愈小。
火药,炸药的品种不同,对火焰、温度的敏感程度也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火药、炸药,由于其状态和所处生产工段的不同,以及厂房中存药量多少的不同,发生燃烧、爆炸危险性的大小也不同。
根据上述情况,为确保安全,在本规范中对各生产厂房中各工段的采暖方式、热媒及其温度作了必要的规定。
11.2.2 本条是危险性建筑物采暧系统设计的有关规定。
1 在火药、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会沉积在散热器的表面,因此需要将它经常擦洗干净,以免引起事故。采用光面管散热器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是为了方便清扫和擦洗。凡是带肋片的散热器或柱型散热器,由于不便擦洗,不应采用。
2 在火药、炸药生产厂房中,为了易于发现散热器和采暖管道表面所积存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以便及时擦洗,规定了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涂漆的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相区别。
3 规定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装在壁龛内,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留出必要的操作空间,以便能将散热器和采暖管道上积存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擦洗干净。
4 抗爆间室的轻型面是用轻质材料做成的,它是作为泄压用的。不应将散热器安装在轻型面上,是为了当发生爆炸事故时,避免散热器被气浪掀出,防止事故扩大。
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是避免当抗爆间室炸毁时,采暖干管受到破坏而可能引起的传爆。
把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装在操作走廊内,是考虑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散热器及其管道受到破坏时,能及时将阀门关闭。
5 散发火药、炸药粉尘的厂房内,由于冲洗地面,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会被冲人地沟内,时间长了,这些危险性粉尘就会在地沟内积存起来,形成隐患,所以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
6 蒸气、高温水管道的人口装置和换热装置所使用的热媒压力和温度都比较高,超过了第11.2.1条关于危险品厂房采暖热媒及其参数的规定,为避免发生事故,规定了蒸气管道、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及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3 此条是新增条款,考虑到有的生产厂仅一或两个工房用汽或热水,且用量较少,而生产区又无热源,电热锅炉又较方便,故从经济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作出本条规定。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3.1 在危险性生产厂房中有一些生产设备或操作岗位散发有大量的火药、炸药粉尘或气体,如不及时处理,不仅危害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了避免或
减少事故的发生,规定了在这些设备或操作岗位处,必须设计局部排风。
11.3.2 本条是机械排风系统设计时的一些具体规定,设计中应遵守。
1 确定合适的排风口位置和风速是为了提高排风效果,以有效地排除危险性粉尘。
2 含火药、炸药粉尘的空气,如果没有经过净化处理而直接排至室外,火药、炸药粉尘将会沉降下来,日积月累,在工房的屋面及周围地面上会形成火药、炸药药层,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规定了含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空气必须经过净化装置处理才允许排至大气。
3 考虑到以往的爆炸事故,对于含有火药、炸药粉尘的排风系统,推荐采用湿式除尘器除尘。目前常用的湿式除尘器为水浴除尘器,因为水浴除尘器使药粉处于水中,不易发生爆炸.同时将除尘器置于排风机的负压段上,其目的是为使粉尘经过净化后,再进入排风机,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如果水平风管内的风速过低,火药、炸药粉尘就会沉积在管壁上,一旦发生事故时,它就向导火索、导爆索一样起着传火导爆的作用。
5 总结事故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排风系统的布置要符合"小、专、短"的原则。
排除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主要是考虑到生产的安全和减少事故的蔓延扩大,把危害程度减少到最低限度。
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是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时,火焰及冲击波通过风管而扩大到无关的房间。
排气系统主要是指排除沥青、蜡蒸气的系统,如果排气系统与排尘系统合为一个系统,会使炸药粉尘和沥青、蜡蒸气一起凝固在风管内壁,不易清除,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对于易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主要是考虑风管的传爆而引起事故的扩大。如粉状铵梯炸药混药厂房内的每台轮碾机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6 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构件作排风道,主要是从安全角度出发,减少事故的危害程度。
7 设置风管清扫孔及冲洗接管等也是从安全角度出发,及时将留在风管内的火药、炸药粉尘清理干净。
11.3.3 凡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和气体的厂房,原则上规定了这类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只能用直流式,不允许回风。
若将其含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空气循环使用,会使粉尘浓度逐渐增高,当遇到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爆炸,因此,空气不应再循环。在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处安装止回阀是防止当风机停止运转时,含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空气会倒流人通风机或空气调节机内。
11.3.4 考虑到生产厂房各工段(工作间)散发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量是不同的,有的工段(31作间)散发的量多,有的工段(工作间)散发的量少,有的工段(工作间)只散发微量粉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规定了雷管装配、包装厂房可以回风;雷管装药、压药厂房在采用喷水式空气处理装置的条件下,可以回风。
黑火药的摩擦感度和火焰感度都比较高。特别是含有黑火药粉尘的空气在风管内流动时,会产生电压很高的静电火花,引起事故。为安全起见,规定了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11.3.5 通风设备的选型主要是考虑安全。
1 因进风系统的风机是布置在单独隔开的送风机室内,由于所输送的空气比较清洁,送风机室内的空气质量也比较好,所以规定了当通风系统的风管上设有止回阀时,通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 排除含有火药、炸药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由于系统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火药、炸药粉尘或气体,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为此,规定了其排风机及电机均为防爆型。通风机和电机应为直联,因为采用三角胶带或联轴器传动会由于摩擦产生静电而易发生爆炸事故。
3 经过净化处理后的空气中,仍会含有少量的火药、炸药粉尘,所以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其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阀门,是因为防爆阀门在调节风量,转动阀板时不会产生火花。
11.3.6 危险性建筑物均应设置单独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且不应有门、窗和危险工作间相通,而应设置单独的外门。其目的是为了当危险性建筑物发生事故时,通风机室和空气调节机室内的人员和设备免遭伤害和损坏。
11.3.7 抗爆间室发生的爆炸事故比较多,发生事故时,风管将成为传爆管道。为了避免一个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波及到另一个抗爆间室或操作走廊而引起连锁爆炸,因此规定了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操作走廊之间不允许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3.8 采用圆形风管主要是为了减少火药、炸药粉尘在其外表面的聚集,且便于清洗。规定风管架空敷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旦风管爆炸时减少对建筑物的危害程度,并便于检修。
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易于分辨,其目的是在火药、炸药生产厂房中,易于发现风管外表面所积存的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便于及时擦洗。
11.3.9 本条是新增条款。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为了避免火灾通过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进一步扩大,规定了风管及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2 电 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1 为防止由于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在运行中产生电火花及高温引起燃烧爆炸事故,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生产状况及贮存情况,发生事故几率和事故后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工厂多年运行的经验,将电气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类。电气危险场所划分是根据危险品与电气设备有关的因素确定的:
1 危险品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
危险场所中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电火花及表面发热产生高温均是引燃引爆火药、炸药的主要因素,不同的产品对电火花感度及热感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分类时应考虑危险品电火花和热感度性能的因素,如黑火药的电火花感度高,危险场所分类就划分的较高。
2 粉尘的浓度与积聚程度。
火药、炸药是以粉尘扩散到空气中,有可能积聚在电气设备上或进人电气设备内部,从而接触到火源,所以危险品粉尘浓度与积聚程度和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关系最密切,粉尘浓度大、积聚程度严重,与电气设备点火源接触机会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必须考虑。
3 危险品的存量.
工作间(或建筑物)存药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所以危险品库房划分的类别较生产厂房高。
4 危险品的干湿度。
火药、炸药的干湿度不同,其危险性是不同的,如火药、炸药及起爆药生产过程中,处在水中或酸中时比较安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引起爆燃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安全措施可降低些。
根据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划分原则,在表12.1.1-l及表12.1.1-2中将常用危险品工作间及总仓库列出。但划分危险场所的因素很多,如生产过程中火药,炸药的散露程度、存药量、空气中散发的粉尘浓度及电气设备表面粉尘的积聚程度、干湿程度、空气流通程度等都与生产管理有着密切关系,在设计时应根据生产情况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与建筑物危险等级不同,前者以工作间为单位,后者以整个建筑物为单位。
12.1.2 考虑防止火药、炸药物质(含粉尘)进人正常介质的工作间,特别是配电室、电源室等工作间安装的电气设备及元器件均为非防爆产品,操作时易产生火花,所以配电室等工作间不应采用本条的规定。
12.1.3 此条是借鉴了乌克兰有关规范的规定。
12.1.6 危险场所既有火药、炸药,又有易燃液体及爆炸性气体时,为了保证安全,应根据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安全措施较高者设防。
12.1.7 运输危险品的通廊存在危险性,应根据其构造形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2.2 电气设备
12.2.1 近年来我国防爆电气设备品种有所增加,但目前生产的防爆电气设备没有完全适合火药、炸药危险场所使用的产品。火药、炸药危险场所设计时,电气设备及线路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目的是为了安全。
本条第7、8款,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确定,是借鉴了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GB 12476.2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确定的。
本条第9款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除考虑电气危险场所外,还应考虑防腐、海拔高度等环境因素。
12.2.2 FO类危险场所,由于生产时工作间粉尘比较多,且电火花感度高或存药量大,危险性高,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必须采取最安全的措施。工艺要求在该场所必须安装检测仪表(黑火药电火花感度比较高,因此除外)时,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能完全阻止火药、炸药粉尘进入仪表内。该内容是借鉴了瑞典国家电气检验局的规定。
由于火药、炸药危险场所专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没有解决,因此电动机采用隔墙传动,照明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灯具(IP65)安装在固定窗外,这些措施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产生火花及高温引起事故。
12.2.3 根据火药、炸药生产过程及产品的特点,F1类危险场所中,粉尘较多的工作间电气设备采用尘密外壳防爆产品比较合适。
目前我国已有等同于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生产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可以选用。Ⅱ类B级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已使用几十年而未发生过事故,实践证明是可以采用的。
12.2.4 目前我国已有等同于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的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 12476.1的DIP A22或DIP B22(IP54)电气设备(含电动机)适用于F2类危险场所选用。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第2款增加了插座回路上应设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能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路保护器,是为了避免操作者受到电击,保护人身安全。
12.3.2 危险场所尽量不采用电缆敷设在电缆沟内,因为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经常用水冲洗地面,电缆沟内容易沉积危险物质,又不易清除,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12.3.4 FO类危险场所除增加敷设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外,不允许安装电气设备,无需敷设电气线路。
12.3.5 第2款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有一定的过载能力,因此电动机配电线路导线长期允许的载流量应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第4款主要考虑移动电缆应满足的机械强度,故规定需选用不小于2.5mm2的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12.4 照 明
12.4.2 为保证在停电事故情况下,危险场所的操作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因此危险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两者的电源、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设置;应急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时,照明控制开关及其线路可共用。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5.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生产时,因突然停电一般不会引起事故,故规定供电负荷为三级。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民爆器材生产工艺采用了自动控制的连续化生产线,如果该类生产线因突然停电会影响产品质量,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时,供电负荷可高于三级。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消防及安防系统应设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类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工厂的具体情况确定。
12.5.4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1.1(1.1·)级建筑物存药量大,万一发生事故影响供电范围大,故车间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1.1·)级建筑物。当附建于1.2级、1.4级建筑物时,采取本规范所列的措施后,可以满足安全供电。
12.5.5 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的配电室等,均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含非防爆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物质及粉尘进入配电室与易产生火花和高温的电气设备接触。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6.1 为了防止雷击电气线路时,高电位侵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引起爆炸事故,低压供电线路宜采用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埋地引入,不得将架空线路直接引入建筑物内。全线埋地有困难时,允许架空线路换接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应特别强调,在架空线与电缆换接处和进建筑物时,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安全措施,这样电缆进户端的高电位就可以降低很多,起到了保护作用。
12.6.2 我国目前黑火药生产工艺一般采用干法生产,生产过程中粉尘很多,且电火花感度高,为避免由于电气线路引人高电位引发燃爆事故,所以要求低压供电线路全长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
12.6.6 无线电通信系统是以电磁波方式传播,在一定情况下,这种电磁波产生的磁场电能,能引起危险品(如工业电雷管)爆炸,为防止引发事故,制定本条。
12.7 防雷和接地
12.7.1 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类别见表12.1.1-1和表12.1.1-2,防雷实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进行。
12.7.2、12.7.3 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采用TN-S接地形式比较安全。因为该系统中PE线不通过工作电流,不产生电位差。等电位联结能使电气装置内的电位差减少或消除,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中可有效地避免电火花发生。总等电位联结可消除TN-C-S系统电源线路中PEN线电压降在建筑物内引起的电位差,因此,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实施等电位联结后,可采用TN-C-S接地形式,但PE线和N线必须在总配电箱开始分开后严禁再混接。
12.7.6 安装过电压保护器,是为了钳制过电压,使过电压限制在设备所能耐受的数值内,因而能保护设备,避免雷电损坏设备。
12.8 防 静 电
12.8.2 一般危险场所防静电接地、防雷(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除外)、防止高电位引入、工作接地、电气装置内不带电金属部分接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12.8.4 危险场所中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泄漏电阻,应根据危险场所危险品类别确定,因为危险品不同,其防静电地面泄漏电阻值也不同。
12.8.6 危险场所中湿度对静电影响很大。美国《兵工安全规范》DAR COM-R385-100中规定危险场所内相对湿度大于65%,在澳大利亚《The control of undesitable static electricity》AS 020- 1984中规定,起爆药感度高的危险环境相对湿度不低于?o%,对不敏感环境相对湿度要求在50%及以上,本规范参考了上述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后确定为一般危险场所相对湿度控制在60%以上,黑火药静电感度高,相对湿度要求高些。
13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13.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13.1.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的选址原则。危险品性能试验场是工厂经常做产品性能试验的地方,因此宜布置在相对独立偏僻的地带,如厂区后面丘陵洼谷中,以利于安全。
13.1.2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规定。危险品性能试验一次爆炸最大药量一般不超过2kg,但震源药柱性能试验由于用户的不同要求,一次爆炸的药量有12kg、20kg等,对此情况,本条进行了原则规定,应布置在厂区以外符合安全要求的偏僻地带。
13.1.3 为了节省土地,便于保卫管理及使用方便,对危险品性能试验,国内已有部分工厂采用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来做殉爆等性能试验。当采用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时,其可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本条规定了其要求的内部距离。
13.1.5 当受条件限制时,可以将危险品性能试验与销毁场设置在同一场地内,两个作业地点之间需设置不应低于3m高度的防护屏障。重要的一点是,为了安全,这两个作业地点不能同时使用。
13.1.6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封闭式爆炸试验塔(罐),由于试验时噪声较大,故工程建设和使用时应考虑噪声对周围的影响,且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危险品销毁场
3.2.1 销毁场是工厂不定期销毁危险品的地方,为了不影响工厂安全,故规定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
3.2.2 为了有利于安全,当用爆炸法销毁炸药时,最好是在有自然屏障遮挡处进行,当无自然屏障可利用时,宜在爆炸点周围设置防护屏障。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kg,是指每次一炮的最大药量。
3.2.3 为防止在销毁作业中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对周围的影响,特规定销毁场边缘与周围建筑物、公路、铁路等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3.2.4 根据生产实践,销毁场一般无人值班,故本条规定销毁场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贮存库。但由于供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放在露天不利于安全,所以允许设置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考虑到销毁人员的安全,规定设人身掩体,掩体应具有一定的防护强度,如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
13.2.5 根据以往的事故教训,销毁场宜设围墙,以防无关人员进入,造成意外事故。
13.2.6 为了节省土地,节约资金,便于管理及使用方便,可以采用销毁塔来炸毁处理火工品及其药剂,该销毁塔可以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根据试验数据,确定不同销毁药量的销毁塔采用不同的最小允许距离,以利安全。
14 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
14.1 固定式辅助设施
本节规定了现场混装炸药车固定式地面辅助设施的具体要求。明确地面辅助设施内附建有起爆器材或炸药仓库时,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实践中,不少固定式地面辅助设施不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而仅有原材料贮存及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基质)等制备工作,对这样的固定式地面辅助设施,本规范规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即可,这样规定与国外规定一致。但应注意,这里的乳化液(乳胶基质)不应有雷管感度。
条文中提出的联建原则为指导性要求,条件许可时,还是单建为宜。硝酸铵溶解、油相配置危险性不大,如单独设置厂房,则可不列入危险等级。
危险品发放间的设立是为避免在库房内开箱作业,以保证安全。
14.2 移动式辅助设施
此节为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移动式辅助设施的具体要求。
明确移动式辅助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进行分设,且不应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移动式辅助设施的内、外部距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间距;消防、电气、防雷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但应注意,这里的乳化液(乳胶基质)不应有雷管感度。
15 自动控制
15.1 一般规定
15.1.1、15.1.2 自动控制设计中,所选用的仪表和控制装置一般属于电气设备,因此,危险场所自动控制设计时,除符合本专业技术规定外,对自控专业未作规定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电 气专业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第9部分"电气防爆和接地"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的有关规定。
5.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5.2.5 为防止自动控制系统突然停气而引发事故,必须设置预先报警信号,可避免事故发生。
5.2.6 本条是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设计的基本要求,规定在确定调节系统中对执行机构和调节器的选型应满足本条的要求。例如,有一用于物料烘干的温度调节系统,加热介质为蒸汽或热风,即调节系统通过改变蒸汽或热风量来保证物料烘干温度在规定范围内。对于这样的温度调节系统,其调节器应选用"反作用"形式的,调节阀的执行机构应选"气(电)开"式的,当突然停气或停电时阀门关闭,即切断蒸汽或热风,保证温度不升高,不会发生危险事故。
15.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5.3.1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备大多为电气设备,因此,其选型应按本规范第12.2节的规定确定。
15.3.2 本条强调了用在危险场所中仪器仪表的质量要求,目的是为了安全。
15.3.3 防止误操作的安全措施。
15.3.4 F1类、F2类危险场所不允许安装非防爆仪表箱、控制箱(柜)等,因此,原规范规定采用正压型控制箱(柜),但实施比较困难。随着技术的进步,我国已能生产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IP65级)。应该说明的是,F1类、F2类危险场所用电设备专用的控制箱(柜)屑非标准设备,其控制原理图、箱体布置图、防爆等级等应由设计单位向制造厂家提出要求。
15.3.5 从控制室到现场仪表的信号线,具有一定的分布电容和电感,储有一定的能量。对于本质安全线路,为了限制它们的储能,确保整个回路的安全火花性能,因而本质安全型仪表制造厂对信号线的分布电容和分布电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在其仪表使用说明书中提出它们的最大允许值。因此在进行工程设计时,为使线路的分布电容和分布电感不超过仪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数值,应从本质安全线路的敷设长度上来满足其规定。
15.3.6 为防止高电位引入危险场所而作的规定。
15.4 控 制 室
15.4.1 为1.1(1.1·)级生产工房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原规范中规定宜嵌人防护屏障外侧,修订后变为1.1(1.1·)级工房服务的控制室应嵌人防护屏障外侧或选择在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地方建造,目的是为了人员安全。
15.4.2 1.2级生产工房设置的控制室,均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仪器及仪表,为防止危险物质进入控制室引起燃爆事故,因此,要求控制室采用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门应通向安全场所。
15.4.4 控制室一般安装有电子仪器,仪表、工控机及计算机等设备,为保证电子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控制室应布置在无振动源和电磁干扰的环境。
15.6 火灾报警系统
15.6.1、15.6.2 民用爆破器材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燃烧或由此引发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为了及时监测和发现火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酿成重大损失,要求在危险场所设置火灾报警信号。有条件的时候,最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在危险场所的火灾检测设备及线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对于系统的控制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15.7 工业电雷管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无线电业务日益扩展,发射功率不断增大,电磁环境(存在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日趋恶化。工业电雷管在电磁环境中为敏感器材,民爆行业电雷管生产或流通企业对此非常关注。为此,本次规范修订特委托兵器工业第二一三研究所进行了"工业电雷管射频感度试验"。试验结果证明,工业电雷管在电磁环境中摄取足够射频能量会发火引爆。在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商用电雷管有关安全的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国家电磁兼容标准指南》等资料编制了本节内容。
15.7.1 为了防止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过程中因电磁辐射(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造成危险,应根据生产和贮存建筑物周围射频源(存源向外发出电磁能的装置)的频率范围及发射天线功率确定最小允许距离。
15.7.2 据美国有关资料介绍,工业电雷管在中频(0.535~1.60MHz)频段是比较危险的。这是因为有大的功率,且同时有很低的频率,使得射频能量衰减比较小。
15.7.3、15.7.5 据美国有关资料介绍,调频FM和TV发射机虽然其功率很大,且天线是水平极化,但产生危险性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在工业电雷管中高频电流会迅速衰减。
15.7.4 本条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如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在特定固定点间使用的无线电通信站)、地面站(运动状态下移动设备不能使用的站)、基站(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 地电台)、无线电定位(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无线对讲(运动时使用的通信设备)等。
15.7.6 当受条件限制,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不能满足相关表中规定的最小允许距离时,应采用无源电磁屏蔽防护,并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检测确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内运输,应采用金属或与金属同等效果的材料进行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