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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166-2007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3123881次
发布时间:201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 50166-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 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733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07,自2008 3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32.1.52.1.82.2.12.2.23.2.45.1.15.1.35.1.45.1.55.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 15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施工验收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次规范修订,主要是结合实际应用反映的问题,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增加了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施工及验收要求,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不一致、不协调的技术内容,将原规范系统运行一节改写为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以强化系统的维护使用,并对规范从格式到内容的编写进行了全面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及验收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补充修改了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需要填写的各类表格。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 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辽宁省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 北京狮岛消防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 徐宝林 刘阿芳 张颖琮 沈希文 郭树林 王世斌 赵冀生 李少军 涂燕平 宇罗崇嵩

1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质量管理

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A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C 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附录D 的要求填写。

2.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 的要求填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2.2.1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查验相关材料。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报告与产品。

2.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2.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对相关资料。

3 系统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3.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3.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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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布线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3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6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7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8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 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 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 个弯曲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9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0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1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 处;

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2.12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3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该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兆欧表测量。

3.2.15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0.10.2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2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3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 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 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3.4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3.5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4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差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m,相邻探测器之间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管应固定牢固。

2 采样管(含支管)的长度和采样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非高灵敏度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宜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

4 高灵敏度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设为高灵敏度时可安装在天棚高度大于16m的场所,并保证至少有2 个采样孔低于16m

5 安装在大空间时,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应符合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保证其视场角覆盖探测区域;

2 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3 安装在室外时应有防尘、防雨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8 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9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4.10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4.11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5.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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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3.6.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安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箱体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6.4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安装时,还应符合3.3.1 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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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模块安装

3.7.1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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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8.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8.3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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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3.9.1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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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3.10.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装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2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的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3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不应安装在靠近带有可燃气体的管道、仓库、操作间等场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0.4 单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30kW、三相供电额定功率大于120kW的消防设备应安装独立的消防应急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 系统接地

3.11.1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11.2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仪表测量。

4 系统调试

4.1 一般规定

4.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4.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3.1.13.1.4 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4.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4.2 调试准备

4.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4.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3 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4.2.3 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第3 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2.4 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 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3.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4.3.2 267 项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5.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5.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4.6.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2 用减光率为0.9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4 用减光率为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4.7.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7.2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4.8.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9.1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9.2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0.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50 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 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 款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 及各种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0.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操作级别。

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12.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12.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 款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2.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 条的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13.1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3.2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3.3 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4.1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4.3 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5.1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3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5.4 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检查数量:每一回路抽查一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6.2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 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 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7.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 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17.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 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8.1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4.18.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8.5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4.19.1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9.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 内接收并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4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 内可调。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5 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6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19.7 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启动、反馈信号是否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4.20.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0.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4.21.1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4.22.1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 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 规定填写调

5 系统的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5.1.3 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 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 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 火灾警报装置;

9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 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 电动阀控制装置;

12 消防联网通信;

13 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

5.1.4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1.5 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 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 台者,抽验5 台;

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 台抽验;

4) 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 只以下者,抽验20 (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 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 只;

3) 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2) 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 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 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

2) 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

7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 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但不小于5 樘,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 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联动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

2) 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

3) 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

9 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 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 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 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 次通话试验;

2) 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 次通话试验。

1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 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5.1.6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5.1.7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无国家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定为A类不合格。

2 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 12 款规定的AB类不合格外,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

4 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A=0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2 验收前的准备

5.2.1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5.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型号、数量,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设备。

5.3 验收

5.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和本规范3.2 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按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 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 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 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 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 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8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5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

5.3.2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

5.3.28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5.3.28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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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6.1 使用前准备

6.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6.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3 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 系统操作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5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6.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包括本规范第6.1.2 条规定的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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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使用和维护

6.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2.2 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并按本规范附录F 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6.2.3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 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 次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 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2) 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3) 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4)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5)送风机、排烟机和自动挡烟垂壁的控制设备。

6 检查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7 应抽取不小于总数25%的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6.2.4 每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本规范附录F 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 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 次;

2 自动和手动打开排烟阀,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 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 次;

4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 对其他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6.2.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 年后,应每隔3 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响应阈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探测器严禁重新安装使用,并应将该不合格品返回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处理,严禁将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随意丢弃。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6.2.6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50 只的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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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表A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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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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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C.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C 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C.0.2 设备、材料进场按照C.0.2 填写。

C.0.3 安装按照表C.0.3 填写。

C.0.4 调试按照表C.0.4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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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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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2 本规范中应按规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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