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4
9.1.3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中的各项技术资料,如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地基处理的质量检验、地下管道的施工和竣工图等,必须整理归档。
9.1.4 在既有建筑物的防护范围内,增添或改变用水设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其他措施。
9.2 维护和检修
9.2.1 在使用期间,给水、排水和供热管道系统(包括有水或有汽的所有管道、检查井、检漏井、阀门井等)应保持畅通,遇有漏水或故障,应立即断绝水源、汽源,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每隔3~5年,宜对埋地压力管道进行工作压力下的泄压检查,对埋地自流管道进行常压泄漏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检修。
9.2.2 必须定期检查检漏设施。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宜每周检查1次;其他建筑,宜每半个月检查1次。发现有积水或堵塞物,应及时修复和清除,并作记录。
对化粪池和检查井,每半年应清理1次。
9.2.3 对防护范围内的防水地面、排水沟和雨水明沟,应经常检查,发现裂缝及时修补。每年应全面检修1次。
对散水的伸缩缝和散水与外墙交接处的填塞材料,应经常检查和填补。如散水发生倒坡时,必须及时修补和调整,并应保持原设计坡度。
建筑场地应经常保持原设计的排水坡度,发现积水地段,应及时用土填平夯实。
在建筑物周围6m以内的地面应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堆放阻碍排水的物品和垃圾,严禁大量浇水。
9.2.4 每年雨季前和每次暴雨后,对防洪沟、缓洪调节池、排水沟、雨水明沟及雨水集水口等,应进行详细检查,清除淤积物,整理沟堤,保证排水畅通。
9.2.5 每年入冬以前,应对可能冻裂的水管采取保温措施,供暖前必须对供热管道进行系统检查(特别是过门管沟处)。
9.2.6 当发现建筑物突然下沉,墙、梁、柱或楼板、地面出现裂缝时,应立即检查附近的供热管道、水管和水池等。如有漏水(汽),必须迅速断绝水(汽)源,观测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及其发展情况,记录其部位和时间,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9.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9.3.1 维护管理部门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如有水准基点损坏、观测点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
9.3.2 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每年应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校核1次。
9.3.3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人工程技术档案。
9.3.4 当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将所发现的情况反馈给有关方面进行研究与处理。
附录A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
附录B 黄土地层的划分
附录C 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
C.O.1 在现场鉴定新近堆积黄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积环境:黄土塬、梁、峁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或黄土梁、峁之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
2 颜色: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3 结构: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铣挖容易。
4 包含物: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现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C.O.2 当现场鉴别不明确时,可按下列试验指标判定:
1 在50~150kPa压力段变形较大,小压力下具高压缩性。
2 利用判别式判定
附录D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D.0.1 在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严格掌握钻进方法、取样方法,使用合适的清孔器,并应符合下列操作要点:
1 应采用回转钻进,应使用螺旋(纹)钻头,控制回次进尺的深度,并应根据土质情况,控制钻头的垂直进入速度和旋转速度,严格掌握"1米3钻"的操作顺序,即取土间距为1m时,其下部1m深度内仍按上述方法操作;
2 清孔时,不应加压或少许加压,慢速钻进,应使用薄壁取样器压人清孔,不得用小钻头钻进,大钻头清孔。
D.0.2 应用"压入法"取样,取样前应将取土器轻轻吊放至孔内预定深度处,然后以匀速连续压入,中途不得停顿,在压入过程中,钻杆应保持垂直不摇摆,压人深度以土样超过盛土段30~50mm为宜。当使用有内衬的取样器时,其内衬应与取样器内壁紧贴(塑料或酚醛压管)。
D.0.3 宜使用带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对结构较松散的黄土,不宜使用无内衬的黄土薄壁取样器,其内径不宜小于120mm,刃口壁的厚度不宜大于3mm,刃口角度为10°~12°,控制面积比为12%~15%,其尺寸规格可按表D-1采用,取样器的构造见附图D。
D.0.4 在钻进和取土样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向钻孔内注水;
2 在卸土过程中,不得敲打取土器;
3 土样取出后,应检查土样质量,如发现土样有受压、扰动、碎裂和变形等情况时,应将其废弃并重新采取土样;
4 应经常检查钻头、取土器的完好情况,当发现钻头、取土器有变形、刃口缺损时,应及时校正或更换;
5 对探井内和钻孔内的取样结果,应进行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附录E 各类建筑的举例
附录F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
F.0.1 水池类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容量大小、地基湿陷等级,并结合当地建筑经验,采取设计措施。
埋地管道与水池之间或水池相互之间的防护距离: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的规定相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加强池体的防渗漏处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
F.0.2 建筑物防护范围内的水池类构筑物,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架空明设于地面(包括地下室地面)以上。
F.0.3 水池类构筑物应采用防渗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穿池壁的套管,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不得事后钻孔、凿洞。不宜将爬梯嵌入水位以下的池壁中。
F.0.4 水池类构筑物的地基处理,应采用整片土(或灰土)垫层。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灰土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0.30m,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水池,应设1.00~2.50m厚的土(或灰土)垫层,对特别重要的水池,宜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
土(或灰土)垫层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7。
基槽侧向宜采用灰土回填,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附录G 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
G.0.1 对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应根据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采取防止增加不均匀沉降的有效措施。
G.0.2 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当有困难时,宜将建筑物分成若干简单、规则的单元。单元之间拉开一定距离,设置能适应沉降的连接体或采取其他措施。
G.0.3 多层砌体承重结构房屋,应有较大的刚度,房屋的单元长高比,不宜大于3。
G.0.4 在同一单元内,各基础的荷载、型式、尺寸和埋置深度,应尽量接近。当门廊等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荷载相差悬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体建筑下沉对门廊等附属建筑的影响。
G.0.5 在建筑物的同一单元内,不宜设置局部地下室。对有地下室的单元,应用沉降缝将其与相邻单元分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G.0.6 建筑物沉降缝处的基底压力,应适当减小。
G.0.7 在建筑物的基础附近,堆放重物或堆放重型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小附加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
G.0.8 对地下室和地下管沟,应根据地下水位上升的可能,采取防水措施。
G.0.9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根据填方厚度、地下水位可能上升的幅度,判断场地转化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附录H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H.0.1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试桩进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长度不小于10m时,宜对其桩周和桩端的土体进行浸水;
2 浸水坑的平面尺寸(边长或直径):如只测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不宜小于5m;如需要测定桩侧的摩擦力,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深度,并不应小于10m;
3 试坑深度不宜小于500mm,坑底面应铺100~150mm厚度的砂、石,在浸水期间,坑内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
H.0.2 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可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任一款:
1 加载前向试坑内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0d,当桩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内的含水量达到饱和时,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可对单桩进行分级加载,加至设计荷载值的1.00~1.50倍,或加至极限荷载止;
2 在土的天然湿度下分级加载,加至单桩竖向承载力的预估值,沉降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并观测在恒压下的附加下沉量,直至稳定,也可在继续浸水条件下,加至极限荷载止。
H.0.3 设置试桩和锚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桩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总数的1%,并不应少于3根;
2 为防止试桩在加载中桩头破坏,对其桩顶应适当加强;
3 设置锚桩,应根据锚桩的最大上拔力,纵向钢筋截面应按桩身轴力变化配置,如需利用工程桩作锚桩,应严格控制其上拔量;
4 灌注桩的桩身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预制桩压(或打)人土中不得少于15d,方可进行加载试验。
H.0.4 试验装置、量测沉降用的仪表,分级加载额定量,加、卸载的沉降观测和单桩竖向承载力的确定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J.O.1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压板应为刚性,其底面宜为圆形或方形。
2 对土(或灰土)垫层和强夯地基,承压板的直径(d)或边长(b),不宜小于1m,当处理土层厚度较大时,宜分层进行试验。
3 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单桩和桩间土的承压板直径,宜分别为桩孔直径的1倍和1.50倍。
2)单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面积,应为1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当桩孔按正三角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d)应为桩距的1.05倍,当桩孔按正方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应为桩距的1.13倍。
3)多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宜为方形或矩形,其尺寸应按承压板下的实际桩数确定。
J.0.2 开挖试坑和安装载荷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底面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
2 试坑底面标高,宜与拟建的建筑物基底标高相同或接近;
3 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
4 承压板底面下应铺10~20mm厚度的中、粗砂找平;
5 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范围以外;
6 承压板的形心与荷载作用点应重合。
J.O.3 加荷等级不宜少于10级,总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荷载值的2倍。
J.0.4 每加一级荷载的前、后,应分别测记1次压板的下沉量,以后每0.50h测记1次,当连续2h内,每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荷载。且每级荷载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h。
J.0.5 当需要测定处理后的地基土是否消除湿陷性时,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浸水前,宜加至1倍设计荷载,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Od,坑内水头不应小于200mm,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必要时,宜继续浸水,再加1倍设计荷载后,试验终止。
J.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出现明显的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s/b(或s/d)≥0.06。
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可定为极限荷载。
J.0.7 卸荷可分为3~4级,每卸一级荷载测记回弹量,直至变形稳定。
J.O.8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压力(p)与承压板沉降量(s)的p-s曲线形态确定:
1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明显时,可取比例界限所对应的压力;
2 当p-s曲线上的极限荷载小于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3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不明显时,可按压板沉降(s)与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即相对变形确定:
1)土垫层地基、强夯地基和桩间土,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2)灰土垫层地基,可取s/d或s/b=0.006所对应的压力;
3)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
4)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按相对变形确定上述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或其他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