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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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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5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3/04/10 【颁布单位】 国土资发(2003)108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规划对补充耕地的潜力分析是否科学可行,规划是否体现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耕地点补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主要规划指标,对近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规划是否体现以土地管理和复垦为主补充耕地的方针,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否突出重点、布局合理、切合实际,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实际。 

(四)规划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土地开发整理总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对筹资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是否充分。 

(五)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较强的可行性。 

(六)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研究、规划图件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预审 

规划编制完成后,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预审稿,报部规划司。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送规划会审成员单位审查,同时送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及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根据需要,可以召开预审会议,对规划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 

规划司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汇总,提出规划预审意见。 

规划预审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报告各15份,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份,规划图件2份。 

(二)报批 

1.申报 

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形成规划送审稿,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规划申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各10份,规划图件2份。  

规划司收到报件后,分送会审成员单位审查。 

2.审查 

规划会审成员单位根据规划审查内容,结合本部门的职责,对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规划司。 

3.会审 

规划司综合会审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提交会审会审查。 

会审会由分管部长主持,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形成批复意见,作出批准、原则批准、暂缓批准的决定。 

原则批准的,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复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暂缓批准的,将规划退回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会审会的要求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4.批复 

规划司根据会审会的决定,拟定批复文件,报部领导审签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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