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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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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3

6.1.13 在地基处理施工进程中,应对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地基处理施工结束后,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6.1.14 采用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静载荷试验要点,在现场通过试验测定结果确定。

试验点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地基处理面积确定。但单独建筑物或在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宜少于3点。

6.2 垫层法

6.2.1 垫层法包括土垫层和灰土垫层。当仅要求消除基底下13m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时,宜采用局部(或整片)土垫层进行处理,当同时要求提高垫层土的承载力及增强水稳性时,宜采用整片灰土垫层进行处理。

6.2.2 土(或灰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在工程现场采取有代表性的扰动土样采用轻型标准击实试验确定。

6.2.3 土(或灰土)垫层的施工质量,应用压实系数λc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于或等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不应小于0.95

2 大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其超过3m部分不应小于0.97

垫层厚度宜从基础底面标高算起。压实系数λc可按下式计算:

6.2.4 土(或灰土)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静载荷或静力触探等)试验结果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对土垫层不宜超过180kPa,对灰土垫层不宜超过250kPa

6.2.5 施工土(或灰土)垫层,应先将基底下拟处理的湿陷性黄土挖出,并利用基坑内的黄土或就地挖出的其他黏性土作填料,灰土应过筛和拌合均匀,然后根据所选用的夯(或压)实设备,在最优或接近最优含水量下分层回填、分层夯(或压)实至设计标高。

灰土垫层中的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3:7

当无试验资料时,土(或灰土)的最优含水量,宜取该场地天然土的塑限含水量为其填料的最优含水量。

6.2.6 在施工土(或灰土)垫层进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并应在每层表面以下的2/3厚度处取样检验土(或灰土)的干密度,然后换算为压实系数,取样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片土(或灰土)垫层的面积每100500m2,每层3处;

2 独立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层3处;

3 条形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1Om每层1处;

4 取样点位置宜在各层的中间及离边缘150300mm

6.3 强夯法

6.3.1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应先在场地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夯点的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土质的均匀性和建筑物的类别等综合因素确定。在同一场地内如土性基本相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可在一处进行;否则,应在土质差异明显的地段分别进行。

2 在试夯过程中,应测量每个夯点每夯击1次的下沉量(以下简称夯沉量)。

3 试夯结束后,应从夯击终止时的夯面起至其下612m深度内,每隔0.501.00m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压缩系数和湿陷系数等指标,必要时,可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

4 测试结果,当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调整有关参数(如夯锤质量、落距、夯击次数等)重新进行试夯,也可修改地基处理方案。

6.3.2 夯点的夯击次数和最后2击的平均夯沉量,应按试夯结果或试夯记录绘制的夯击次数和夯沉量的关系曲线确定。

6.3.3 强夯的单位夯击能,应根据施工设备、黄土地层的时代、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要求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等因素确定。一般可取10004000kN·m/m2,夯锤底面宜为圆形,锤底的静压力宜为2560kPa

6.3.4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宜低于塑限含水量1%3%。在拟夯实的土层内,当土的天然含水量低于10%时,宜对其增湿至接近最优含水量;当土的天然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3%以上时,宜采用晾干或其他措施适当降低其含水量。

6.3.5 对湿陷性黄土地基进行强夯施工,夯锤的质量、落距、夯点布置、夯击次数和夯击遍数等参数,宜与试夯选定的相同,施工中应有专人监测和记录。

夯击遍数宜为23遍。最末一遍夯击后,再以低能量(落距46m)对表层松土满夯23击,也可将表层松土压实或清除,在强夯土表面以上并宜设置300500mm厚的灰土垫层。

6.3.6 采用强夯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应根据试夯测试结果确定。在有效深度内,土的湿陷系数δs均应小于0.015。选择强夯方案处理地基或当缺乏试验资料时,消除湿陷性黄土层的有效深度,可按表6.3.6中所列的相应单击夯击能进行预估。

6.3.7 在强夯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应按下列要求对强夯处理地基的质量进行检测:

1 检查强夯施工记录,基坑内每个夯点的累计夯沉量,不得小于试夯时各夯点平均夯沉量的95%

2 710d,在每5001000m2面积内的各夯点之间任选一处,自夯击终止时的夯面起至其下512m深度内,每隔1m12个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压缩系数和湿陷系数。

3 强夯土的承载力,宜在地基强夯结束30d左右,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

6.4 挤密法

6.4.1 采用挤密法时,对甲、乙类建筑或在缺乏建筑经验的地区,应于地基处理施工前,在现场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验或试验性施工,试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取得必要的参数再进行地基处理施工。

6.4.2 挤密孔的孔位,宜按正三角形布置。孔心距可按下式计算:

6.4.3 当挤密处理深度不超过12m时,不宜预钻孔,挤密孔直径宜为0.350.45m;当挤密处理深度超过12m时,可预钻孔,其直径(d)宜为0.250.30m,挤密填料孔直径(D)宜为0.500.60m

6.4.4 挤密填孔后,3个孔之间土的最小挤密系数ηdmin,可按下式计算:

6.4.5 孔底在填料前必须夯实。孔内填料宜用素土或灰土,必要时可用强度高的填料如水泥土等。当防(隔)水时,宜填素土;当提高承载力或减小处理宽度时,宜填灰土、水泥土等。填料时,宜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7

6.4.6 成孔挤密,可选用沉管、冲击、夯扩、爆扩等方法。

6.4.7 成孔挤密,应间隔分批进行,孔成后应及时夯填。当为局部处理时,应由外向里施工。

6.4.8 预留松动层的厚度:机械挤密,宜为0.500.70m;爆扩挤密,宜为12m。冬季施工可适当增大预留松动层厚度。

6.4.9 挤密地基,在基底下宜设置0.50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6.4.10 孔内填料的夯实质量,应及时抽样检查,其数量不得少于总孔数的2%,每台班不应少于1孔。在全部孔深内,宜每1m取土样测定干密度,检测点的位置应在距孔心2/3孔半径处。孔内填料的夯实质量,也可通过现场试验测定。

6.4.11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除应按6.4.10条检测外,还应进行下列测试工作综合判定:

1 在处理深度内,分层取样测定挤密土及孔内填料的湿陷性及压缩性;

2 在现场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

6.5 预浸水法

6.5.1 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O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湿陷量等。

6.5.2 采用预浸水法处理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水坑边缘至既有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并应防止由于浸水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场地边坡的稳定性;

2 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分段进行浸水;

3 浸水坑内的水头高度不宜小于300mm,连续浸水时间以湿陷变形稳定为准,其稳定标准为最后5d的平均湿陷量小于1mm/d

6.5.3 地基预浸水结束后,在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补充勘察工作,重新评定地基土的湿陷性,并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上部湿陷性黄土层。

7 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

7.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7.1.1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适用于加固地下水位以上、渗透系数为0.502.00m/d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碱液加固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可行性。

7.1.2 对于下列建筑物,宜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地基:

1 沉降不均匀的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

2 地基浸水引起湿陷,需要阻止湿陷继续发展的建筑物或设备基础;

3 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

7.1.3 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施工前应在拟加固的建筑物附近进行单孔或多孔灌注溶液试验,确定灌注溶液的速度、时间、数量或压力等参数。

7.1.4 灌注溶液试验结束后,隔10d左右,应在试验范围的加固深度内量测加固土的半径,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加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等指标。必要时应进行沉降观测,至沉降稳定止,观测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7.1.5 对酸性土和已渗入沥青、油脂及石油化合物的地基土,不宜采用单液硅化法或碱液法加固地基。

)单液硅化法

7.1.6 单液硅化法按其灌注溶液的工艺,可分为压力灌注和溶液自渗两种。

1 压力灌注宜用于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拟建的设备基础和构筑物的地基,也可用于加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2 溶液自渗宜用于加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

7.1.7 单液硅化法应由浓度为10%15%的硅酸钠(Na2O·nSi02)溶液掺入2.5%氯化钠组成,其相对密度宜为1.131.15,但不应小于1.10

硅酸钠溶液的模数值宜为2.503.30,其杂质含量不应大于2%

7.1.8 加固湿陷性黄土的溶液用量,可按下式计算:

7.1.9 采用单液硅化法加固湿陷性黄土地基,灌注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灌注孔的间距:压力灌注宜为0.801.20m;溶液自渗宜为0.400.60m

2 加固拟建的设备基础和建筑物的地基,应在基础底面下按正三角形满堂布置,超出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应小于1m

3 加固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基础的地基,应沿基础侧向布置,且每侧不宜少于2排。

7.1.10 压力灌注溶液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向土中打入灌注管和灌注溶液,应自基础底面标高起向下分层进行;

2 加固既有建筑物地基时,在基础侧向应先施工外排,后施工内排;

3 灌注溶液的压力宜由小逐渐增大,但最大压力不宜超过200kPa

7.1.11 溶液自渗的施工步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拟加固的基础底面或基础侧向将设计布置的灌注孔部分或全部打(或钻)至设计深度;

2 将配好的硅酸钠溶液注满各灌注孔,溶液面宜高出基础底面标高0.50m,使溶液自行渗入土中;

3 在溶液自渗过程中,每隔23h向孔内添加一次溶液,防止孔内溶液渗干。

7.1.12 采用单液硅化法加固既有建筑物或设备基础的地基时,在灌注硅酸钠溶液过程中,应进行沉降观测,当发现建筑物或设备基础的沉降突然增大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灌注溶液,待查明原因后,再继续灌注。

7.1.13 硅酸钠溶液全部灌注结束后,隔10d左右,应按下列规定对已加固的地基土进行检测:

1 检查施工记录,各灌注孔的加固深度和注入土中的溶液量与设计规定应相同或接近;

2 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在已加固土的全部深度内进行检测,确定加固土的范围及其承载力。

)碱液加固法

7.1.14 当土中可溶性和交换性的钙、镁离子含量大于10mg·eq/100g干土时,可采用氢氧化钠(NaOH)一种溶液注入土中加固地基。否则,应采用氢氧化钠和氯化钙两种溶液轮番注入土中加固地基。

7.1.15 碱液法加固地基的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一般为25m。但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深度、基础宽度、基底压力与湿陷事故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

7.1.16 碱液可用固体烧碱或液体烧碱配制。加固1m3黄土需氢氧化钠量约为干土质量的3%,即3545kg。碱液浓度宜为100g/L,并宜将碱液加热至80100再注入土中。采用双液加固时,氯化钙溶液的浓度宜为5080g/L

7.2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7.2.1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适用于基础及地基需要加固补强的下列建筑物:

1 地基浸水湿陷,需要阻止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裂缝发展的多层或单层建筑;

2 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或严重裂缝,但主体结构的整体性完好,基础地基经采取补强措施后,仍可继续安全使用的多层和单层建筑;

3 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建筑。

7.2.2 坑式静压桩的桩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纵、横墙基础交接处;

2 承重墙基础的中间;

3 独立基础的中心或四角;

4 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较大的承重部位;

5 尽量避开门窗洞口等薄弱部位。

7.2.3 坑式静压桩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或钢管桩。方桩边长宜为150200mm,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钢管桩直径宜为φ159mm,壁厚不得小于6mm

7.2.4 坑式静压桩的人土深度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桩尖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支承在压缩性低(或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或砂、石)层中,桩尖插入非湿陷性黄土中的深度不宜小于0.30m

7.2.5 托换管安放结束后,应按下列要求对压桩完毕的托换坑内及时进行回填。

1 托换坑底面以上至桩顶面(即托换管底面)0.20m以下,桩的周围可用灰土分层回填夯实;

2 基础底面以下至灰土层顶面,桩及托换管的周围宜用C20混凝土浇筑密实,使其与原基础连成整体。

7.2.6 坑式静压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桩前或制桩期间,必须分别抽样检测水泥、钢材和混凝土试块的安定性、抗拉或抗压强度,检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压桩施工记录,并作为验收的原始依据。

7.3 纠倾法

7.3.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既有建筑物,其整体倾斜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倾斜值,并影响正常使用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纠倾:

1 湿法纠倾--主要为浸水法;

2 干法纠倾--包括横向或竖向掏土法、加压法和顶升法。

7.3.2 对既有建筑物进行纠倾设计,应根据建筑物倾斜的程度、原因、上部结构、基础类型、整体刚度、荷载特征、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纠倾方案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7.3.3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湿陷性较大、平均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浸水法或横向掏土法进行纠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纠倾施工前,应在现场进行渗水试验,测定土的渗透速度、渗透半径、渗水量等参数,确定土的渗透系数;

2 浸水法的注水孔(槽)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 根据拟纠倾建筑物的基础类型和地基土湿陷性的大小,预留浸水滞后的预估沉降量。

7.3.4 在既有建筑物地基的压缩层内,当土的平均含水量大于塑限含水量时,宜采用竖向掏土法或加压法纠倾。

7.3.5 当上部结构的自重较小或局部变形大,且需要使既有建筑物恢复到正常或接近正常位置时,宜采用顶升法纠倾。

7.3.6 当既有建筑物的倾斜较大,采用上述一种纠倾方法不易达到设计要求时,可将上述几种纠倾方法结合使用。

7.3.7 符合下列中的任意一款,不得采用浸水法纠倾:

1 距离拟纠倾建筑物20m内,有建筑物或有地下构筑物和管道;

2 靠近边坡地段;

3 靠近滑坡地段。

7.3.8 在纠倾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监测工作,并应根据监测信息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7.3.9 为防止建筑物再次发生倾斜,经分析认为确有必要时,纠倾施工结束后,应对建筑物地基进行加固,并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连续观测时间不应少于半年。

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2 建筑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的要求,平整场地,修通道路和排水设施,砌筑必要的护坡及挡土墙等;

2 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型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3 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8.1.3 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35m范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

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和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8.1.4 施工基础和地下管道时,宜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1.6 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存人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文件。

8.2 现场防护

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2.2 临时的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25m。遇有碎石土、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渗入建筑物地基。

临时搅拌站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8.2.3 临时给、排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7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Om。管道应敷设在地下,防止冻裂或压坏,并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至排水系统,所有临时给、排水管线,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拆除。

8.2.4 取土坑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25m

8.2.5 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或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必须整平夯实,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如在建筑物内预制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浸水湿陷。

8.2.6 在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地排水畅通。对需要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距基坑或基槽边缘5m以外,浇水时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水流人基坑或基槽内。

8.2.7 对场地给水、排水和防洪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

8.3 基坑或基槽的施工

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2 在大型基坑内的基础位置外,宜设不透水的排水沟和集水坑,如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3 当大型基坑内的土挖至接近设计标高,而下一工序不能连续进行时,宜在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500mm厚的土层,待继续施工时挖除;

4 从基坑或基槽内挖出的土,堆放距离基坑或基槽壁的边缘不宜小于1m

5 设置土(或灰土)垫层或施工基础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面打底夯,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遍。当表层土的含水量过大或局部地段有松软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措施;

6 基础施工完毕,其周围的灰、砂、砖等,应及时清除,并应用素土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底面或至室内地坪垫层底面止,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2 深基坑的支护与施工,应综合分析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深基坑支护,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深基坑开挖前和深基坑施工期间,应对周围建筑物的状态、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状况进行调查与监测,并应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的开挖深度内进行土体垂直节理和裂缝调查,分析其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入裂缝内;

2)当基坑壁有可能受水浸湿时,宜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进行设计与验算;

3)控制基坑内地下水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现场试验确定。在基坑内或基坑附近采用降水措施时,应防止降水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8.4 建筑物的施工

8.4.1 水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时,不得留施工缝。当穿过外墙时,应一次做到室外的第一个检查井,或距基础3m以外。沟底应有向外排水的坡度。施工中应防止雨水或地面水流入地基,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验收、加盖和回填。

8.4.2 地下工程施工超出设计地面后,应进行室内和室外填土,填土厚度在1m以内时,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填土厚度大于1m时,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5

8.4.3 屋面施工完毕,应及时安装天沟、水落管和雨水管道等,直接将雨水引至室外排水系统,散水的伸缩缝不得设在水落管处。

8.4.4 底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在浇筑混凝土与养护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防止地面浸水湿陷。

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 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8.5.1 各种管材及其配件进场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查。

8.5.2 施工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时,应将基槽底夯实不少于3遍,并应采取快速分段流水作业,迅速完成各分段的全部工序。管道敷设完毕,应及时回填。

8.5.3 敷设管道时,管道应与管基(或支架)密合,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金属管道的接口焊缝不得低于级。新、旧管道连接时,应先做好排水设施。当昼夜温差大或在负温度条件下施工时,管道敷设后,宜及时保温。

8.5.4 施工水池、检漏管沟、检漏井和检查井等,必须确保砌体砂浆饱满、混凝土浇捣密实、防水层严密不漏水。穿过池(或井、沟)壁的管道和预埋件,应预先设置,不得打洞。铺设盖板前,应将池(或井、沟)底清理干净。池(或井、沟)壁与基槽间,应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

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8.5.6 埋地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试压应逐段进行,每段长度在场地内不宜超过400m,在场地外空旷地区不得超过1000m。分段试压合格后,两段之间管道连接处的接口,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回填。

2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管基经检查合格,沟槽间填至管顶上方0.50m后(接口处暂不回填),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非金属管道的管基经检查合格后,应进行2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应分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预先试验;沟槽回填后,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最后试验。对金属管道,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8.5.7 对城镇和建筑群(小区)的室外埋地压力管道,试验压力应符合表8.5.7规定的数值。

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8.5.8 建筑物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60MPa;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合用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0倍。

强度试验,应先加压至试验压力,保持恒压1Omin,检查接口、管道和管道附件无破损及无漏水现象时,管道强度试验为合格。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宜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加0.1OMPa,金属管道恒压2h不漏水,非金属管道恒压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

在严密性的最后试验中,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时各分段补充水量及阀件等渗水量的总和。

工业厂房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8.5.9 埋地无压管道(包括检查井、雨水管)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压试验采用闭水法进行;

2 试验应分段进行,宜以相邻两段检查井间的管段为一分段。对每一分段,均应进行2次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进行预先试验;沟槽回填至管顶上方0.50m以后,再进行复查试验。

8.5.10 室外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8.5.11 室内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一层楼的高度,并不应超过8m;对室内雨水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注满立管上部雨水斗的水位高度。

按上述试验水头进行闭水试验,经2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在试验时间内,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

复查试验时,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的数值。

8.5.12 对水池应按设计水位进行满水试验。其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8.5.13 对埋地管道的沟槽,应分层回填夯实。在管道外缘的上方0.50m范围内应仔细回填,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0,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

9 使用与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9.1.2 有关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制订维护管理制度和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律师事务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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