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9
L.1.2 砌体结构及与其基本周期相当的结构,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可按下式计算:
Vc = λs α1 ( ζeq ) G (L.1.2)
式中Vc--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
L.1.3 砌体结构及与其基本周期相当的结构,隔震层质心处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ue = λs α1 ( ζeq ) G / Kh (L.1.3)
式中λs--近场系数;甲、乙类建筑距发震断层5km以内取1.5;5~10km取1.25;10km以远取1.0;丙类建筑可取1.0;
α1(ζeq)--罕遇地震下的地震影响系数值,可根据隔震层参数,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Kh--罕遇地震下隔震层的水平动刚度,应按本规范第12.2.4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L.1.4 当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为矩形或接近于矩形,但上部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不重合时,隔震支座扭转影响系数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仅考虑单向地震作用的扭转时,扭转影响系数可按下列公式估计:
βi = 1 + 12 e si / ( a2 + b2 ) (L.1.4-1)
式中e --上部结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在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心距; s i--第i个隔震支座与隔震层刚度中心在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距离; a、b--隔震层平面的两个边长。 对边支座,其扭转影响系数不宜小于1.15;当隔震层和上部结构采取有效的抗扭措施后或扭转周期小于平动周期的70%,扭转影响系数可取1.15。 2 同时考虑双向地震作用的扭转时,扭转影响系数可仍按式(L.1.4-1)计算,但其中的偏心距值(e)应采用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替代:
式中e x--y方向地震作用时的偏心距;
ey--x方向地震作用时的偏心距。
对边支座,其扭转影响系数不宜小于1.2。
L.1.5 砌体结构按本规范第12.2.5条规定进行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验算时,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宜按减去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后的平均压应力取值。
L.1.6 砌体结构的隔震层顶部各纵、横梁均可按承受均布荷载的单跨简支梁或多跨连续梁计算.均布荷载可按本规范第7.2.5条关于底部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规定取值;当按连续梁算出的正弯矩小于单跨简支梁跨中弯矩的0.8倍时,应按0.8倍单跨简支梁跨中弯矩配筋。
L.2 砌体结构的隔震措施
L.2.1 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50时,丙类建筑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总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7.1节中降低一度的有关规定采用。
L.2.2 砌体结构隔震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层砌体房屋的隔震层位于地下室顶部时,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体墙上,并应验算砌体的局部承压。
2 隔震层顶部纵、横梁的构造均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关于底部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要求。
L.2.3 丙类建筑隔震后上部砌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及圈梁的截面和配筋构造,仍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节的有关规定。
2 多层浇结普通粘土砖和浇结多孔粘土砖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75时,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3.1的规定;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5和0.38时,应符合表L.2.3-1的规定,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25时,宜符合本规范表7.3.1降低一度的有关规定。
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芯柱的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75时,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4.1的规定;7~9度,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5和0.38时,应符合表L.2.3-2的规定,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25时,宜符合本规范表7.4.1 降低一度的有关规定。
4 上部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水平向减系数为0.75时仍按本规范第7章的相应规定采用;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50和0.38时,可按本规范第7章降低一度的相应规定采用;水平向减系数为0.25时可按本规范第7章降低二度且不低于6度的相应规定采用。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规范抗震设防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同GBJ11-89规范(以下简称89规范)一样,仍以"三个水准"为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是以现有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规范的科学依据只能是现有的经验和资料。目前对地震规律性的认识还很不足,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规范的规定会有相应的突破,而且规范的编制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条件,适当地考虑抗震设防水平,设防标准不能过高。
次修订,继续保持89规范提出的抗震设防三个水准目标,即"小震不坏,大震不倒"的具体化。根据我国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地震发生概率的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众值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50年超越概率约10%的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新修订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50年超越概率2%~3%的烈度可作为罕遇地震的概率水准,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各地震烈度水准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时,结构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与89规范相同,仍与78规范相当);遭遇第三水准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时,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倒塌。
还需说明的是: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筑按本规范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之后,抗震能力比不设防时有实质性的提高,但其抗震能力仍是较低的,不能过高估计。
2 各类建筑按本规范规定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之后,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在程度上有所提高或降低。例如,丁类建筑在设防烈度地震下的损坏程度可能会重些,且其倒塌不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下的表现会比一般的情况要差;甲类建筑在设防烈度地震下的损坏是轻微甚至是基本完好的,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下的表现将会比一般的情况好些。
3 本次修订仍采用二阶段设计实现上述三个水准的设防目标: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继续保持其可靠度水平同78规范相当,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验算,这样,既满足了在第一水准下具有必要的承载力可靠度,又满足第二水准的损坏可修的目标。对大多数的结构,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是弹塑性变形验算,对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以及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结构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1.0.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要求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的建筑工程均必需进行抗震设计。以下,凡用粗体表示的条文,均为建筑工程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继续保持89规范的规定,适用于6~9度一般的建筑工程。鉴于近数十年来,很多6度地震区发生了较大的地震,甚至特大地震,6度地震区的建筑要适当考虑一些抗震要求,以减轻地震灾害。
工业建筑中,一些因生产工艺要求而造成的特殊问题的抗震设计,与一般的建筑工程不同,需由有关的专业标准予以规定。
因缺乏可靠的近场地震的资料和数据,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仍没有条件列入规范。因此,在没有新的专门规定前,可仍按1989年建设部印发(89)建抗字第426号《地震基本烈度X度区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1.0.4 为适应《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采用最严的规范用语"必须"。
1.0.5 本条体现了抗震设防依据的"双轨制",即一般情况采用抗震设防烈度(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抗震设防区划提供的地震动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反应谱值、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
关于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区划的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89规范的第1.0.4条和第1.0.5条,本次修订移至第3章第3.1.1~3.1.3条。
89规范的第1.0.6条,本次修订不再出现。
2 术语和符号
本次修订,将89规范的附录一改为一章,并增加了一些术语。
抗震设防标准,是一种衡量对建筑抗震能力要求高低的综合尺度,既取决于地震强弱的不同,又取决于使用功能重要性的不同。
地震作用的涵义,强调了其动态作用的性质,不仅是加速度的作用,还应包括地震动的速度和位移的作用。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抗震构造措施只是抗震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3.1.3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抗震设防标准,既能合理使用建设投资,又能达到抗震安全的要求。
89规范关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所替代。因此,本次修订的条文主要引用了该国家标准的规定。
按《防震减灾法》,本次修订明确,甲类建筑为"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其地震作用计算,增加了"甲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修改了GB 50223规定甲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计算的规定。这意味着,提高的幅度应经专门研究,并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条件许可时,专门研究可包括基于建筑地震破坏损失和投资关系的优化原则确定的方法。
丁类建筑不要求按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要求适当降低抗震措施即可。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仍按GB 50223的要求执行。按GB 50223-95的说明,指的是对一些建筑规模较小建筑,例如,工矿企业的变电所、空压站、水泵房以及城市供水水源的泵房等。当这些小建筑为丙类建筑时,一般采用砖混结构;当为乙类建筑时,若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则可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新修订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本规范的甲、乙、丙、丁分类,可体现建筑重要性及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同。
3.2 地震影响
近年来地震经验表明,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处在大震级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其震害要比中、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理论分析也发现,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谱特性并不相同。抗震设计时,对同样场地条件、同样烈度的地震,按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对待是必要的,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需要采用设计地震动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来表征。
作为一种简化,89规范主要藉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9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二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作用不利情况。
本次修订,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可与新修订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A1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相匹配。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1992年7月3日颁发的建标[1992]419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作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度0.10g,8度0.20g,9度0.40g。
表3.2.2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这个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A1》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0.10g和0.20g之间有一个0.15g的区域,0.20g和0.40g之间有一个0.30g的区域,在这二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7度和8度地区相当,在本规范表3.2.2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表3.2.2中还引入了与6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特征周期(Tg)。89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8%)。本次修订将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在抗震设防决策上,为保持规范的延续性,设计地震的分组可在《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B1》基础上略做调整:
1 区划图B1中0.35s和0.40s的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一组;
2 区划图B1中0.45s的区域,多数作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其中,借用89规范按烈度衰减等震线确定"设计远震"的规定,取加速度衰减影响的下列区域作为设计地震第三组:
1)区划图A1中峰值加速度0.2g减至0.05g的影响区域和0.3g减至0.1g的影响区域;
2)区划图B1中0.45s且区划图A1中≥0.4g的峰值加速度减至0.2g及以下的影响区域。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A规定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2001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3.3 场地和地基
3.3.1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
3.3.2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对I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对于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已降低,不再重复降低。
3.3.4 对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的要求,一般情况执行没有困难。在高层建筑中,当主楼和裙房不分缝的情况下难以满足时,需仔细分析不同地基在地震下变形的差异及上部结构各部分地震反应差异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3.4 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4.1 合理的建筑布置在抗震设计中是头等重要的,提倡平、立面简单对称。因为震害表明,简单、对称的建筑在地震时较不容易破坏。而且道理也很清楚,简单、对称的结构容易估计其地震时的反应,容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和进行细部处理。"规则"包含了对建筑的平、立面外形尺寸,抗侧力构件布置、质量分布,直至承载力分布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要求。"规则"的具体界限随结构类型的不同而异,需要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互相配合,才能设计出抗震性能良好的建筑。
本条主要对建筑师的建筑设计方案提出了要求。首先应符合合理的抗震概念设计原则,宜采用规则的建筑设计方案,强调应避免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规则的建筑结构体现在体型(平面和立面的形状)简单,抗侧力体系的刚度和承载力上下变化连续、均匀,平面布置基本对称。即在平面、竖向图形或抗侧力体系上,没有明显的、实质的不连续(突变)。
规则与不规则的区分,本规范在第3.4.2条规定了一些定量的界限,但实际上引起建筑结构不规则的因素还有很多,特别是复杂的建筑体型,很难一一用若干简化的定量指标来划分不规则程度并规定限制范围,但是,有经验的、有抗震知识素养的建筑设计人员,应该对所设计的建筑的抗震性能有所估计,要区分不规则、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等不规则程度,避免采用抗震性能差的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这里,"不规则"指的是超过表3.4.2-1和表3.4.2-2中一项及以上的不规则指标;特别不规则,指的是多项均超过表3.4.2-1和表3.4.2-2中不规则指标或某一项超过规定指标较多,具有较明显的抗震薄弱部位,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者;严重不规则,指的是体型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第3.4.3条上限值或某一项大大超过规定值,具有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将会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者。
3.4.2,3.4.3 本次修订考虑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89和《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91的相应规定,并参考了美国UBC(1997)日本BSL(1987年版)和欧洲规范8。上述五本规范对不规则结构的条文规定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规定了规则结构的准则,不规定不规则结构的相应设计规定,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2 对结构的不规则性作出限制,如日本BSL。
3 对规则与不规则结构作出了定量的划分,并规定了相应的设计计算要求,如美国UBC及欧洲规范8。
本规范基本上采用了第3种方式,但对容易避免或危害性较小的不规则问题未作规定。
对于结构扭转不规则,按刚性楼盖计算,当最大层间位移与其平均值的比值为1.2时,相当于一端为1.0,另一端为1.45;当比值为1.5时,相当于一端为1.0,另一端为3。美国FEMA的NEHRP规定,限1.4。按本规范CQC计算位移时,需注意合理确定符号。
对于较大错层,如超过梁高的错层,需按楼板开洞对待;当错层面积大于该层总面积30%时,则属于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典型宽度按楼板外形的基本宽度计算。
上层缩进尺寸超过相邻下层对应尺寸的1/4,属于用尺寸衡量的刚度不规则的范畴。侧向刚度可取地震作用下的层剪力与层间位移之比值计算,刚度突变上限在有关章节规定。
除了表3.4.2所列的不规则,UBC的规定中,对平面不规则尚有抗侧力构件上下错位、与主轴斜交或不对称布置,对竖向不规则尚有相邻楼层质量比大于150%或竖向抗侧力构件在乎面内收进的尺寸大于构件的长度(如棋盘式布置)等。
图3.4.2为典型示例,以便理解表3.4.2中所列的不规则类型。
3.4.4 本规范第3.4.2条和第3.4.3条的规定,主要针对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的多层和高层建筑所作的不规则性的限制,对砌体结构多层房屋和单层工业厂房的不规则性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专门规定。
3.4.5,3.4.6 体型复杂的建筑并不一概提倡设置防震缝。有些建筑结构,因建筑设计的需要或建筑场地的条件限制而不设防震缝,此时,应按第3.4.3条的规定进行抗震分析并采取加强延性的构造措施。防震缝宽度的规定,见本规范各有关章节并要便于施工。
3.5 结构体系
3.5.1 抗震结构体系要通过综合分析,采用合理而经济的结构类型。结构的地震反应同场地的特性有密切关系,场地的地面运动特性又同地震震源机制、震级大小、震中的远近有关;建筑的重要性、装修的水准对结构的侧向变形大小有所限制,从而对结构选型提出要求;结构的选型又受结构材料和施工条件的制约以及经济条件的许可等。这是一个综合的技术经济问题,应周密加以考虑。
3.5.2,3.5.3 抗震结构体系要求受力明确、传力合理且传力路线不间断,使结构的抗震分析更符合结构在地震时的实际表现,对提高结构的抗震性能十分有利,是结构选型与布置结构抗侧力体系时首先考虑的因素之一。本次修订,将结构体系的要求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
多道抗震防线指的是:
第一,一个抗震结构体系,应由若干个延性较好的分体系组成,并由延性较好的结构构件连接起来协同工作,如框架-抗震墙体系是由延性框架和抗震墙二个系统组成;双肢或多肢抗震墙体系由若干个单肢墙分系统组成。
第二,抗震结构体系应有最大可能数量的内部、外部赘余度,有意识地建立起一系列分布的屈服区,以使结构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一旦破坏也易于修复。
抗震薄弱层(部位)的概念,也是抗震设计中的重要概念,包括:
1 结构在强烈地震下不存在强度安全储备,构件的实际承载力分析(而不是承载力设计值的分析)是判断薄弱层(部位)的基础;
2 要使楼层(部位)的实际承载力和设计计算的弹性受力之比在总体上保持一个相对均匀的变化,一旦楼层(或部位)的这个比例有突变时,会由于塑性内力重分布导致塑性变形的集中;
3 要防止在局部上加强而忽视整个结构各部位刚度、强度的协调;
4 在抗震设计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控制薄弱层(部位),使之有足够的变形能力又不使薄弱层发生转移,这是提高结构总体抗震性能的有效手段。
本次修订,增加了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周期和振型)相近的抗震概念。
3.5.4 本条对各种不同材料的构件提出了改善其变形能力的原则和途径:
1 无筋砌体本身是脆性材料,只能利用约束条件(圈梁、构造柱、组合柱等来分割、包围)使砌体发生裂缝后不致崩塌和散落,地震时不致丧失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2 钢筋混凝土构件抗震性能与砌体相比是比较好的,但如处理不当,也会造成不可修复的脆性破坏。这种破坏包括:混凝土压碎、构件剪切破坏、钢筋锚固部分拉脱(粘结破坏),应力求避免;
3 钢结构杆件的压屈破坏(杆件失去稳定)或局部失稳也是一种脆性破坏,应予以防止;
4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要求。
3.5.5 本条指出了主体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遵守的原则:通过连接的承载力来发挥各构件的承载力、变形能力,从而获得整个结构良好的抗震能力。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预应力混凝土及钢结构构件的连接要求。
3.5.6 本条支撑系统指屋盖支撑。支撑系统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屋盖系统失稳倒塌,使厂房发生灾难性的震害,因此在支撑系统布置上应特别注意保证屋盖系统的整体稳定性。
3.6 结构分析
3.6.1 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是本规范对结构地震反应、截面承载力验算和变形验算最基本的要求。按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建筑物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与此相应,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反应分析的方法,截面抗震验算(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基本要求),以及层间弹性位移的验算,都是以线弹性理论为基础。因此本条规定,当建筑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3.6.2 按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当建筑物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这也是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建筑物的体型和抗侧力系统复杂时,将在结构的薄弱部位发生应力集中和弹塑性变形集中,严重时会导致重大的破坏甚至有倒塌的危险。因此本规范提出了检验结构抗震薄弱部位采用弹塑性(即非线性)分析方法的要求。
考虑到非线性分析的难度较大,规范只限于对特别不规则并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特别是有严重的变形集中可能导致地震倒塌的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章具体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
本规范推荐了二种非线性分析方法:静力的非线性分析(推覆分析)和动力的非线性分析(弹塑性时程分析)。
静力的非线性分析是:沿结构高度施加按一定形式分布的模拟地震作用的等效侧力,并从小到大逐步增加侧力的强度,使结构由弹性工作状态逐步进入弹塑性工作状态,最终达到并超过规定的弹塑性位移。这是目前较为实用的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技术,比动力非线性分析节省计算工作量,但也有一定的使用局限性和适用性,对计算结果需要工程经验判断。动力非线性分析,即弹塑性时程分析,是较为严格的分析方法,需要较好的计算机软件和很好的工程经验判断才能得到有用的结果,是难度较大的一种方法。规范还允许采用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技术,如本规范第5章规定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等的弹塑性分析简化方法。
3.6.3 本条规定,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支撑)结构在重力附加弯矩Ma与初始弯矩M0之比符合下式条件下,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即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式中θi--稳定系数;
∑Gi--i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计算值;
△ui--第i层楼层质心处的弹性或弹塑性层间位移;
Vi--第i层地震剪力计算值;
hi--第i层楼层高度。
上式规定是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影响的下限,其上限则受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控制。对混凝土结构,墙体弹性位移角限值较小,上述稳定系数一般均在0.1以下,可不考虑弹性阶段重力二阶效应影响;框架结构位移角限值较大,计算侧移需考虑刚度折减。
当在弹性分析时,作为简化方法,二阶效应的内力增大系数可取1/(1-θ)。
当在弹塑性分析时,宜采用考虑所有受轴向力的结构和构件的几何刚度的计算机程序进行重力二阶效应分析,亦可采用其他简化分析方法。
混凝土柱考虑多遇地震作用产生的重力二阶效应的内力时,不应与混凝土规范承载力计算时考虑的重力二阶效应重复。
砌体及混凝土墙结构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
3.6.4 刚性、半刚性、柔性横隔板分别指在平面内不考虑变形、考虑变形、不考虑刚度的楼、屋盖。
3.6.6 本条规定主要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使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时,应对软件的功能有切实的了解,计算模型的选取必须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时应对所有计算结果进行判别,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在设计中应用。
复杂结构应是计算模型复杂的结构,对不同的力学模型还应使用不同的计算机程序。
3.7 非结构构件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中的破坏允许大于结构构件,其抗震设防目标要低于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非结构构件的地震破坏会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需引起重视,应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非结构构件一般指下列三类:①附属结构构件,如:女儿墙、高低跨封墙、雨篷等;②装饰物,如:贴面、顶棚、悬吊重物等;③围护墙和隔墙。处理好非结构构件和主体结构的关系,可防止附加灾害,减少损失。在第3.7.3条所列的非结构构件主要指在人流出入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的附属结构构件,其破坏往往伤人或砸坏设备,因此要求加强与主体结构的可靠锚固,在其他位置可以放宽要求。
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或单层厂房柱的连接,影响整个结构的动力性能和抗震能力。两者之间的连接处理不同时,影响也不同。本次修订,建议两者之间采用柔性连接或彼此脱开,可只考虑填充墙的重量而不计其刚度和强度的影响。砌体填充墙的不合理设置,例如:框架或厂房,柱间的填充墙不到顶,或房屋外墙在混凝土柱间局部高度砌墙,使这些柱子处于短柱状态,许多震害表明,这些短柱破坏很多,应予注意。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幕墙、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支座和连接等需符合地震时对使用功能的要求。
3.8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3.8.1 建筑结构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是一种新技术,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隔震与消能减震的效果、长期工作性能,以及经济性等问题。现阶段,这种新技术主要用于对使用功能有特别要求和高烈度地区的建筑,即用于投资方愿意通过增加投资来提高安全要求的建筑。
3.8.2 本条对建筑结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的设防目标提出了原则要求。按本规范第12章规定进行隔震设计,还不能做到在设防烈度下上部结构不受损坏或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工作阶段的要求,但与非隔震或非消能减震建筑相比,应有所提高,大体上是: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将基本不受损坏和影响使用功能;当遭受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将不发生危及生命安全和丧失使用功能的破坏。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9.1 抗震结构在材料选用、施工程序特别是材料代用上有其特殊的要求,主要是指减少材料的脆性和贯彻原设计意图。
3.9.2,3.9.3 本规范对结构材料的要求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有所限制,这是因为高强度混凝土具有脆性质,且随强度等级提高而增加,在抗震设计中应考虑此因素,故规定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本条还要求,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框架结构,规定其普通纵向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这是为了保证当构件某个部位出现塑性铰以后,塑性铰处有足够的转动能力与耗能能力;同时还规定了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否则本规范为实现强柱弱梁,强剪弱弯所规定的内力调整将难以奏效。
钢结构中用的钢材,应保证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冲击韧性合格及硫、磷和碳含量的限制值。高层钢结构的钢材,可按黑色冶金工业标准《高层建筑结构用钢板》YB4104-2000选用。抗拉强度是实际上决定结构安全储备的关键,伸长率反映钢材能承受残余变形量的程度及塑性变形能力,钢材的屈服强度不宜过高,同时要求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伸长率应大于20%,以保证构件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冲击韧性是抗震结构的要求。当采用国外钢材时,亦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要求。
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中,Q235钢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钢不要求任何冲击试验值,并只在用户要求时才进行冷弯试验,且不保证焊接要求的含碳量,故不建议采用。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钢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级钢不保证冲击韧性要求和延性性能的基本要求,故亦不建议采用。
3.9.4 混凝土结构施工中,往往因缺乏设计规定的钢筋型号(规格)而采用另外型号(规格)的钢筋代替,此时应注意替代后的纵向钢筋的总承载力设计值不应高于原设计的纵向钢筋总承载力设计值,以免造成薄弱部位的转移,以及构件在有影响的部位发生混凝土的脆性破坏(混凝土压碎、剪切破坏等)。
本次修订还要求,除按照上述等承载力原则换算外,应注意由于钢筋的强度和直径改变会影响正常使用阶段的挠度和裂缝宽度,同时还应满足最小配筋率和钢筋间距等构造要求。
3.9.5 厚度较大的钢板在轧制过程中存在各向异性,由于在焊缝附近常形成约束,焊接时容易引起层状撕裂。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5313将厚度方向的断面收缩率分为Z15、Z25、Z35三个等级,并规定了试件取材方法和试件尺寸等要求。本条规定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当钢材板厚大于或等于40mm时,至少应符合Z15级规定的受拉试件截面收缩率。
3.9.6 为确保砌体抗震墙与构造柱、底层框架柱的连接,以提高抗侧力砌体墙的变形能力,要求施工时先砌墙后浇注。
3.10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10.1 本规范初次提出了在建筑物内设置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要求。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是发展地震工程和工程抗震科学的必要手段,我国过去限于基建资金,发展不快,这次在规范中予以规定,以促进其发展。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基本沿用历次规范的规定。本条中地形、地貌和岩土特性的影响是综合在一起加以评价的,这是因为由不同岩土构成的同样地形条件的地震影响是不同的。本条中只列出了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其他地段可视为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场地。
关于局部地形条件的影响,从国内几次大地震的宏观调查资料来看,岩质地形与非岩质地形有所不同。在云南通海地震的大量宏观调查中,表明非岩质地形对烈度的影响比岩质地形的影响更为明显。如通海和东川的许多岩石地基上很陡的山坡,震害也未见有明显的加重。因此对于岩石地基的陡坡、陡坎等,本规范未列为不利的地段。但对于岩石地基的高度达数十米的条状突出的山脊和高耸孤立的山丘,由于鞭鞘效应明显,振动有所加大,烈度仍有增高的趋势。因此本规范均将其列为不利的地形条件。
应该指出:有些资料中曾提出过有利和不利于抗震的地貌部位。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曾对抗震不利的地貌部位实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地貌是研究不同地表形态形成的原因,其中包括组成不同地形的物质(即岩性)。也就是说地貌部位的影响意味着地表形态和岩性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将场地土的影响包括进去了。但通过一些震害实例说明:当处于平坦的冲积平原和古河道不同地貌部位时,地表形态是基本相同的,造成古河道上房屋震害加重的原因主要是地基土质条件很差。因此本规范将地貌条件分别在地形条件与场地土中加以考虑,不再提出地貌部位这个概念。
4.1.2~4.1.6 89规范中的场地分类,是在尽量保持抗震规范延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覆盖层厚度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取1.0的组合。
以平均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作为评定指标的双参数分类方法。为了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减少设防投资,在保持技术上合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了Ⅱ类场地的范围。另外,由于我国规范中Ⅰ、Ⅱ类场的Tg值与国外抗震规范相比是偏小的,因此有意识地将Ⅰ类场地的范围划得比较小。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上述场地分类方法得到了我国工程界的普遍认同。但在使用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主要的意见是此分类方案呈阶梯状跳跃变化,在边界线上不大容易掌握,特别是在覆盖层厚度为80m、平均剪切波速为140m/s的特定情况下,覆盖层厚度或平均剪切波速稍有变化,则场地类别有可能从Ⅳ类突变到Ⅱ类场地,地震作用的取值差异甚大。这主要是有意识扩大Ⅱ类场地造成的。为了解决场地类别的突变问题,可以通过对相应的特征周期进行插入计算来解决。本次修订主要有:
1 关于场地覆盖层厚度的定义,补充了当地下某一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大于或等于400m/s且不小于相邻的上层土的剪切波速的2.5倍时,覆盖层厚度可按地面至该下卧层顶面的距离取值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当下卧层硬土层顶面的埋深大于5m时的情况。
2 土层剪切波速的平均采用更富有物理意义的等效剪切波速的公式计算,即:
υse=d0/t
式中,d0为场地评定用的计算深度,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中的较小值,t为剪切波在地表与计算深度之间传播的时间。
3 Ⅲ类场地的范围稍有扩大,避免了Ⅱ类至Ⅳ类的跳跃。
4 当等效剪切波υse≤140m/s时,Ⅱ类和Ⅲ类场地的分界线从9m改为15m,在这一区间内适当扩大了Ⅱ类场地的范围。
5 为了保持与89规范的延续性以及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协调,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当有充分依据时,允许使用插入方法确定边界线附近(指相差15%的范围)的Tg值。图4.1.6给出了一种连续化插入方案,可将原有场地分类及修订方案进行比较。该图在场地覆盖层厚度dov和等效剪切波速υse平面上按本次修订的场地分类方法用等步长和按线性规则改变步长的方案进行连续化插入,相邻等值线的Tg值均相差0.O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