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CBJ127-89 1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89)建标第1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编号(GBJ127-89)为国家标准,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管理,由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89年3月25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主编,并会同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机械电子部、四川矿山机器厂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必要的测试论证,总结了我国近四十年来索道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方面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些方面的科研成果,借鉴了国际索道运输协会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索道设计基本规定、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索道工程施工、索道工程验收。
在实施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函告我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以供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988年11月8日
主要符号
A--索道小时运输能力(t/h)、面积(㎡);
D--驱动轮或托索轮的直径(mm);
d--牵引索或承载牵引索的直径(mm);
dc--承载索的直径(mm);
F--钢丝绳的金属断面积();
fx--考察点的总挠度(m);
Hmax--传动区段的最大高差(m);
h--高差(m);
J--惯性力(N);
L--平距、距离、长度(m);
Lmax--拉紧区段或传动区段的最大平距(m);
l--跨距、距离、长度(m);
l'--斜距(m);
P--力(N);比压(MPa);
[P]--允许比压(MPa)、允许径向载荷(N);
Q--重车的重力(N);
Qz--重车侧集中载荷(N);
qo--牵引索每米重力(N/m);
qc--承载索每米重力(N/m);
q--线路均布载荷(N/m);
R--曲率半径(m)、轮压(N);
To--钢丝绳的初拉力(N);
Tmax--钢丝绳的最大拉力(N);
Tmin--钢丝绳的最小拉力(N);
ν--索道运行速度(m/s);
W--重锤的重力(N);
α--弦倾角、包角(°);
β--空索倾角(°)
ε--折角(°)、(%);
θ--重索倾角(°);
λ--车距(m);
μ--摩擦系数、粘着系数;
σB--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MPa);
τ--载荷分配系数、发车间隔时间(s);
φ--折角(°)、(%)。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使架空索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在技术上有所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发挥索道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单、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和单线循环式、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
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单、双线往复式货运索道和非营业性小型客运索道,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 客、货运索道运输方案的选择,应根据运输距离、运输能力、建设条件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合理性。
第1.0.4条 索道设计和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二、用于生产和安全的抱索器、客车制动器等关键新设备,未经试验或模拟试验,严禁用于工程中。
三、客、货运索道设备出厂时,应进行严格检验,并应具有合格证书。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严禁使用。
第1.0.5条 建在风景旅游区的客运索道,应以保护风景、方便旅游为原则。其线路和站址选择,应与风景区总体或区域规划相结合。
站房建筑形式,应与风景区建筑物风格相协调。
第1.0.6条 各种货运索道,应采用客运索道中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生产率、作业率、运行速度和安全可靠性,充分发挥货运索道的运输功能。
第1.0.7条 索道工程应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或运行。
第1.0.8条 索道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索道设计基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索道的运输能力,应按每小时单方向运输量计算。
第2.1.2条 索道的最大运输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为700t/h;
二、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为300t/h;
三、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为1600P/h;
四、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为3200P/h;
第2.1.3条 索道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为4m/s;
二、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当有乘务员时,在跨距内为10m/s,过支架时为7.5m/s;当无乘务员时,在跨距内为6m/s,过支架时为4m/s;
三、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单线循环式吊舱或吊椅索道为4.5m/s;
四、采用固定式抱索器的单线循环式吊椅或吊篮索道为1.5m/s。但滑雪场专用索道2.5m/s。
五、单线循环式拖牵索道为4.5m/s。
第2.1.4条 索道的工作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货运索道的工作制度,宜与衔接企业的工作制度一致。年工作日应按各行业的规定采用,但非连续工作制索道不得小于290天;连续工作制索道不得大于330天。
每日工作小时数和运输不均衡系数,一班作业应采用7.5h和1.1;两班作业应采用14h和1.15;三班作业应采用19.5h和1.2。
二、客运索道的年工作日、每日工作小时数和运输不均衡系数,应, 按当地气候条件、客流变化情况和索道本身特点确定。
第2.1.5条 索距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的索距,当货车容积为0.5~1.0m3时应为3m;当货车容积为1.25~1.6m3时应为3.5m;当货车容积2.0~2.5m3时应为4m。
二、单线循环式货运索道的索距,当货车容积为0.2~0.25m3时应为2.5m,当货车容积为0.32~0.8m3时应为3m,当货车容积为1.0~1.25m3时应为3.5m。
当驱动轮直径大于3.5m时,索距应等于驱动轮直径。
三、当验算货运索道的索距时,应选择最大跨距中点处。在200Pa工作风压作用下,重车侧承载索及货车应向外侧偏斜,空车侧承载索及货车亦应向同一方向偏斜,此时空车不得接触重车侧任何部位。
四、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的索距,在客车交会的跨距内,应按两侧客车均向内侧摆动20%计算。客车间的净空尺寸,当跨距小于300m时不得小于1m;当跨距大于300m时,跨距每增加100m,索距再增大0.2m。
在客车不交会的跨距内,应按一侧客车向内侧摆动20%计算。该侧客车与另侧承载索水平投影的净空尺寸,当跨距小于300m时不得小于2m;当跨距大于300m时,跨距每增大100m,索距再增大0.2m。
五、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的索距,应按某一重车侧的承载牵引索保持垂直,但另一重车侧的承载牵引索按等速运行时最大挠度的5%向内侧偏斜,两侧的客车均应向内侧摆动20%计算。客车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1m。
第2.1.6条 索距的变化或索道方向的改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线索道承载索在每个支架上的水平偏角,不得大于0.5%。
当承载索的水平力小于最小压力的10%和牵引索在托索轮上稳定靠贴时,水平偏角可为0.9%。
二、单线索道承载牵引索在每个支架上的水平偏角,当承载牵引索的水平力小于空索靠贴力的10%托索轮按合力线方向倾斜设计和承载牵引索在托索轮上稳定靠贴或设有安全导向装置时,不得大于0.9%。
三、索道方向改变超过上述范围时,应设转角站。
第二节 风雪荷载
第2.2.1条 计算风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索道运行时为200Pa。
二、索道停运时为1200Pa。
最大风速大于44m/s的地区,应取当地最大风压值。
第2.2.2条 风力系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封式钢丝绳为1.2。
二、非密封式钢丝绳为1.3。
三、货车为1.4。
四、客车:
1.运行小车和吊架为1.6。
2. 矩形截面的车厢为1.3。
3.带圆角的矩形截面车厢,其风力系数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ω--风力系数;
r--圆角半径(mm);
l--车厢长度(mm)。
五、托、压索轮组为1.6。
六、桁架式支架为1.2。
七、矩形封闭截面支架为2.0。
第2.2.3条 当跨距大于400m时,钢丝绳承受风力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Lj=240+0.4L'(2.2.3)
式中 Lj--钢丝绳承受风力的计算长度(m);
L'--跨距斜长(m)。
第2.2.4条 雪荷载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 线路选择
第2.3.1条 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传动区段的索道线路应为直线,不宜设置转角站。当受条件限制需设置转角站时,索道线路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二、循环式索道的线路,应避开多次起伏的地形和比高很大的凸起地段以及难以跨越的凹陷地段。
往复式索道应力求通过凹陷地形。
单线循环式拖牵索道的线路,纵向坡度不得大于50%,线路变坡处应平缓过渡且不应有反向坡度。并不得与冬季使用的公路或滑雪道交叉。
三、索道线路应避开滑坡、雪崩、沼泽、泥石流、卡斯特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和采矿崩落影响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和支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四、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工厂区和居民区,亦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货运索道跨越上述设施时应设保护设施。当客运索道跨越国家铁路和高压架空电力线路时应设保护设施。
五、建在风景旅游区的客运索道,其线路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规定。
六、建在机场或军事设施附近的索道,其线路选择应符合有关单位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在大风地区,宜减小索道线路与主导风向之间的夹角。
八、客运索道线路应便于营救。
第2.3.2条 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房周围地形宜平坦。
二、站房应不占或少占农田。
三、站房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站房应设在供电、供水、交通、施工、维修方便处。
五、客运索道站房应设在人流集散方便处。
六、货运索道钢丝绳的进、出站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载索的进、出站角,宜为5~10%的仰角或3~5%的俯角;
2承载牵引索的进站角,当采用四连杆式或鞍式抱索器时,宜为10~16%的仰角;当采用弹簧式抱索器时,承载牵引索宜导平;
3承载牵引索的出站角,当采用四连杆式或鞍式抱索器时,宜为8~12%的仰角;当采用弹簧式抱索器时,承载牵引索宜导平。
第四节 净空尺寸
第2.4.1条 索道跨越或穿越时的垂直净空尺寸,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注:①索道底部系指客、货车或空牵引索在跨间的最低静态位置再加上动态附加值(承载索挠度的5%或承载牵引索挠度的10%或牵引索挠度的15%),以最低位置为准;
②索道顶部系指线路上没有客车或货车,承载索或承载牵引索最大拉力增大10%时在跨间的最高静态位置;
③索道跨越航道时的净空尺寸,应以五十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为准;
④对于单线循环式吊椅索道,无人通行区的净空尺寸可为1m。
第2.4.2条 客、货车与内、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空尺寸,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注:①客、货车通过有、无导向装置的支架时,在表中规定的向内摆动情况下,客、车底部或腰部与支架身部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②跨距大于300m时的0.2%增加值,系指当跨距大于300m时,跨距每增大100m,客、货车纵向中心线向外侧移动0.2m。
第四节 净空尺寸
第2.4.1条 索道跨越或穿越时的垂直净空尺寸,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注:①索道底部系指客、货车或空牵引索在跨间的最低静态位置再加上动态附加值(承载索挠度的5%或承载牵引索挠度的10%或牵引索挠度的15%),以最低位置为准;
②索道顶部系指线路上没有客车或货车,承载索或承载牵引索最大拉力增大10%时在跨间的最高静态位置;
③索道跨越航道时的净空尺寸,应以五十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为准;
④对于单线循环式吊椅索道,无人通行区的净空尺寸可为1m。,
第2.4.2条 客、货车与内、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空尺寸,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注:①客、货车通过有、无导向装置的支架时,在表中规定的向内摆动情况下,客、车底部或腰部与支架身部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②跨距大于300m时的0.2%增加值,系指当跨距大于300m时,跨距每增大100m,客、货车纵向中心线向外侧移动0.2m。
第四节 净空尺寸
第2.4.1条 索道跨越或穿越时的垂直净空尺寸,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注:①索道底部系指客、货车或空牵引索在跨间的最低静态位置再加上动态附加值(承载索挠度的5%或承载牵引索挠度的10%或牵引索挠度的15%),以最低位置为准;
②索道顶部系指线路上没有客车或货车,承载索或承载牵引索最大拉力增大10%时在跨间的最高静态位置;
③索道跨越航道时的净空尺寸,应以五十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为准;
④对于单线循环式吊椅索道,无人通行区的净空尺寸可为1m。
第2.4.2条 客、货车与内、外障碍物之间的水平净空尺寸,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注:①客、货车通过有、无导向装置的支架时,在表中规定的向内摆动情况下,客、车底部或腰部与支架身部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表中的规定;
②跨距大于300m时的0.2%增加值,系指当跨距大于300m时,跨距每增大100m,客、货车纵向中心线向外侧移动0.2m。
第五节 支 架
第2.5.1条 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架应采用钢结构。货运索道站口支架的高度小于15m的线路支架,可采用带钢横担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在气温-20℃及以下地区工作的支架,其主要承载构件应采用镇静钢。
三、支架采用开口型材时,其壁厚不得小于5mm;采用闭口型材时,其壁厚不得小于2.5mm,且内壁应有防锈层。
四、向内和纵向摆动20%的货车或向内和纵向摆动35%的客车,应能平稳进入支架导向装置的导向段。
支架导向装置的工作段,应使货车和有制动器客车的向内摆动不大于14%;无制动器客车的向内摆动不大于20%。
双线往复式客运索道的支架导向装置,应为对称于支架纵向中心线的封闭曲线环。
五、无导向装置的支架,应使向内和纵向摆动20%的货车或向内和纵向摆动35%的客车顺利通过。
六、支架顶部应设有效工作高度不小于2m的起重架。
七、支架头部应设带护栏的操作台。当承载索或承载牵引索在支架上的倾角较大时,操作台应设计成与倾角一致的台阶形。
八、支架上应设工作梯。当支架高度大于10m时,工作梯应设护圈。当支架高度大于20m时,工作梯应每隔10~15m分段转接,转接处应设带护栏的平台。当支架高度大于40m时,宜在支架内部设置带护栏的楼梯。
第2.5.2条 支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架的主要荷载应为支架重力、线路设备重力、各种钢丝绳的垂直力和水平力以及密封式钢丝绳的摩擦力。
附加荷载应为风荷载和雪荷载。
特殊荷载应为客车制动力、货车卡车力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地震力。
二、进行荷载组合时,应分成索道运行时和索道停运时两种不同情况,并应按最不利的荷载组合计算支架。
三、支架的安全系数,索道运行时不得小于3;索道停运时不得小于2。
四、支架的主要承载构件,应进行疲劳校核。
五、在最不利的荷载组合下,支架横担的水平扭转角,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不得大于1°;其他索道不大于0.5°。
第2.5.3条 支架的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应采用短柱式钢筋混凝土基础。如遇岩石类地基时,宜采用梁式或锚杆基础。
二、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下,基础防止滑移、倾复和扭转的安全系数,均不得小于1.5。
三、基础位于边坡附近时,应校验地基的边坡稳定性。
四、在冰冻地区,基础底面应埋至冻土深度以下。
五、基础顶面露出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00mm,但钢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础顶面不受此限。
六、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七、基础地脚螺栓应预埋。其预埋深度,短柱式钢筋混凝土基础应为螺栓直径的35倍;毛石混凝土基础螺栓至基础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0mm。
第六节 检修设施
第2.6.1条 索道应设置下列检修设施:
一、小型机修间:
小型机修间应设在站房附近。其面积和装备水平,应按修理为主、备件外购的原则,根据企业的机修体制和协作条件确定。
二、牵引索或承载牵引索检修场地和换绳场地:
1检修场地应设在端站附近索道线路的一侧,长度不得小于50m,宽度不得小于3m,地面应适当处理;
2检修场地应兼作换绳场地。当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设换绳场地;
3检修、换绳场地应设置电动慢速绞车、滑车、手扳或手拉葫芦、地锚、接绳和换绳等专用工具。
三、其他检修设施:
1站内应设置检修设备和钢丝绳用的起重设备、电动绞车、滑车和各种专用工具,并应设置检修钢丝绳用的吊环、地锚、预埋件、预留孔和绞车基础;
2应配备适当吨位的检修用汽车;
3在通行困难地段,宜结合山间小道或施工便道,修建宽度不小于1m的检修便道;
4货运索道宜配备小型发电电焊机组。
第三章 双线循环式货运索道工程设计
第一节 货 车
第3.1.1条 货车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应选用下部牵引式货车、当线路较短。地形凸起且不需要自动转角时,应选用水平牵引式货车;
二、一般情况下,应选用重力式抱索器。当承载能力大于3.2t和运行速度大于3.6m/s时,应选用弹簧式抱索器;
三、一般情况下,应选用翻卸式货车。当运输粘结性物料和货车容积大于0.8㎡时,应选用底卸式货车;
四、在相同运输能力条件下,宜选用承载能力和容积均较大的货车;
五、翻卸式货车的有效容积利用系数,运输非粘结性物料时宜采用1.0;运输粘结性物料时宜采用0.8~0.9
六、货箱上口宽度与运输物料最大块度之比,当采用旋转式装载机时不得小于8;当采用重力式装载设备时不得小于4;当采用强制式装载设备时不得小于2.5。
第3.1.2条 货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货车的承载能力,应为1.0、2.0和3.2t;
二、货车的容积,应为0.5、0.63、0.8、1.0、1.25、1.6、2.0和2.5m3。
三、货车的运行速度,宜为1.6、2.0、2.5、2.8、3.15、3.6和4.0m/s。
四、吊架的长度,应按货车在承载索倾角最大的支架上纵、横向摆动20%时,货车不得接触该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校验。
五、货箱应有可靠的锁闭装置;
六、车轮宜设铸型尼龙轮衬或其他软质耐磨轮衬。
第3.1.3条 设置自动转角或自动迂回站的索道,货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第二节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第3.2.1条 承载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索应选用密封式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170MPa。
二、承载索拉紧端的初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o--承载索拉紧端的初拉力(N);
No--每年通过承载索的车轮次数;
R--每个车轮作用在承载索上的轮压(N)。
三、每个车轮作用在承载索上的轮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重车重力(N);
qo--牵引索每米重力(N/m);
λ--车距(m);
tφ--牵引索作用在支架上的附加压力(N),侧型平坦时tφ=(0.2~0.25)Q;侧型复杂时tφ=(0.3~0.35)Q;
i--每辆货车的车轮数。
四、按初拉力预选承载索时,钢丝绳实际破断拉力与初拉力之比,永久性索道应为4~4.2;临时性索道应为3.5~3.7。
第3.2.2条 承载索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永久性索道应为3.0~3.2,临时性索道应为2.6~2.8。
二、承载索的最大与最小工作拉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Tmax--承载索的最大工作拉力(N);
Tmin--承载索的最小工作拉力(N);
W--承载索拉紧重锤的重力(N);
qc--承载索每米重力(N/m);
h--承载索拉紧端与锚固端之间的高差(m);
K--拉紧区段内承载索摩擦力的折减系数;
Σ△T--拉紧区段内承载索按同向叠加计算的摩擦力总和(N)。
三、拉紧区段内承载索按同向叠加计算的摩擦力总和,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C1--拉紧索导向轮的阻力系数,带滑动轴承的导向轮为0.05~0.06;带滚动轴承的导向轮为0.03~0.04;其中导向轮直径较大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μ--承载索与鞍座之间的摩擦系数;
q--线路均布载荷(N/m);
L--拉紧区段的平距(m);
φ--承载索在拉紧站偏斜鞍座上的水平折角(°)。
Tp--承载索在拉紧区段内的平均拉力(N);
ε--锚固站站口第一跨弦线与拉紧站站内承载索中心线之间的总折角(°),凸起侧型为正号凹陷侧型为负号。
四、拉紧区段内承载索摩擦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第3.2.3条 拉紧区段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提高运行速度、降低承载索与鞍座之间的摩擦系数、减少拉紧系统和偏斜鞍座上的摩擦阻力、提高承载索公称抗拉强度、加大拉紧重锤质量等措施,延长拉紧区段的平距。
二、一个拉紧区段的最大平距,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Lmax--一个拉紧区段的最大平距(m);
ε--锚固站站口第一跨弦线与拉紧站站内承载索中心线之间的总折角(°),凸起侧型为正号,凹陷侧型为负号。
三、对于多拉紧区段索道,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划分各拉紧区段。
四、在每个拉紧区段内,承载索锚固端宜设在高端,承载索拉紧端宜设在低端。
五、当凸起地段支架群的摩擦力总和可以阻止承载索滑动时,宜采用两端拉紧方式。
第3.2.4条 承载索的拉紧与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个拉紧区段内,承载索应采用一端拉紧另一端锚固的方式,不宜采用两端锚固的方式:
二、承载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三、拉紧重锤宜采用重锤箱。重锤架或重锤井应便于检查与维护、重锤井应设井盖和排水设施;
四、每个重锤箱应配备两根金属导轨。两个重锤箱之间的净空不得小于400mm;
五、锚固端应采用允许串绳的夹块式、夹楔式或夹块夹楔联合式锚具;套筒式锚具和圆筒式锚具不宜采用;
六、锚固端和拉紧端应设串绳装置,并应在锚固端设置承载索储绳装置。
第3.2.5条 拉紧索及其导向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索的拉紧索,应选用6△(42)或+6△(21)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低于1520MPa;
二、承载索的拉紧索,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5;
三、承载索的拉紧索,其导向轮直径与拉紧索直径之比,不得小于25。
第3.2.6条 拉紧重锤的行程,应使重锤在索道运行过程中始终呈悬空状态。计算重锤行程时,应计入承载索的弹性伸长、残余伸长、温度伸长和载荷变化所引起的重锤位移,并应计入0.5~1.0m的余量。
第3.2.7条 承载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个拉紧区段内,宜采用整根的密封式钢丝绳;
二、线路套筒宜采用楔接。线路套筒与支架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三、过渡套筒内承载索的末端宜采用楔接。拉紧索的末端应采用铸接。
第3.2.8条 鞍座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索的最大折角小于等于16°时,应选用摇摆鞍座;大于16°时,可选用带垂直滚轮组的固定鞍座;
二、摇摆鞍座、固定鞍座和偏斜鞍座,宜设尼龙衬垫;
三、鞍座的曲率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R--鞍座的曲率半径(m);
ν--货车运行速度(m/s)。
四、当货车运行速度较低时,无衬或青铜衬鞍座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00倍;尼龙衬鞍座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50倍;
五、拉紧区段站的固定鞍座,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0m。
第三节 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第3.3.1条 牵引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引索应选用6M7面接触、6X(19)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520MPa;
二、牵引索不得采用交互捻钢丝绳;
三、钢丝绳表面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5mm。
第3.3.2条 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应为4.5~5.0。
第3.3.3条 传动区段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提高运行速度、增大牵引索直径,提高牵引索公称抗拉强度、改善驱动装置防滑性能、实现两端驱动或双轮驱动等措施,延长传动区段的平距。
二、采用一端驱动时,一个传动区段的最大平距或最大高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Lmax--一个传动区段的最大平距(m);
Hmax--一个传动区段的最大高差(m);
qo--牵引索每米重力(N/m);
ε--牵引索的结构系数,6M7钢丝绳ε为9.5.91,6X(19)钢丝绳ε为9.585;
σB--牵引索的公称抗拉强度(MPa);
n--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
C2--牵引索最小拉力与其每米重力的比值;
A--索道小时运输能力(t/h);
β--空车重力与有效载荷的比值;
v--货车的运行速度(m/s);
α--传动区段全线的平均倾角(°);
fo--货车的运行阻力系数,其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在本公式中,动力型索道应采用正号,制动型索道应采用负号。
三、对于多传动区段索道,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合理划分各传动区段。
四、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各传动区段牵引索的直径必须相同,各驱动装置的型号宜统一。
五、在多传动区段索道中,宜将转角站兼作中间驱动站或中间拉紧站。
第3.3.4条 导向轮直径与牵引索直径的比值,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第3.3.5条 牵引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引索应减少编接接头的数量;
二、牵引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三、拉紧重锤的结构与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的规定;
四、高架站房可采用单绳拉紧方式;单层站房应采用四绳拉紧方式,并应设置调节重锤位置的电动或手动绞车。
第3.3.6条 拉紧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紧轮的直径,应按索距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二、拉紧轮的绳槽,宜衬软质耐磨衬垫;
三、拉紧小车的行程,至少应保证牵引索剁一次接头所需补偿的长度。
第3.3.7条 拉紧索及其导向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牵引索的拉紧索,当采用单绳拉紧方式时,应先用6X(37)、6W(36)或6XW(36)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当采用四绳拉紧方式时,应选用6T(25)或6X(19)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小于1520MPa;
二、牵引索的拉紧索,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三、牵引索的拉紧索,其导向轮直径与拉紧索直径之比,不得小于40;
四、导向轮的绳槽,应衬软质耐磨衬垫。
第四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第3.4.1条 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逐点计算法,从拉紧轮向驱动轮计算各特征点的拉力。
二、有下列三种载荷情况中,动力型索道应计算第一、二种载荷情况;制动型索道应计算第一、三种载荷情况;介于动力型和制动型之间的索道,应同时计算三种载荷情况:
1重车侧和轻车侧按设计车距布满重车和空车,形成正常运行载荷情况;
2线路下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形成最不利的动力运行载荷情况;
3线路上坡区段缺重车或空车,形成最不利的制动运行载荷情况。
三、缺车区段的长度,应按连续三分钟不发车计算。发车间隔时间大于36s的索道,应按连续不发五个货车计算。
四、牵引索通过各种导向轮的阻力,应计入导向轮的轴承阻力,并应计入牵引索的的刚性阻力。
五、计算惯性力时,应计入直线运动部分的质量和各种导向轮折算到轮缘上的质量。长度小于3Km的索道,尚应计入驱动装置高速旋转部分换算到驱动轮轮缘上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