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3
Ⅶ 增设支撑加固
6.3.15 采用钢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少结构沿平面或竖向的不规则性;支撑的间距不应超过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墙体最大间距的规定。
2 支撑的形式可选择交叉形或人字形,支撑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55°。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应依据设防烈度的不同,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钢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
4 支撑可采用钢箍套与原有钢筋混凝土构件可靠连接,并应采取措施将支撑的地震内力可靠地传递到基础。
5 新增钢支撑可采用两端铰接的计算简图,且只承担地震作用。
6 钢支撑应采取防腐、防火措施。
6.3.16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支撑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支撑宜设置在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2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要求;其中, 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3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部件,在消能支撑最大出力作用下,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避免整体或局部失稳。
4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普通支撑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和锚固要求。
5 消能支撑在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检测的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Ⅷ 混凝土缺陷修补
6.3.17 混凝土构件局部损伤和裂缝等缺陷的修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修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宜比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20;修补前,损伤处松散的混凝土和杂物应剔除,钢筋应除锈,并采取措施使新、旧混凝土可靠结合。
2 压力灌浆的浆液或浆料的可灌性和固化性应满足设计、施工要求;灌浆前应对裂缝进行处理,并埋设灌浆嘴;灌浆时,可根据裂缝的范围和大小选用单孔灌浆或分区群孔灌浆,并应采取措施使浆液饱满密实。
Ⅸ 填充墙加固
6.3.18 砌体墙与框架连接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与柱的连接可增设拉筋加强(见图6.3.18a);拉筋直径可采用6mm,其长度不应小于600mm,沿柱高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8、9度时或墙高大于4m时,墙半高的拉筋应贯通墙体;拉筋的一端应采用胶粘剂锚入柱的斜孔内,或与锚入柱内的锚栓焊接;拉筋的另一端弯折后锚入墙体的灰缝内,并用1;3水泥砂浆将墙面抹平。
2 墙与梁的连接,可按本条第1款的方法增设拉筋加强墙与梁的连接;亦可采用墙顶增设钢夹套加强墙与梁的连接(见图6.3.18b);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在中部宜增设上下拉结的措施。钢夹套的角钢不应小于L63×6,螺栓不宜少于2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沿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宜大于1.0m。
3 加固后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墙体连接的局部影响系数可取1.0。
4 拉筋的锚孔和螺栓孔应采用钻孔成形,不得用手凿;钢夹套的钢材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1. 1 本章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7.1. 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1. 3 当加固后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按本章确定。
7.1. 4 当现有的A、B类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但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时,应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并采取增设外加构造柱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其承载力和构造柱的相关要求。当其层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7.1. 5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上部各层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竖向构件的加固应延续到底层;底层加固时,应计入上部各层加固后对底层的影响。框架梁柱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7.2 加固方法
7.2. 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结构体系以及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对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加固。
2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宜在横墙间距内增设抗震墙加固;或对原有墙体采用板墙加固且同时增强楼盖的整体性和加固钢筋混凝土框架、砖柱混合框架;也可在砖房外增设抗侧力结构减小横墙间距。
3 钢筋混凝土柱配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粘贴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方法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减少柱承担的地震作用。
4 当底层柜架砖房的柜架柱轴压比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的相关规定增设约束箍筋提高体积配箍率。
5 外墙的砖柱(墙垛)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壁柱或内、外壁柱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以减少砖柱(墙垛)承担的地震作用。
6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为单跨框架时,应增设框架柱形成双跨;当底层刚度较弱或有明显扭转效应时,可在底层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当过渡层刚度、承载力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对过渡层的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替换底部为钢筋混凝土墙的部分砌体墙等方法加固。
7.2. 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为装配式混凝土楼板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
2 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3 当构造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对应位置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外加柱。
4 外墙四角或内、外墙交接处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外加柱加固。
5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的措施。
7. 2.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5.2. 3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加固方法。
7.2.4 现有的A类底层内框架、单排柱内框架房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在原壁柱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梁柱固接的结构体系或改变结构体系。
7. 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壁柱加固
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籀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3.2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砖柱(墙垛)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钢筋宜采用IIRB400、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HPB235、HRB335级热轧钢筋。
2 壁柱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宜大于700mm,截面高度不宜小于70mm;内壁柱的截面,每侧比相连的梁宽出的尺寸应大于70mm;
2)内壁柱应有不少于50%纵向钢筋穿过楼板,其余的纵向钢筋可采用插筋相连,插筋上下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40倍;
3)外壁柱与砖柱(墙垛)的连接,可按本规程第5. 3.15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3 采用壁柱加固后形成的组合砖柱(墙垛),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时,加固后组合砖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取楼层地震剪力按各抗侧力构件的有效侧向刚度分配的值;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对原有框架柱和加固后的组合砖柱不折减,对人类内框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40%,对砖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30%;对B类内框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30%,对砖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20%。
2)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加固后的组合砖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下式计算:
Ⅱ 楼盖现浇层加固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7.3.4 增设的现浇层与原有墙、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层的分布钢筋应有50%的钢筋穿过墙体。另外50%的钢筋,可通过插筋相连,插筋两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40倍;也可锚固于现浇层周边的加强配筋带中,加强配筋带应通过穿过墙体的钢筋相互可靠连接。
2 现浇层宜采用呈梅花形布置的L形锚筋或锚栓与原楼板相连;当原楼板为预制板时,锚筋、锚栓应通过钻孔并采用胶粘剂锚入预制板缝内,锚固深度不小于80~100mm。
3 施工时,应去掉原有装饰层,板面应凿毛、涂刷界面剂,并注意养护。
Ⅲ 增设面层、板墙、抗震墙、外加柱加固,
7.3.5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1、5. 3. 2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 3.3条的要求。
7. 3. 6 增设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时,其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的材料性能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4、5,3.5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6条的要求。
7. 3. 7 增设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 3.7、5. 3. 8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9条的要求。
7.3. 8 增设抗震墙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10、5.3.12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1l条的要求。
7.3.9 外加柱和圈梁的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13~5.3.19条的规定。
7.3.10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加固后进行抗震验算时,各层的地震剪力,宜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加固后墙段抗震承载力的增强系数和有关的体系影响系数、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不同的加固方法分别取值:
1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 3.1、5.3.2条的规定取值。
2 采用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5条的规定取值。
3 采用板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7、5.3.8条的规定取值。
4 增设砖抗震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0条的规定取值。
5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0、5.3.12条的规定取值。
Ⅳ 框架柱加固
7.3.11 钢筋混凝土柱的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节的规定;加固后钢筋混凝土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本规程第7.3.2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 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l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2 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的厂房。
8. 1.2 厂房的加固,应着重提高其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增设支撑等构件时,应避免有关节点应力的加大和地震作用在原有构件间的重分配;对一端有山墙和体型复杂的厂房,宜采取减少厂房扭转效应的措施。
8. 1. 3 厂房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8.1.4 混合排架厂房砖柱部分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关规定。
8. 2 加固方法
8. 2. 1 厂房的屋盖支撑布置或柱间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6、7度时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窗框代替天窗架竖向支撑。
8.2. 2 厂房构件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天窗架立柱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加固立柱或增设支撑并加强连接节点。
2 屋架的混凝土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
3 排架柱箍筋或截面形式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
4 排架柱纵向钢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或采取加强柱间支撑系统且加固相应柱的措施。
8.2.3 厂房构件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 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构造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在下柱根部增设局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但不应使柱形成新的薄弱部位。
2 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3 墙体与屋架、钢筋混凝土柱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拉筋或圈梁加固。
8.2.4 女儿墙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降低高度或采用角钢、钢筋混凝土竖杆加固。
8.2.5 柱间的隔墙、工作平台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取剔缝脱开、改为柔性连接、拆除或根据计算加固排架柱和节点的措施。
8.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屋盖加固
8.3.1 A类厂房钢筋混凝土Ⅱ型天窗架为T形截面立柱时,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6、7度时,应加固竖向支撑的节点预埋件。
2 当为8度Ⅰ、Ⅱ类场地时,尚应加固竖向支撑的立柱。
3 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或9度时,除按第1款的要求加固外,尚应加固所有的立柱。
8.3.2 增设屋盖支撑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上弦横向支撑设在厂房单元两端的第二开间时,可在抗风柱柱顶与原有横向支撑节点间增设水平压杆。
2 增设的竖向支撑与原有的支撑宜采用同一形式;当原来无支撑时,宜采用"W"形支撑,且各杆应按压杆设计;支撑节点的高度差超过3m时,宜采用"X"形支撑。
3 屋架和天窗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压杆不宜大于200,当为6、7度时,拉杆不宜大于350,当为8、9度时,拉杆不宜大于300。
Ⅱ 排架柱加固
8.3.3 排架柱上柱柱顶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 3.3),钢构套的长度不应小于600mm,且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角钢不应小于L63×6,钢缀板截面可按表8.3,3采用。
8.3.4 有吊车的阶形柱上柱底部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3.4),钢构套上端应超过吊车梁顶面,且超过值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其角钢和钢缀板可按表8. 3.4采用。
8.3.5 不等高厂房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牛腿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 3.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厂房跨度不大于24m且屋面荷载不大于3.5kN/m2时,钢缀板、钢拉杆和钢横梁的截面,A类厂房可按表8. 3.5采用,B类厂房可按表8.3.5增加15%采用。
2 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为8、9度时,钢缀板、钢拉杆的截面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钢横梁的截面面积可按钢拉杆截面面积的5倍采用。
8.3.7 钢构套加固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 6条的规定。
Ⅲ 柱间支撑加固
8.3.8 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加固下柱支撑的下节点时(见图8.3.8),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宜比原柱的混凝土强度提高一个等级;厚度不宜小于60mm且不宜大于100mm,并应与基础可靠连接;纵同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箍筋应封闭,其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lOOmm。
2 加固后,柱根沿厂房纵向的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整体构件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强度应乘以0.85的折减系数。
3 施工时,原柱加固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清除酥松杂质,灌注混凝土前应用水清洗并保持湿润。
8.3.9 增设柱间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的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对于A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5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20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150;对于B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7度时不应大于250,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15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7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8、9度时不应大于150。
2 柱间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斜杆与该节点板应焊接;支撑与柱连接的端节点板厚度,对于A类厂房,当为8度时不宜小于8mm,当为9度时不宜小于10mm。对于B类厂房,当为7~9度时不宜小于10mm。
3 柱间支撑开间的基础之间宜增加水平压梁。
Ⅳ 封檐墙和女儿墙加固
8.3.10 封檐墙、女儿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角钢或钢筋混凝土竖杆,应设置在厂房排架柱位置处的墙外(见图8. 3.10)。
2 钢材可采用Q235,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3 无拉结且高度不超过1.5m时,对A类厂房,竖向角钢可按表8.3. 10-1选用,钢筋混凝土竖杆可按表8.3. 10-2选用;对B类厂房,角钢和钢筋的截面面积宜相应增加15%。
4 竖向角钢或钢筋混凝土竖杆应与柱顶或屋架节点可靠连接,出入口上部的女儿墙尚应在角钢或竖杆的上端设置联系角钢。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影剧院、礼堂、食堂等。
9. 1. 2 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 1.3 当现有的A、B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超出砌体墙承重的适用范围时,宜改变结构体系或提高构件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的约束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相应要求。
9.1.4 房屋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验算。
9. 1.5 混合排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应按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加固;附属房屋应根据其结构类型按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加固,但其与车间或大厅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应计入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9. 2 加固方法
9.2.1 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6、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可采用钢构套加固。
2 乙类设防,或8、9度的重屋盖房屋或延性、耐久性要求高的房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情况,可增设钢筋网面层与原有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加固。
4 独立砖柱房屋的纵向,可增设到顶的柱间抗震墙加固。
9.2.2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屋盖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
2 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时,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3 墙体交接处连接不牢固或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4 大厅与前后厅、附属房屋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5 舞台口大梁的支承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组合柱、钢筋混凝土壁柱等加固。
9. 2.3 局部的结构构件或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舞台的后墙平面外稳定性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壁柱、工作平台、天桥等构件增强其稳定性。
2 悬挑式挑台的锚固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增设壁柱减少悬挑长度或增设拉杆等加固。
3 高大的山墙山尖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轻质隔墙替换。
4 砌体隔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将砌体隔墙与承重构件间改为柔性连接。
5 舞台口大梁上部的墙体、女儿墙、封檐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8.2. 4、8.3. 10条的规定处理。
9.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面层组合柱加固
9. 3.1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时,面层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柱两侧面层沿柱高应每隔600mm采用φ6的封闭钢箍拉结。
9. 3.2 增设面层组合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9.3.2):
1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2 面层的厚度可采用35~45mm。
3 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400mm,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间距应加密。
4 面层应深入地坪下500mm。
9.3.3 面层组合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7、8度区的A类房屋,轻屋盖房屋组合砖柱的每侧纵向钢筋分别不少于3φ8、3φ10,且配筋率不小于0. l%,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 加固后,柱顶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4 面层组合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的规定进行。其中,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增设的砂浆(或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A、B类房屋 的原结构材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