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3
4.4.4 在计算结构顶板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时,对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
1 上部建筑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或砌体承重墙,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2 上部为单层建筑,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4.5 对符合本规范第4.4.4条规定的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作用在其上部建筑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4.4.2),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4.6 对符合本规范第4.4.4条规定的核5级防空地下室,作用在其上部建筑底层地面的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采用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4.4.2),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可取0.95△Pm,升压时间可取0.025s。
4.4.7 在计算土中外墙核武器爆炸动荷载时,对核4B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当上部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承重墙,或对上部建筑为抗震设防的砌体结构或框架结构的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均应考虑上部建筑对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值的影响,空气冲击波超压计算值△Pms应按表4.4.7的规定采用。
4.5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
4.5.1 全埋式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核武器爆炸动荷载,可按同时均匀作用在结构各部位进行受力分析(图4.5.1a)。
当核6级和核6B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尚应验算地面空气冲击波对高出地面外墙的单向作用(图
4.5.1b)。
4. 6 结构动力计算
4. 7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4. 8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
4. 9 荷载组合
4.9.1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3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作为设计依据。其中平时使用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 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
2 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3 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4.9.2 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结构各部位的荷载组合可按表4.9.2的规定确定。各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第4.10.2条规定采用。
4.9.3 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结构各部位的荷载组合可按表4.9.3的规定确定:各荷载的分项系数可按本规范第4.10. 2条规定采用。
4.9.4 在确定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防空地下室基础荷载组合时,当地下水位以下无桩基防空地下室基础采用箱基或筏基,且按表4.9 .2及表4.9.3规定的建筑物自重大于水的浮力,则地基反力按不计入浮力计算时,底板荷载组合中可不计入水压力;若地基反力按计入浮力汁算时,底板荷载组合中应计入水压力。对地下水位以下带桩基的防空地下室,底板荷载组合中应计入水压力。
4. 10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4. 11 构造规定
4. 12 平战转移设计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5.1.2 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
5.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选用的设备及材料,除应满足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外,还应满足防潮、卫生及平时使用时的防火要求,且便于施工安装和维修。
5.1.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条文执行。
5.1.5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宜根据防空地下室的不同功能,分别对设备、设备房间及管道系统采取相应的减噪措施。
5.1.6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节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5.2 防护通风
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平战结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和使用要求;
2 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3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采取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及第4.12节中的有关规定。
5.3.2 防空地下室两个以上防护单元平时合并设置一套通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确保战时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 临战转换时应保证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密闭隔墙上的平时通风管、孔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5.3.4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2 防爆波活门、战时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它设备,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5.3.5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宜结合平时的进(排)风口或竖井设置。平战结合的进风口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平时通过该活门的风量,宜按防爆波活门门扇全开时的风速不大于1Om/s确定。
5.3.6 防空地下室内的厕所、盥洗室、污水泵房等排风房间,宜按防护单元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且宜平战两用。
5.3.7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及风口,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
5.3.8 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往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
5.3.9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人员新风量,通风时不应小于30(m3/(P·h)),空调时宜符合表5.3.9规定。
5.3.10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宜按表5.3.10确定。
5. 3.11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空调送风房间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部分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宜按表5.3.11确定。
5.3.12 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为人员掩蔽所或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系统的战时通风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2 战时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
3 穿过防护单元隔墙的通风管道,必须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形成隔断,并在抗力和防毒性能方面与该防护单元的防护要求相适应。
5.4 采 暖
5.4.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圃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OMPa的阀门。
5.4.2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
5.4.3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5.4.4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热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耗热量、加热新风耗热量,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5.4.5 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散热量,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土中围护结构的散热量Q,按下式计算:
2 有通风采光窗的防空地下室,窗井的外墙和窗的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3 防空地下室外墙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其热损失应按地面建筑的计算方法确定。
5.5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5.1 防空地下室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条件,并结合地面建筑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组织、利用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平面布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应避免死角和短路,尽量减少风口和气流通路的阻力。
5.5.2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宜采用通风采光窗进行自然通风。通风采光窗宜在防空地下室两面的外墙分别设置。
5.5.3 战时使用的和平战两用的机械通风进风口、排风口,宜采用竖井分别设置在室外不同方向。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进风口下缘高出当地室外地面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进风口应设在空气流畅、清洁处。
5.5.4 通风机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选用节能和低噪声产品。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应采用电动、人力两用通风机。
5.5.5 通风管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不燃材料制作。
5.6 空气调节
5.6.1 防空地下室采用通风设计不能满足温、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
5.6.2 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应根据围护结构传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散热量、设备散热量以及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6.3 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人体散湿量、围护结构散湿量、潮湿表面和液面的散湿量、设备散湿量以及其它散湿量等各项因素确定。
5.6.4 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包括消除空调房间的计算得热量所需的冷负荷、新风冷负荷、以及由通风机、风管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6.5 空调系统的湿负荷,应包括空调房间的计算湿负荷与新风湿负荷。
5.6.6 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平均散湿量,可按经验数据选取:0.5g/(h·m2) ~1.0g/(h·m2)。由室内人员造成的人为散湿量(不含人体散湿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全天在防空地下室内工作、生活人员(如医院、病房等)的人为散湿量,可取30g/(P·h)。
5.6.7 围护结构传热量应根据埋深不同,按浅埋或深埋分别计算。
1 浅埋防空地下室(指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6m的防空地下室),宜按本规范附录G计算;
2 深埋防空地下室(指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或等于6m的防空地下室),宜按本规范附录H计算。
5.6.8 空气热湿处理设备宜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1 以湿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宜选用除湿机、调温除湿机、除湿空调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2 以冷负荷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宜选用冷水机组加组合式空调器、冷风机等空气处理设备。
5.6.9 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冬、夏季在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条件下,满足各送风房间所需的送风量;
2 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系统要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6.10 新风系统和回风系统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空气过滤装置。
5.6.1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OMPa的阀门。
5.7 柴油电站的通风
5.7.1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
5.7.2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
1 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空气冷却时,按消除柴油发电机房内余热计算进风量;
2 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柴油发电机房内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定。有害气体的容许含量取:CO为30mg/m3,丙烯醛为0.3mg/m3,或按大于等于20m3/(kW·h)计算进风量;
3 排风量取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
5.7.3 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可根据柴油机额定功率取经验数据计算:7m3/(kW·h)。清洁通风时,柴油机所需的燃烧空气直接取用发电机房室内的空气;隔绝防护时,应从机房的进风或排风管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的阻力不宜超过1kPa。
5.7.4 柴油发电机房内的余热量应包括柴油机、发电机和排烟管道的散热量。
5.7.5 柴油发电机房的降温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时,宜利用室外空气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2 当水量充足且水温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水冷方式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3 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小且水量不足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冷风机组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5.7.6 柴油电站控制室所需的新风,应按下述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 当柴油电站与防空地下室连成一体时,应从防空地下室内向电站控制室供给新风;
2 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控制室应由柴油电站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供给新风,且应设滤毒通风装置。
5.7.7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设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5次,接至贮油间的排风管道上应设70℃关闭的防火阀。
5.7.8 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柴油机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单向阀门;
2 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隔热处理,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5.7.9 移动电站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超压排风设施。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
6.1.2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或穿过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过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6.2 给 水
6.2.1 防空地下室宜采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或防空地下室的区域水源供水。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备内水源或自备外水源供水。
防空地下室自备水源的取水构筑物宜用管井。自备内水源取水构筑物应设于清洁区内。在自备内水源与外部水源(如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连接处,应设置有效的隔断措施。自备外水源取水构筑物的抗力级别应与其供水的防空地下室中抗力级别最高的相一致。
6.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2.3 防空地下室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6.2.3采用。
6.2.4 需供应开水的防空地下室,开水供水量标准为1~2L/(人·d),其水量已计人在饮用水量中。设置水冲厕所的医疗救护工程,水冲厕所的用水量已计人在伤病员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中。
6.2.5 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表6.2.5采用。
6.2.6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6.2.7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平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战时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6.2.8 机械、通信和空调等设备用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应按其工艺要求确定。
6.2.9 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若与生活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6.2.10 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有保证战时供水的措施。
6.2.11 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以外的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各项用水对于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并根据战时的水源、电源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设备用水宜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并应充分利用其余压。
6.2.12 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应根据平时装修要求及结构情况,可设于吊顶内、管沟内或沿墙明设。给水管道不应穿过通信、变配电设备房间。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O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4 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6.2.14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管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热镀锌钢管;
2 防护阀门以后的管道可采用其它符合现行规范及产品标准要求的管材。
6.2.15 给水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宜采取防震、防不均匀沉降措施。
6.2.16 对于可能产生结露的贮水池(箱)和给水管道,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结露措施。
6.2.17 平时需用水的防空地下室的给水入户管上应设水表。
6.2.18 防空地下室的水泵间宜设隔声、减振措施。
6.3 排 水
6.3.1 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
6.3.2 一般防空地下室应设有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向外部排水的措施。对于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能连续均匀地向室内进水的防空地下室,方可连续向室外排水,但应设有使其排水量不大于进水量的措施。
6.3.3 医疗救护工程的污水处理设施宜设在防护区外。
6.3.4 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设备的冷却水可回流到原贮水池。当设备发热量较大,采用单格贮水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双格或多格贮水池。多格贮水池的最后一格不应充水,其容积也不计入有效容积内。
6.3.5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隔绝防护时间按本规范表5.2.4确定。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贮备容积平时如需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时排空的措施。
6.3.6 防护单元清洁区内有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污水集水池或消防废水集水池时,宜兼作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其有效容积按本规范第6.3.5条进行校核。
6.3.7 当符合本规范第6.3.2条规定的排水条件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贮备容积,可减去隔绝防护时间内向外排出的污水量。
6.3.8 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应设通气管,并接至室外、排风扩散室或排风竖井内;
2 收集平时消防排水、空调冷凝水、地面冲洗排水的集水池,按平时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地面排水收集方式确定通气管的设置方式;
3 收集战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临战时应增设接至厕所排风口的通气管;
4 通气管的管径不宜小于污水泵出水管的管径,且不得小于75mm;
5 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3.9 设有多个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当需设置生活污水集水池时,应按每个防护单元单独设置。
6.3.10 生活污水集水池宜设于清洁区内厕所、盥洗室的下部。清洁区内用水房间、平时使用的空调机房等房间内宜设置地漏,地漏箅子的顶面应低于该处地面5~1Omm。
6.3.11 供防空地下室内平时使用的排水泵,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仅战时使用的排水泵可采用手动启动方式。生活污水泵间宜设有隔声、减振和排除地面积水的措施,并宜设置冲洗龙头。
6.3.12 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6.3.13 采用自流排水系统的防空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出管上应采取设止回阀和公称压力不小于1.OMPa的铜芯闸阀等防倒灌措施;
2 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爆化粪池;
3 核4级和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排出管上应设置防毒消波槽,其大小不应小于图6.3.13所示的最小尺寸。对生活污水,防毒消波槽可兼作化粪池,但其尺寸应满足化粪池的要求;
4 乙类防空地下室,对非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水封井,水封深度不应小于300mm;对生活污水,在防空地下室外部的适当位置设置化粪池。
6.3. 14 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管管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钢塑复合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2 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
3 在结构底板中及以下敷设的管道应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热镀锌钢管。
6.3.15 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
6.4 洗 消
6.4.1 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数应按表6.4.1确定:
6.4.2 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3条的要求;
2 淋浴洗消人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3 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的套数计算。
6.4.3 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宜按37~40℃计算,其它工程人员淋浴洗消用热水温度可按32~35℃计算。选用的加热设备应能在3h内将全部淋浴用水加热至设计温度。
6.4.4 淋浴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人员简易洗消总贮水量宜按0.6~0.8m3确定,可贮存在简易洗消间内。
6.4.5 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2 冲洗水量宜按5~1OL/m2冲洗一次计算;
3 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 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
4 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10m3时,可按10m3计算。
注:不贮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以及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
6.4.6 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内的集水池共用。
6.4.7 集水池的大小应满足水泵的安装及吸水的要求。防护密闭门外洗消废水集水池可采用移动式排水泵排水。
6.4.8 收集地面排水的排水管道,不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可设带水封地漏,受冲击波作用的排水管上应设防爆地漏。仅供战时排洗消废水的排水管道,可采用符合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要求的铜质或不锈钢清扫口替代防爆地漏。
6.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5.1 柴油电站的冷却方式(水冷方式或风冷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水源情况、气候条件、空调方式及柴油发电机型号等因素确定。
6.5.2 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消耗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可按表6.5.2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