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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6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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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6

11.1 村镇生土房屋

11.1.1 本节适用于68度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11.1.2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6度和7度的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6m;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开间不宜大于3.2m;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5m

11.1.3 生土房屋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宜采用土搁梁结构,同一房屋不宜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11.1.4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硬山搁檩的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撑处应设垫木;檐口标高处(墙顶)应有木圈梁(或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接。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11.1.5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宜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11.1.6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做砖或石基础;宜作外墙裙防潮处理(墙角宜设防潮层)

11.1.7 土坯房宜采用粘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粘土浆或粘土石灰浆砌筑。

11.1.8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11.1.9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角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11.1.10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11.2 木结构房屋

11.2.1 本节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2.2 木结构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11.2.3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11.2.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2.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11.2.6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度和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

11.2.7空旷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穿斗木构架房屋可不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2.8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2.9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11.2.10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2.11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11.2.12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宜贴砌在木柱外侧。

11.3 石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3.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11.3.2的规定。

11.3.2 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6    13    10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13    10    7     

注: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表7.1.2注。

11.3.3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3.4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3.4的规定。

11.3.4 多层石房的抗震横墙间距(m

楼、屋盖类型     烈度   

6    7    8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0  10  7   

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7    7    4   

11.3.5 多层石房,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3.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3.7 多层石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和楼梯间四角。

2 6度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3 7度和8度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11.3.8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3.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3.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3.11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在抗侧力结构中设置消能器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8.1条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    注:1 本章隔震设计指在房屋底部设置的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等部件组成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增大阻尼,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2 消能减震设计指在房屋结构中设置消能装置,通过其局部变形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12.1.2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12.1.3 需要减少地震作用的多层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等结构类型的房屋,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结构体型基本规则,不隔震时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采用本规范第5.1.2条规定的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且结构基本周期小于1.0s;体型复杂结构采用隔震设计,宜通过模型试验后确定。    2 建筑场地宜为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 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10%    4 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1.4 需要减少地震水平位移的钢和钢筋混凝土等结构类型的房屋,宜采用消能减震设计。    消能部件应对结构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符合本规范相应章节的设计要求。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 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 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含阻尼器)及为抵抗地基微震动与风荷载提供初刚度的部件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40%

12.2.2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体系的计算简图可采用剪切型结构模型(12.2.2);当上部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不重合时应计入扭转变形的影响。隔震层顶部的梁板结构,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应作为其上部结构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设计。

2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输入地震波的反应谱特性和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计算结果宜取其平均值;当处于发震断层10km以内时,若输入地震波未计及近场影响,对甲、乙类建筑,计算结果尚应乘以下列近场影响系数:5km以内取1.55km以外取125

3 砌体结构及基本周期与其相当的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L简化计算。

12.2.3 隔震层由橡胶和薄钢板相间层叠组成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支座在表12.2.3所列的压应力下的极限水平变位,应大于其有效直径的0.55倍和各橡胶层总厚度3.0倍二者的较大值。

2 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超过初期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各橡胶层总厚度的5%

3 各橡胶隔震支座的竖向平均压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表12.2.3的规定。

注:1 平均压应力设计值应按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组合计算,对需验算倾覆的结构应包括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对需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尚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2 当橡胶支座的第二形状系数(有效直径与各橡胶层总厚度之比)小于5.0时应降低平均压应力限值:小于5不小于4时降低20%,小于4不小于3时降低40%    3 外径小于300mm的橡胶支座,其平均压应力限值对丙类建筑为12MPa    12.2.4 隔震层的布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第一层以下的部位,其橡胶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位置,间距不宜过大,其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隔震层橡胶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不宜出现拉应力。    2 隔震层的水平动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Kh = Σ Kj                                                       (12.2.4-1)                               ζeq = Σ Kj ζ j / Kh                                (12.2.4-2)         式中ζeq--隔震层等效粘滞阻尼比;      Kh--隔震层水平动刚度;      ζj--j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的等效粘滞阻尼比,单独设置的阻尼器时,应包括该阻尼器的相应阻尼比;      Kj--j隔震支座(含阻尼器)由试验确定的水平动刚度,当试验发现动刚度与加载频率有关时,宜取相应于隔震体系基本自振周期的动刚度值。    3 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设计参数时,竖向荷载应保持表12.2.3的平均压应力限值,对多遇地震验算,宜采用水平加载频率为0.3Hz且隔震支座剪切变形为50%的水平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对罕遇地震验算,直径小于600mm的隔震支座宜采用水平加载频率为0.1Hz且隔震支座剪切变形不小于250%时的水平动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直径不小于600mm的隔震支座可采用水平加载频率为0.2Hz且隔震支座剪切变形为100%时的水平动刚度和等效粘滞阻尼比。    12.2.5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采用矩形分布;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采用本规范第5.1.4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水平向减震系数的乘积。水平向减震系数应根据结构隔震与非隔震两种情况下各层层间剪力的最大比值,按表12.2.5确定。  

2 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宜低于0.25,且隔震后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非隔震的结构在6度设防时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5 条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规定。

3 9度时和8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25时,隔震层以上的结构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8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5时,宜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时,各楼层可视为质点,并按本规范第5.3节公式(5.3.1-2)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沿高度的分布。

12.2.6 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应根据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按各隔震支座的水平刚度分配当按扭转耦联计算时,尚应计及隔震支座的扭转刚度。

隔震支座对应于罕遇地震水平剪力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列要求:

ui ≤[ui ]                         (12.2.6-1)

ui = βi uc                        (12.2.6-2) 

式中ui--罕遇地震作用下第i 个隔震支座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ui]--i个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限值;对橡胶隔震支座,不应超过该支座有效直径的0.55倍和支座各橡胶层总厚度3.0倍二者的较小值;

uc--罕遇地震下隔震层质心处或不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βi--i个隔震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应取考虑扭转和不考虑扭转时i支座计算位移的比值;当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在两个主轴方向均无偏心时,边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不应小于1.15

12.2.7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以上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防震缝,缝宽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

2)上部结构(包括与其相连的任何构件)与地面(包括地下室和与其相连的构件)之间,宜设置明确的水平隔离缝;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

3)在走廊、楼梯、电梯等部位,应无任何障碍物。

2 丙类建筑在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为0.75时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50时,可适当降低本规范有关章节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此时,对砌体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L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柱和墙肢的轴压比控制应仍按非隔震的有关规定采用,其他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可按表12.2.7划分抗震等级,再按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12.2.7 隔震后现浇钢筋混凝图结构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789  框架 高度(m) <20 20 20 20 20 20   一般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抗震墙 高度(m) <25 25 25 25 25 25   一般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12.2.8 隔震层与上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应设置梁板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板。现浇板厚度不宜小于140mm;配筋现浇面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隔震支座上方的纵、横梁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2)隔震层顶部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宜大于一般楼面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    3)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应计算冲切和局部承压,加密箍筋并根据需要配置网状钢筋。    2 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和阻尼器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人员接近的部位;   2)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基础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   3)隔震墙下隔震支座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4)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预埋件的锚固钢筋应与钢板牢固连接,锚固钢筋的锚固长度宜大于20倍锚固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0mm   12.2.9 隔震层以下结构(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计算。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12.3 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2.3.1 消能减震设计时,应根据罕遇地震下的预期结构位移控制要求,设置适当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撑、墙体、梁或节点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关型、位移相关型或其他类型。

注:1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指粘滞消能器和粘弹性消能器等;

2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指金属屈服消能器和摩擦消能器等。

12.3.2 消能部件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部件宜设置在层间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12.3.3 消能减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静力非线性分析方法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

2 当主体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工作阶段时,可采用线性分析方法作简化估算,并根据结构的变形特征和高度等,按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分别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时程分析法。其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采用。

3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刚度应为结构刚度和消能部件有效刚度的总和。

4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应为结构阻尼比和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的总和。

5 消能减震结构的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框架结构宜采用1/80

12.3.4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消能部件附加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式估算:

ζ a = Wc / ( 4π Ws )                    (12.3.4-1)

式中ζa--消能减震结构的附加有效阻尼比;

Wc--所有消能部件在结构预期位移下往复一周所消耗的能量;

Ws--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在预期位移下的总应变能。

2 不计及扭转影响时,消能减震结构在其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总应变能,可按下式估算:

Ws = (1 / 2) Σ Fi u i                          (12.3.4-2)

式中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ui--质点i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位移。

3 速度线性相关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 = ( 2π2 / T1 ) Σ Cj cos2θj  uj2                (12.3.4-3)

式中T1--消能减震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Cj--j个消能器由试验确定的线性阻尼系数;

θj--j个消能器的消能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Δuj--j个消能器两端的相对水平位移。

当消能器的阻尼系数和有效刚度与结构振动周期有关时,可取相应于消能减震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值。

4 位移相关型、速度非线性相关型和其他类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 = Σ Aj                 (12.3.4-4)

式中Aj--j个消能器的恢复力滞回环在相对水平位移Δuj时的面积。

消能器的有效刚度可取消能器的恢复力滞回环在相对水平位移Δuj时的割线刚度。

5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超过20%时,宜按20%计算。

12.3.5 对非线性时程分析法,宜采用消能部件的恢复力模型计算;对静力非线性分析法,消能器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刚度,可采用本章第12.3.4条的方法确定。

12.3.6 消能部件由试验确定的有效刚度、阻尼比和恢复力模型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应由试验提供设计容许位移、极限位移,以及设计容许位移幅值和不同环境温度条件下、加载频率为0.14Hz的滞回模型。速度线性相关型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或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部件时,该支承构件在消能器消能方向的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Kb = ( 6 π / T 1 ) Cv                                     (12.3.6-1)

式中Kb--支承构件在消能器方向的刚度;

Cv--消能器的由试验确定的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线性阻尼系数;

T1--消能减震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2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应由往复静力加载确定设计容许位移、极限位移和恢复力模型参数。位移相关型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或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部件时,该部件的恢复力模型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upy / usy ≤2 / 3                         (12.3.6-2)

( Kp / Ks )( upy / usy ) ≥ 0.8                            (12.3.6-3)

式中Kp--消能部件在水平方向的初始刚度;

Δupy--消能部件的屈服位移;

Ks--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楼层侧向刚度;

Δusy--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层间屈服位移。

3 在最大应允许位移幅值下,按应允许的往复周期循环6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性能衰减量不应超过10%、且不应有明显的低周疲劳现象。

12.3.7 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梁或节点等支承构件的连接,应符合钢构件连接或钢与钢筋混凝土构件连接的构造要求,并能承担消能器施加给连接节点的最大作用力。

12.3.8 与消能部件相连的结构构件,应计入消能部件传递的附加内力,并将其传递到基础。

12.3.9 消能器和连接构件应具有耐久性能和较好的易维护性。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1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当相关专门标准有具体要求时,尚应采用不同的功能系数、类别系数等进行抗震计算。

13.1.3 当计算和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1 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计入支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2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可不计入刚度;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计入其刚度影响;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3 对需要采用楼面谱计算的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宜采用合适的简化计算模型计入设备与结构的相互作用。

4 支承非结构构件的结构构件,应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作为附加作用对待,并满足连接件的锚固要求。

13.2.2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2 一般情况下,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及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 建筑附属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0%,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

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13.2.3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γ η ζ1 ζ2 αmax G                               13.2.3

式中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由相关标准根据建筑设防类别和使用要求等确定;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由相关标准根据构件材料性能等因素确定;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2.0,其余情况可取1.0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本规范第5章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5.1.4条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1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计算。

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可按本规范第5.5节规定的限值采用;防震缝两侧的相对水平位移,宜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13.2.5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非结构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γ η βsG             (13.2.5)

式中βs--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取决于设防烈度、场地条件、非结构构件与结构体系之间的周期比、质量比和阻尼,以及非结构构件在结构的支承位置、数量和连接性质。通常将非结构构件简化为支承于结构的单质点体系,对支座间有相对位移的非结构构件则采用多支点体系,按专门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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