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规范文件
划拨用地目录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7799961次
发布时间:2010/5/5

 

划拨用地目录

【实施时间】2001-10-22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令第9   

《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1018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田凤山(章)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 、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