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CBJ127-89 3
第3.6.14条 站内的辅助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货车容积较大,发车间隔时间较短或站房较长的索道,应设推车设备;
二、运输粘结性物料的索道,装、卸载站的料仓,宜设改善物料流动的振动设备。卸载站宜设货箱清理设备;
三、运输含粉尘的物料时,装、卸载处应设除尘设备;
四、装载工位应设阻车、计量、推车等设备;
五、发车工位应设保证车距或发车间隔时间的发车设备;
六、复位工位应设推车设备。
第七节 电气设计
第3.7.1条 电气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力型索道起动时,应使驱动装置获得恒定的起动转矩。
负力矩较大的制动型索道,应采取动力制动的起动方式。
二、索道正常起、制动时的加、减速度,应控制在0.1~0.15m/s2范围内。
三、正常运行时,牵引索运行速度的变化不得大于5%。
四、未设机械变速装置的驱动装置,应有0.3~0.5m/s的检修速度。
五、低速反转运行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分钟。
六、索道紧急制动后,在事故开关复位之前驱动装置不应重新起动。
七、多传动区段的索道,各段宜设同步起动与制动的装置。
八、拉紧装置和拉紧重锤轨道的两端,应设行程开关。当拉紧小车或拉紧重锤到达极限位置时,索道应自动停车。
九、驱动装置的电动机,应设下列保护装置:
1过电流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失压保护;
4超速保护;
5对制动型索道应有零电流保护。
第3.7.2条 侧型复杂的大运量索道,应设抱索、脱索和线路监控装置。
第3.7.3条 通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载站、卸载站与非自动中间站之间,应设专用直通电话;
二、自动转角站、拉紧区段站或某些制高点处的支架,应设专用直通电话的接线插座;
三、通信线路应靠近索道线路;
四、装载站与卸载站应设外部行政电话;
五、站房人员与巡线人员,应配备无线电对讲机;
六、装载站、卸载站和非自动中间站应设开车与停车信号。
第3.7.4条 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应设电气照明。
装、卸载处和主要设备处应设局部照明。
二、站房出口处应设投光灯。
第3.7.5条 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房应设避雷装置;
二、支架和承载索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三、站内设备和配电装置的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第八节 保护设施
第3.8.1条 保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索道跨越铁路、主航道、干线公路、建筑物、35~110Kv架空电力线路时,应设保护设施;
二、当索道位于有关设施的陡坡的上方时,必须设置防止坠落货车翻滚到有关设施上的拦网;
三、保护范围较长和货车坠落高度较大时,应采用保护网;保护范围较短和货车坠落高度较小时,应采用保护桥;
四、保护 网底面与跨越设施之间的净空尺寸,应按货车冲击的条件校验;
五、当承载索拉力最小时,保护设施顶面与运动货车底面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货车的最大横向尺寸;
六、保护网的宽度,不得小于索距加3m;保护桥的宽度。当货车坠落高度不大于3m时,不得小于索距加2.5m;
七、索道跨距超过250m的保护设施,其宽度应按承载索和货车均受200Pa工作风压作用发生偏斜的条件校验。
第3.8.2条 保护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网应由粗、细两层格网组成,细格网的网孔尺寸不宜大于20mm×20mm。 当不允许坠落细料时,应采用搭接铺板代替细格网。
二、保护网的横剖面应为梯形,其边缘高度宜为0.5~1.2m。
三、保护网的跨距,不宜大于100m。
四、当保护网的跨距大于保护长度时,可仅在保护范围内设置格网。
五、保护网的支架,应设工作梯。
六、主索应选用6×7、6×19或1×37镀锌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低于1570MPa。
七、边索应选用6×7普通钢丝绳。
八、主索应采用两端锚固方式,其中一端应设螺旋调节装置。
九、保护网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索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保护网承受自身重力和雪载荷或裹冰载荷、环境温度为-5℃的条件计算;
2主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宜小于2.5,并不宜大于2.8;
3货车坠落的允许高度,应按保护网跨度中间承受一辆重车冲击载荷的条件计算。
第3.8.3条 保护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护桥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二、保护桥的桥面,应设吸震层。其厚度宜为2.0~0.8m。
三、当货车坠落高度很大和保护范围长度很小时,可采用尖顶式或带有柔性网桥面的保护桥。
四、保护桥的两侧,应设护栏和防止坠落物料滚出桥面的侧板。保护桥的正面应设工作梯。
五、保护桥的跨距不宜大于15m。当保护桥较长时,可采用连续多跨结构型式。
第四章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
第一节 货 车
第4.1.1条 货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爬坡角为20°及以下时,可选用可鞍式抱索器。
承载能力为1t及以下,运行速度为2.5m/s及以下和爬坡角为20°~28°时,可选用四连杆式抱索器。
承载能力大于1t、运行速度高于2.5m/s和爬坡角大于28°时,可选用弹簧式抱索器。
二、货车选择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第4.1.2条 货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货车的承载能力应为0.4、0.7、1.0和1.25t;
二、货车的容积应为0.25、0.32、0.4、0.5、0.63、0.8、1.0和1.25m3;
三、货车设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
第4.1.3条 货车的发车间隔时间,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第二节 承载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第4.2.1条 承载牵引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牵引索的结构、强度和捻向,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
二、钢丝绳表层丝的直径,不得小于2mm;
三、选用鞍式抱索器时,两个钳口的中心距应与钢丝绳的捻距相适应。
第4.2.2条 承载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5,并不得大于5.0。
第4.2.3条 承载牵引索的编接与拉紧,拉紧装置的选择和拉紧索及其导向轮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3.5~3.3.7条的规定。
第三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第4.3.1条 牵引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
第4.3.2条 承载牵引索在钢衬托索轮上的阻力系数,动力运行时为0.015~0.025;制动运行时为0.01~0.0015。
第4.3.3条 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Tmin≥C3Q (4.3.3)
式中 Tmin--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N);
C3--承载牵引索最小拉力与重车重力的比值。选用四连杆式或单钳口弹簧式抱索器时C3应取10~12;选用鞍式或双钳口弹簧式抱索器时C3应取8~10;运量较大、高差较大、车距较小或跨距较小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Q--重车重力(N)。
第4.3.4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承载牵引索直径较大时,应优先选用卧式驱动装置;
二、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宜采用一台卧式驱动装置同时传动两段的方案;
三、驱动装置应按低速反转条件校验抗滑性能。
第四节 线路设计
第4.4.1条 线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1~3.5.8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前每一跨的跨距,宜为5~10m。
二、各支架上每个托索轮的径向载荷,应接近相等。
三、平坦地段或坡度均匀的倾斜地段各支架上的载荷,应力求相等。
四、凸起地段支架高度不得小于4m,跨距不宜小于15m。
五、凹陷地段的支架,按最不利的载荷条件校验,承载牵引索对托索轮组的靠贴系数不得小于1.3。
六、选用带鹰咀的抱索器时,可采用压索式支架。
七、横向风力较大或靠贴系数较小的支架,宜设防止承载牵引索脱槽和上抬的装置。
八、当大跨距两端支架的最大折角超过单组托索轮的允许折角时,应在支架附近设置辅助支架。不得在一个支架的同一侧上配置两套托索轮组。
九、钢丝绳倾角较大的托索轮组或站口垂直滚轮组,应按货车纵、横向摆动20的条件,校验两者是否相碰。
十、计算支架两侧的倾角和考察点的总挠度时,本规范第3.5.5~3.5.7条中的qc和Qz,应以qo和Q代入。
第4.4.2条 托索轮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钢衬托索轮组时,托索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6倍,并应为:400、500、600和700mm。
二、每个钢衬托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每个钢衬托索轮的允许径向载荷(N);
D--托索轮直径(mm);
d--承载牵引索直径(mm)。
三、每个钢衬托索轮的允许折角,应按允许径向载荷和承载牵引索拉力计算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大于5°。
四、大平衡梁设在托索轮正下方的托索轮组,不得选用六轮式或八轮式。
但大平衡梁设在托索轮内侧的托索轮组不受此限。
五、应优先选用悬吊安装的可调式托索轮组。
第五节 站房设计
第4.5.1条 站房、驱动机房和料仓的设计以及货车的装载、卸载和复位、应符合本规范第3.6.1~3.6.5条的规定。
第4.5.2条 挂结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牵引索的稳定性。
1挂结段的两端应设稳索轮。
站口稳索轮与站内稳索轮的平距,宜为2.5~4.0m。 站内稳索轮与挂结点的平距,不宜大于1m。
2稳索轮应采用可调式单轮结构,其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6倍。
3承载牵引索在每个稳索轮上的最小折角,不得小于1%。
4挂结段承载牵引索在运行和抱索过程中,不得上下颤动或左右窜动。
二、挂结段扁轨的设计:
1应采用刚度足够的扁钢作为挂结段扁轨的基本构件。扁钢头部应焊上或制成与抱索器车轮轮槽相适应并能限制车轮横向窜动不大于2mm的轨道面。
2挂结段扁轨的吊挂或支承系统,应特别加强并具有足够的刚度。
3挂结段扁轨的立面变坡处。应采用立面曲率半径不小于10m的曲线段平缓过渡。 站口端应有适当长度的、能正确引导货车低速反转进入挂结段扁轨的导向段。其坡度应与承载牵引索出站角相适应,其端部应有立面曲率半径不小于3m的喇叭口,其头部应适当削尖或扩口。
4挂结段扁轨的平面形状,应保证抱索器在挂结过程中,不同开度的钳口中心始终与承载牵引索中心相吻合。
扁轨中心线与承载牵引索中心线之间的平距应能微调。并在微调合格后保持尺寸不变。
5挂结段扁轨与承载牵引索之间,宜保持如下几何关系:承载牵引索顶部与钳口顶部接触之前,钳口一直保持最大开度;承载牵引索顶部刚接触到钳口顶部,钳口便迅速关闭。
三、货车的悬挂状态与运行速度:
1进入挂结段之前,选用四连杆式抱索器的货车。应设拨正钳口的定向器和可调式压板。选用其他抱索器的货车,应进行钳口最大开度检查或做好挂结前准备。
2挂结段之前的扁轨,其加速段的坡度不得大于5%。其平面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2m 扁轨下方应设限制货车横向摆动的双导向板。
3任何装载情况(空载、重载、偏载)的货车。进入挂结段时应用双导向板扶正,其横向摆动不宜大于1%。
4挂结段前和挂结段内的双导向板,其工作面宜设减少货车纵向摆动的减摩衬条。
5货车在挂结过程中不得上跳,选用四连杆式抱索器的货车,钳口上方应设可调式弹簧压板。抱索器带有定位轮的货车,应通过定位轮导轨使抱索器处于正确位置。
6在扣除曲线轨道、直线轨道、双导向板和有关导轨的阻力损失后,货车进入挂结段时的实际运行速度,应等于承载牵引索的运行速度。
7货车通过挂结段时所产生的纵向摆动,不得大于10%。
四、配套设备与监控装置:
1采用弹簧式抱索器时,应设由承载牵引索驱动的加速装置。
2采用弹簧式抱索器时,应设定期抽查抱索力量的检查装置。
3各种抱索器均宜设置常闭节点式抱索状态监控装置。
第4.5.3条 脱开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牵引索的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5.2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脱开段扁轨的设计:
1脱开段扁轨的结构、平面形状和吊挂或支承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4.5.2第二款第1、2、4项的规定。
2脱开段扁轨的立面变坡处。应采用立面曲率半径不小于10m的曲线段平缓过渡。 站口端应有适当长度的、能正确引导货车高速进入脱开段扁轨的导向段,其坡度应与承载牵引索进站角相适当,其端部应有立面曲率半径不小于5m的喇叭口,其头部应适当削尖或扩口。
3脱开段扁轨与承载牵引索之间,宜保持如下几何关系:钳口没有达到最大开度之前,承载牵引索顶部始终接触钳口顶部;钳口刚达到最大开度,承载牵引索便迅速脱出。
三、货车的悬挂状态与运行速度:
1进入脱开段扁轨的导向段前、任何装载情况(空载、重载、偏载)的货车,应用双导向板限制其横向摆动。
双导向板工作面的高度。应与站外承载牵引索的挠度变化相适应。喇叭口的平面曲率半径不得小于5m。并应按货车纵、横向摆动20%的条件校验。
2货车在脱开段内必须用双导板扶正,其横向摆动不宜大于1%。
3脱开段前和脱开段内的双导向板。其工作面宜设减少货车纵向摆动减摩衬条。
4货车在脱开过程中不得上跳。抱索器带有定位轮的货车,应通过定位轮导轨使抱索器处于正确位置。
5货车通过脱开段时所产生的纵向摆动,不得大于10%。
6脱开段之后的扁轨,其减速段的坡度不得大于6%。
其平面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2m。
扁轨下方应设限制货车横向摆动的双导向板。
四、配套设备与监控装置:
1采用弹簧式抱索器时,应设由承载牵引索驱动的减速装置。
2各种抱索器均宜设置常闭节点式脱开状态监控装置。
第4.5.4条 扁轨的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6.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扁轨的吊挂或支承系统。应有足够的刚度,并应便于调整扁轨坡度。
二、扁轨平面形状应简单,弯曲次数应最少。
三、承载牵引索与货车之间净空尺寸不够时,不应减小反向弯曲段的平面曲率半径,而应采用压索轮组使承载牵引索二次变坡。
四、吊钩或吊架的间距,重车侧直线段为2m,空车侧直线段为2.5m,曲线段应根据平面曲率半径的不同适当减小。
五、货车在直线段扁轨上的运行阻力系数,货车重力小于或等于3.5kN时为0.008,货车重力大于3.5kN时为0.0065。
货车在曲线段扁轨上的附加运行阻力系数和通过有关设施时的附加阻力,应符合本规范第3.6.10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第4.5.5条 转角站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以转折点为对称中心的对称配置方式。
二、外侧扁轨的, 反向弯曲段,应共用一个曲线段,并应采用较大的平面曲率半径。内侧扁轨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当转角小于40°时,反向弯曲段应共用一个曲线段,并应采用较大的平面曲率半径;
2当转角为40°~60°时,应取消反向弯曲段,并应共用一个直线段;
3当转角大于60°时,应取消反向弯曲段,并应采用单一的大半径曲线段,平滑连接两端站口的直线段。
三、挂结段和脱开段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2~4.5.3条的规定。
四、从一端站口至一端站口之间,应设限制货车横向摆动的连续导向板。
五、货车在转角站内应自溜运行,其速度应控制在1.6~2.0m/s范围内。
六、空、重车侧的出口,应各设可以停放三辆以上货车的副轨。
第六节 电气设计
第4.6.1条 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的电气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7.1~3.7.5条的规定。
第五章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第一节 客 车
第5.1.1条 乘务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员16人及以上的客车,应配备乘务员;
二、夜间运行的定员少于16人的客车,营业性索道应配备乘务员;非营业性索道可不配备乘务员。
第5.1.2条 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员少于16人的客车,每个乘客应为690N。
定员16人及以上的客车,每个乘客应为640N。
二、对于滑雪或登山运动的专用索道,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尚应增加100N。
第5.1.3条 客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主要载荷应为空车重力、乘客的计算载荷和牵引索对客车的附加压力。
次要载荷应为风荷载、驱动装置或客车制动器的制动力、客车减摆装置的阻力和支架导向装置的摩擦阻力。
二、按主要载荷计算时,客车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在主要载荷和次要载荷联合作用下,特别是在承受扭转和疲劳载荷时,各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应校核其强度和刚度。
三、吊架头部和末端套筒的销轴,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7.5。
第5.1.4条 运行小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轮应设软质耐磨轮衬。
二、车轮之间应设平衡梁系统。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空车的各个车轮,不得从承载索上抬起或出轨:
1客车纵、横向摆动均达35时;
2牵引索的拉力增大40时;
3减摆装置的阻尼力矩达到峰值时;
4客车制动器在支架上或在支架附近制动时。
四、采用双承载的索道,有制动器的客车横向摆动10时,运行小车的车轮不得离开承载索。
无制动器的客车横向摆动20时,双承载索中一根承载索的载荷,不得小于全部载荷的25。
五、运行小车的两端,应设防止出轨的、衬有软金属的导向板。
六、运行小车应设无动力式承载索润滑装置。
七、在多雪或裹冰地区,运行小车的两端,应设刮雪或破冰装置。
八、采用摩擦圆筒连接牵引索时,圆筒的外径不得小于牵引索直径的22倍。牵引索的缠绕圈数,应按摩擦为不小于等速运行时牵引索最大拉力的4倍的条件确定;
九、采用末端套筒连接牵引索时,末端套筒在结构上应便于检查浇铸质量,其锥体长度应为牵引索直径的5~7倍,内部锥度应为1∶6~1∶3,内部小端直径应为牵引索直径的1.3倍。
第5.1.5条 吊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架头部的销轴,应使车厢在等速运行时保持垂直状态;
二、吊架的高度,应按客车在最大坡度处纵向摆动35时,车厢不得接触承载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三、运行速度大于3.6m/s和定员16人及以上的客车,吊架与运行小车之间,应设减摆装置;吊架上部应设带护栏的活动式或固定式检修台,并应设置工作梯;
四、吊架与车厢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