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2
3.3.5 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尺寸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人员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战时车辆出入口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进出车辆的车型尺寸确定;
2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
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OOm;
3 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 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注:人防门系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统称。
3.3.7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图3.3. 7)。
3.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3.9 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 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 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OO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3.3.10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OO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通道净宽不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直通式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1的规定;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和竖井式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0-2的规定;
2 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3.3.10-1和表3.3.10-2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修正系数
3.3.11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规定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乙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的厚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
3.3.12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折线长计)不得小于5.00m。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3.3.13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图3.3.12)。
3.3.1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3.3.1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临空墙最小防护厚度应符合表3.3.15的规定。
3.3.16 当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临空墙的厚度不能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1 采用砌砖加厚墙体。实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1.4倍;空心砖砌体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临空墙厚度之差的2.5倍;
2 对于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临空墙,其内侧只能作为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即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和简易洗消间等战时无人员停留的房间、通道。
3.3.17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 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 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3.3.19 备用出入口可采用竖井式,并宜与通风竖井合并设置。竖井的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m×1.0m。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入口上方的顶板宜设置吊钩。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3.3.20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出入口应按表3.3.20的规定,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
3.3.21 密闭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2 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密闭通道内部尺寸。
3.3.22 防毒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中规定的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 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图3.3.22)。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2)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并应满足人员(担架)停留区的要求(停留区大小按本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
3.3.23 洗消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图3.3.23);
2 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3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4 淋浴器的布置应避免洗消前人员与洗消后人员的足迹交叉;
5 医疗救护工程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6m2计;其它防空地下室的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的使用面积宜各按每一淋浴器3m2计。
3.3.24 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简易洗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本规范第5.2.6条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图3.3.24-1)。
2 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3.3.25 在医疗救护工程主要出入口的第一防毒通道与第二防毒通道之间,应设置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4 通风口、水电口
3.4.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以下简称"柴油机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3.4.2 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OOm。
3.4.3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柴油电站等战时要求不间断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 + 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图3.4.7和图A.0.2)。进、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扩散箱)等消波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防爆波活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的规定确定。
3.4.4 人防物资库等战时要求防毒,但不设滤毒通风,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 + 密闭通道 + 密闭门"的防护做法(图3.4.4a);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允许染毒,且空袭时可暂停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进、排风口或平战两用的进、排风口可采用"防护密闭门 + 集气室 + 普通门(防火门)"的防护做法(图3.4.4b)。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应按本规范第3.3.18条确定。
3,4.5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图3.4.5)。
3.4.6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以下简称悬板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图3. 4.6)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 。
3.4.7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可根据施工要求确定。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扩散室的内部空间尺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a);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3.4.7b);
3 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集水坑;
4 常用扩散室内部空间的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确定。
3.4.8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扩散箱宜采用钢板制作,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并应满足预定的抗力要求和密闭要求。扩散箱的箱体应设有泄水孔。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常用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2确定。
3.4.9 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图3.4.9),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3.4.10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于0.60m;容积不宜小于0.50m3。
3.4.11 防爆波电缆井应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室外的适当位置(如土中)。防爆波电缆井可与平时使用的电缆井合并设置,但其结构及井盖应满足相应的抗力要求
3.5 辅助房间
3.5.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电站机房和人防汽车库等战时可不设厕所;其它配套工程的厕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便桶的位置。干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便桶1.00~1.40m2确定。
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3.5.2 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防空地下室按具体情况确定;
2 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m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3.5.3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开水间。其它防空地下室当人员较多,且有条件时可设开水间。
3.5.4 开水间、盥洗室、贮水间等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排风口附近。
3. 5.5 人员掩蔽工程和除食品加工站以外的配套工程,其清洁区内不宜设置厨房。其它防空地下室当在清洁区内设厨房时,宜按使用无明火加温设备设计。
3.5.6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m2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m2确定。
3.5.7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3.6 柴油电站
3.6.1 柴油电站的位置,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用途和发电机组的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柴油电站宜独立设置,并与主体连通。柴油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远离安静房间。
3.6.2 固定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当内部电站的控制室与主体相连通时,可不单独设休息室和厕所。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2 发电机房的进、排风机室、储油间和贮水间等宜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确定;
3 固定电站设计应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在安装、检修时的吊装措施;
4 当发电机房确无条件设置直通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时,可在非防护区设置吊装孔。
3.6.3 移动电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为染毒区。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2 根据发电机组的需要,发电机房宜设置进风机和排风机的位置;
3 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3.6.4 发电机房的机组运输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不宜小于设备的宽度加0.30m。发电机房通往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应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3.6.5 移动电站设置在人防汽车库内时,可不专设发电机房,但应有独立的进风、排风、排烟系统和扩散室。
3.6.6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
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3.7.1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仅适用于符合本规范第3.1.9条规定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采用,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 平战转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2节的有关规定;
3 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4 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3.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3.7.3 对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并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其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应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
3.7.4 因平时使用的需要,在防空地下室顶板上或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的防护密闭楼板上开设的采光窗、平时风管穿板孔和设备吊装口,其净宽不宜大于3.00m,净长不宜大于6.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合计不宜超过2个。在顶板上或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在顶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在防护密闭楼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应在15天转换时限内完成。专供平时使用的楼梯、自动扶梯以及净宽大于3m的穿板孔,宜将其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3.7.5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其临战时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并应在3天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3.7.6 大型设备安装口的设置及其封堵措施,应满足防空地下室的战时防护要求。若大型设备需在临战时安装,该设备安装口的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节中相关的要求。
3.7.7 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的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
3.7.8 根据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通风采光窗,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相关规定。通风采光窗的窗孔尺寸,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型、平时的使用要求以及建筑物四周的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承受战时动荷载的墙面,其窗孔的宽度不宜大于墙面宽度(指轴线之间距离)的1/3。窗井应采取相应的防雨和防地表水倒灌等措施。
3.7.9 通风采光窗的临战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其临战时的封堵方式,设置窗井的可采用全填土式或半填土式;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可采用挡板式(图3.7.9)。
3.8 防 水
3.8.1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做好室外地面的排水处理,避免在上部地面建筑周围积水。
3.8.2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3.8.3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3.9 内部装修
3.9.1 防空地下室的装修设计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功能需要,并按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的处理上应有利于改善地下空间的环境条件。
3.9.2 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9.3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3.9.4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3.9.5 柴油发电机房、通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4 结 构
4.1 一般规定
4.1.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4.1.2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4.1.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4.1.4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4.1.5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其动力分析均可采用等效静荷载法。
4.1.6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4.1.7 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1.8 防空地下室结构除按本规范设计外,尚应根据其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4.2 材 料
4.2.1 防空地下室结构的材料选用,应在满足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下水位以下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不宜采用砖砌体。当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各种材料均应采取防侵蚀措施。
4.2.2 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4.2.3 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4.2.4 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混凝土和砌体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1.2倍;钢材的弹性模量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数值。
4.2.5 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各种材料的泊松比均可取静荷载作用时的数值。
4.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3.1 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作用应按非直接命中的地面爆炸计算,且按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的整体破坏效应进行设计。设计中采取的常规武器等效TNT装药量、爆心至主体结构外墙外侧的水平距离以及爆心至口部的水平距离,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取值。
4.3.2 在结构计算中,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波形可取按等冲量简化的无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4.3.2)。
4.3.3 在结构计算中,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在土中产生的压缩波波形可取按等冲量简化的有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4.3.3)。
4.3.4 在结构顶板及室内出入口结构构件计算中,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考虑上部建筑对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超压作用的影响,将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乘以0.8的折减系数。
1 上部建筑层数不少于二层,其底层外墙为钢筋混凝土或砌体承重墙,且任何一面外墙墙面开孔面积不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2 上部为单层建筑,其承重外墙使用的材料和开孔比例符合上款规定,且屋顶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3.5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时,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上的动荷载可按均布动荷载进行动力分析。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各部位的动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B计算。
4.4 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4.1 在结构计算中,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超压波形,可取在最大压力处按切线或按等冲量简化的无升压时间的三角形(图4.4.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采用的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简称地面超压)△Pm,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取值。地面空气冲击波的其它主要设计参数可按表4.4.1采用。
4.4.2 在结构计算中,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波形可取简化为有升压时间的平台形(图4.4.2)。
4.4.3 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的最大压力Ph及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t0h可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