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条文说明 4
4.12.6 当战时采用挡窗板加覆土的防护方式(图3.7.9a)时,挡窗板受到常规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地冲击作用,其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应为该处的感生地冲击的等效静载值乘上侧压系数,一般战时覆土的侧压系数可取0.3。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 一般规定
5.1.1 修订条文。本条规定了防空地下室的暖通空调设计应兼顾到平时和战时功能。为此,提出了设计中应遵循的原则:战时防护功能必须确保,平时使用要求也应满足,当两者出现矛盾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级别和类别,设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就能正确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在日后的施工图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现象。
5.1.2 本条强调通风及空调系统的区域划分原则:平时宜结合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火分区的要求;战时应符合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的要求,以免相邻单元遭受破坏而影响另一单元的正常使用。需要指出的是,设计时应尽可能使平时的防火分区能与战时的防护分区协调一致,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量,提高保障战时使用的可靠性。
5.1.3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4条的基础上,对"功能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选用的设备及材料的"要求"是指"防护和使用功能要求";对于"防火要求"则进一步明确是"平时使用时的"要求。
5.1.4 修订条文。本条是将原规范5.1.12条条文中的"宜"改用"应",提高了规定的要求。已有的工程建设实践表明,在防空地下室的暖通空调设计中,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按现行的地面建筑用的暖通空调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值是可行的,也是方便的。
5.1.5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13条的基础上,对防空地下室的减噪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视其功能而异,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设备房间,以及通风管道系统均应采取有效的减噪措施(同地面建筑暖通空调设计用的减噪措施)。
5.1.6 新增条文。本条明确地规定了: (1)防空地下室的暖通空调系统应与地面建筑用的系统分开设置;(2)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暖通空调设备和管道,能否置于防空地下室内和穿越防空地下室?本条作出了与本规范第3.1.6条相呼应的规定。如果用于地面建筑的设备系统必须置于防空地下室内时,首先应考虑将这部分空间设置为非防护区,即没有防护要求的地下室区域;其次才是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密闭措施、限制管道管径等设计规定。
5.2 防护通风
5.2.1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5条的修订。本条规定了设计防空地下室的通风系统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设置相应的防护通风方式。战时以掩蔽人员为主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三种防护通风方式,而以掩蔽物资为主的防空地下室,通常情况下设置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就可以符合战时防护要求,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考虑到贮物的不同要求,保留了"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隔绝防护包括实施内循环通风和不实施内循环通风两种情况)。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第三款:应设置战时防护通风(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方式的信息(信号)装置。这也是《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
5.2.2 修订条文。本条是将原规范5.1.5条条文中的新风量标准单列而成,并根据现行《战技要求》,对战时防空地下室内掩蔽人员的新风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医疗救护、人员掩蔽,以及防空专业队工程内的人员新风量标准均有所变化。设计时通常不应取最小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2.3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7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战技要求》,对医疗救护工程的室内空气设计值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标准,给出了范围。此外,对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医疗救护工程平时维护时的空气湿度也提出了要求。设计时通常不应取上限值(或下限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2.4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10条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战技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隔绝防护时防空地下室内氧气体积浓度的指标。规范了隔绝防护时间内二氧化碳容许体积浓度、氧气体积浓度之间的内在关系。
5.2.5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11条的修订。本次修正了原计算公式中单位换算上的不严密之处--在代入C、Co值时未将"%"一并代入计算公式,因而,原计算公式中的单位换算系数是"10",现行公式中为"1000"。设计人员在使用中请注意此变化。
5.2.6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1.10条的修订。是将原规范的5.2.9条、5.2.11条的内容合并到本条对应的表格中,并根据现行《战技要求》进行了修订。这样做一方面对防毒通道(对于二等人员掩蔽所是指简易洗消间)的换气次数、主体超压值等作了修正,使其符合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设计人员在设计滤毒通风时,能更全面、更准确、更方便地掌握防化方面的有关规定。设计时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功能不同,从表5.2.6中确定主体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可取超压60Pa或70Pa,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可取60次以上。
5.2.7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2条的基础上,改写并完善了滤毒通风时如何确定新风量的规定。工程设计中应按条文所规定的公式计算,取两项计算值中的大值作为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并按此值选用过滤吸收器等滤毒通风管路上的设备。
5.2.8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1条的修订。依据不同情况分设了条款,增加了内容,使内容表述更完整、准确、清晰,使用更方便。本次修订时图5.2.8a中的滤毒通风管路上增加了风量调节阀10,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通过过滤吸收器的风量。设计时,通风机出口是否设置风量调节阀,设计人员可根据常规自行确定。只有当战时进风和平时进风合用一个系统时,风机出口应设"防火调节阀"。图中密闭阀门操作如下:
清洁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开启,3c、3d关闭;
滤毒通风时:密闭阀门3c、3d开启,3a、3b关闭;
隔绝通风时:密闭阀门3a、3b、3c、3d全部关闭,实施内循环通风。
5.2.9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2条的修订。依据现行《战技要求》、《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对洗消间设置要求,对工程建设中常用的清洁排风和滤毒排风分别给出了平面示意图。对于选用了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代替排风防爆活门的防空地下室,其清洁排风时的防爆装置如何解决的问题,则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才能确定。一种办法是:增加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数量,满足清洁排风的需要;另一种办法是:改用悬板式防爆活门,以同时满足清洁、滤毒通风系统防冲击波的需要,此时,滤毒通风用的超压排风控制设备改用YF型(或Ps、PD型)。
5.2.10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3条实行分解、修订后形成的新条文。
5.2.11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4条的基础上,对表内的部分数据进行了细分,增加了相关的说明而成。表中给出的FCH型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是FCS型的改进型产品。
5.2.12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5条的修订,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防空地下室染毒区进、排风管的设计要求--为满足战时防护需要,在选材、施工安装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奉次修订将原条文中"均应"改为"必须",提高了要求等级。
5.2.13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2.6条的修订,是强制性条文。规定了通风管道穿越防护密闭墙(包括穿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单元隔墙,非防护区与防护区之间的临空墙,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的密闭隔墙)的设计要求。给出了设计中符合防护要求的通常做法的示意图。
5.2.14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7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后的条文更准确、清晰地规定了设计选用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时的两项要求。
5.2.15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8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其中原第二款的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往往不尽如人意!由于设备与通风短管在上、下、左、右的设置位置欠妥,从而形成换气死区!尤其是在防毒通道内的换气,这是设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本次修订深化了这方面的要求。
5.2.16 新增强制性条文。保证所选用的过滤吸收器的额定风量必须大于滤毒通风时的进风量,是确保战时滤毒效果不可缺少的措施之一。
5.2.17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3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次修订了"示意"图。使其更准确、完整。设计时,如防空地下室内没有防化通信值班室,该装置可设在风机室。
5.2.18 新增条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滤毒通风系统上,在连接过滤吸收器的进、出风管的适当位置应设置相应的取样管。所以,本次修订增加了该条文。
5.2.19 新增条文。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而增设该条文。在防空地下室口部的防毒(密闭)通道的密闭墙上设置气密测量管,是监测(或检测)工程密闭性能是否符合战时防护要求不可缺少的设施。
5.2.20 新增条文。本条主要是鉴于以往的建设经验,为了规范防护通风专用设备的选用质量而增加的内容。"合格产品"是指:1)防护通风专用设备生产用的图纸;2)按图纸生产的产品经有资质的人防内部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书面检测报告)。
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5.3.1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3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新条文更清晰地将内容归类为三款要求,以方便设计者使用。条文中的转换时间,按目前的规定仍然是15天。对于专供平时使用而开设的各种风口,应保证战时防护的各项要求与平战功能转换的规定。平战功能转换主要指:凡属平时专用的风口,临战时要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对战时需要而在平时没有安装的设备,不仅在设计中要明确提出在修建时要一次做好各种预埋设施、预留设施外,而且要做到能在临战时的限定时间内,及时将设备安装就位并能正常运转,达到战时的功能要求。
5.3.2 新增条文。根据防空地下室多年来的建设经验,平时用的通风系统往往包括两个以上"防护单元",为了使设计工作到位,也为了使战时的防护措施有保障,减少临战前的转换工作量,所以,增加了本条条文。
5.3.3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3.5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是强制性条文。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按平时通风量校核"是指平时通风时,将门式防爆活门的门扇打开后的通风量,能否满足平时的进风量要求。
5.3.5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4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条文中增加了"宜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以及通过活门门洞时风速的规定,有利于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活门门扇全开时的通风量与通过门扇洞口时的风速有关(详见本规范条文说明中的表5-1)。
5.3.6 新增条文。这是确保(或改善)平战结合防空地下室内空气环境条件,设计者应当给予重视的问题。产生污浊(不清洁)空气的房间应使其处于负压状态,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都不应例外。
5.3.7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战时用的通风管道和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风管和风口,尤其是清洁区的风管和风口。但由于平时功能和战时功能不一定相同,因此,需设置必要的控制(或转换)装置。
5.3.8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2.14条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条规定的内容,着眼点是:设计者应完成的设计文件的准确和完整,至于仅战时使用而平时不使用的滤毒设备是否安装的问题,应是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政策性规定,它不应是设计规范规定的内容。故本次修订时对原条文进行了修订。
5.3.9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6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中参照了现行的地面建筑用的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于过渡季节采用全新风的防空地下室,其进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风量增大的需要。
5.3.10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8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对原条文中"手术室、急救室"的温湿度参数,根据现行《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旅馆客房等功能房间的空气湿度标准有所提高。设计中通常不应取上、下限值作为工程的设计计算值。
5.3.11 修订条文。本条是在原规范5.1.9条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增加了空调房间换气次数的规定,对汽车库的换气次数,则给出了最小换气次数"4"次的规定。这是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分册)"审查会上专家们的意见形成的。设计中应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参数。
5.3.12 新增条文。此类工程甚多,本条规定了平时功能为汽车库,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或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在进行通风系统设计时应遵循的三条原则要求。
5.4 采 暖
5.4.1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5.6条的修订,是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进一步规定了设置在围护结构内侧阀门的抗力要求。
5.4.4 修订条文。本条是对原规范5.5.3条的内容表述进行了修订。
5.4.5 本条提供的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散热量Q的计算公式中,F、tn均为已知值,关于k值的确定,其影响因素较多,其中主要包括预定加热时间、埋置深度和土壤的导热系数。此三个因素中,预定加热时间,根据有关资料按600h计算,可以满足要求;关于埋置深度,考虑到防空地下室埋深的变化幅度不大,故计算中对这一因素可忽略不计;其余只剩土壤导热系数一项。本公式即根据以上考虑,直接从不同的导热系数λ值给出相关的k值,不采用按深度进行分层计算。经计算比较,按本条给定的方法的计算结果,对防空地下室而言,所得围护结构总散热量与用分层法计算相差很少。但应指出,本条提供的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有恒温要求的房间。t0可根据当地气象台(站)近十年来不同深度的月平均地温数据,按下述方法确定:
土壤初始温度的确定,可根据当地或附近气象台(站)实测不同深度的土壤每月月平均温度,绘制成土壤初始温度曲线图,然后求出防空地下室的平均埋深处的土壤初始温度,即作为设计计算的土壤初始温度值(详见本规范说明中的"土壤初始温度确定举例")。
5.5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5.1 为在平时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通风,防空地下室的平面设计,应尽量适应自然通风的需要,减少通风阻力,平面布置应力求简单,尽量减少隔断和拐弯。当必须设置隔断墙时,宜在门下设通风百页,并在隔墙的适当位置开设通风孔。
工程实践证明,按以上方法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其自然通风效果尚好。但应指出,有些已建防空地下室由于开孔过多、位置不当(如将进、排风口设在同侧或相距很近),以致造成气流短路而未能流经新风需要的地方。故在设计中应注意根据上部建筑物的特点,合理地组织自然通风。
5.5.2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在原规范5.5.2条的基础上对工程类别作了修订。
5.5.3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3.3条修订后的呼应条文(修订条文已归到3.4节)。修订后的条文加大了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对进风口的下缘距离虽然没有提高规定值,但在条件容许时,可参照地面建筑的设计规范1~2m的规定做,这是考虑进风的清洁安全问题。
5.5.5 修订条文。本次修订将原条文中的"宜"改为"应",提高了标准。对通风管道用材强调了符合卫生标准和不燃材料两个方面。
5.6 空气调节
5.6.1 鉴于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功能的需要,本条特别规定了进行空调设计的原则是采用一般的通风方法不能满足室内温、湿度要求时实施。本条是本节的导引。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到防空地下室的当前需要,并考虑其发展需要。
5.6.2 本条明确规定了空调房间内计算得热量的各项确定因素,以免设计计算中漏项。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不同于地面空调建筑外,其它各项确定因素的散热量计算方法均与地面同类空调建筑相同。
5.6.3 本条明确规定了空调房间内计算散湿量应包括的各项因素。其中围护结构散湿量因有别于地面空调建筑需另作规定,其它各项散湿量计算方法均与地面同类空调建筑相同。
5.6.4 本条所指的"空调冷负荷",在概念上与地面空调建筑中所引入的概念虽基本相同,但在具体计算方法上则不能直接套用。因为地面建筑中所采用的"空调冷负荷系数法"中关于外墙传热的冷负荷系数不适用于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传热计算,而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的冷负荷系数尚无可靠的科学依据。为此,本规范另规定了传热计算方法(第5.6.7条),并建议以此计算得热量作为外墙冷负荷,虽不尽合理,但现阶段还无其它更好的方法。至于其它内部热源的计算得热量造成的空调冷负荷,原则上也不能采用地面同类的空调冷负荷系数,因为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的蓄热和放热特征有别于地面建筑,为此,在这部分得热形成的冷负荷计算中,可暂时采用下述方法:
(1)取该部分的计算得热量作为相应的空调冷负荷;
(2)取同类地面建筑的空调冷负荷系数来计算相应的防空地下室的冷负荷。
无论方法(1)或方法(2)均是近似方法,尚不尽人意,但目前别无他法。对于新风冷负荷、通风机及风管温升新形成的附加冷负荷计算则可采用地面同类空调建筑的方法。
5.6.5 条文中所指的湿负荷可采用地面同类空调建筑的计算方法。
5.6.6 根据人防工程衬砌散湿量实验计算结果,防水性能较好的工程,散湿量可按0.5g/(m2·h)计算,对于全天在人防工程中生活者,平均人为散湿量为每人30g/h。
5.6.7 修订条文。本条明确规定了应按不稳定传热法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并分两种情况给出了围护结构传热量的计算公式。本次修订时增加了θd计算用的参数,这些参数引自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
5.6.8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4.8条的修订。取消了原一、二款,将原第三款作了少量改动后形成新的一、二款。以方便设计人员根据负荷特点选用空气处理设备。
5.6.9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4.9条的修订。仅对条文的第一款作了修订。需要指出的是:设计人员在执行第二款时,往往存在着设计不到位的现象。如:进、排风管太小,选用的通风机也小,不能满足过度季节全新风通风的需要。
5.6.10 空调房间一般都有一定的清洁度要求,因此,送入房间的空气应是清洁的。为防止表面式换热器积尘后影响其热、湿交换性能,通常均应设置滤尘器,使空调房间的空气品质符合卫生标准。
5.6.11 新增条文。根据多年来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经验,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使用空调设备的较多,自室外向室内引入空调水管(冷冻水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障防空地下室的安全,特作出相应的规定。
5.7 柴油电站的通风
5.7.2 机房采用水冷冷却方式时,通风换气量较小,达不到消除机房内有害气体的目的,故本条规定"当发电机房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定"。
5.7.3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6.3条的修订。补充规定了染毒、隔绝情况下,柴油机的燃烧空气应从机房的进(或排)风管系统引入。
5.7.4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6.4条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机房内的计算余热量范围。
5.7.5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6.5条的修订。柴油机房的降温措施,应视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工程内外的水源情况、工程建设投资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决定。本条规定的三款内容,可供设计人员选用。从当前建设的情况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采用直接蒸发式冷风机组已越来越多。所以,本次修订时对第三款进行了修订。
5.7.6 修订条文。本次修订时对有柴油电站控制室供给新风的方式,区分两种情况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一种情况是防空地下室内向其供新风,此时,柴油电站只设清洁通风和隔绝防护两种防护方式;另一种是独立设置的柴油电站控制室的新风供给,需有电站自设的通风系统给予保证,当室外染毒条件下需保证控制室的新风时,应设滤毒通风设备和相应的密闭阀门。
5.7.7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6.7条的修订。补充规定了最小换气次数、应设70℃关闭的防火阀的要求。
5.7.8 修订条文。本条条文是对原规范5.6.8条的修订。关于柴油机排烟系统设计。应注意排烟口与排烟管的柔性接头必须采用耐高温材料,不应采用橡胶或帆布接头,一般可采用不锈钢的波纹软管,并应带有法兰。本次修订时取消了排烟出口处应设消声装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柴油机已自带了消声器。
5.7.9 新增条文。柴油电站与, 防空地下室之间有连通道时,为保证滤毒通风时操作人员的出入安全和工程安全,应设防毒通道和超压排风设施。
土壤初始温度确定举例
(1)将某地气象站实测每月份±0.00、-0.40、-0.80、-1.60和-3.20m深处的土壤月平均温度列于表5-2。
(2)根据表5-2数据,分别找出不同深度的土壤月平均最高和最低温度,列于表5-3。
(3)按表5-3数据绘制出土壤初始温度曲线图(图5-1)。根据防空地下室的平均埋深, (可按防空地下室外墙中心标高至室外地面距离计,即图5-1中的-2.20m),在初始温度曲线上沿箭头所指方向查出:某地冬季和夏季-2.20m深处,土壤初始温度分别为6.2℃和19℃。
6 给水、排水
6.1 一般规定
6.1.1 上部建筑的管道能否进入防空地下室,与管道输送介质的性质、管径及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级别等因素有关。如将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道引入防空地下室,目前还没有可靠的临战封堵转换措施,所以这类管道不允许引入防空地下室。设计中应避免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6.1.2 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如顶板、外墙、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处,要采取一定的防护密闭措施。要求能抗一定压力的冲击波作用,并防止毒剂(指核生化战剂)由穿管处渗入。
根据为本次规范修订所进行的"管道穿板做法模拟核爆炸实验"的结果,国标图集02S404中的刚性防水套管的施工方法,可以满足核4级与核4B级防空地下室小于或等于DN150mm管道穿顶板时的防护及密闭要求。对穿临空墙的管道,在管径大于DN150mm或抗力级别较高时,要求在刚性防水套管受冲击波作用的一侧加焊一道防护挡板。
根据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要求,管道穿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的受力与穿顶板相同,不按穿临空墙设计。
6.2 给 水
6.2.1 防空地下室的自备内水源是指设于防空地下室人防围护结构以内的水源;自备外水源则指具有一定防护能力,为单个防空地下室服务的独立外水源或为多个防空地下室服务的区域性外水源。
防空地下室自备内水源的设计应与防空地下室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统一安排施工。
柴油发电机房为染毒区,设置在柴油发电机房内专为电站提供冷却用水的内水源,是可能被染毒的水源。
平时使用城市自来水,同时又设置有自备内水源的防空地下室,需采取防止两个水源串通的隔断措施。
内部设置的贮水池(箱)在本规范中不属于内水源。
6.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根据平时使用功能,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用水定额计算。
6.2.3 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配套工程的生活用水量,仅包括盥洗用水量,不包括水冲厕所用水量。如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要求为该类工程设供战时使用的水冲厕所,其水冲厕所用水量标准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6.2.4 防空地下室是否供应开水,由建筑专业根据工程性质、抗力级别及当地的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给排水专业负责开水器选择及其给排水管道的设计。人员的饮用水量标准内已包含开水,不另增加水量。医疗救护工程需设置供战时使用的水冲厕所,应使用节水型的卫生器具。
6.2.5 在平时,防空地下室的生活给水宜采用城市自来水直接供水。在战时,城市自来水系统容易遭破坏,修复的周期较长,城市自来水停水期间,必须由防空地下室内部生活饮用水池(箱)供水。因此,战时防空地下室必须根据水源情况,贮存饮用水及生活用水。由于战时饮用水、生活用水要求的保障时间不同,所以表6.2.5中饮用水与生活用水的贮水时间不同。城市自来水水源为无防护外水源。贮水时间的上下限值宜根据工程的等级及贮水条件等因素确定。
6.2.6 饮用水及生活用水贮水量分别计算,洗消用水应按本规范6.4节中的有关条文计算;柴油电站用水应按本规范6.5节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6.2.7 战时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以满足生存为目的,表中数据参照了军队《战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现行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于人防工程内贮水为临战前贮存,防空地下室清洁区为密闭空间,生活饮用水贮存在清洁区内不会沾染核生化战剂。同时防空地下室未配备对水质进行核生化战剂检测的仪器设备,所以该标准中未设核生化战剂指标。战时水质的主要控制指标是细菌学指标。临战时前,除使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的水池(箱)贮水外,鼓励利用其它各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增加贮水量。
6.2.9 饮用水单独贮存的目的是:避免饮用水被挪用;防止饮用水被污染;有利于长期贮存水的再次消毒。
6.2.10 战时电源无保障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水宜采用高位水箱供人员洗消用水,架高水箱供饮用水,使用干厕所,口部洗消采用手摇泵供水。战时的给水泵被列入二级供电负荷,如防空地下室设有自备电站或有人防区域电站,其战时的供电是有保障的,可不设手摇泵。
6.2.13 防护阀门是指为防冲击波及核生化战剂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而设置的阀门。根据试验,使用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能满足防空地下室给排水管道的防护要求。目前的防爆波阀门只有防冲击波的作用,而该阀门无法防止核生化战剂由室外经管道渗入工程内。所以在进出防空地下室的管道上单独使用防爆波阀门时,不能同时满足防冲击波和核生化战剂的防护要求。由于防空地下室战时内部贮水能保障7~15天用水,可以在空袭报警时将给水引入管上的防护阀门关闭,截断与外界的连通,以防止冲击波和核生化战剂由管道进入工程内部。
6.2.14 防空地下室内防护阀门以后的管道,不受冲击波作用,宜采用与上部建筑相同材质的给水管材。
6.2.15 按本规范6.1.2的要求,已能满足管道穿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处的密闭和防水的要求。是否采取防震、防不均匀沉降的措施,宜根据地面建筑的体量及具体的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6.3 排 水
6.3.1 为防止雨水倒灌等事故的发生,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机械排水。战时的排水泵被列入二级供电负荷,如防空地下室设有自备电站或有人防区域电站,其战时的供电是有保障的,可不设排水手摇泵。
6.3.2 在隔绝防护期间,为防止毒剂从人防围护结构可能存在的各种缝隙渗入,需维持室内空气比室外有一定的正压差。如果在此期间向外排水,会使防空地下室内部空间增大,空气密度减小,不利于维持超压,甚至形成负压,使毒剂渗入。故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允许向外排水。如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设自备内水源,在隔绝防护时间内能连续均匀向清洁区供水,在保证均匀排水量小于进水量的条件下,可向外排水,这时不会因排水而影响室内的超压。
6.3.5 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生活污水量按战时掩蔽人员数、隔绝防护时间及战时生活饮用水量标准折算的平均小时用水量这三项的乘积计算。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设备废水量按设备的小时补水量计算。
调节容积指水泵最低吸水水位与水泵启动水位之间的容积。贮备容积指水泵启动水位与水池最高水位之间的容积。在隔绝防护时间内,生活污废水贮存在贮备容积内。
6.3.8 由于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容积小,生活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短,战时污水池只要有通气管,污水池中产生的有害气体就不致累积至影响安全的浓度。该通气管不直接至室外的目的是为了在满足一定的卫生与安全要求下,便于临战时的施工及管理,提高防护的安全性。收集平时消防排水、地面冲洗排水等非生活污水的集水坑,如采用地沟方式集水时,可不需要设置通气管。防空地下室内通气管防护阀门以后的管段,在防护方面对管材无特殊要求。
6.3.9 各防护单元要求内部设备系统独立,排水系统也必须独立。
6.3.11 冲洗龙头供冲洗污水泵间使用,如附近有其它给水龙头可供使用,也可不设该冲洗龙头。
6.3.13 本条文是指有地形高差可以利用、不需设排水泵、全部依靠重力排出室内污废水的情况。在自流排水系统中,防爆化粪池、防毒消波槽起防毒、防冲击波的作用。而采用机械排水时,压力排水管上的阀门起防冲击波、防毒的作用。
对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爆冲击波的问题,自流排水的防毒主要靠水封措施,故不需要设防爆化粪池。
6.3.14 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以内的重力排水管道指敷设在结构底板以上回填层内的重力排水管或围护结构内明装的重力排水管。不允许塑料排水管敷设在结构底板中。
6.3.15 本条规定目的是减少集水池、污水泵的设置数量,降低造价。所指地面废水是特指平时排放的消防废水或地面冲洗废水。经过为本次规范修订进行的"管道穿板做法模拟核爆炸实验"结果,防爆地漏能满足本条文设定的防护及密闭要求,临战前也能方便地转换。接防爆地漏的排水管上,可以不设置阀门。
为防止有毒废水的污染,上层防护单元的战时洗消废水,不允许排入下层非同一防护单元的防空地下室。目前尚没有可靠的生活污水管道的临战转换措施,上一层的生活污水不允许排入下一层防空地下室。
6.4 洗 消
6.4.1 人员洗消分淋浴洗消与简易洗消两种方式。简易洗消不需设淋浴龙头,可设1~2个洗脸盆,供进人防空地下室内的人员局部擦洗。本条中的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比是根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制定的。
6.4.2 淋浴洗消时,淋浴器和洗脸盆成套设置。人员洗消用水贮水量按需洗消的人数及洗消用水量标准计算,不是按卫生器具计算的。热水供应量按卫生器具套数计算,一只淋浴器和一只洗脸盆计为一套。当计算的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按淋浴器热水供水量计算,热水供应不够的部分只保证冷水供应。当计算的人员洗消用水量小于热水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按人员洗消用水量计算。
6.4.5 当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很长,口部染毒的墙面、地面需冲洗面积很大,计算的贮水量大于10m3时,按10m3计算,冲洗不到的部分,由防空专业队负责。洗消冲洗一次指水箱中只贮存1次冲洗的用水,如需要第二次冲洗,需要再次向水箱内补水。
6.4.8 无冲击波余压作用的排水管上,宜采用普通地漏,以节约造价。
6.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5.1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冷方式是指通过水喷雾或水冷风机等方式,降低柴油机房空气的温度,同时柴油发电机通过直流或循环供水方式进行冷却的方式。风冷方式是指通过大量进、排风来降低机房内温度,并对柴油机机头散热器进行冷却的冷却方式。
6.5.2 条文中规定的贮水时间是根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制定的。如采用水冷方式,冷却水消耗量包括柴油发电机房冷却用水量及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的冷却用水量。
6.5.3 柴油发电机冷却水出水管上设看水器的目的是为了观察管内是否有水流。常用的有滴水观测器和各种水流监视器。
6.5.4 移动式电站一般采用风冷却方式。冷却水箱内的贮水用于在柴油发电机组循环冷却水的水温过高时做补充。其冷却水单独贮存的目的是保证冷却水不被挪用,便于取用。如所选柴油发电机采用专用冷却液冷却,可不设柴油发电机冷却水补水箱。
6.5.7 柴油发电机房为染毒区、电站控制室为清洁区。
6.5.10 电站内贮油时间是根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制定的。
6.6 平战转换
6.6.1 生活饮用水在3天转换时限内充满的要求是依据现行《战技要求》制定的。在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内设置的供平时使用的消防水池,如使用的是钢筋混凝土水池,在战时也允许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池使用。本规定的目的是降低工程造价及便于临战转换。由于战时掩蔽人员只是在短时间内饮用混凝土水池内的水,从混凝土生活饮用水水池在我国长期使用的历史分析,战时短时间内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在临战前需要对水池进行必要的清洗、消毒,补充新鲜的城市自来水。该水池的用水可作为战时生活饮用水或洗消用水。
是否将消防水池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还需根据具体工程消防系统的复杂程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消防系统很复杂,需穿越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多,则宜将消防水池放在非防护区。
6.6.2 二等人员掩蔽所中平时不使用的生活饮用水贮水箱,允许平时预留位置。可在临战时构筑的规定是出于如下考虑:首先是拼装式钢板水箱和玻璃钢水箱的技术,目前已经成熟、可靠,而且拼装的周期较短,货源又易于解决;二是战时使用的水箱一般容量较大,占用有效面积较多,如果平时不建水箱,可以提高平时面积使用率,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但为使战时使用得以落实,故要求"必须一次完成施工图设计";要求水箱进水管必须接到贮水间,溢流、放空排水有排放处。转换时限15天的要求是根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制定的。
6.6.4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临战转换及战后管道系统的恢复。
7 电 气
7.1 一般规定
7.1.1 防空地下室内用电设备使用电压绝大多数在10kV以下,其中动力设备一般为380V,照明220V。较多的情况是直接引接220/380V低压电源,所以本条作此规定。
7.1.3 一般情况下,防空地下室比地面建筑容易潮湿。而且全国各地的气候温湿度差异很大,特别是沿海地区,若忽视防潮问题,就会影响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寿命,所以本条规定了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 源
7.2.1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用途不同,故负荷区分为平时负荷和战时负荷,分别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平时电力负荷等级主要用于对城市电力系统电源提出的供电要求。
战时电力负荷等级主要用于对内部电源提出的供电要求。
7.2.2 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若用电设备的用途与地面同类建筑相同时,其负荷分级除个别在本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其它均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出各等级负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选择符合战时的供电方式,满足战时各种用电设备的供电需要。
7.2.4 根据各类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种用电设备的重要性,确定其战时电力负荷等级,表7.2.4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中:
1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2 各类工程一级负荷中的"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一般指与外界进行联络所必不可少的通信联络报警设备。如与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之间的通信、报警设备。设备的用电量按本规范第7.8.6条要求。
3 各类工程二级负荷中"重要的风机、水泵",一般指战时必不可缺少的进风机、排风机、循环风机、污水泵、废水泵、敞开式出入口的雨水泵等。
4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指的是三种通风方式控制箱、指示灯箱等设备。
7.2.5 电力负荷分别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计算,是为了分别确定平时和战时的供电电源容量。分别作为平时向供电部门申请供电电源容量和战时确定区域电站供给的用电量,同时又是区域电站选择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依据。
7.2.7 地面建筑因平时使用需要而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平时的供电电源或应急电源使用,而平时使用需要的自备电源,无防护能力就可满足要求。但为了使其在战时也能发挥设备的作用,有条件时宜设置在防护区内,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它除了供本工程用电外,在供电半径范围内还可供给周围防空地下室用电。当平时使用所需的柴油发电机组功率很大,与防空地下室所需用电量较小不相匹配时,或者当设置在防护区内因防护、通风、冷却、排烟等技术要求难于符合人防要求时,或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合理时,则柴油发电机组仍可按平时要求设置。
7.2.8 电力系统电源主要用于平时,为了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变压器一般设在室外。但对于用电负荷较大的大型防空地下室,变压器则宜设在室内,并靠近负荷中心。经计算分析,当容量在200kVA以上的变压器若设在室外时,则电压损失较大,或供电电缆截面过大,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均不合理,故本条作此规定。
7.2.9 选用无油设备是为了符合消防要求。
7.2.10 汽油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在防空地下室内使用汽油发电机组,极易发生火灾,所以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了"严禁使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本条是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其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应指以下几种情况:
1 新建单个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2 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3 新建防空地下室与已建而又未引接内部电源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例如:某建筑小区一、二期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m2未设置电站,当建造第三期人防工程时,它的建筑面积与一、二期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电站;
现在设置内部电站的要求相当明确,电站设在工程内部,靠近负荷中心;简化了供电系统,节省了电气设备投资,供电安全可靠,维修管理便捷。扩大了防空地下室设置电站的覆盖率,平战结合更为紧密。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建筑规模较大,内部医疗设备、设施较多,供电电源质量要求也较高,因此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电站除保证本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外,还宜作为区域电站,向邻近防空地下室一级、二级负荷供电。可减少城市中设置区域电站的数量,充分利用内部电站的作用。
为了提高内部电源的可靠性,本条还作了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且对保证一级负荷供电有100%的备用量。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量大面广的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由于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不同,情况错综复杂,千变万化,针对此类工程,根据不同的条件,对电站的设置作出不同的配置模式,供设计时配套选择。
1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内部电站,除供本工程供电还需兼作区域电站向邻近防空地下室一级、二级负荷供电,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大于120kW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对于大型人防工程也可按防护单元组合,设置若干个移动电站,分别给防护单元供电;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因受到外界条件限制,只供本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内部电站,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不大于120kW时,可设置移动电站,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
3 在同一建筑小区(一般指房产公司开发的一个规划小区)内建造多个防空地下室,或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也应设置内部电站或区域电站来保证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柴油发电机组总功率大于120kW时应设置固定电站,不大于120kW时可设置移动电站。
低压供电半径范围:220/380V的半径一般取500m左右;
4 对于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分散布置的防空地下室,可不设内部电站,但应对战时一级负荷需设置蓄电池组(UPS、EPS)自备电源,同时要引接区域电源来保证战时二级负荷的供电。确无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蓄电池组(UPS、EPS)自备电源,供给一级、二级负荷用电,同时也可采用一些应急辅助措施,如采用手提式应急灯和手电筒等简易照明器材,和采用手摇、脚踏电动风机及手摇、电动水泵等,这是在困难情况下的一种应急辅助措施。
7.2.14 第1款是为保障每个防护单元在战时有相对的独立性,当相邻防护单元被破坏时,仍能独立使用;
第2款是为保障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能保证相互独立,互不影响而提出的,供电部门也有此要求;
第5款是为了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引接区域内部电源时方便、快速。
7.2.15 战时一级负荷必须应有二个独立的电源供电,但应以内部电源供电为主,电力系统的电源保证战时用电可靠性较差,失电的可能性极大。一级负荷容量较小时宜设置EPS、UPS蓄电池组电源。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站电源或周围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站电源。无法引接时,应设置EPS、UPS蓄电池组电源。
战时的三级负荷相当于平时负荷,战时电力系统电源失去就不供电,如电热、空调等设备可不运转,只是使环境的条件有所下降,并不影响整个工程的战备功能。
7.2.16 防空地下室具有利用地面建筑自备电源设施的有利条件时,可作为战时人防辅助电源,如作为平时应急电源而设置的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式拖车电站。只要地面建筑使用这些电源,防空地下室就应尽量利用这些电源,但只能作为电力系统的备用电源,不能作为人防内部电源。
7.2.17 封闭型的蓄电池组产品,密封性好,无有害气体泄出,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对人员身体健康无影响。
7.2.18 防空地下室内设置EPS、UPS蓄电池组作为自备电源,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因此电池的容量较大,这样产品的价格也较高,平时又无此用电要求,所以可不安装。平时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只要能满足消防要求即可。根据蓄电池组体积的大小,可设置在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内,也可单独设柜。
7.3 配 电
7.3.1 内、外电源的转换开关一般应选用手动转换开关。
7.3.2 每个防护单元有独立的防护能力和使用功能。配电箱设置在清洁区的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是为了管理、安全、操作、控制、使用方便。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等室内无清洁区,配电箱可设置在染毒区内。
7.3.4 防空地下室的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等,具有防护密闭功能,各类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嵌墙暗装时,使墙体厚度减薄,会影响到防护密闭功能。所以在此类墙体上应采取挂墙明装。
7.3.5 各种电气设备必须保留就地控制的目的是:
1 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失灵时,仍可就地操作;
2 检修和维护的需要。在就地有解除集中和自动控制的措施,其目的是在检修设备时,防止设备运行,保障检修人员的安全。
7.3.6 在染毒情况下,人员要穿戴防毒器具才能到染毒区去操作,很不方便。因此对在战时需要检测、控制的设备,要求在清洁区内应能进行设备的检测、控制和操作。既安全又方便。
7.3.7 第1款:为了保证战时室内的人员安全,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指示的独立系统。在不同的通风方式情况下,在重要的各地点均能及时显示工况,可起到控制人员出入防空地下室,转换操作有关通风机、密闭阀门等设备,实施通风方式转换,迅速、及时告知掩蔽人员。这些信号指示,通常以灯光和音响来显示。通风方式转换的指令应由上级指挥所发来或由本工程防化通信值班室实际检测后作出决定。
7.3.8 在防护密闭门外设置呼唤音响按钮,是指在滤毒式通风时,要实施控制人员出入,不同类型的防空地下室有不同的人数比例。当外部人员要进人防空地下室内之前,首先要得到内部值班管理人员的允许才能进入。而且还要经过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的洗消处理。为此需设置联络信号。
7.3.9 该条是根据现行《战技要求》中要求制定的。
7.4 线路敷设
7.4.1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电气线路,动力回路选用电缆,口部照明回路选用护套线,主要是考虑其穿管时防护密闭措施比较容易,密闭效果好。
7.4.3 防空地下室有"防核武器、常规武器、生化武器"等要求,电气管线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处理一定要与工程防护、密闭功能相一致,这些部位的防护、密闭相当重要,当管道密封不严密时,会造成漏气、漏毒等现象,甚至滤毒通风时室内形不成超压。
在防护密闭隔墙上的预埋管应根据工程抗力级别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在密闭墙上的预埋管采取密闭封堵措施。
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电气预埋管线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在其它部位的管线可按有关地面建筑的设计规范或规定选用管材。
7.4.4 弱电线路一般选用多根导线穿管通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由于多根导线在一起,会有空隙,就不易作密闭封堵处理。为了达到同样的密闭效果,因此采用密闭盒的模式,为了保证密闭效果,又规定了管径不得超过25mm,目的是控制管内导线根数,如果管内穿线过多,会影响密闭效果。暗管密闭方式见图7-1。
7.4.5 预留备用穿线钢管是为了供平时和战时可能增加的各种动力、照明、内部电源、通信、自动检测等所需要。防止工程竣工后,因增加各种管线,在密闭隔墙上随便钻洞、打孔,影响到防空地下室的密闭和结构强度。
7.4.6 如果电缆桥架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多根电缆穿在一个孔内,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性能均被破坏。所以在此处位置穿墙时,必须改为电缆穿管方式。应该一根电缆穿一根管,并应符合防护和密闭要求。
7.4.7 各类母线槽是由铜汇流排用绝缘材料包裹绑扎而制成的,每层间是不密闭的,它要穿过密闭隔墙其内芯会漏气。所以应在穿过密闭隔墙段处,选用防护密闭型母线,该母线的线芯经过密封处理,能达到密闭的要求。
7.4.8 强电和弱电电缆直接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时,应防止互相干扰,需分别设置强电、弱电防爆波电缆井,在室外宜紧靠外墙设置防爆波电缆井。由地面建筑上部直接引下至防空地下室内时,可不设置防爆波电缆井,但电缆穿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设置防爆波电缆井是为了防止冲击波沿着电缆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
7.4.9 电力系统电源进入防空地下室的低压配电室内,由它配至各个防护单元的配电回路应独立,同样电站控制室至各个防护单元的配电回路也应独立,均以放射式配电。目的是为了保证各防护单元电源的独立性,互不影响,自成系统。
电缆线路的保护措施应与工程抗力级别一致,是为了保证受电端的供电可靠。目的是防止电缆破坏受损,防护单元失电。一般根据环境条件和抗力级别可采取电缆穿钢管明敷或暗敷,采用铠装电缆、组合式钢板电缆桥架等保护措施。
7.4.10 由于电缆管线采取战时封堵措施后,不便于平时管线的维护、更换,也影响到战时的防护密闭效果,而且临战封堵的工作量不很大,在规定的转换时限30d内完全能够完成,因此规定封堵措施在临战时实施。
对于平时有封堵要求的管线,仍应按平时要求实施,如防火分区间的管线封堵。
7.5 照 明
7.5.1 防空地下室一般净高较低,宜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和长寿命的日光灯管,对环境潮湿的房间如洗消间、开水间等和少数特殊场所可选用白炽灯。
7.5.2 照明种类按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划分为六种照明,考虑到警卫照明,障碍照明和节日照明,在防空地下室中基本没有,所以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值班照明是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
7.5.4 战时应急照明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主要是功能一致,其区别主要是供电保证时间不一致。
由于平时使用的需要,设计照明灯具较多,照度也比较高,而战时照度较低,不需要那么多灯具,因此将平时照明的一部分作为战时的正常照明,回路分开控制,两者有机结合。
7.5.5 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参照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的要求,是从最不利的供电电源情况下考虑的,目前市场上供应的应急照明灯具是按照平时消防疏散要求的时间设置的,一般为30~60min。因此在战时必须储备备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长时效的UPS、EPS蓄电池组电源。当防空地下室内设有, 内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时,战时应急照明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同于平时消防疏散时间。
7.5.7 战时照度标准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规定,该标准对原有国家照度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本规范中的照度标准也作了适当的提高,但仍低于平时标准。
7.5.9~7.5.13 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中要求。
7.5.14 选用重量较轻的灯具、卡口灯头、线吊或链吊灯头,是为了防止战时遭受袭击时,结构产生剧烈震动,造成灯具掉落伤人。
7.5.15 便于管理和使用,公共部分与房间分开,这样公共部分的灯具回路在节假日,下班后兼作值班照明。
7.5.16 当非防护区与防护区内照明灯具合用同一回路时,非防护区的照明灯具、线路战时一旦被破坏,发生短路会影响到防护区内的照明。
7.5.17 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是战时人员在三种通风方式时均能进、出的出入口,特别是在滤毒式通风时,人员只能从这个出入口进出,所以由防护密闭门以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灯具电源应由防空地下室内部电源来保证。特别是位于地下多层的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至地面所通过的路径更长,更需要保证照明
电源。
7.6 接 地
7.6.1 采用TN-S、TN-C-S接地保护系统,在防空地下室内部配电系统中,电源中性线(N)和保护线(PE)是分开的。保护线在正常情况下无电流通过,能使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近于零电位。对于潮湿环境的防空地下室,这种接地方式是适宜的。大多数防空地下室也是这样做的。
内部电源设有柴油发电机组应采用TN-S系统,引接区域电源宜采用TN-C-S系统。
考虑到各地区供电系统采用的接地型式不同,当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接地型式不一致时,应采取转换措施。
7.6.3 总等电位连接是接地故障保护的一项基本措施,它可以在发生接地故障时显著降低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预期接触电压,减少保护电器动作不可靠的危险性,消除或降低从建筑物蹿人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上的危险电压的影响。
7.6.5 表7.6.5摘自《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中表27.1.2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2)。
7.6.7 第1款中接地装置"应利用防空地下室结构钢筋和桩基内钢筋",这是实际使用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它具有以下优点:
1 不需专设接地体、施工方便、节省投资;
2 钢筋在混凝土中不易腐蚀;
3 不会受到机械损伤,安全可靠,维护简单;
4 使用期限长,接地电阻比较稳定;
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由于在防空地下室内部能增设接地体的条件有限,所以需在防空地下室的外部增设接地体。室外接地体所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地下室附近的潮湿地段,并考虑与室内接地体连接方便;
第2款中"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焊接"不是要求每个点都要焊接,而是间隔一定的距离,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宽度方向可取5~10m。长度方向可取10~20m。
7.6.9 由于防空地下室室内较为潮湿,空间小等原因,为保证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所以本条规定照明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宜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7.7 柴油电站
7.7.2 设置电站类型:
1 第1款:对于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要求设置固定电站,是由该工程在战时的重要性决定的;
2 第2款: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的电站类型是根据工程实际状况决定配置的,根据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决定电站类型。以柴油发电机组常用功率120kW为分界;当大于常用功率120kW时设固定电站,在120kW及以下时可设移动电站,固定电站比移动式电站的技术要求较高,通风冷却设施也较复杂,初投资和运行费用较移动电站高。移动电站较灵活,辅助设备也较简单,以风冷为主。另外对于规模大,用电量大的工程,为了提高供电可靠性,简化供电系统,减少建设初投资,可按防护单元组合,根据用电量设置多个移动电站。并尽可能构成供电网络,这更能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关于柴油电站机组的设置台数不宜超过4台和单机容量,不宜超过300kW的规定,是因为机组台数过多,容量过大,对技术要求过高,管理复杂,目标过大,而且一旦受损涉及停电的范围过大;
4 移动电站的采用,主要是为解决防空地下室电站平时不安装机组,战时又必须设置自备电源而规定的,移动电站机动性大,用时牵引运进工程内部,不用时可拉出地面储存或另作他用。
7.7.3 同容量、同型号柴油发电机组便于布置、维护、操作和并联运行以及备品、备件的储存、替换等。
7.7.7 第2款、第3款,固定电站设有隔室操作功能,在控制室内需要全面了解和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而柴油发电机组是设置在染毒区,柴油发电机房与控制室设有密闭隔墙,因此按照现行《战技要求》中要求,需要在控制室(清洁区)内实现检测和控制。
7.7.8 柴油电站的设置是防空地下室的心脏设备,战时地面电力系统电源极不可靠,是遭受打击的目标,随时会造成局部或区域的大面积范围停电,而平时城市一般又不会发生停电,设置的柴油电站不需要经常运行,长期置于地下,维护管理不好,机组容易锈蚀损坏,不但没有经济效益,还要增加维护保养支出。为了协调这一矛盾,除中心医院、急救医院需平时安装到位外,其余类型工程的柴油电站均允许平战转换。由于甲、乙类工程的差异,所以甲、乙类工程柴油电站的转换内容也有区别。
条文中柴油电站的附属设备及管线,指设置在电站内的发电机组至各防护单元的人防电源总配电柜(箱)及由人防电源总配电柜(箱)引至各防护单元的电缆线路;通风、给排水的设备和管线。固定电站还需包括各种动力配电箱、信号联络箱等。
7.8 通 信
7.8.1~7.8.3 按照现行《战技要求》中要求,通信设备的配置由通信部门配置。
7.8.6 按表7.8.6中各类防空地下室中通信设备的电源最小容量要求,在人防电源配电箱中留有通信设备电源容量和专用配电回路,供战时通信引接。
7.8.7 战时通信设备线路引入的管线,应利用本规范第7.4.5条中在各人员出入口、连通口预埋的备用管,不需再增加预埋管,但通信防爆波电缆井中仍应预埋备用管。
附录B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
B.0.1 常规武器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等冲量等效作用时间等参数,系根据相似理论由核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的相应参数计算公式转换推导而来,部分系数由试验确定,该组公式在理论上和试验上均得到验证。
B.0.2 研究表明,顶板主要承受地面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地冲击作用,外墙主要承受直接地冲击作用。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传播可简化为如图B-1所示。
感生地冲击
气冲击波感生的地冲击荷载计算公式(B.0.2-1)是根据波传播理论及特征线解法推导而来,该公式既适用于作用时间较长的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计算,也适用于作用时间较短的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计算。
虑到该公式中的作用时间t0为等冲量作用时间,与实际作用时间有所差别,因此结合试验数据与数值模拟对该公式进行了修正,即增加作用时间修正系数η,η可取1.5~2.0,非饱和土一般取大值,饱和土含气量小时取小值。
式(B.0.2-1)反映了常规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在松散软土(特别是非饱和土)中衰减非常快的特点,试验、数值模拟也基本反映了这一特点。对防常规武器5、6级的防空地下室来说,当顶板覆土达到一定厚度时,动荷载值相对较小,顶板设计通常由平时荷载组合控制,此时可不计人常规武器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土中压缩波荷载。
直接地冲击
式(B.0.2-5)来自于《防常规武器设计原理》 (美军TM5-585-1手册),并对其作了如下改进:
装药量应采用实际装药重量W,而不是等效TNT装药量。如果采用等效TNT装药量,必须进行转换,要除以1.35的当量系数;
关于波速c,TM5-855-1手册使用的是地震波速,公式(B.0.2-5)采用起始压力波速代替。一般来说,地震波速与弹性波速、起始压力波速接近,大于塑性波速。不采用塑性波速的主要原因在于常规武器爆炸作用下塑性波速随峰值压力、深度变化,不是一个定值,且很难测得准,而地震波速较易测得而且较准确。另外,大量研究表明,在计算地冲击荷载的到达时间或升压时间时,应使用起始压力波速;
关于衰减系数n,参考TM5-855-1手册并结合国内研究综合确定。一般来说,衰减系数n与起始压力波速(或声阻抗、含气量)有关,见表B-1。据此定出各类土壤的衰减系数,方便设计人员计算。
B.0.3 由于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随距离增大而迅速衰减,因此作用到顶板的感生地冲击荷载是一不均匀的荷载,需进行等效均布化处理。荷载的均布化处理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 采用屈服线(塑性铰线)理论和虚功原理将非均匀荷载按假定的变形形状进行均布,本规范采用该方法。该方法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假设的变形形状,即要确定屈服线的位置,这与板的边界支撑条件、荷载大小等因素有关,非常复杂。一般来说,按四边固支计算等效均布荷载是偏于保守的,因为要达到同样的变形,作用荷载最大。据此经大量计算,可简化确定荷载的均布化系数;
2 按荷载的总集度相等来求其均布化系数。对于荷载分布差别不是很大时可采用此法。
经过计算可得:顶板荷载均布化系数Ce,当顶板覆土厚度小于等于0.5m时,可取1.0;当覆土厚度大于0.5m时,可取0.9。
关于顶板综合反射系数Kr:根据近年来国内外试验数据,当顶板覆土厚度较小时(≤0.5m),综合反射系数可取1.0;当顶板覆土厚度大于0.5m时,此值大致在1.5左右。工程兵科研三所高强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化爆试验以及工程兵工程学院的有关试验成果均证明了这一点。
B.0.4、B.0.5 首先根据弹性力学,将目标点处的自由场应力转换成沿结构平面的法向自由场应力,再计算作用到结构上的法向动荷载峰值。
由于直接地冲击荷载是一球面波荷载,因此作用到外墙上的荷载也是不均匀的,必须进行等效均布化处理。均布化处理方法与顶板相同。
关于外墙的综合反射系数Kr,根据近年来国内外试验数据,如工程兵科研三所高强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化爆试验以及工程兵工程学院的有关试验,此值大致在1.5左右。
B.0.6 当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时,尚应计算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对高出地面外墙的直接作用。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直接作用在外墙上的水平均布动荷载峰值按正反射压力计算。
附录D 无梁楼盖设计要点
D.2.2 原规范考虑到原《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0-89)在抗冲切计算中过于保守,故把抗冲切承载力计算公式中系数由0.6提高到0.65。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为提高构件抗冲切能力,将系数0.6提高到0.7,并规定同时应计入二个折减系数βh及ηo本条参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对抗冲切计算公式进行了适当修改,以尽可能一致。
为使抗冲切钢筋不致配的过多,以确保抗冲切箍筋或弯起钢筋充分发挥作用,增加了板受冲切截面限制条件,相当于配置抗冲切钢筋后的抗冲切承载力不大于不配置抗冲切钢筋的抗冲切承载力的1.5倍。
D.3.4 按构造要求的最小配筋面积箍筋应配置在与45°冲切破坏锥面相交范围内,且箍筋间距不应大于h0/3,再延长至1.5h0范围内。原规范提法不准确,故予以修改。
附录E 钢筋混凝土反梁设计要点
根据清华大学的研究成果,反梁的正截面受弯承载能力与正梁相比没有变化,而斜截面受剪承载能力比正梁有明显下降,主要原因是反梁截面的剪应力分布与正梁有差异。
附录F 消波系统
为方便设计,本规范附录A给出了扩散室及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当按规定尺寸设计扩散室或选用扩散箱时,消波系统的余压均能满足允许余压要求,不需按本附录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