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 13-9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1994] 265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3-94,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部标准《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3-82)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4月20日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多层砖房的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以充分发挥其抗震能力,制定本规程。
1.0.2 按本规程设计的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当遭到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3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裂度为6-9度地区设置构造柱的粘土砖多层砖房和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以下简称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1.0.4 本规程系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进行修订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系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规定采用。
1.0.5 进行多层砖房抗震设计与施工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程必须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等相关的标准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各种建筑结构标准、规范及规程混用。
2 主要符号
2.0.1 材料性能
MU--砖强度等级;
M--砂浆强度等级;
fv--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fvE--砌体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E--砌体弹性模量;
Ec--混凝土弹性模量;
G--砌体剪变模量。
2.0.2 几何参数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H--抗震墙层间计算高度;
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
Ag--墙体水平截面毛面积;
A1--墙体折算水平截面面积;
A2--墙段扣除孔洞及构造柱混凝土截面积后的砖砌体水平截面净面积;
Ac--墙段内构造柱混凝土水平截面面积;
As--墙段层间竖向截面中钢筋总截面面积;
B--抗震墙计算宽度;
d--钢筋直径;
se--门(窗)洞中心至墙段中心的距离;
a--钢筋弯折宽度;
b--钢筋弯折长度;
t--抗震墙厚度;
l1--洞间墙长度;
l2、l3--洞口长度;
l1--钢筋绑扎搭接长度;
I1--墙段水平截面折算惯性矩。
2.0.3 计算系数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ξN--砖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υ0--复合夹心墙抗震能力提高系数;
ηc--构造柱参予墙体工作系数。
3 一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3.1.1的规定。
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总高度和总层数限值 表3.1.1
抗震墙布置 烈度
6 7 8 9
高度(m) 层数 高度(m) 层数 高度(m) 层数 高度(m) 层数
横墙较多 24 八 21 七 18 六 12 四
横墙较少 21 七 18 六 15 五 9 三
注:①房屋的高度是指室外地坪到主建筑物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可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可从室外地坪算起;
②横墙较多是指横墙间距均不大于4.2m,或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的面积在某一层内不大于该层总面积的1/4,否则为横墙较少;
③本表适用于最小墙厚为240mm及240mm以上的实心墙;
④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
3.1.2 构造柱应按下列设置原则布置:
3.1.2.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应符合表3.1.2的要求。
3.1.2.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3.1.2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1.2.3 当第3.1.2.2款和表3.1.1中横墙较少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可按房屋实际层数增加一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3.1.3 防震缝两侧应设置抗震墙,并应视为房屋的外墙,按第3.1.2条规定设置构造柱。
3.1.4 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局部突出的屋顶间的顶部及底部均应设置圈梁。
3.1.5 单面走廊房屋除满足第3.1.2条的要求外,尚应在单面走廊房屋的山墙设置不少于3根的构造柱,封闭式单面走廊一侧的外纵墙构造柱设置应满足第3.1.2条的要求。8度和9度时敞开式外廊砖柱应配置竖向钢筋,且外廊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3.1.6 当多层砖房抗震墙不满足抗震强度要求时,可采用水平配筋砖砌体。
3.1.7 多层砖房结构材料性能指标,除有特殊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3.1.7.1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当配置水平钢筋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1.7.2 构造柱和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构造柱混凝土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20mm。
3.1.7.3 钢筋宜采用Ⅰ级钢筋。
3.2 抗震结构体系
3.2.1 当构造柱沿外纵墙隔开间设置时,宜设置在有横墙处。
3.2.2 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应沿设有构造柱的横墙及内、外纵墙在每层楼盖和屋盖处均设置闭合的圈梁。
3.2.3 仅在外墙四角设置构造柱时,应在无圈梁楼层的两个方向增设与构造柱连接的配筋砖带,且沿外墙伸过1个开间,其它情况应沿外纵墙和外横墙拉通。配筋砖带截面高度不应小于4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2.4 内走廊房屋沿横向设置的圈梁或现浇混凝土带,均应穿过走廊拉通,并隔一定距离将穿过走廊部分的圈梁局部加强。局部加强的圈梁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2.4的要求,其截面最小高度不宜小于240mm。
局部加强的圈梁最大间距(m) 表3.2.4
设防烈度 最大间距
6、7 15
8 11
3.2.5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并宜适当加大第二层砖房构造柱截面及其纵向钢筋截面面积。
4 地震作用和截面抗震验算
4.1 地震作用计算
4.1.1 设置构造柱、水平钢筋和复合夹心墙的多层砖房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4.1.1条、第 4.1.3条、第4.1.4条、第4.2.1条、第4.2.3条和第4.2.4条计算。
4.1.2 设防烈度为6度的多层砖房,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
4.2 抗震承载力验算
4.2.1 一般情况下,墙体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V--墙体剪力设计值(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fvE--墙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粘土砖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采用;
ζN--砖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可按表4.2.1采用;
A--墙体水平截面面积,复合夹心墙按承重叶墙计算;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两端均有构造柱的抗震墙RE=0.9,自承重抗震墙RE=0.75,其它抗震墙RE=1.0;
υo--复合夹心墙承重叶墙抗震能力提高系数。当A2/Ag≥0.6时,取υ0=1.15;当A2/Ag<0.6时,取υ0=1.00;
A2--墙段扣除孔洞及柱混凝土截面积后的砖砌体水平截面净面积;
Ag--墙段水平截面毛面积,复合夹心墙按承重叶墙计算。
粘土砖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表4.2.1
σo/fv 0.0 1.0 3.0 5.0 7.0 10.0 15.0
gN 0.80 1.00 1.28 1.50 1.70 1.95 2.32
4.2.2 当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且墙段中有2根以上(包括2根)构造柱时,可考虑构造柱对截面抗震承载力的有利影响,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 A1--墙段折算水平截面面积;
Ac--墙段构造柱混凝土水平截面积之和;
ηc--构造柱参予墙体工, 作系数。当H/B≥0.5时,取ηc=0.30;当H/B<0.5时,取ηc=0.26;
H--墙段层间计算高度;
B--墙段计算宽度;
Ec--混凝土弹性模量;
E--砖砌体弹性模量。
4.2.3 设置构造柱的墙体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墙段应按下列方法划分:
4.2.3.1 对于横墙,一般取同一轴线上的横墙为一墙段。如门洞高度超过本规程第4.2.7条的限值,或内走廊房屋穿过内走廊的圈梁或现浇混凝土带不是按第3.2.7条规定的局部加强者,则取门洞及走廊两侧的墙体各自为一墙段。
4.2.3.2 对于内、外纵墙,可选相邻两构造柱轴线间的墙体为一墙段,并按轴线将构造柱分成两半(图4.2.3(a))。
对于相邻两构造柱间开洞较多的内纵墙,应按各洞间墙肢为一墙段进行第二次地震剪力分配(图4.2.3(b))。
4.2.3.3 一端或两端有构造柱,但该层墙体上部或下部无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段,则作为无构造柱墙段考虑。
4.2.3.4 设置在墙段中的构造柱,当两侧均有不小于1m宽的砖墙体时,该柱可按中间柱考虑,ηc应乘以1.5。
4.2.4 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心的复合夹心墙多层砖房,当符合本规程第5.4.1 条规定时,应以承重叶墙为计算单元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4.2.5 设置构造柱和水平钢筋的粘土砖墙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当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且墙段中有2根以上构造柱时,截面抗震承载力可按下式验算:
式中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As--层间竖向截面中钢筋总截面面积。
4.2.6 对抗震墙截面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只选择不利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为了计算层间剪力在各抗震墙内的分配,墙段的刚度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当H/B>4时,设置构造柱的墙段在刚度计算时可不考虑。
式中 ξ--因剪应力不均匀分布引起的对变形的影响系数,矩形截面取1.2;
λW--墙段考虑开孔和弯曲作用影响的刚度修正系数;
I1--水平截面积Ac按Ec燉E折算后与砖墙净截面积A1一起按工字形截面计算的惯性矩;
φo--开孔影响系数,按附录A表A.0.1取值;
G--砖砌体剪变模量,G取0.4E。
5 构造措施
5.1 构造柱
5.1.1 多层粘土砖房设置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纵向钢筋可采用4φ12;箍筋采用φ4~φ6,其间距不宜大于250mm。
当设防烈度为7度时,多层砖房超过六层;8度时多层砖房超过五层及9度时,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截面和钢筋可适当增大。
为便于检查混凝土浇灌质量,应沿构造柱全高留有一定的混凝土外露面。若柱身外露有困难时,可利用马牙槎作为混凝土外露面(图5.1.1)。
5.1.2 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在柱与圈梁相交的节点处应适当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圈梁上、下均不应小于450mm或1/6层高,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5.1.3 墙与构造柱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每一马牙槎高度不宜超过300mm(图5.1.3),且应沿高每500mm设置2φ6水平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0m。
5.1.4 构造柱可不必单独设置柱基或扩大基础面积。构造柱应伸入室外地面标高以下500mm。
5.1.5 当构造柱设置在无横墙的进深梁墙垛处时,应将构造柱与进深梁连接。构造柱与现浇钢筋混凝土进深梁连接节点构造可按图5.1.5(a)采用;与预制装配式进深梁连接节点构造可按图5.1.5(b)采用;当使用预制装配式叠合梁时,连接节点构造可按图5.1.5(c)采用。
5.1.6 与构造柱连接的进深梁跨度宜小于6.6m。对截面高度大于300mm的进深梁,在梁端各1.5倍进深梁截面高度范围内宜加密箍筋。梁端进行局部抗压计算时,宜按砌体抗压强度考虑。当进深梁跨度大于6.6m时,应考虑构造柱处节点约束弯矩对墙体的不利影响。
5.1.7 当预制进深梁的宽度大于构造柱的宽度时,构造柱的纵向钢筋可弯曲绕过进深梁,伸入上柱与上柱钢筋搭接。当钢筋的折角小于1/6时,可采用图5.1.7(a)的搭接方式。当钢筋的折角大于1/6时,可采用图5.1.7(b)的搭接方式,且参照本规程第5.1.2条加密箍筋。
5.1.8 对于纵墙承重的多层砖房,当需要在无横墙处的纵墙中设置构造柱时,应在楼板处预留相应构造柱宽度的板缝,并与构造柱混凝土同时浇灌,做成现浇混凝土带。现浇混凝土带的纵向钢筋不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5.1.9 构造柱的竖向钢筋末端应作成弯钩,接头可以采用绑扎,其搭接长度宜为35倍钢筋直径。在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5.1.10 斜交抗震墙交接处应增设构造柱,且构造柱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240mm×180mm在斜交抗震墙段内设置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抗震墙层间高度。
5.2 水平配筋
5.2.1 水平配筋砖抗震墙应选择合适的配筋用量。配筋率宜为0.07%~0.2%。
5.2.2 墙段内的水平钢筋宜沿层高均匀布置。
5.2.3 水平钢筋两端应制成直钩。墙段两端设置构造柱时,水平钢筋应锚入构造柱内;无构造柱墙段的水平钢筋应伸入与其相交的墙体内,伸入长度为40倍钢筋直径。
5.2.4 水平钢筋直径不宜超过6mm。当灰缝中的水平钢筋根数为2根及2根以上时,宜采用与其垂直的横向钢筋连接。横向钢筋直径不大于4mm,间距为300mm。对于240mm厚砖墙,一层灰缝内配筋不应多于3根;370mm厚砖墙的一层灰缝内配筋不宜多于4根。
5.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
5.3.1 底层框架砖房的第二层以上部分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原则,应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5.3.2 底层框架砖房的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锚固在底层框架柱内,钢筋锚固长度不小于35倍钢筋直径。当构造柱的纵向钢筋锚固在框架梁内时,除满足锚固长度外,还应对框架梁相应位置作适当加强。
5.3.3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在预制楼板上先现浇厚度不小于40mm的细石混凝土,内放双向直径不小于4mm、间距不大于300mm的钢筋网片,然后再砌墙体。
5.3.4 底层框架砖房设置构造柱的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构造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
5.3.5 底层框架砖房上部承重砖墙及厚度不小于240mm的自承重墙的中心线,宜同底层框架梁、抗震墙的中心线相重合;构造柱宜同框架柱上下贯通。
5.4 复合夹心墙
5.4.1 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夹心墙体的多层砖房,除按表3.1.2要求设置构造柱外,还应对空腔两侧的叶墙之间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墙面连接钢筋采用梅花形布置,沿高间距不大于500mm,水平间距不大于1000mm。连接钢筋端头制成直角,端头距墙面为60mm,钢筋直径为6mm;非承重叶墙与构造柱之间应沿高设置2φ6水平拉结钢筋,间距不大于500mm(图5.4.1)。
5.4.2 复合夹心墙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布置应满足第3.2.2条的要求。圈梁截面应跨过复合夹心墙的空腔(图5.4.2)。
5.4.3 复合夹心墙的空腔宽度不宜大于80mm,空腔两侧的承重叶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非承重叶墙厚度不应小于120mm。叶墙的砌筑砂浆不应小于M5。
5.4.4 复合夹心墙宜从室内地面标高以下240mm开始砌筑,从此至房屋楼板或其它水平支点间的距离为复合夹心墙的受压构件计算高度。非承重叶墙高厚比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的允许高厚比值。
5.4.5 复合夹心墙的窗(门)洞口四边可采用丁砖或钢筋连接空腔两侧的叶墙。沿窗(门)洞口边的连接钢筋采用φ6,间距300mm。连接丁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丁砖竖向间距为1皮砖的厚度,窗洞下边的丁砖应通长砌筑,且用高强度等级的砂浆灌缝。
6 施工技术
6.0.1 设置构造柱的多层砖房应分层按下列顺序进行施工:绑扎钢筋、砌砖墙、支模、浇灌混凝土柱。钢筋混凝土圈梁应现浇。
6.0.2 马牙槎尺寸应符合第5.1.3条要求。在墙体施工中,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
6.0.3 构造柱和圈梁的模板可用木模或钢模。在每层砖墙砌好后,立即支模。模板必须与所在墙的两侧严密贴紧,支撑牢靠,防止板缝浆。
6.0.4 在浇灌构造柱混凝土前,必须将砖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除干净。在砌墙时,应在各层柱底部(圈梁面上)以及该层二次浇灌段的下端位置,留出2皮砖的洞眼,以便清除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除完毕应立即封闭洞眼。
6.0.5 构造柱的混凝土坍落度宜为50~70mm,以保证浇捣密实。亦可 据施工条件、季节不同,在保证浇捣密实的情况下加以调整。混凝土随拌随用,拌合好的混凝土应在1.5h内浇灌完,超过1.5h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并不得再次拌合后使用。
6.0.6 构造柱的混凝土浇灌可以分段进行,每段高度不宜大于2.0m。在施工条件较好并能确保浇灌密实时,亦可每层一次浇灌。预制大梁、圈梁和柱的接头处,则必须在同一层内一次浇灌。
6.0.7 浇捣构造柱混凝土时,宜用插入式振捣棒,分层捣实。振捣棒随振随拔,每次振捣层的厚度不应超过振捣棒长度的1.25倍。振捣时,振捣棒应避免直接碰触砖墙,并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6.0.8 钢筋应除锈、调直。对预留的伸出钢筋,不应在施工中任意弯折。如有歪斜,应在浇灌混凝土前校正到准确位置。箍筋应按要求位置与竖筋用金属丝绑扎牢固。
复合夹心墙的连接钢筋应采取有效防锈措施。
6.0.9 在冬期施工时,要注意清除模板内和砖上的冰碴。混凝土外加剂的选择和掺量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对已浇好的混凝土,要采用保温措施,避免受冻。
6.0.10 施工时应有防雨措施,下雨时不宜露天浇灌混凝土。未下雨而露天浇灌的混凝土也要及时覆盖,以防雨水冲刷。要特别注意根据露天料场砂石含水量的变化,调整水灰比,确保混凝土的强度。
6.0.11 在砌完一层墙后和浇灌该层柱混凝土前,应及时对已砌好的独立墙片加稳定支撑。必须在该层柱混凝土浇完之后,才能进行上一层的施工。
6.0.12 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6.0.12.1 柱与墙连接的马牙槎内的混凝土、砖墙灰缝的砂浆,都必须密实饱满。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强度设计值。任意一组试件的最小值,对于混凝土,不得低于强度标准值的95%;对于砂浆,不得低于强度标准值的80%。混凝土试件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强度标准值的115%。
有关砖砌体的砌筑方法、灰缝质量和尺寸允许偏差,均按照现行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6.0.12.2 构造柱从基础到顶层必须垂直,对准轴线,其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6.0.12。在逐层安装模板前,必须根据柱轴线随时校正竖筋的位置和垂直度。
构造柱混凝土保护层宜为20mm,且不小于15mm。
6.0.13 预制进深梁的梁垫可与构造柱的混凝土同时浇灌.现浇混凝土进深梁与梁垫应分开浇灌。大跨度预制进深梁在楼(屋)盖板安装后,宜浇灌与其连接的混凝土圈梁。
6.0.14 房屋两端外横墙(山墙)不宜开施工洞口。在单元分隔墙上开设的施工洞口应预留水平拉结钢筋。
6.0.15 当采用预制楼梯时,楼梯梁(平台)不应在墙中预留洞口。严禁在抗震墙上剔凿洞口。
6.0.16 复合夹心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6.0.16.1 复合夹心墙的施工顺序为:在沿夹心墙高度设置的连接钢筋间距范围内,宜先砌筑承重叶墙,清除墙面多余砂浆后,安装高效保温材料,再砌筑非承重叶墙,然后铺置连接钢筋。
6.0.16.2 非承重叶墙采用清水墙作为外饰面时,其勾缝砂浆的水泥与砂浆之比不应低于1∶1。
6.0.16.3 安装高效保温材料时,相邻保温材料之间应排放紧密,局部空隙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0mm,空隙长度之和不应大于保温材料边长的30%。
附录A 墙段开孔影响系数
A.0.1 墙段开孔影响系数φ0,按表A.0.1采用。
表A.0.1中,开孔影响系数的适用范围如下:
(1)门洞高度不超过墙段层间计算高度的80%;
(2)内墙门、窗洞边离墙段端部净距离不小于500mm;
(3)当窗洞高度大于墙段高的50%时,与开门洞同样处理;当小于墙段高50%时,φ0值可乘1.1;当λW大于1.0时,φ0值取1.0;
(4)在同一墙段内开有两个洞口,且洞间距离小于500mm时,洞间墙亦作为开孔处理(图A.0.1(a))。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大连理工大学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辽宁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龚思礼、刘立泉、刘雯、吴明舜、张前国、邬瑞锋、周炳章、郑伟、奚肖凤、夏敬谦、黄泉生、曹骏一、解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