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2004 3
5.6 变形与损伤
5.6.1 砌体结构的变形与损伤的检测可分为裂缝、倾斜、基础不均匀沉降、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及人为损伤等项目。
5.6.2 砌体结构裂缝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于结构或构件上的裂缝,应测定裂缝的位置、裂缝长度、裂缝宽度和裂缝的数量;
2 必要时应剔除构件抹灰确定砌筑方法、留槎、洞口、线管及预制构件对裂缝的影响;
3 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的观测,提供裂缝发展速度的数据。
5.6.3 砌筑构件或砌体结构的倾斜,可按本标准第4.6.3条提供的方法检测,宜区分倾斜中砌筑偏差造成的倾斜、变形造成的倾斜、灾害造成的倾斜等。
5.6.4 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可按本标准第4.6.4条提供的方法检测。
5.6.5 对砌体结构受到的损伤进行检测时,应确定损伤对砌体结构安全性的影响。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损伤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和侵蚀速度;
2 对冻融损伤,应测定冻融损伤深度、面积,检测部位宜为檐口、房屋的勒脚、散水附近和出现渗漏的部位;
3 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
4 对于人为的损伤,应确定损伤程度。
6 钢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与钢构件质量或性能的检测。
6.1.2 钢结构的检测可分为钢结构材料性能、连接、构件的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以及涂装等项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结构或构件性能的实荷检验或结构的动力测试。
6.2 材料
6.2.1 对结构构件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可分为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冷弯和冲击功等项目。
6.2.2当工程尚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以将其加工成试件,进行钢材力学性能检验;当工程没有与结构同批的钢材时,可在构件上截取试样,但应确保结构构件的安全。钢材力学性能检验试件的取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材料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和方法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个/批)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评定标准
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 1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GB 2975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GB 639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 228 《碳素结构钢》GB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其他钢材产品标准
冷弯 1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GB 232
冲击功 3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
6.2.3 当被检验钢材的屈服点或抗拉强度不满足要求时,应补充取样进行拉伸试验。补充试验应将同类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划为一批,每批抽样3个。
6.2.4 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可根据需要进行全成分分析或主要成分分析。钢材化学成分的分析每批钢材可取一个试样,取样和试验应分别按《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 222和《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 223执行,并应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评定。
6.2.5 既有钢结构钢材的抗拉强度,可采用表面硬度的方法检测,检测操作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进行。应用表面硬度法检测钢结构钢材抗拉强度时,应有取样检验钢材抗拉强度的验证。
6.2.6 锈蚀钢材或受到火灾等影响钢材的力学性能,可采用取样的方法检测;对试样的测试操作和评定,可按相应钢材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在检测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检测结果的适用范围。
6.3 连接
6.3.1 钢结构的连接质量与性能的检测可分为焊接连接、焊钉(栓钉)连接、螺栓连接、高强螺栓连接等项目。
6.3.2 对设计上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和设计上没有要求的钢材等强对焊拼接焊缝的质量,可采用超声波探伤的方法检测,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钢结构工程质量,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检测;
2 对既有钢结构性能,可采取抽样超声波探伤检测;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的样本最小容量;
3 焊缝缺陷分级,应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 11345确定;
6.3.3 对钢结构工程的所有焊缝都应进行外观检查;对既有钢结构检测时,可采取抽样检测焊缝外观质量的方法,也可采取按委托方指定范围抽查的方法。焊缝的外形尺寸和外观缺陷检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确定。
6.3.4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可采取截取试样的方法检验,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焊接接头力学性能的检验分为拉伸、面弯和背弯等项目,每个检验项目可各取两个试样。焊接接头的取样和检验方法应按《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GB 2649、《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 2651和《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GB 2653等确定。
焊接接头焊缝的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的最低保证值。
6.3.5 当对钢结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时,可抽样进行焊钉焊接后的弯曲检测,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中A类检测的要求;检测方法与评定标准,锤击焊钉头使其弯曲至30°,焊缝和热影响区没有肉眼可见的裂纹可判为合格;应按本标准表3.3.14-3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3.6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材料性能和扭矩系数,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按《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82确定。
6.3.7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材料性能和预拉力的检验,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按《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GB/T 3633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确定。
6.3.8 对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可检查螺栓端部的梅花头是否已拧掉,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抽样检验时,应按本标准表3.3.14-1或表3.3.14-2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3.9 对高强度螺栓连接质量的检测,可检查外露丝扣,丝扣外露应为2至3扣。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抽样检验时,应按本标准表3.3.14-3或表3.3.14-4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4 尺寸与偏差
6.4.1 钢构件尺寸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构件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规定的相应检测类别的最小样本容量;
2 尺寸检测的范围,应检测所抽样构件的全部尺寸,每个尺寸在构件的3个部位量测,取3处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该尺寸的代表值;
3 尺寸量测的方法,可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量测,其中钢材的厚度可用超声测厚仪测定;
4 构件尺寸偏差的评定指标,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确定;
5 对检测批构件的重要尺寸,应按本标准表3.3.14-1或表3.3.14-2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对检测批构件一般尺寸的判定,应按本标准按本标准表3.3.14-3或表3.3.14-4进行检测批的合格判定。
6 特殊部位或特殊情况下,应选择对构件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位或损伤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检测。
6.4.2 钢构件的尺寸偏差,应以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为基准计算尺寸偏差;偏差的允许值,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确定。
6.4.3 钢构件安装偏差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确定。
6.5 缺陷、损伤与变形
6.5.1 钢材外观质量的检测可分为均匀性,是否有夹层、裂纹、非金属夹杂和明显的偏析等项目。当对钢材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钢材原材料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或化学成分分析。
6.5.2 对钢结构损伤的检测可分为裂纹、局部变形、锈蚀等项目。
6.5.3 钢材裂纹,可采用观察的方法和渗透法检测。采用渗透法检测时,应用砂轮和砂纸将检测部位的表面及其周围20mm范围内打磨光滑,不得有氧化皮、焊渣、飞溅、污垢等;用清洗剂将打磨表面清洗干净,干燥后喷涂渗透剂,渗透时间不应少于10min;然后再用清洗剂将表面多余的渗透剂清除;最后喷涂显示剂,停留10min~30min后,观察是否有裂纹显示。
6.5.4 杆件的弯曲变形和板件凹凸等变形情况,可用观察和尺量的方法检测,量测出变形的程度;变形评定,应按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执行。
6.5.5 螺栓和铆钉的松动或断裂,可采用观察或锤击的方法检测。
6.5.6 结构构件的锈蚀,可按《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确定锈蚀等级,对D级锈蚀,还应量测钢板厚度的削弱程度。
6.5.7 钢结构构件的挠度、倾斜等变形与位移和基础沉降等,可分别参照本标准第4.6.2条、第4.6.3条和第4.6.4条的提出方法和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6 构造
6.6.1 钢结构杆件长细比的检测与核算,可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测定杆件尺寸,应以实际尺寸等核算杆件的长细比。
6.6.2 钢结构支撑体系的连接,可按本章第6.3节的规定检测;支撑体系构件的尺寸,可本章第6.4节的规定进行测定;应按设计图纸或相应设计规范进行核实或评定。
6.6.3 钢结构构件截面的宽厚比,可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测定构件截面相关尺寸,并进行核算,应按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评定。
6.7 涂装
6.7.1 钢结构防护涂料的质量,应按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对涂料质量的规定进行检测。
6.7.2 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可用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图片对照观察来确定。
6.7.3 不同类型涂料的涂层厚度,应分别采用下列方法检测:
1 漆膜厚度,可用漆膜测厚仪检测,抽检构件的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中A类检测样本的最小容量,也不应少于3件;每件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的测点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2 对薄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可采用涂层厚度测定仪检测,量测方法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的规定。
3 对厚型防火涂料涂层厚度,应采用测针和钢尺检测,量测方法应符合《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的规定。
涂层的厚度值和偏差值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评定。
6.7.4 涂装的外观质量,可根据不同材料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6.8 钢网架
6.8.1 钢网架的检测可分为节点的承载力、焊缝、尺寸与偏差、杆件的不平直度和钢网架的挠度等项目。
6.8.2 钢网架焊接球节点和螺栓球节点的承载力的检验,应按《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的要求进行。对既有的螺栓球节点网架,可从结构中取出节点来进行节点的极限承载力检验。在截取螺栓球节点时,应采取措施确保结构安全。
6.8.3 钢网架中焊缝,可采用超声波探伤的方法检测,检测操作与评定应按《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1或《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的要求进行。
6.8.4 钢网架中焊缝的外观质量,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检测。
6.8.5 焊接球、螺栓球、高强度螺栓和杆件偏差的检测,检测方法和偏差允许值应按《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的规定执行。
6.8.6 钢网架钢管杆件的壁厚,可采用超声测厚仪检测,检测前应清除饰面层。
6.8.7 钢网架中杆件轴线的不平直度,可用拉线的方法检测,其不平直度不得超过杆件长度的千分之一。
6.8.8 钢网架的挠度,可采用激光测距仪或水准仪检测,每半跨范围内测点数不宜小于3个,且跨中应有1个测点,端部测点距端支座不应大于1m。
6.9 结构性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6.9.1 对于大型复杂钢结构体系可进行原位非破坏性实荷检验,直接检验结构性能。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可按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进行。加荷系数和判定原则可按附录H.2 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6.9.2 对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有疑义时,可进行原型或足尺模型荷载试验。试验应委托具有足够设备能力的专门机构进行。试验前应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包括试验目的、试件的选取或制作、加载装置、测点布置和测试仪器、加载步骤以及试验结果的评定方法等。试验方案可按附录H制定,并应在试验前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
6.9.3 对于大型重要和新型钢结构体系,宜进行实际结构动力测试,确定结构自振周期等动力参数。结构动力测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
6.9.4 钢结构杆件的应力,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电阻应变仪或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
7 钢管混凝土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钢管混凝土结构与构件质量或性能的检测。
7.1.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原材料、钢管焊接质量与构件的连接、钢管中混凝土的强度与缺陷以及尺寸与偏差等项工作。具体实施的检测工作或检测项目应根据钢管混凝土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
7.2 原材料
7.2.1 钢管钢材力学性能的检验和化学成分分析,可按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执行。
7.2.2 钢管中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与性能的检验,可按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7.3 钢管焊接质量与构件连接
7.3.1 钢管焊缝外观缺陷,检测方法和质量评定指标应按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确定。
7.3.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焊接质量与性能,可根据情况分别按本标准第6.3.2条、第6.3.3条和第6.3.4条进行检测。
7.3.3 当钢管为施工单位自行卷制时,焊缝坡口质量评定指标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确定。
7.3.4 钢管混凝土构件之间的连接等,应根据连接的形式和连接构件的材料特性分别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6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7.4 钢管中混凝土强度与缺陷
7.4.1 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可采用超声法结合同条件立方体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的方法进行检测。
7.4.2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操作可参见本标准附录I。
7.4.3 抗压强度修正试件采用边长150mm同条件混凝土立方体试块或从结构构件测区钻取的直径100mm(高径比1:1)混凝土芯样试件,试块或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6个;可取得对应样本的修正量或修正系数,也可采用一一对应修正系数。对应样本的修正量和修正系数可按本标准第4.3.4条的方法确定,一一对应的修正系数可按相应技术规程的方法确定。
7.4.4 构件或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宜按本标准第3.3.15条、第3.3.16条和第3.3.20条的规定给出推定区间;可按本标准第3.3.21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单个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当构件的测区数量少于10个时,以修正后换算强度的最小值作为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推定值,当构件测区数为10个时,可按式(7.4.4)计算混凝土强度的推定值:
f cu,e=f c*cu,m-1.645 s (7.4.4)
式中f c*cu,m-10个测区修正后换算强度的平均值;
s- 样本标准差。
7.4.5 钢管中混凝土的缺陷,可采用超声法检测,检测操作可按《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的规定执行。
7.5 尺寸与偏差
7.5.1 钢管混凝土构件尺寸的检测可分为钢管、缀条、加强环、牛腿和连接腹板尺寸等项目,偏差的检测可分为钢管柱的安装偏差和拼接组装偏差等项目。
7.5.2 构件钢管和缀材钢管尺寸的检测可分为钢管的外径、壁厚和长度等项目。钢管的外径,可用专用卡具或尺量测;钢管的壁厚,可用超声测厚仪测定;钢管的长度,可用尺量或激光测距仪测定。
7.5.3 钢管混凝土构件最小尺寸的评定、外径与壁厚比值的限制和构件容许长细比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评定。
7.5.4 格构柱缀条尺寸的检测可分为缀条的长度、宽度、厚度及缀条与柱肢轴线的偏心等项目;缀条的尺寸,可用尺量的方法检测。
7.5.5 梁柱节点的牛腿、连接腹板和加强环的尺寸,可用钢尺检测,其中加强环的设置与尺寸应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评定。
7.5.6 钢管拼接组装的偏差的检测可分为纵向弯曲、椭圆度、管端不平整度、管肢组合误差和缀件组合误差等项目。其检测方法和评定指标可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的规定执行。
7.5.7 钢管柱的安装偏差检测分为立柱轴线与基础轴线偏差、柱的垂直度等项目,其检测方法和评定指标按《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确定。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与木构件质量或性能的检测。
8.1.2 木结构的检测可分为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尺寸与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项工作。
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性能的检测可分为木材的力学性能、含水率、密度和干缩率等项目。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时或树种和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涉及到的木材力学性能可分为抗弯强度、抗弯弹性模量、顺纹抗剪强度、順纹抗压强度等检测项目。
8.2.4 木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木材的弦向抗弯强度试验情况确定;木材弦向抗弯强度取样检测及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抽取3根木材,在每根木材上截取3个试样;
2 除了有特殊检测目的之外,木材试样应没有缺陷或损伤;
3 木材试样应取自木材髓心以外的部分;取样方式和试样的尺寸应符合《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的要求;
4 抗弯强度的测试,应按《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 1936.1 的规定进行,并应将测试结果折算成含水率为12%的数值;木材含水率的检测方法,可参见本节第8.2.5条~第8.2.7条。
5 以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取3个代表值中的最小代表值按表8.2.4评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表8.2.4 木材强度检验标准
木材种类 针 叶 材 阔 叶 材
强度等级 TC11 TC13 TC15 TC17 TB11 TB13 TB15 TB17 TB20
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值(N/mm2) 不得低于 44 51 58 72 58 68 78 88 98
6 当评定的强度等级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取《木结构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为最终评定等级。
7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8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的重量法测定,规格材可用电测法测定。
8.2.6 木材含水率的重量法测定,应从成批木材中或结构构件的木材的检测批中随机抽取5根,在端头200mm处截取20mm厚的片材,再加工成20mm×20mm×20mm的5个试件;应按《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 1931的规定进行测定。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的含水率测定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木材含水率的电测法使用电测仪测定,可随机抽取5根构件,每根构件取3个截面,在每个截面的4个周边进行测定。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的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测定值,5根构件的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0%的要求。
8.3 木材缺陷
8.3.1 木材缺陷,对于圆木和方木结构可分为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髓心等项目;对胶合木结构,尚有翘曲、順弯、扭曲和脱胶等检测项目;对于轻型木结构尚有扭曲、横弯和順弯等检测项目。
8.3.2 对承重用的木材或结构构件的缺陷应逐根进行检测。
8.3.3 木材木节的尺寸,可用精度为1mm的卷尺量测,对于不同木材木节尺寸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方木、板材、规格材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可量测较长方向的尺寸,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2 原木的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量测,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可不量测。
8.3.4 木节的评定,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
8.3.5 斜纹的检测,在方木和板材两端各选1m材长量测三次,计算其平均倾斜高度,以最大的平均倾斜高度作为其木材的斜纹的检测值。
8.3.6 对原木扭纹的检测,在原木小头1m材上量测三次,以其平均倾斜高度作为扭纹检测值。
8.3.7 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翘曲、扭曲、横弯和順弯,可采用拉线与尺量的方法或用靠尺与尺量的方法检测;检测结果的评定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进行。
8.3.8 木结构的裂缝和胶合木结构的脱胶,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裂缝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
8.4 尺寸与偏差
8.4.1 木结构的尺寸与偏差可分为构件制作尺寸与偏差和构件的安装偏差等。
8.4.2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的检测数量,当为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应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规定执行;当为既有木结构性能检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检测时,抽样数量可按本标准表3.3.13确定。
8.4.3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包括桁架、梁(含檩条)及柱的制作尺寸,屋面木基层的尺寸,桁架、梁、柱等的安装的偏差等,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建议的方法进行检测。
8.4.4 木构件的尺寸应以设计图纸要求为准,偏差应为实际尺寸与设计尺寸的偏差,尺寸偏差的评定标准,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5 连接
8.5.1 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等检测项目。
8.5.2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应对胶合能力进行检测;胶合能力可通过对试样木材胶缝順纹抗剪强度确定。
8.5.3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的胶时,可检测胶的胶合能力,其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检验的胶在保质期之内;
2 用与结构中相同的木材制备胶合试样,制备工艺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胶合工艺的要求;
3 检验一批胶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
4 试验方法,应按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
5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8.5.3的数值。
表8.5.3 对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能力最低要求
试件状态 胶缝顺纹抗剪强度值(N/mm2)
红松等软木松 栎木或水曲柳
干态 湿态 5.9 3.9 7.8 5.4
6 若试验结果符合表8.5.3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试件强度低于表8.5.3所列数值,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8.5.4 当需要对胶合构件的胶合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取取样的方法,也可采取替换构件的方法;但取样要保证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胶合质量的取样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试样数量、试验方法和胶合质量评定,可按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不能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可结合构件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合质量检测,试样数量和试样加工形式宜符合相应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式是木材破坏时,可判定胶合质量符合要求,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态为胶合面破坏时,宜取胶合面破坏的平均值作为胶合能力的检测结果。但在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3 必要时,可核查胶合构件木材的品种和是否存在树脂溢出的现象。
8.5.5 齿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加工平整程度,用直尺检测;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用直角尺量测;
2 齿槽深度,用尺量测,允许偏差±2mm;偏差为实测深度与设计图纸要求深度的差值;
3 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和受剪面裂缝,对照设计图纸用尺量,长度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当受剪面存在裂缝时,应对其承载力进行核算;
4 抵承面缝隙,用尺量或裂缝塞尺量测,抵承面局部缝隙的宽度不应大于1mm且不应有穿透构件截面宽度的缝隙;当局部缝隙不满自要求时,应核查齿槽承压面和压杆端部是否存在局部破损现象;当齿槽承压面与压杆端部完全脱开(全截面存在缝隙),应进行结构杆件受力状态的检测与分析;
5 保险螺栓或其他措施的设置,螺栓孔等附近是否存在裂缝;
6 压杆轴线与承压构件轴线的偏差,用尺量。
8.5.6 螺栓连接或钉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螺栓和钉的数量与直径;直径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2 被连接构件的厚度,用尺量测;
3 螺栓或钉的间距,用尺量测;
4 螺栓孔处木材的裂缝、虫蛀和腐朽情况、,裂缝用塞尺、裂缝探针和尺量测;
5 螺栓、变形、松动、锈蚀情况,观察或用卡尺量测。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8.6.1 木结构构件损伤的检测可分为木材腐朽、虫蛀、裂缝、灾害影响和金属件的锈蚀等项目;木结构的变形可分为节点位移、连接松弛变形、构件挠度、侧向弯曲矢高、屋架出平面变形、屋架支撑系统的稳定状态和木楼面系统的振动等。
8.6.2 木结构构件虫蛀的检测,可根据构件附近是否有木屑等进行初步判定,可通过锤击的方法确定虫蛀的范围,可用电钻打孔用内窥镜或探针测定虫蛀的深度。
8.6.3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出现虫蛀现象时,宜对构件的防虫措施进行检测。
8.6.4 木材腐朽的的检测,可用尺量测腐朽的范围,腐朽深度可用除去腐朽层的方法量测。
8.6.5 当发现木材有腐朽现象时,宜对木材的含水率、结构的通风设施、排水构造和防腐措施进行核查或检测。
8.6.6 火灾或侵蚀性物质影响范围和影响层厚度的检测,可参照本章第8.6.2条的方法测定。
8.6.7 当需要确定受腐朽、灾害影响木材强度时,可按本章第2节的相关规定取样测定,木材强度降低的幅度,可通过与未受影响区域试样强度的比较确定。在检测报告中应对试验方法及适用范围予以必要的说明。
8.6.8 木结构和构件变形及基础沉降等项目,可分别用本标准第4.6.2条、第4.6.3条和第4.6.4条提供的方法进行检测。
8.6.9 木楼面系统的振动,可按本标准附录E中提出的相应方法检测振动幅度。
8.6.10 必要时可,可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标准的要求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测木结构的防虫、防腐和防火措施。
附录A 结构混凝土冻伤的检测方法
A.0.1 结构混凝土冻伤情况的分类、各类冻伤的定义、特点、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见下表:
附表A.0.1 结构混凝土冻伤类型及检测项目与检测方法
混凝土冻伤类型 定 义 特 点 检验项目 采用方法
混凝土早期冻伤 立即冻伤 新拌制的混凝土,若入模温度较低且接近于混凝土冻结温度时则导致立即冻伤 内外混凝土冻伤基本一致 受冻混凝土强度 取芯法或超声回弹综合法
预养冻伤 新拌制的混凝土,若入模温度较高,而混凝土预养时间不足,当环境温度降到混凝土冻结温度时则导致预养冻伤 内外混凝土冻伤不一致,内部轻微,外部较严重 1.外部损伤较重的混凝土厚度及 强度; 2.内部损伤轻微的混凝土强度 外部损伤较重 的混凝土厚度可通过钻出芯样的湿度变化来检测,也可采用超 声法
混凝土冻融损伤 成熟龄期后的混凝土,在含水的情况下,由于环境正负温度的交替变化导致混凝土损伤
A.0.2 结构混凝土冻伤类型的判别可根据其定义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判别。必要时,也可从结构上取样,通过分析冻伤和未冻伤混凝土的吸水量、湿度变化等试验来判别。
A.0.3 混凝土冻伤检测的操作,应分别参照钻芯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和超声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方法标准进行。
附录B f-CaO对混凝土质量影响的检测
B.0.1 本检测方法适用于判定f-CaO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
B.0.2 f-CaO对混凝土质量影响的检测可分为现场检查、薄片沸煮检测和芯样试件检测等。
B.0.3 现场检查:可通过调查和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有无开裂、疏松、崩溃等严重破坏症状)初步确定f-CaO对混凝土质有量影响的部位和范围。
B.0.4 在初步确定有f-CaO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的部位上钻取混凝土芯样,芯样的直径可为70mm~100mm,在同一部位钻取的芯样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同一批受检混凝土至少应取得上述混凝土芯样三组。
B.0.5 在每个芯样上截取一个无外观缺陷的10mm厚的薄片试件,同时将芯样加工成高径比为1.0的芯样试件,芯样试件的加工质量应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要求。
B.0.6 试件的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薄片沸煮检测,将薄片试件放入沸煮箱的试架上进行沸煮,沸煮制度应符合B.0.7条的规定。对沸煮过的薄片试件进行外观检查。
2 芯样试件检测,将同一部位钻取的2个芯样试件中的1个放入沸煮箱的试架上进行沸煮,沸煮制度应符合B.0.7条的规定。对沸煮过的芯样试件进行外观检查。将沸煮过的芯样试件晾置3天,并与未沸煮的芯样试件同时进行抗压强度测试。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测试应符合《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的规定。按式( B.0.6 )计算每组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的百分率ξcor:,并计算全部芯样试件抗压强度变换百分率的平均值ξcor,m。
ξcor = ( fcor- f *cor) / fcor×100 ( B.0.6 )
式中ξcor-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的百分率;
fcor- 未沸煮芯样试件抗压强度;
f*cor- 同组沸煮芯样试件抗压强度。
B.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f-CaO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
1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沸煮试件(包括薄片试件和芯样试件)出现开裂、疏松或崩溃等现象;
2 芯样试件强度变化百分率平均值ξcor,m>30%;
3 仅有一个薄片试件出现开裂、疏松或崩溃等现象,并有一个ξcor>30%。
B.0.8 沸煮制度,调整好沸煮箱内的水位,使能保证在整个沸煮过程中都超过试件,不需中途添补试验用水,同时又能保证在30min±5min内升至沸腾。将试样放在沸煮箱的试架上,在30min±5min内加热至沸,恒沸6h,关闭沸煮箱自然降至室温。
附录C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C.0.1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将混凝土试件(芯样)破碎,剔除石子;
2 将试样缩分至50g,研磨至全部通过0.08mm的筛;
3 用磁铁吸出试样中的金属铁屑;
4 将试样置于105℃~110℃烘箱中烘干2h,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备用。
C.0.2 检测用试剂应按下列规定置备:
1 将5g铬酸钾溶于100mL蒸馏水中,混匀,配制成浓度为50g/L铬酸钾指示液;
2 将氯化钠基准试剂于500℃~600℃烧至恒重,并在干燥状态下冷却至室温,称取冷却后的氯化钠基准试剂0.1461g置于250mL烧杯中,用不含Cl-的蒸馏水溶解,移入250mL溶量瓶中,再稀释至标线,摇匀,配制成浓度为0.01mol/L的氯化钠标准溶液;
3 称取1.7g硝酸银,用不含Cl-的蒸馏水溶解后稀释至1L,混匀,配制成浓度为0.01mol/L 的硝酸银标准溶液,贮存于棕色瓶中。
4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标定:用移液管吸取氯化钠标准溶液25mL(V1),放入300mL三角瓶中,加入蒸馏水70mL制成标定溶液。在强烈振荡下,用硝酸银标准溶液滴至标定溶液出现淡橙色即为终点,记下消耗的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毫升数(V)。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浓度按下式计算:
(附C.0.3)
式中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氯化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滴定时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1-吸取氯化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0.3 Cl-含量的测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称取20g试样(m,精确至0.01g),置于磨口三角瓶中,加入300mL蒸馏水剧烈振荡3min~4min,浸泡24h或在90℃的水浴锅中浸泡3h,然后用定性滤纸过滤得到试样溶液。
2 用移液管分别取50mL试样溶液置于三个250 mL锥形瓶中,并将提取试样溶液的pH值调整到7~8。调整pH值时用硝酸溶液调整酸度,用碳酸氢钠或氢氧化钠调整碱度。
3 在试样溶液中加入浓度为50g/L的铬酸钾指示剂10~12滴,制成标准试样溶液。
4 用浓度为0.01mol/L的硝酸银标准溶液滴定,边滴边摇,直至标准试样溶液呈现不消失的淡橙色为终点。记下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毫升数V3。
5 同时做空白试验;空白试验方法:取70mL无Cl-的蒸馏水放入300mL三角瓶中,加入1mL浓度为50 g/L铬酸钾指示液制成空白试验溶液。在强烈振荡下,用硝酸银标准溶液滴至空白试验溶液呈淡橙色即为终点,记下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毫升数(V2)。
C.0.4 试样中Cl-含量可按下式计算:
(附C.0.5)
式中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3-滴定时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2-空白试验消耗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m-试样质量(g)。
Cl-含量的测试结果以三次试验的平均值表示,计算精确至0.001%。
B.0.5 测试结果,可提供Cl-含量占试样质量的百分比,也可根据混凝土配合比将上述Cl-含量的测试结果换算成占水泥质量的百分比或Cl-含量占混凝土质量的百分比。
附录D 混凝土中钢筋锈蚀状况的检测
D.0.1 钢筋锈蚀状况的检测可根据测试条件和测试要求选择剔凿检测方法、电化学测定方法、或综合分析判定方法。
D.0.2 钢筋锈蚀状况的剔凿检测方法,剔凿出钢筋直接测定钢筋的剩余直径。
D.0.3 钢筋锈蚀状况的电化学测定方法和综合分析判定方法宜配合剔凿检测方法的验证。
D.0.4 钢筋锈蚀状况的电化学测定可采用极化电极原理的检测方法,测定钢筋锈蚀电流和测定混凝土的电阻率,也可采用半电池原理的检测方法,测定钢筋的电位。
D.0.5 电化学测定方法的测区及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构件的环境差异及外观检查的结果来确定测区,测区应能代表不同环境条件和不同的锈蚀外观表征,每种条件的测区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在测区上布置测试网格,网格节点为测点,网格间距可为200㎜×200㎜、300㎜×300㎜或200㎜×lO0㎜等,根据构件尺寸和仪器功能而定。测区中的测点数不宜少于20个。测点与构件边缘的距离应大于50㎜。
3 测区应统一编号,注明位置,并描述其外观情况。
D.0.6 电化学检测操作应遵守所使用检测仪器的操作规定,并应注意:
1 电极铜棒应清洁、无明显缺陷;
2 混凝土表面应清洁,无涂料、浮浆、污物或尘土等,测点处混凝土应湿润;
3 保证仪器连接点钢筋与测点钢筋连同;
4 测点读数应稳定,电位读数变动不超过2mV;同一测点同一枝参考电极重复读数差异不得超过10 mV,同一测点不同参考电极重复读数差异不得超过20 mV;
5 应避免各种电磁场的干扰;
6 应注意环境温度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修正。
D.0.7 电化学测试结果的表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一定的比例绘出测区平面图,标出相应到点位置的钢筋锈蚀电位,得到数据阵列;
2 绘出电位等值线图,通过数值相等各点或内插各等值点绘出等值线,等值线差值宜为10OmV。
D.0.8 电化学测试结果的判定可参考下列建议。
1 钢筋电位与钢筋锈蚀状况的判别见表D.0.8-1。
表D.0.8-1 钢筋电位与钢筋锈蚀状况判别
序号 钢筋电位状况(mV) 钢筋锈蚀状况判别
1 -350~ -500 钢筋发生锈蚀的概率为95%
2 -200~ -350 钢筋发生锈蚀的概率为50%,可能存在坑蚀现象
3 -200或高于-200 无锈蚀活动性或锈蚀活动性不确定,锈蚀概率5%
2 钢筋锈蚀电流与钢筋锈蚀速率及构件损伤年限的判别见表D.0.8-2。
表D.0.8-2 钢筋锈蚀电流与钢筋锈蚀速率和构件损伤年限判别
序号 锈蚀电流Icorr(μA/cm2) 锈蚀速率 保护层出现损伤年限
1 <0.2 钝化状态 ---------
2 0.2~0.5 低锈蚀速率 >15年
3 0.5~1.O 中等锈蚀速率 10~15年
4 1.O~l0 高锈蚀速率 2~10年
5 >10 极高锈蚀速率 不足2年
3 混凝土电阻率与钢筋锈蚀状况判别见表D.0.8-3。
表D.0.8-3 混凝土电阻率与钢筋锈蚀状态判别
序号 混凝土电阻率(kΩcm) 钢筋锈蚀状态判别
1 >100 钢筋不会锈蚀
2 50~100 低锈蚀速率
3 lO~5O 钢筋活化时,可出现中高锈蚀速率
4 <lO 电阻率不是锈蚀的控制因素
D.0.9 综合分析判定方法,检测的参数可包括裂缝宽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混凝土中有害物质含量以及混凝土含水率等,根据综合情况判定钢筋的锈蚀状况。
附录E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和要求
E.0.1 建筑结构的动力测试,可根据测试的目的选择下列方法:
1 测试结构的基本振型时,宜选用环境振动法,在满足测试要求的前提下也可选用初位移等其他方法;
2 测试结构平面内多个振型时,宜选用稳态正弦波激振法;
3 测试结构空间振型或扭转振型时,宜选用多振源相位控制同步的稳态正弦波激振法或初速度法;
4 评估结构的抗震性能时,可选用随机激振法或人工爆破模拟地震法。
E.0.2 结构动力测试设备和测试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稳态正弦激振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宜采用旋转惯性机械起振机,也可采用液压伺服激振器,使用频率范围宜在0.5-30Hz,频率分辨率应高于0.01Hz。
2 可根据需要测试的动参数和振型阶数等具体情况,选择加速度仪、速度仪或位移仪,必要时尚可选择相应的配套仪表。
3 应根据需要测试的最低和最高阶频率选择仪器的频率范围。
4 测试仪器的最大可测范围应根据被测试结构振动的强烈程度来选定。
5 测试仪器的分辨率应根据被测试结构的最小振动幅值来选定。
6 传感器的横向灵敏度应小于0.05。
7 进行瞬态过程测试时,测试仪器的可使用频率范围应比稳态测试时大一个数量级。
8 传感器应具备机械强度高,安装调节方便,体积重量小而便于携带,防水,防电磁干扰等性能。
9 记录仪器或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电平输入及频率范围,应与测试仪器的输出相匹配。
E.0.3 结构动力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脉动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避免环境及系统干扰;测试记录时间,在测量振型和频率时不应少于5min,在测试阻尼时不应小于30min;当因测试仪器数量不足而做多次测试时,每次测试中应至少保留一个共同的参考点。
2 机械激振振动测试应满足下列要求:应正确选择激振器的位置,合理选择激振力,防止引起被测试结构的振型畸变;当激振器安装在楼板上时,应避免楼板的竖向自振频率和刚度的影响,激振力应具有传递途径;激振测试中宜采用扫频方式寻找共振频率,在共振频率附近进行测试时,应保证半功率带宽内有不少于5个频率的测点。
3 施加初位移的自由振动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根据测试的目的布置拉线点;拉线与被测试结构的连结部分应具有能够整体传力到被测试结构受力构件上;每次测试时应记录拉力数值和拉力与结构轴线间的夹角;量取波值时,不得取用突断衰减的最初两个波;测试时不应使被测试结构出现裂缝。
E.0.4 结构动力测试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域数据处理:对记录的测试数据应进行零点漂移、记录波形和记录长度的检验;被测试结构的自振周期,可在记录曲线上比较规则的波形段内取有限个周期的平均值;被测试结构的阻尼比,可按自由衰减曲线求取,在采用稳态正弦波激振时,可根据实测的共振曲线采用半功率点法求取;被测试结构各测点的幅值,应用记录信号幅值除以测试系统的增益,并按此求得振型。
2 频域数据处理:采样间隔应符合采样定理的要求;对频域中的数据应采用滤波、零均值化方法进行处理;被测试结构的自振频率,可采用自谱分析或傅里叶谱分析方法求取;被测试结构的阻尼比,宜采用自相关函数分析、曲线拟合法或半功率点法确定。被测试结构的振型,宜采用自谱分析、互谱分析或传递函数分析方法确定;对于复杂结构的测试数据,宜采用谱分析、相关分析或传递函数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
3 测试数据处理后应根据需要提供被测试结构的自振频率、阻尼比和振型,以及动力反应最大幅值、时程曲线、频谱曲线等分析结果。
附录F 回弹检测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
F.0.1 本方法适用于用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按本方法检测时,应使用HT75型回弹仪。
F.0.2 对检测批的检测,每个检验批中可布置5-10个检测单元,共抽取50-100块砖进行检测,检测块材的数量尚应满足本标准第3.3.13条A类检测样本容量的要求和本标准第3.3.15条与第3.3.16条对推定区间的要求。
F.0.3 回弹测点布置在外观质量合格砖的条面上,每块砖的条面布置5个回弹测点,测点应避开气孔等且测点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间距。
F.0.4 以每块砖的回弹测试平均值Rm为计算参数,按相应的测强曲线计算单块砖的抗压强度换算值;当没有相应的换算强度曲线时,经过试验验证后,可按式(F.0.4)计算单块砖的抗压强度换算值:
粘土砖: f1,i =1.08Rm,i -32.5;
页岩砖: f1,i =1.06Rm,i - 31.4; (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F.0.4)
煤矸石砖:f1,i =1.05Rm,i -27.0;
式中Rm,i - 第i块砖回弹测试平均值;
f1,i - 第i块砖抗压强度换算值。
F.0.5 抗压强度的推定,以每块砖的抗压强度换算值为代表值,按本标准第3.3.19条或第3.3.20条的规定确定推定区间。
F.0.6 回弹法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宜配合取样检验的验证。
附录G 表面硬度法推断钢材强度
G.0.1 本检测方法适用于估算结构中钢材抗拉强度的范围,不能准确推定钢材的强度。
G.0.2 构件测试部位的处理,可用钢锉打磨构件表面,除去表面锈斑、油漆,然后应分别用粗、细砂纸打磨构件表面,直至露出金属光泽。
G.0.3 按所用仪器的操作要求测定钢材表面的硬度。
G.0.4 在测试时,构件及测试面不得有明显的颤动。
G.0.5 按所建立的专用测强曲线换算钢材的强度。
G.0.6 可参考《黑色金属硬度及相关强度换算值》GB/T 1172等标准的规定确定钢材的换算抗拉强度,但测试仪器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并应对标准提供的换算关系进行验证。
附录H 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H.1 一般规定
H.1.1 本附录适用于普通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不适用用冷弯型钢和压型钢板以及钢-混组合结构性能和普通钢结构疲劳性能的检验。
H.1.2 钢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可分为使用性能检验、承载力检验和破坏性检验;使用性能检验和承载力检验的对象可以是实际的结构或构件,也可以是足尺寸的模型;破坏性检验的对象可以是不再使用的结构或构件,也可以是足尺寸的模型。
H.1.3 检验装置和设置,应能模拟结构实际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应能反映结构或构件实际工作状态,加荷点和支座处不得出现不正常的偏心,同时应保证构件的变形和破坏不影响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不造成检验设备的损坏和人身伤亡事故。
H.1.4 检验的荷载,应分级加载,每级荷载不宜超过最大荷载的20%,在每级加载后应保持足够的静止时间,并检查构件是否存在断裂、屈服、屈曲的迹象。
H.1.5 变形的测试,应考虑支座的沉降变形的影响,正式检验前应施加一定的初试荷载,然后卸荷,使构件贴紧检验装置。加载过程中应记录荷载变形曲线,当这条曲线表现出明显非线性时,应减小荷载增量。
H.1.6 达到使用性能或承载力检验的最大荷载后,应持荷至少1h,每隔15min测取一次荷载和变形值,直到变形值在15min内不再明显增加为止。然后应分级卸载,在每一级荷载和卸载全部完成后测取变形值。
H.1.7 当检验用模型的材料与所模拟结构或构件的材料性能有差别时,应进行材料性能的检验。
H.2 使用性能检验
H.2.1 使用性能检验以证实结构或构件在规定荷载的作用下不出现过大的变形和损伤,经过检验且满足要求的结构或构件应能正常使用。
H.2.2 在规定荷载作用下,某些结构或构件可能会出现局部永久性变形,但这些变形的出现应是事先确定的且不表明结构或构件受到损伤。
H.2.3 检验的荷载,应取下列荷载之和:
实际自重×1.0;
其他恒载×1.15;
可变荷载×1.25。
H.2.4 经检验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荷载-变形曲线宜基本为线性关系;
2 卸载后残余变形不应超过所记录到最大变形值的20%。
H.2.5 当第H.2.4条的要求不满足时,可重新进行检验。第二次检验中的荷载-变形应基本上呈现线性关系,新的残余变形不得超过第二次检验中所记录到最大变形的10%。
H.3 承载力检验
H.3.1 承载力检验用于证实结构或构件的设计承载力。
H.3.2 在进行承载力检验前,宜先进行H.2节所述使用性能检验且检验结果满足相应的要求。
H.3.3 承载力检验的荷载,应采用永久和可变荷载适当组合的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荷载。
H.3.4 承载力检验结果的评定,检验荷载作用下,结构或构件的任何部分不应出现屈曲破坏或断裂破坏;卸载后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应至少减少20%。
H.4 破坏性检验
H.4.1 破坏性检验用于确定结构或模型的实际承载力。
H.4.2 进行破坏性检验前,宜先进行设计承载力的检验,并根据检验情况估算被检验结构的实际承载力。
H.4.3 破坏性检验的加载,应先分级加到设计承载力的检验荷载,根据荷载变形曲线确定随后的加载增量,然后加载到不能继续加载为止,此时的承载力即为结构的实际承载力。
附录J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抗压强度
J.0.1 本附录适用于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的强度,按本附录得到的混凝土强度换算值应进行同条件立方体试块或芯样试件抗压强度的修正。
J.0.2 超声法检测钢管中混凝土的强度,圆钢管的外径不宜小于300mm,方钢管的最小边长不宜小于275mm。
J.0.3 超声法的测区布置和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检测批检测时,抽样检测构件的数量不应少于本标准表3.3.13中样本最小容量的规定,测区数量尚应满足本标准对计量抽样推定区间的要求;
2 每个构件上应布置10个测区(每个测区应有两个相对的测面)。小构件可布置5个测区;
3 每个测面的尺寸不宜小于200mm×200mm。
J.0.4 超声法的测区,钢管的外表面应光洁,无严重锈蚀,并应能保证换能器与钢管表面耦合良好。
J.0.5 在每个测区内的相对测试面上,应各布置3个测点,发射和接收换能器的轴线应在同一轴线上,对于圆钢管该轴线应通过钢管的圆心。如图J.0.5所示。
图J.0.5 钢管中混凝土强度检测示意图
J.0.6 测区的声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 = d / tm (J.0.6-1)
tm= (t1+t2+t3)/3(J.0.6-2)
式中 v测区声速值,(精确到0.01km/s);
d -超声测距,即钢管外径,精确到毫米;
tm-测区平均声时值,精确到0.1μs;
t1、t2、t3 -分别为测区中3个测点的声时值,精确到0.1μs。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